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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7:57:24  浏览:99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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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监督工作计划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认真实施监督法,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在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所提议题建议的基础上,2008年常委会拟围绕五个方面开展监督工作:一是围绕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审查和批准2007年中央决算,听取和审议2007年审计工作报告、2008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加强金融调控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二是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三是围绕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四是围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五是围绕促进公正司法,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2008年监督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损失的情况;抗灾和灾后重建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提高预防和应对重大灾害能力的对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调控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实施从紧货币政策的进展情况、政策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的对策措施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近年来农民收入增长的情况;通过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田基本建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发展农村社会事业等多种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四)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维护程序公正,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严格审限制度;完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联系。

(五)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维护程序公正,纠正违反诉讼程序行为;抗诉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监督诉讼期限;查处侵权行为的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当前物价上涨的情况和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加强稳定物价工作的对策措施等。工作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情况、重点流域“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重点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估和管理考核制度建设情况;水污染防治资金落实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完善情况;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治理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二、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五年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国务院按照监督法规定的要求提出。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请国务院按照监督法规定的要求提出。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重要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重点报告规划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规划纲要需作调整的,调整方案一并提交常委会。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

以上由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有关准备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与国务院联系。

三、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学习、宣传法律和制定配套法规、规章情况;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情况;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挽救的情况;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以及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8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和完善财产权制度情况;保证农民主体地位和合作社民主管理情况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有关配套法规制定情况;评价体系和环境评价能力建设、环境评价信息共享及跟踪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法律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及需要通过法律修改解决的问题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0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试用期、服务期的约定问题;经济性裁员问题;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等。结合执法检查,研究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五)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落实情况;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政府在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等。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2月份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准备工作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根据监督法、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继续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2008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007年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对不符合监督法或者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对各地新制定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

全国人大机关各负责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充分发挥常委会集体参谋助手的作用,确保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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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发技字(2000)59号



根据总局行业标准制订计划,经组织审查,现批准GY/T143-2000《有线电视系统调幅激光发送机和接收机入网技术条件和测量方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予以发布。请各单位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
上述标准自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2000年2月2日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韶府[2003]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六月九日



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提高城镇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条 凡具有韶关市区常住户口居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户内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且户内成人年人均收入连续3年低于市区同年度职工年均收入的;
(二)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属整栋危房(房屋整体危险评定为D级)需拆除的业主、住户;
(三)外地来韶参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无房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统筹纳入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规划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户型标准必须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消费需要。根据我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户型和套内面积严格按下列标准控制:
一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二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
住房建筑户型以二室户为主,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现楼交易。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按要求逐级审核上报;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认真审查,并在《韶关日报》公告,15天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当年可供经济适用住房数量,采取摇珠方式确定当年购房者名单,当年未纳入供房计划的,滚入下一年度统筹安排;
(四)申请人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购房文件办理有关购房及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第十四条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测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不超过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不超过前4项费用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建设费;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济用房的建筑安装费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十六条 为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一)税费按有关政策给予减免;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征收;
(四)金融部门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申请、确定、公布及其管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者签订《韶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第二十条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基金,明确收缴办法,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使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购房者需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格。土地出让金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市物价局确定,并公布。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后,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宅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厉处罚:
(一)未经批准、违反规定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二)以建经济适用住房之名行商品房开发之实的;
(三)超标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购房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二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出具证明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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