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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6:19:42  浏览:9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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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2008]3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管理和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行动纲要》(晋政发〔2006〕50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07〕1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和补贴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机关)。
  第二条 总体目标
  各级机关要以上年度各种资源消耗为基数,在2007—2010年期间,年度总节能降幅达到3.2%。其中:争取水消耗降低3.5%,电消耗降低3.5%,燃油消耗降低2.8%,低值易耗品消耗降低3.5%, 办公经费支出下降3%,人均能源消耗降低3.2%。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各级机关要把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列入机关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建设节约型机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全省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四条 考核制度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制度。省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直各单位的考核评比。各市、县负责组织所属机关单位的考核评比工作。要把节约型机关建设纳入政绩考核指标,纳入文明和谐单位的评比表彰内容。
  (二)考核评比采取百分制量化计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和方法见附件)。考核成绩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建设节约型机关标兵单位,80分以上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处罚措施和办法。根据评比得分情况,对被评为标兵和先进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建设节约型机关标兵单位”或“建设节约型机关先进单位”奖牌。对不达标的或出现重大超支和浪费情况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四)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每年对各市在建设节约型机关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的单位进行表彰,各市需将报省表彰的单位申报材料报省领导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由省建设节约型机关领导组统一进行表彰奖励(具体办法随后下发)。
  第五条 强化管理
  (一)各级机关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约工作计划。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目的或任务、目标、措施、程序、预算等。
  (二)各级机关要制定完善监督与检查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在审批环节上坚决予以制止。
  (三)建立量化管理制度。各级机关应建立完善节约资源的计量、记录、统计、报告等管理制度,将机关工作中涉及资源消耗的具体事务量化管理。强化对资源节约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资源节约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倡导和鼓励各级机关积极引进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增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节能降耗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举办讲座,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成果展示会、现场观摩会,组织参观、交流、学习等,做好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舆论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七条 节电措施
  (一)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专人管理、节电宣传、用电设备信息档案管理、逐月用电消耗记录、用电设备报废等。
  (二)加强用电管理措施。必须保证机关各用能单元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的电能表;采购节能灯具和设备,公共场所安装自动控制开关等节电装置;办公区域的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6摄氏度以上,冬季空调温度设置在20摄氏度以下;提倡三楼以下不搭乘电梯;减少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待机能耗;办公场所内自然光充足时不再开灯,做到人走灯灭,无“长明灯”现象。
  第八条 节约用水
  (一)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包括专人管理、节水宣传、逐月用水消耗记录等。
  (二)加强用水管理措施。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推广使用节水器具、措施和设备;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位,要试行中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科学设置办公区、宿舍区绿地的灌溉用水周期;禁止使用自来水龙头直接冲洗车辆等。应保证机关各用水单元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数量充足的水表,并据此进行考核。
  第九条 建筑节能
  各级机关要按年度制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落实专项资金并逐步实施。建立办公及业务用房照明、空调、采暖及办公设施设备方面的能耗跟踪管理体系,逐步开展照明、空调、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推进建筑低成本、无成本管理。所有新建、改扩建和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墙体材料中节能材料使用量应占所有材料的30%,拆除建筑物时所有材料的总回收率达到40%。
  第十条 降低公车耗费
  (一)完善公务用车配备和采购制度。按编制核定公务用车规模,公务用车要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各级机关超规模、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加强公务用车日常及动态管理措施,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包括:建立专人管理制度、车辆信息档案和司机档案、车辆加油和维修等审批登记制度、车辆报废制度。实行车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期保养,提倡集体活动合乘公务用车,非紧急公务外出尽量乘坐公交车。
  第十一条 集约用地
  要建立权属统一、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政府资产管理新体制,强化各级机关自用土地的管理,坚决杜绝违规使用土地的情况发生。土地使用证的办理要达到100%,对机关土地的取得、利用、开发、转让、抵押分割、改变用途等原始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建立专门的房地产管理档案(包括文字和影像资料)。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管理
  各级机关占用的办公用房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办公用房无闲置、浪费现象;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率要达到100%;对办公用房的原始资料(包括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立项批复,施工图纸等)要完整归档。对办公用房增减变化情况及维修记录进行登记造册,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有房屋出租的单位,要对房屋出租情况(包括租赁人、出租收入、收入管理)进行记录归档,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出租收入的分配和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十三条 节约办公用品
  (一)完善办公用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办公用品经费审批制度、办公用品配用标准、办公用品的采购和领用制度。
  (二)严格管理措施。推进电子政务,非涉密业务充分利用网络办公,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件,减少传真收发数量;加快推进无纸化办公,减少文件印刷数量和次数,提倡双面用纸,注重信封、复印纸再利用;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量;会议不提倡使用一次性纸杯;大力提倡修废利旧,延长办公用品使用寿命。
  第十四条 节约经费开支
  (一)节约电话费开支。禁止在办公室打私话或电话聊天(提倡采用卡式电话)。
  (二)节约网络经费开支。禁止在办公室玩网上游戏,或进行网上聊天和网上炒股等。
  (三)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提倡召开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现代技术支撑的会议。对确需举办的会议、活动,要坚持勤俭办会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开综合会议和开套会。
  (四)严格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分档定标、分工负责、严格审批、坚持节俭的原则,公务接待原则上不陪餐,确需陪餐的,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大力提倡吃工作餐、自助餐,坚决杜绝各种大吃大喝的铺张浪费现象。
  第十五条 政府节能采购
  建立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范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各级机关要制定大额支出(包括工程、设备、物质、办公用品)招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办公用品要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目录实施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约型设备或产品。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政府采购执行部门要严格按配置标准进行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杜绝和防止相互攀比、无原则选购高档配置产品。为节约会议经费支出,可通过政府采购对大型会议实行定点接待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山西省建设节约型机关评分标准(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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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部行政司:
现将《外经贸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12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的通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备发动阶段(1996年5月—6月底)
(一)成立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1.成立由刘山在副部长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余树清、审计局局长杜琼尧、计财司副司长廖建成、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润康任副组长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司,电话为65198431、65198403。
2.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均应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工程和项目不多的单位,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成员名单及通讯电话地址等,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办公室)。
3.制订实施方案,报部领导审议通过后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4.部所属各单位要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二)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1.召开部动员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2.广泛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方法、步骤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号召群众举报。
(三)几项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办事人员到位;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文件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通过动员、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工作的自觉性。
3.通过宣传动员,达到“四个明白”——明白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明白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明白各自职责和要求,明白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摸底阶段(1996年7月—1996年9月底)
为全面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一)调查范围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1995年以前竣工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可研、批准开工、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三)调查方法
督促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注意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收集并汇总登记情况,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汇总表》。
(四)几项要求
1.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做好项目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做到了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3.上述各种报表务必在今年9月底完成,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阶段(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底)
(一)自查自纠
1.立项和报建自查自纠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包括报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立项的要查清原因;已立项的要查明立项时间、批准机关,立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经政府或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越级、越
权、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问题。
——工程项目是否报建,未报建的要查清原因;已报建的要查明报建时间、承报机关、报建文件是否齐备。
2.项目计划、规划自查自纠
——工程计划手续是否齐全。计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有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和计划手续不齐全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工程规划手续是否齐全。规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无规划许可证和未按规划许可方案、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开工许可证的要登记开工时间、批准机关,无开工手续开工或后补开工手续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招标、发包自查自纠。
(1)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已招标发包的,采取哪种招标形式,存在什么问题;未招标发包的,要查清原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要提出整改措施。
(2)在招标发包中,有无以下问题:
——私自发包;未按规定招标;或后补办招标手续或有串标行为。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
——通过中介转卖项目,收取索要好处费,回扣费用的;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
——高估冒算、不合理压级压价。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格差额;
——肢解工程发包。
——让承包企业垫资承包。垫资的数额、时间;
——正式招标前有无欺骗行为,招标后有无压价行为;
——实行监理的有何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中,有无强行指定厂家,有无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4.工程质量自查自纠
——项目施工,有无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监控设计;
——施工中有无不执行标准、规范,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行为,出现过哪些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工程是否通过质检验收,有无质量低劣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使用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已竣工而长期不做验收的;
——工程未经验收,和未取得质量认定证书,建设单位进驻使用的;工程已竣工验收,长期不做工程结算的;
——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有上述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工程资金及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超规模、超概算问题;
——有无挪用、挥霍浪费工程资金问题;
——确立项目审计时资金是否到位,审计后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情况;
——工程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行为,经审计高估冒算的数额;
——工程决算是否经过审计和审计的情况;
——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
——有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有此行为的,拖欠的数额与时间。
上述几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1.问题的情节、背景要查清楚;
2.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要查清;
3.问题的责任要清楚,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集体责任的,要查清主要责任人;
4.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危害,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敷衍。重大问题应立案处理。
5.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做到四查:一、单位各级领导思想认识是否端正;二、自查是否细致;三、查出问题自纠措施是否得力;四、对杜绝漏洞的制度是否健全。
(三)抽查及要求
1.抽查率按工程项目计算不得低于40%,并有抽查原始记录。抽查的重点,是各个环节中严重违纪行为。
2.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不如实填报自查表的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必要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3.执法监察办公室的检查人员,协调、处理各单位自查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处理。
4.本着“自查从轻、被查从重”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被查出来的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
5.自查、抽查工作,到12月底完成。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上报,部工作总结1997年1月底上报。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底)
(一)提出整章建制计划。
各单位要提出整章建制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逐级组织验收,实行验收考核,评定等级。验收工作自下而上进行。各单位对所管项目、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写出对项目执法监察情况和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挂帅,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深入动员,项目班子、职工群众发动得好,实施方案得力、有效。
3.调查摸底深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项目实,问题准。
4.自查自纠报表及时、准确,整改措施得力。
5.1995年底以前已竣工工程有严格违法违纪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在填写登记表上如实填报,并在11月底前全部查清。
6.宣传报导工作好,简报及时,情况反映准确。
7.抽查、复查面达40%。
8.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问题,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9.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出重大问题。
10.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
经验收评定出执法监察工作质量等级,等级分为四级:优、良、一般、差。对一般和差的单位,要进行补课。
以上工作1997年6月底完成。
五、执法监察工作总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时间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于投资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关系密切,意义重大。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四部委、局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
动坚决,措施得力,严密组织,周密实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不走过场。
领导重视,行政一把手,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落实一定经费,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区、部门、组织要落实到实处,不能虚设。人员要到位,配备的人员要素质高、业务熟;各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配合。
(三)重调查研究,重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
执法监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有计划、安排、小结,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不足,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996年11月7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63号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海域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毗邻本省陆地的平均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上。
本办法所称的海域使用,是指在某一固定海域连续从事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沿海滩涂围垦造地、重要滨海湿地保护等用海项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域生态环境和擅自占用海域。
第四条 海域使用实行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需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领取海域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海域。
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毗邻本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域使用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海域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海域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水平;加强闽台海洋科学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第八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下列海域:
(一)经批准设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海域;
(二)各种完整、典型的海洋自然生态系统海域;
(三)珍稀、濒危的海洋动植物物种集中生长、栖息、繁衍的海域;
(四)珊瑚礁、红树林等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的物种生长海域;
(五)保存有人类文化遗产、自然历史遗迹或者典型自然景观的海域;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海域。
第九条 使用海域面积700公顷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使用海域面积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33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海域面积3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使用海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招标或者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通过申请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按前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海域使用证。
同一项目需要使用海域,应当一次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分散报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申请使用海域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改变海域使用证核定的用途、转让海域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证有效期满需要续期的,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后,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出租海域使用权但未改变使用证确定用途的,应当向原发证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证实行年审。海域使用证由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
第十四条 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收。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
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在海域使用证核定的使用期限内,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给海域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 取得海域使用权满一年未使用海域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无偿收回海域使用权,注销海域使用证。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海域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十八条 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或超越海域使用证核定范围使用海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海域使用金,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未经核准擅自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以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海域使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海域使用权。
第二十条 涂改、伪造海域使用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海域的,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海域使用证。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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