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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10:04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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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四政办发〔2008〕6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根据《吉林省互联网政府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60号)精神,结合本市政府系统网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务信息的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平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域名为:www.sp.jl.gov.cn;备用域名为:www.siping.gov.cn;中文通用网址为“中国四平”。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网站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协调统一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在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政府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信息上传和应用推广等业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政府网站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服务中心要对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确定的网站管理维护专职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并统一发放网站后台管理安全认证证书。对网站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管理要坚持“按需授权,严格控制,跟踪管理”的原则。根据各部门(单位)机构、人员的设置与变动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管理维护人员的权限进行析权、授权、调整、暂停、启用、注销。要建立完备的权限管理档案,详尽记录权限管理情况,以备查阅。

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业务指导、培训;采取有效形式,借助社会技术力量,保障网站畅通运行。

第四章 信息维护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做好网站信息资源上传、上报的组织发布工作。

(一)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信息组织发布工作要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信息组织发布的范围:各级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公众正常的工作、生活有需求的都应组织上网。

(四)上网信息的主要内容: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政策、法规解读信息;

4.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5.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6.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7.有利于市民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8.本地、本部门特色信息;

9.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组织发布政务各类专题信息。

第九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传播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

(五)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上网信息应符合有关语言文字规范。

(一)各部门(单位)发布的各类信息必须完整、准确;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各类文体的信息要符合相应文体格式规范。

(二)文字、标点符号、数字的使用,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以服务中心为主,各部门(单位)参与共同维护。

(一)服务中心独自或组织各部门(单位)共同开发信息资源;

(二)通过相应方式采用各部门网站及社会机构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

(三)通过在线投稿机制,直接接受各种信息来源的信息;

(四)对特定的栏目,制定制度,明确分工、责任,由有关部门(单位)维护;

(五)对部门网站特色栏目直接链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组织与审核发布机制,实行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积极组织,严格把关。各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信息维护和上报、上传工作负全责。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市政府门户网站应用系统的各项互动交流功能,结合各自业务实际,开展面向社会的各种互动应用,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实现政府与市民的网上直接沟通,使政府网站成为民主监督和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

第十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接受的网上咨询、网上投诉或建言献策等问题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按问题所属转交相关部门、单位及时进行答复或处理。

第十五条 “网上调查”功能的应用。各部门根据自身需要确定调查专题,请示本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制定调查表,开展网上调查。

第六章 网上办事

第十六条 凡有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要将面向社会、企业、公众的各项审批、注册、登记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表格、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目录、承诺办结期限、办事结果、联系电话等组织上网,并实现办事表格下载。

第七章 考核

第十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与政府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进行考核,并建立按月通报、年终考评制度。

第八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内网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国安、安监、通信、保密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持续改进制度,制订定期改进计划,做好持续改进记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的应急管理工作,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应急预案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具体应急处置方式、网站资源备份情况和应急人员联系方式等。应急机制要明确应急管理的相应机构、人员职责、资源调配、处理流程、报告制度等。

第二十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将网站后台安全认证证书转借他人使用。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2. 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







附件1:

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单位及内容目录

序号
单位名称
栏目名称

1


市政府办公室


今日四平、经济动态、图片四平、在线访谈、民意调查、政务论坛、知名企业等各类综合性信息、政府文件、公告公示、人事任免、领导讲话、市长之窗、政府工作报告、政府组成、政务信息、县区信息、调查研究、建议提案办理、政府督查、应急管理、网上咨询、网上投诉、建言献策、新闻发布、公开指南

2
市财政局
财政公开、政府采购

3
市发改委
规划计划、项目投资、项目建设、发展规划

4
市法制办
法律法规

5
市人事局
公务员考录

6
市就业局
就业信息

7
市统计局
统计公报

8
市志委
四平概况(四平旅游除外)

9
市旅游局
四平旅游

10
市招商办
投资环境

11
市农口各部门
服务三农

12
市建设局
城市建设

13
四平电业局
停电公告

14
市交通局
长途客运

15
市公用局
公交路线、停水公告

16
市气象局
天气预报

17
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公民办事、企业办事

附件2:市政府门户网站联系方式一、上报信息分类联络方式投诉建议类信息:四平市政府网站管理员邮箱:spadmin@jl.gov.cn;动态类信息:王英辉(wangyinghui@jl.gov.cn), 电话:3263859;王春玉(wangchunyu@jl.gov.cn),  电话:3263859;杜文龙(duwenlong@jl.gov.cn),  电话:3263859;常置类信息:刘琪(liuqi@jl.gov.cn),     电话:3266258;上报至省政府网站信息:孙巍严(sunweiyan@jl.gov.cn), 电话:3263859;图片类信息:孙立生(sunlisheng@jl.gov.cn), 电话:3266258。二、各单位信息联络员每人准备一个U盘,拷贝自己后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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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农机局(办):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财政部门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同一机具原则上只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具体年度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2、经省农业厅组织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产品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产品列入当年度农业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重点补贴机具:

  (一)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林特产品生产及加工机械。具体年度补贴的机具种类,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依据当年度中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方案编制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国家和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九条 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所辖县(市、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市、区)名单、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种类和数量、工作进度安排等,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并联合编制全省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经审批后下达各项目县市实施。经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结算

  第十一条 年度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形成年度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镇张榜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三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政府(或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按照1户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1年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即1台主机和3台配套作业机具)的要求,对购机者进行审查,统计核实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填报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上报省农业厅。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根据汇总结果,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统一组织确定供货方协商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身份证和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市、州、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逐级将核实结果填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报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核实的实际购机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供货方凭购机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结算申请(格式见附件5)。省农业厅对供货方和基层上报的结算申请情况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指标。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由省农业厅审核的结算清单,向供货方集中支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在年度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印制国家补贴机具及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省农业厅和实施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修订本)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修订本)

1964年2月19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零售业务发展的需要,改善经营管理,严密保护供销合作社财产,提高服务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零售商品的特点制定《基层供销合作社供应零售商品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是建立以仓库、零售店实物负责人为中心的责任制度,也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要经营管理制度。贯彻这个制度,必须领导挂帅,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无产阶级觉悟,使广大职工树立起高度政治责任心和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
从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出发,切实做好人的工作。相应地建立健全采购、运输、业务、会计、计划统计、物价等人员的责任制,并加强相互联系,相互检查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的基本内容:
(一)拨货计价,售价核算:商品购进后,即按照零售价格计价,拨交仓库(或中心门市部,下同)或零售店(门市部、分销店、供销店,下同),会计部门以零售价记帐,并以总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人经管的商品。
(二)建立实物负责制:商品运交仓库或零售店后,即由各该实物负责人对所经管商品的总金额和数量、质量负全部责任。
(三)严格实行商品盘点和商品管理制度:商品的购进、运输、验收、保管、调拨、变价、盘点、交接、销售和升溢、损耗,都应当根据规定手续,填制凭证,登记帐簿。月终实地盘点商品、全面核对帐目与实物,改进商品的管理,实行合理的销货方法。
(四)正确计算商品进销差价:月终,会计部门根据帐面商品进销差价总额,按照商品存、销比例,正确计算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应该分摊的差价,并及时调整转帐。
第四条 商品入库,要严格验收,对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和包装等情况,要详细检查,发现问题,要查清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条 加强商品价格管理,坚决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根据上级社和国营公司规定的价格或价格幅度,确定各种商品的售价。商品售价的变更,必须按照规定的变价时间和手续办理。物价员应该建立商品价格登记簿,定期审查仓库和零售店的商品价格。
第六条 建立盘点委员会,加强商品盘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盘点委员认真参加和监督商品盘点,严格执行财产清查盘点制度。
第七条 有损耗的商品,必须规定合理的损耗率,或执行上级社规定的损耗率,正确划分商品损耗与差错的界限,提高实物负责人工作质量,促进降低商品损耗。
第八条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组织机构的特点,合理规定凭证的编制方法和传递程序,加强凭证审核工作,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核算的正确性。
第九条 加强帐簿记载工作。仓库要设置按品名分户的商品数量帐,零售店要设置商品收付存登记簿,会计部门要设置按仓库、零售店负责人或实物负责小组(个人)分户的金额帐。帐簿记载要正确及时,有凭有据,按时结帐,不错不漏。做到帐帐相符,帐货相符。

第二章 责任制形式
第十条 零售店负责人、采购员、售货员、仓库保管员、运输员(包括赶车工人、船工)、押运员均为实物负责人,对商品的购进、运输、验收、保管、调拨、变价、交接、销售、盘点和报损等工作分别环节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组织机构、业务大小、人员配备等条件,明确划分为个人责任制和以个人负责为基础的小组责任制;规模较小的零售店也可以实行零售店负责人为首的小组责任制。采取那种形式,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无论采取那种形式,售货员之间必须相互信任,相互帮助。
零售店采用个人责任制时,个人为会计部门的结算对象,对商品和现金的收付、保管负责,但在工作上必须受零售店负责人或组长的领导,固定互助对象。
采用以个人为基础的小组责任制时,零售店负责人或组长为会计部门结算对象,对全组的商品与现金的收付、保管负责。售货员在零售店负责人或组长领导下,明确分工,互助合作,在组内实行个人负责,发生差错事故时,零售店负责人或组长应查明原因,并将实际情况及责任人员报请理事会处理。
采用零售店负责人为首的小组责任制时,零售店负责人或组长,作为会计部门结算对象,但对商品与现金的收付、保管,全组售货员共同负责,发生差错事故时,要在组长领导下,共同查明原因,弄清责任。
采用集中收款方式的零售店,售货员与收款员凭收款付货凭证如定量卡片、小牌、小票等办法结算,货与款由售货员与收款员分别负责,收款员应分别计算各实物负责小组或个人的销货款,以明责任,会计部门不以收款员为结算对象。
第十二条 经常的、固定的下乡送货组织(如流动货车、货郎担)一个人下乡的采用个人责任制,二人以上的,采用小组责任制,个人或组长为会计部门结算对象,应该办的手续,与零售店同。
零售店的临时下乡送货组织,每次领取商品时,应当出具收据,回来向有关实物负责人交接清楚,不作为会计部门的结算对象。
第十三条 集日(或庙会)摆摊售货,应当有本店、组人员参加,指定一人为实物负责人,摆出的商品应该办理点收手续,出具收据;收摊时,要点清存货和销货款,向有关实物负责人交接清楚。集日临时帮忙人员,应当尽可能固定帮忙对象,帮忙人员应该于营业终了后,将经手的商品货款向有关的实物负责人交接清楚。
第十四条 所有实物负责人的工作应该力求稳定,实物负责人工作调动或长期离职,理事会应指定专人接替,并且必须在盘点委员会派员参加下进行交接盘点。被调动工作或长期离职的实物负责人应将经手的商品、现金、帐表、凭证、票证、备品等向接替人交接清楚,并填制交接报告表,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盖章。送交会计部门审核同意后,原实物负责人才能离职。如原实物负责人所经管的商品、现金发生残损、短缺,或商品霉烂变质,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接替人员得拒绝接替工作,应该迅速提交领导处理。任何领导人无权决定实物负责人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离职。采用小组责任制的短期离职是否办理交接手续,由小组研究确定。采用个人责任制,实物负责人短期离职时,应该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代理他的工作,实物负责人将经手的商品、现金向代理人员交接清楚。

第三章 商品购进、验收与保管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商品经营的计划性,采购员、保管员、售货员、物价员、计统员和会计员要建立经常的联系制度,共同研究库存情况,了解市场变化和群众需要。采购员采购商品必须遵守国家价格政策,服从市场管理,按照计划采购商品。购进的商品要严格检查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完整、唛头标签情况。
购进商品的货款,除按照银行规定的限额以现金支付者外,应该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采购员借支旅差费或零星备用金,应填具领款单,经理事会主任批准后,向会计部门借款,商品购妥后,应及时向会计部门结算清楚。
第十六条 采购员办妥进货手续以后,应该及时调运,并尽可能地选择合理运输路线,组织直达运输。减少中转环节和迂回运输。商品运输,必须做到单、货同行。委托社外运输部门或由自有运输工具承运时,采购员与运输员之间都要严格执行商品交接制度。对应该押运的商品,要派人押运,押运员与运输员对途中商品的安全共同负责,注意轻装轻卸,防止丢失短少和残坏破损,减少运输损耗。没有派人押运的商品安全,要由运输员或承运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运到仓库或零售店以后,仓库保管员或零售店实物负责人,要会同运输员、押运员或其他证明人及时验收。验收时,根据发货单逐件秤量点数,检查规格质量,遇有包装的商品,原则上须打开包装逐件查点;如果包装完整,唛头清楚,无有疑异的可以按件数点收或抽查点数。
验收后,按实收数量填制商品验收单,并根据发货单位或物价员提供的零售价格,计算商品总值及差价金额,一并填入单内,连同发货单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
第十八条 实物负责人验收商品数量和质量与发货数量或规格质量不符或发现商品残损、霉烂、变质时,应该会同采购员、运输员分析情况,查明原因,判明责任,分别处理:(1)属于发货单位少发多发或错发时,采购员应该向发货单位要求退货、换货、赔偿或补开发货单;(2)确属运输途中发生的升溢或损耗时,应该由收货单位的实物负责人按原进价填制运输升耗报告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3)如超出规定的损耗,或发生残损短缺等情况,应该由实物负责人报请理事会主任按照规定处理;(4)属于偷盗换货情况,由实物负责人追查责任人员,报请理事会主任处理;(5)属于包装物腾空后的实际重量超过原除皮重,而使商品不足时,实物负责人应该通知采购员要求发货单位补足商品。如确实不能补足时,应该填制《包装物过重商品损失报销单》,经仓库或零售店负责人盖章后,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6)一时不能查明升耗、短缺原因需待处理的,实物负责人应将情况记录清楚,报告会计部门先记入待处理财产损失(或溢余)——采购员等有关帐户,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对验收商品数量的短少和溢余,必要时,理事会或仓库、零售店负责人应该进行复验核实。
第十九条 由商品发货单位直运到零售店时,填制凭证的手续有下列两种办法:
(一)业务部门事先按照计划将直运商品品名、数量、售价等通知零售店,零售店于商品到达后验收,填制验收单,送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并盖章后,转送会计部门记帐。
(二)要求发货单位按照直拨分配给收货单位的数量,分开发货单,零售店验收后填制临时收据,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实收数量,并由验收人签章。临时收据或发货单送业务部门填制商品验收单,一联转送收货单位,一联随同发货单转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没有单独设立业务部门的,由零售店填制验收单,经验收人签章后,随同发货单送会计部门审核计帐。
第二十条 仓库保管员、零售店负责人、售货员应该对商品在保管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加强商品养护和检查制度,经常研究改进商品管理方法和保管技术,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改善保管设备和条件,尽量降低损耗,为了便于取货和盘点,仓库的商品应该参照统计商品目录和编号的次序,并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分类,合理存放。容易发生串味、变质及有危险性(有毒、易燃、易爆炸等)的商品,都必需隔离或单独存放。
第二十一条 仓库、零售店必须凭商品调拨单才能相互移动商品,手续不完备的或没有商品调拨单的,不得付货,也不得先发货后补调拨单。
商品从仓库调给零售店,由业务部门或保管员填制调拨单;零售店之间的调拨,由调出单位填制调拨单,调拨单上注明双方一致的记帐日期,送交会计部门审核转帐。
第二十二条 商品发生残损、霉烂、变质损失时,仓库或零售店必须立即填制《残坏破损商品损失报告单》,并说明发生原因及有关责任人,送会计部门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理事会按照财产损失处理权限的规定批准减价出售、报销或责成有关人员赔偿;此项残损、霉烂、变质商品损失,应该本着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的精神,随发现随处理,不得拖延至月终盘点混入商品自然损耗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必须设置商品数量帐。根据商品验收单,调拨单等凭证随时登记商品的收付存数量,并经常与仓库商品卡片和实存数量进行核对,每日或定期(不超过五天)编制拨货计价对帐单,以留底一份代替金额帐,一份连同本期内的报帐凭证一并送会计部门对帐。仓库在保证商品数量帐经常记载正确的情况下,接到变价通知时,得根据商品数量帐结存数量进行变价,并填制商品变价调整单送交会计部门审核记帐。

第四章 商品销售
第二十四条 售货员必须认真正确执行有关商品供应政策和价格政策,经常检查度量衡器的准确性,做到货真价实、秤平、提满、尺码足,现钱交易,严格禁止赊销、揶用、借出商品和白条顶库。
零售店要设置公平尺,公平秤,以便利社员复量所购商品,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售货员要注意了解群众需要,建立缺货登记簿,反映群众意见,按时提出要货计划,要经常掌握库存情况,实行定额管理,并建立商品经营目录和必备目录,避免商品的积压和脱销;要熟悉商品的知识,提高售货操作技术和业务能力,防止不合理的升益和损失,并力求减少商品损耗。
第二十六条 零售店应该根据商店的具体条件,从既严密售货手续又便利群众出发,实行合理的售货方法,一般地采用一手收钱,一手付货的售货方法,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钱货分管,集中收款的方法。在销货计数方面,分别计件商品、贵重商品、大宗笨重商品和需要随时考查销售数量的商品,得采用开票、筹牌、划码、卡片售货等计数方法。计量商品已规定合理损耗率者及规格品种复杂、交易零星的商品可采用盘存计销,定位定量等计数方法。理事会可以根据零售店的具体条件和经营商品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销货计数方法。
第二十七条 零售店经营的奖售商品,一般应该专柜存放,单独记帐;收购站经营的奖售商品,应该作为库存供应商品处理。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的商品,也应该单独存放、单独记帐。代销商品的销货款,要与自有商品的销货款划分清楚。如果不易划分,也可以对代销商品采取计数划码的方法,每日或定期根据销货记录计算代销商品的销货款,并在拨货计价对帐单上注明。
第二十八条 同一品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按照规定实行平价、高价两种价格供应时,必须加强管理。对高价供应的商品,零售店原则上采取分别存放,商品登记簿单独立户记载,销货款单独上缴的办法,并在拨货计价对帐单上分别注明议价、平价的销货额,会计部门分别按照两种价格计算记帐;如该种商品数量较少,采取分别管理有困难时,对于按照低价供应的商品,能够取得购货人的购货证明,也可以混合存放,商品登记簿混合记载,会计部门按高价的商品一种售价核算。购货证明随同拨货计价对帐单一并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物价员对两种价格的商品要随时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售货员收入的销货款,在送存银行或会计部门之前,应该全面清点,并将货款整理包扎,注明数额;采取集中收款,开票计销等售货方法的部门,还应该进行票、款核对工作,除按规定留存一定的找零备用金外,于当日存送银行或会计部门,取得收据。当日缴款有困难的,由理事会根据各零售店的具体情况规定缴款日期,但一般的不得超过五天。
零售店兼办农副产品收购业务所需要的资金,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在销货款内坐支,但必须办理领款手续;对收购的农副产品,应该编制收购收据,并应按照品名分户登记数量帐,收购收据随同销货款或拨货计价对帐单,一并向会计部门报帐结算。
第三十条 对合营商店、合作商店、小商贩的转手批发销货,必须填写转批发货单(存根联上必须由购货方盖章),同时填写批发价和零售价金额。每日或定期根据转批发货单计算批发总金额和批零差价,列入拨货计价对帐单,连同转批发货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审核记帐。
第三十一条 零售店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主要商品或试销新产品的价格要挂牌公告。
商品售价变更或改变收票标准时,事先必须严守秘密,理事会应该指派专人或以书面通知零售店负责人,并会同有关的售货员,将变价或改变收票标准的商品逐一盘点清楚,再宣布变更新的售价,或新的收票标准,更换有关价格标签,并由实物负责小组(个人)填制商品变价调整单,会同监盘人盖章后,送会计部门审核记帐。
第三十二条 零售店要加强各种票证的管理,调入凭证供应商品的时候,应该随时折算应收票证数。并在商品调拨单、验收单上加以注明。收回的票证应该注销的要加盖注销戳记或剪角,当天整理,交给业务部门集中保管,并应取得收据备查。业务部门和有关的实物负责人均应该设置票证收、付、存登记簿,随时根据有关凭证登记票证收、付数量,按照规定填制票证收、付、存表单与有关部门进行票证的领收、回缴的清算与核对,发生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弄清责任,报告理事会主任处理。
第三十三条 零售店应该设置商品收、付、存登记簿、根据有关凭证随时登记商品拨入、拨出、升溢、损耗的数量;根据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结果,或根据汇总销货计数记录,登记销售及结存数量。采用集中收款,开票计销等售货方法的,必须逐日登记销售数量。
第三十四条 零售店每天或至迟不超过五天,编制拨货计价对帐单,除留存一份作为金额帐外,一份连同有关凭证一并送会计部门审核对帐。如有数字不符,必须随时查明更正,以保证帐帐相符。

第五章 鲜活商品购进与销售
第三十五条 零售店经营的鲜活商品可以按照本办法实行售价核算,但因鲜活商品具有鲜嫩易于腐烂,价格变动频繁等特点,如果实行售价核算有困难的,也可以在实物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进价核算,盘存计销”办法,各地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第三十六条 为了防止和减少损失与差错,理事会对出售鲜活商品,应当尽可能的实行小组责任制,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对鲜活商品应该适当规定调价额度,在额度内,零售店负责人有权及时决定变价或分等论价,超过额度时,必须以最迅速方法报经理事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实行“进价核算、盘存计销”的具体做法是:会计部门在进货时,按照进价记帐,销售时,按照实际销售金额记帐,并应与一般商品分开,单独立户记载,定期或者月终按照实际盘点的商品结存数量乘商品的最后进价,作为库存商品总金额;期初库存加本期进货减期末库存即为销货成本。有些鲜活商品分批进货,分批销完,并且能够做到一批一清的,可以采用逐批清结的方式,售货员按照每批商品填制“鲜活商品进销货报告单”,每日销货以后凭以交款,售完送交会计部门凭以结转销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实行“进价核算、盘存计销”时,商品帐的设置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会计部门设置库存供应商品(鲜活商品)明细帐,按照实物负责人分户,只记载商品进价金额,不记品名和数量;售货员按照商品品名设置商品收、付、存登记簿,随时根据有关凭证登记收入数量,定期或不定期根据盘存计销方法计出的销货数量,登记付出数量。
(二)会计部门不设置商品明细帐,只在库存供应商品和商品销售帐户内单独登记鲜活商品库存和销售总金额;零售店或者柜组每天将进、销货金额汇总填入《鲜活商品进销货报告单》内,销货款应该当日送存银行或送交会计部门,由收款员在报告单内盖章,不另填交款单;定期或者月终结帐的时候,根据商品盘存的结果,填入本期存货金额项目内。送交会计部门作为考核鲜活商品经营情况的依据。

第六章 商品盘点与升溢损耗处理
第三十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该在主任领导下,由会计、计划统计、物价、业务、零售店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共同组织盘点委员会。盘点委员应该亲自到仓库、零售店参加和监督商品盘点。盘点时,既要查清数量,又要查清质量,并对盘点的正确性负责。对盘点中发现的短缺、溢余、残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不配套、冷背积压、质次价高等商品,应该分别查明情况,弄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条 仓库、零售店的商品每月必须全面盘点一次,盘点应该尽量在月终进行,也可在月终前五天内分别进行。如在月终之前进行,自盘点日至月终销售的商品,应该列入本月销货额内。
除了定期盘点外,理事会每年要对仓库、零售店的商品进行若干次不定期的抽查盘点。
遇有零售价格变更,凭票供应商品改变收票标准;实物负责人调动工作或长期离职;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财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商品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盘点。
第四十一条 商品盘点前,仓库、零售店必须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在原有分类依次存放的基础上,对所有商品进行整理;在盘点前点验入库和应该调拨出库的商品,必须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对零散的商品进行集中归类;对残坏破损、霉烂变质商品应该单独存放。
(二)将所有尚未记帐的凭证登记入帐,并与会计部门核对帐目,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更正,做到在盘点前与会计部门的金额帐完全一致。
(三)检查和校正所使用的度量衡器和测量仪器,检查价格标签是否与规定售价相符。
(四)根据商品数量帐,将商品名称、编号、单位、单价等预先登记好盘点表。
第四十二条 盘点工作由经管该项商品的实物负责人及盘点委员或指派的人员共同进行,以2~3人为一个小组,分别担负盘货、记数、复核等工作。盘点开始时,应当首先检查未缴的销货款、票证数量和票证的收付记录。然后对库存所有的商品,逐项点数、过秤或丈量;对于整包、整捆、整箱和整件商品,如原封未动,可以按包装上原来标记的数量,整件进行盘点,必要的时候,应当拆件抽查;对于大宗和笨重商品,用过秤盘点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测量的方法计算,也可以采取根据平时的进销记录计算,结合对该种商品的一批一清进行盘点。同一种规格质量的商品有两种价格并分别存放的,应分别盘点。
盘点期间一般应停止调出调入商品,新购进的商品因来不及入帐,应当与原存的商品划分清楚。代销、代管的商品应当与自有的商品划分清楚。
第四十三条 盘点后,应该编制盘点报告表一式两份,由实物负责人及盘点委员复核无误后,共同签名盖章,一份由仓库、零售店留存,一份送交会计部门,根据实际存货金额与商品金额帐或拨货计价对帐单结存金额核对,除去合理损耗外如发生差额,及时处理,必要时得进行复盘。
第四十四条 合理的商品损耗率是促进减少损耗和划清损耗与差错界限的重要依据。商品损耗率由上级社规定,对上级社没有规定损耗率的商品,由业务部门参考历史资料与仓库、零售店具体条件,召集有关实物负责人共同研究,制订个别的或综合的商品损耗率,经理事会通过报县(市)社批准后试行。
查定损耗率时,指定部分有代表性的实物负责单位,随时用定量盘存计销或计数的方法分批进行查定。计算出实际损耗率与规定的损耗率相比较,修订原有的损耗标准,逐步提高其正确性。
商品的销售与储存损耗,原则上应该分别计算。如同一实物负责人经管的商品,无法划分销售与储存损耗时,得按销售损耗计算,但需照顾到储存损耗的因素。销售损耗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个别商品 个别商品实际损耗量
=-------------×100%
实际损耗率 个别商品销售量+实际损耗量
第四十五条 按照商品不同特点,核销商品损耗的计算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通过月终盘点,将有损耗的商品销售额分别乘以各该商品的损耗率或分类(分组)的损耗率,各项相加得出总的损耗限额,作为本期核销损耗的标准,与盘点后的帐实差额相比较,如无其它错误或原因,此项帐实差额即为实际损耗额,如实际损耗额小于损耗限额时,按实际损耗额核销。如实际损耗额超过损耗限额时,按损耗限额核销,其超过部分为超额损耗或差错,另作处理。
(二)专柜销售的大宗笨重商品(如煤炭、食盐等)月终采用测量方法或根据进销货记录计算库存数量的,会计部门可按规定的个别商品损耗率个别核销,避免影响核销其他商品损耗的正确性。
第四十六条 变价抽查等临时盘点、发现商品残坏破损霉烂、变质、超额损耗,较大的短缺和升溢应该及时报请理事会处理外,一般损耗、升溢可俟月终盘点后,一次处理。但交接盘点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应该全部处理清楚。
第四十七条 商品发生超额损耗或不合理的升溢(也可能是差错)由实物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发生超额损耗不合理的升溢或差错的具体原因,送交会计部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理事会处理;必要时由主任亲自领导,会计、业务人员参加,依靠群众进行个别了解,或开座谈会,通过民主讨论或算细帐等方式认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理事会对于短款少货及不合理的超额损耗必须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原因,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奖惩相结核的精神妥善处理。一般应于次月二十日内处理完毕,处理原则是:
(一)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但因业务生疏或偶然过失发生的短款少货,经查明后,可免予赔偿。
(二)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经常发生短款少货,以及超额损耗数额较大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适当赔偿,或给予适当行政处分;如果经过教育,本人检查深刻,确实提高了思想觉悟,并保证以后改正错误,也可以不予赔偿或处分。
(三)经查明确是贪污盗窃使财产遭受损失者,应该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并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法律规定处理。
对于商品的不合理升溢,也要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原因,分别对待,属于卖货时短秤少尺的,应进行教育,坚决纠正。实物负责人对于商品升溢绝对不得以多报少或隐瞒不报。
对于责任制健全,认真坚持执行各项制度,商品管理良好,经常不发生或少发生超额损耗(或差错),确实降低损耗的实物负责小组或个人,应定期评比,依照奖惩制度的规定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会计部门必须根据机构设置、组织分工、商品进销情况,合理规定各种凭证的填制方法,联单份数和传递程序,经仓库、零售店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同意后,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条 会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各单位报来的发货单、验收单、调拨单、变价单、损耗损失报告单、费用单据、拨货计价对帐单等各种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的内容是否正确完整,是否合理,手续和签章是否完备;数量、单价、金额、差价等计算是否正确;各有关的数字和凭证之间是否衔接一致;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如有不符,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更正或处理。
会计、仓库、零售店须将所有凭证表单妥善保管,按月分顺序装订,以备查考。
第五十一条 会计部门按照实物负责人分户设置库存供应商品明细帐,根据有关凭证,正确及时地登记。只记按零售价计算的商品总金额,不计数量,定期与仓库和零售店的拨货计价对帐单核对。
第五十二条 每月月终,正确计算和分摊商品进销差价,将已销售商品应该分摊的差价调整转帐。
计算分摊供应商品进销差价时,为简化计算工作,采用综合平均分摊法,其公式如下:
(一)本月商品进销差价综合平均分摊率=
月末“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
---------------------------×100%
月末“库存供应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
“供应商品零售”和“转批商品销售”子目增(借)方发生额


(二)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差价=本月“供应商品零售”和“转批商品销售”增(借)方发生额×本月商品进销差价综合平均分摊率。
将销售商品应该分摊差价,按规定进行调整转帐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增(贷)方余额,即为月末库存供应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应该分摊的差价。
如按照各种商品综合平均分摊方法计算差价,影响损益正确性较大时,得先将差价率特大或特小的个别商品,单独计算其应摊差价,其余仍用综合平均分摊法计算。
第五十三条 为了正确核算库存供应商品的进销差价和已实现的供应商品差价,在年终决算前,可以根据十月或十一月底的商品盘存数,对商品进销差价,按照当时库存商品的最后进价逐一或按商品大类全面核实一次,同时调整已实现的商品进销差价。如最后进价查找困难时,可以按照下列公式倒求单一或大类商品的最后进价:
最后进价=零售价÷(1+价格幅度)
或:=零售价×(1-进销差价率)
调整商品进销差价的具体作法有以下两种:
(一)按照每种库存供应商品的最后进价与售价比较,调整已实现的差价:
1.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库存供应商品科目余额(包括委托代销商品)减库存供应商品实际进价总额(按照库存供应商品每个品种数量乘最后一次进货单价计算后相加的合计数)
2.应当调整的商品进销差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库存供应商品应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
(二)将库存中同一进销差率的商品归并在一起,算出同一进销差率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进销差价,然后计算出全部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进销差价总额,再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比较,调整已实现的差价:
1.某类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某类商品按照零售价计算的总额×某类商品的进销差率(按照零售价计算的差率)
全部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各类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相加之和。
2.应当调整的商品进销差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库存供应商品应当保留的实际进销差价总额。
按照上述方法调整商品进销差价后,如实际进销差价大于帐面进销差价,其差额应记入“进销差价”科目的增(贷)方和“营业成本”科目的增(借)方;如实际进销差价小于帐面进销差价,作与上述相反的调整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计划统计人员可以根据仓库、零售店的商品盘点表汇总编制统计报表,也可以由实物负责人根据商品数量帐或登记簿提供统计需要的必报商品数字,由计划统计人员汇总填制统计报表。
第五十五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小商小贩的购销关系,应该尽量采取经销方式。如必须采取委托代销方式时,可以代销员和代销店为会计部门的结算对象,按本办法处理。也可以采取由代销员向指定的零售店取货,实行“库存定额、交款补货”的办法,不作为会计部门的结算对象。
第五十六条 仓库、零售店必须加强包装物的管理。设立包装物数量帐,会计部门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根据有关凭证随时登记包装物的购进、拨入、腾空、拨出、售出、报损。月终盘点后,由有关实物负责人填制包装物收、付、存报告表送会计部门核对。
第五十七条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附属的零售企业得适用本办法处理零售商品业务。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施行,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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