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7:03:42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3]185号



城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九月三目



盐城市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工作责任制,提高适龄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及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认缴率,根据《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市区范围内(包括市直、城区、市开发区)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一)在市区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40%以上)按职工人数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人学校)全免;
(三)外方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全免;
(四)现役军人全免;
(五)其他特殊情况,由市绿化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研究处理。
第四条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10日前主动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当年参加义务植树人数、计划,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义务植树,根据实际完成义务植树劳动量折算当年绿化费,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按上年末在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第六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按1人征收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七条 凡纳入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由盐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八条 所有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底之前到盐城市地方税务局主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执法收费程序负责征收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
第十条 征收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统一使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并套印“江苏省财政票证监制章”的专用缴款书。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直接解入在银行设立的过渡帐户,于征收期结束后,将资金全额划转到盐城市绿化委员会的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所有收缴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均由市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苗木基地建设、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植树工作量所需费用等。
第十三条 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帐户,坚持收支两条线。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负责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的部门,可按收取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业务费。
第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单位,由市绿化委员会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由市绿化委员会按《江苏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今后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的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道里办事处诉民革哈尔滨市委及三棵树粮库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三棵树粮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复函
199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黑法经请字1号关于三棵树粮库、民革哈尔滨市委与农行道里办事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关于三棵树粮库“以库存粮食和物资作担保”无效的意见。对造成该担保无效,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和债权人农行道里办事处都有过错,三棵树粮库应负主要责任,农行道里办事处也有责任。担保人三棵树粮库应对农行道里办事处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其余由农行道里办事处自行承担。
此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进口、复制、销售、播放反动黄色下流录音录像制品的规定

1982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近年来,海外各种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通过多种渠道流入国内,其中有许多内容是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这些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严重地腐蚀着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年的思想,对我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十分有害。尤其严重的是,在这类录音录像制品中,除从海外流入的以外,还有国内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复制、转录的,或一些单位同外商合作在内地复制生产和销售的。
为了坚决制止这种有害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流传,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加强录音录像制品的进口管理。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文艺唱片、盒式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一律不得作为商品进口并在市场上出售。
科研、文教、军事等单位专业特殊需要的海外录音录像制品,分别由中央各主管部委进口或经中国图书进出口公司办理,内部订购。但必须严禁假借名义进口黄色下流制品,如有违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承担政治、组织和法律责任,从严处罚。一般广播电视播出用的海外录音录像制品,一律由中央广播事业局进口,如进口把关不严,私自夹带黄色下流制品,同样从严处罚。
二、凡属内容反动和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或私下出售、复制、出租、代客转录和播放,也不得从海外电视、广播中收录或转播这类节目,招揽观众。
三、各地海关切实加强检扣工作。凡私人携带入境和由其他途径输入的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发现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一律按海关规定没收,情节严重者应课以罚款,并通知进口此类制品单位的上级机关纪委和党委查处。
四、进口海外录音录像资料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进口的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审查。凡发现上述有害的录音录像制品,应一律封存或销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国驻华使馆和其他驻华机构或人员借放内容反动、黄色下流的录音录像制品和影片。此事中央早经明令禁止,在出现这类情况时(包括过去出现过的情况),任何知情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立即向上级党的纪委揭发,以便从严查处。
六、外国录音录像制品并非都是黄色下流的,其中健康的、正当的或虽只有娱乐性但尚非低级趣味的部分,必须区别对待,不能一律查禁。为满足广大文艺工作者和人民群众欣赏、借鉴外国文艺节目的需要,促进各国人民间的文化交流,对海外文艺录音录像制品,由国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单位有选择地出版,或有计划地选录某些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作为参考资料,内部发行。非国家指定的音像出版单位,一律不得经营上述业务,现仍在经营的一律禁止继续经营,以便堵塞黄色下流制品继续流传的漏洞。
七、生产唱片、有声音带和录像带的工厂,利用剩余生产能力为外商进行唱片、有声录音带、录像带来料加工业务,须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严审查批准。凡内容反动、黄色下流或者没有版权证明的录音录像制品,一律不得加工。来加加工产品只许外销,一律不准在国内销售或作任何其他非法处理(包括放映、转录、赠送等),凡须留样存档者必须严封存并报告上级纪委和党委备案。
八、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版与发行工作,国家委托中央广播事业局归口管理,中央广播事业局有关人员如有违背本规定行为,加重处罚。
九、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不符合本规定从事上述录音录像制品进口、复制生产、销售等业务者,应一律取缔,并应对过去错误逐一查明责任,报请上级纪委和党委分别情况论处,不得隐瞒放纵,以昭鉴戒。尚未售出的内容有害的录音录像制品,一律在上级监督下消磁、销毁或封存。流散在社会上的上述有害制品,应发动群众,通过教育,动员持有者自动交出或销毁。各地广播事业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文教部门和海关,应认真进行检查,凡违反本规定者,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十、本规定应在群众中宣布。国家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遵守并互相监督,并动员社会上各方面的力量来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党员干部,除依法惩处外,并需按党纪政纪从严处分。知情不报的党员干部亦应受到纪律处分。
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在5月底以前报告中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