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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1:48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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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政办发〔2008〕93号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
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以下简称生活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分级运作、属地管理,个人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生活救助由市(区)民政、财政、卫生和残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
市民政部门负责市区生活救助的指导工作;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救助审批管理工作。
市残联负责市区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区残联负责协助市残联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残人员审批发证工作。
市卫生部门配合市残联做好市区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区卫生部门负责协助市卫生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残人员残疾等级鉴定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生活救助资金筹集、下拨和监管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生活救助资金筹集、监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申请生活救助的重残人员须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本人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其家庭无固定生活来源(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不符合市区低保条件,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下列残疾之一的重度残疾人员: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二级盲视力。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间的;
(三)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四)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五)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六)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
第七条 申请救助、受理、审核和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2.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3.本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二)受理。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进行初审,填写《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初审材料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所在区民政部门。
(四)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接到审核材料7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提供给本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救助对象及其家庭经济收入的核定,依据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救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区财政部门根据《连云港市市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资金发放表》,经核定后直接通过银行打卡发放至个人账户。
第十条 生活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二)省补助资金;
(三)救助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市、区财政生活救助资金安排按5:5的比例负担(其中市财政与开发区财政按2.5:7.5的比例负担)。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救助资金预算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次年财政预算。
区财政、民政部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分别向市财政、民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承担的资金拨付至区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对因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当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生活救助金的,追回已取得的生活救助金,并取消其救助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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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制度概述

韩召峰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正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二、不当得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一)一方锋利利益
  一方锋利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自己并未从中锋利任何利益,即使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二)他方受到损失
  他方确定受到损失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主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损失,包括现在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其中,对于损失的解释不应介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制度那么严格,如在给付不当得利情形下,一方因他主为给付而受利益,对他方即构成损失;在非给付不发得利情形下,一方取得依权利内容应当归属于他方的利益,他主即构成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所谓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他主的损失是因一方利益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的含义,成法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说与非因果关系说之争。前者主张,锋利利益和受到损失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不同,即使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所牵连,也无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作用,在于依照衡平观念对财产利益的不当变动进行一方没有法律的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他方因而受到损失,应当基于衡平观念并依照社会伦理来确定有无因果关系。在利益和损失之间尽管有第三人的行为介入,得利的规定,令第三人负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
  (四)没有合法的根据
  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所以构成不当得利,是因为该项利益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1]3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级医保统筹范围)内,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分流、破产、关闭、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下岗职工)。


第三条 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


第四条 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具体经办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季缴纳,由下岗职工个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缴纳,缴费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10日。


市政府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情况适时调整下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


第六条 下岗职工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统筹基金给付的相关待遇。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七条 下岗职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中断缴费。未按规定时间续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下岗职工符合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参保前在国有企业中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不再缴费;缴费不足25年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下岗职工退休后,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门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然由个人负担。


第九条 下岗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事项,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岗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参加高额补充医疗保险,以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其缴费额为每人每年24元,在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并享受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后,已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应于2001年6月底前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7月份开始缴费;以后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应在下岗的次月底前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登记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今后不再补办。


第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破产、搬迁改造和比照实行“三三制”的集体、股份制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20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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