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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30:41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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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企[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精神,实施农业部《农产品加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健康快速发展,农业部将在整合社会科研资源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全国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在去年已建立了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和认定了50个专业分中心的基础上,今年将继续认定一批专业分中心。

  现将《2009年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

  附件: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申报书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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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的安全稳定,是监狱事业发展进步的永恒命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这是所有监狱人民警察不断寻求和探索的课题,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必须把这一课题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去思考,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从社会发展和监狱的现状出发,遵循监狱事业发展的本质规律,寻求和探索实现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有效办法和最佳途径。

  一、纯化监狱功能,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我党与时俱进,适时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构想,并精辟地指出了和谐社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其中“民主法治”既是首要特征,又是其它特征的基础和保障。监狱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的基本职能是惩罚和预防犯罪,核心功能是通过惩罚犯罪来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警示和预防社会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监狱的核心功能作用发挥的并不充分,我国监狱曾经的监企、政社高度合一体制的职能多元化状况及其影响,已成为监狱核心功能实现的最大障碍。即使近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开始并部分完成了监狱体制改革,但是,遗留在人们头脑中和习惯上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在监狱的具体工作实践中仍然还起着支配作用。如何使我们从过去那种监狱功能多元化的状态下形成的思维定势和行为模式中摆脱出来,已经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每个监狱人民警察必须认真面对和回答的问题。
  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监狱的本质功能。监狱这一本质功能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其它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法治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我们首先应该从法律的层面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上,重新解读监狱的职能,科学界定监狱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担负的基本职能和应发挥的有效作用,逐步强化和纯化监狱惩罚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本质功能,弱化直致剥离其不应承载的如完成经济指标、创造经济效益、监狱办企业、办社会等功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禁和关押是传统的刑罚执行过程。我们必须从实现监狱的本职功能出发,从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层面上来重新认识和看待这一过程,因此刑罚过程应该按照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重新社会化功能的实现上来。毫无疑问,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构想,监狱工作只有以改造人为宗旨,把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中心任务,监狱的本质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才会有基础,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二、理清各种制约因素,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必要前提

  监狱自身固有的属性和它所承载的特殊社会职能,决定了监狱在一定层面上必然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交汇点。正因为如此,监狱的安全稳定,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社会变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冲击和影响。所以,我们关注和思考监狱的安全稳定,不能单纯的就监狱自身的情况来思考,而应把监狱的安全稳定问题,放在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大环境中去思考和探寻。这样才能使我们始终保持头脑清醒,应对自如。
  从上述前提出发,我们首先要做的应该是:理清关系监狱安全稳定的各种制约因素的状态和趋势。我们可以将制约监狱安全稳定的主要因素按监狱外部和监狱自身两个方面来区分,监狱外部主要包括: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社会犯罪的类型、手段、涉案人群的结构变化等等。监狱自身主要包括:监管设施、技术装备、物防技防的科技含量;罪犯群体的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监管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运行;监狱警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执法行为和职业化程度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决定监狱安全稳定状况的基本因素。只有理清了这些因素的状态和趋势,才能明确监狱安全稳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办法与途径。这是我们关注和思考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基本方法和准则,因此我们可以从这一基本方法和准则出发,对当前监狱安全稳定所面临的形势和提出的课题、挑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考察。
  (一)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新课题。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变革的急速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带来巨大变化,随之也给社会犯罪形态带来了较大变化,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以及跨地区勾结的团伙型等社会犯罪形态呈上升趋势,这种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必然带来监内押犯结构的变化,这种变化形成了监内新的潜在不安定因素。据资料显示,当前一般刑事犯罪率有所提高,绝对犯罪数量相对增多,这种状况和趋势,致使我国监狱工作面临新一轮的押犯容量比超高、看押成本增高、改造成本提高的“三高”局面。这种状况势必造成部分监狱满负荷、超负荷承载的状态。所以这些情况的出现和进一步发展,对监狱的安全稳定提出了新的挑战。
  此外,监狱的安全稳定,还要随时承受国内外有害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和考验。如国际上频繁出现的恐怖犯罪事件,近几年巴西、危地马拉等国发生的狱内外黑帮勾结,引发的一些国家大部分监狱的黑帮大骚乱,以及我国的藏独、新疆破坏分子的暴乱分裂活动等,这些有害信息的潜移默化,直接或间接的对监内的危险因素起到了催化的作用。无不对监狱的安全稳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考验甚至威胁。
  (二)监内押犯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多元化趋势,是对监狱安全稳定的严重威胁。社会犯罪形态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带来狱内犯情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直接表现,就是押犯结构的变化和各种危险因素的增加。当前集中表现为罪犯思想活动和行为表现的多元化趋势,其中暴力型、智能型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罪犯,其行为和意识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隐蔽性,他们的犯罪意识和反改造思想的顽劣性植根较深,特别具有一定的攻击性、顽固性和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狱内潜在的危险因素。
  此外,各种类型的累惯犯、跨地区的流窜犯、团伙犯,他们的抗拒改造、暴力倾向、报复意识、凶残性以及残存的再犯罪意识,一般刑事罪犯潜在的不认罪悔罪心理和变幻各种方式、手段逃避改造、对抗改造的行为和表现等等,无不是对监狱秩序和持续安全稳定的严重威胁。
  (三)部分监狱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是监狱安全稳定的潜在隐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许多监狱的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已无法满足新的历史条件下监管安全的需要。特别是有些监狱始建于上个世纪初,迄今已有百年左右的历史,占地空间狭小,且由于城市的发展和扩张,已将原来处于城郊边缘的监院,淹没在人烟稠密、高楼林立的街区之中,昔日监狱的那种森严和威仪早已荡然无存。其安全防范功能,有些监狱更是无从谈起,仅以高墙电网为例,有的墙体高度不够,电网送电顾虑周围居民安全,无法达到额定警戒电压。至于现代化闭路监控、数字信息资料处理系统,由于资金、管理体制等原因,更是望尘莫及。
  由于监管设施陈旧、技术装备落后,物防、技防的科技含量低,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监管安全的需要,使得许多监狱不得不在人防方面增加大量的警力来弥补物防和技防的不足。这种状况不仅增加了监狱工作的整体压力,同时也浪费和分散了现有的警力资源和精力,削弱了改造一线的实力,不仅影响了罪犯的改造效果,也将使监狱的整体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和不利的境地。不仅如此,这种陈旧落后的物防和技防状况,更是构成监狱安全稳定的潜在隐患。
  (四)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是监狱安全稳定的现实危险。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多数完全是由于我们众所周知的原因形成的。长期以来,监狱办企业、办社会、强调经济指标、追求经济效益,大量的非执法岗位、非警察事务,不仅大量耗费了监狱人民警察的应有资源,而且直接导致了监狱警察的职责不纯和监狱工作的主体错位,占用和分散了相当数量的警力和精力,出现了“警察业务员”、“警察经理”、“警察厂长”和“警察教师”等等非警务的警察岗位,致使警察总量与实际执法岗位始终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特别是造成了监狱基层一线警力始终处于紧张和不足的状态。
  这种状况,不仅严重地制约了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职能的实现,同时也影响和阻碍了监狱本质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特别是这种职责不纯和主业错位的监狱警察非职业化现象,必然导致对在押罪犯的规范监管和犯情掌控的缺失,直接构成了监狱安全稳定的现实危险。
  上述所列当前监狱安全稳定的制约因素,只是主要的影响较大的因素,但不是全部所有的因素,列出这些因素的主要目的是,试图提示我们研究和思考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关注点,有效解决监狱安全稳定问题的切入点,除此以外,其实解决监狱的安全稳定问题还有很多课题需要我们进行认真地研究和思考。

  三、创新工作思路,是实现监狱安全稳定的最佳途径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随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大工程的不断深入,监狱同其它社会行业一样,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这社会大变革的过程中,监狱应该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抓住历史机遇,创新工作思路,推进各项改革,求得自身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监狱自身的持续安全稳定,进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监狱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坚持依法治监,创新配套化制度法规。民主法制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也是其它特征的基础和保障。监狱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做到依法治监,才能真正实现持续安全稳定的目标。但是,真正实现依法治监,目前还存在着法规和制度上的差距。《监狱法》的颁布实施,虽然对于依法规范调整我国的监管改造工作,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但是仍然存在着过于宽泛、简单、原则和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细则不健全的缺陷。操作执行时很多具体情况难以遵循,或因某些法条弹性较大难以掌握,更容易受条件限制和人为因素影响,致使裁量和裁定失当。同时由于监狱管理制度的不统一、不规范、不完善,监狱警察的非职业化,警察素质和情感好恶因素的影响等等,都会给执法行为带来随意性的偏差,造成执法不公,使法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这些问题的存在,必然对监狱的安全稳定造成内源性的影响。因此,坚持依法治监,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就必须坚持监狱法规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以严谨科学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狱的执法活动,顺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借鉴文明社会的先进成果,创新独具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狱政管理制度、教育改造制度、劳动改造制度、心理矫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发挥监狱的核心功能作用,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从根本上保障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二)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效能化监管改造模式。近年来我国社会犯罪形态、类型发生了新的变化,诸如涉黑涉枪涉毒犯罪、团伙犯罪、流窜犯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和高科技智能犯罪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此外财产型犯罪以及与财产有关的犯罪所占比例急剧增加。加之社会就业压力大、下岗失业问题严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城乡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必然导致犯罪总量的较大增长,出现新的犯罪类型,导致狱内罪犯类型的新变化。据资料显示,目前正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罪犯的做案意识和手段正向隐蔽型、智能化方向发展。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罪犯,其价值取向、思维方式、心理特点、行为表现等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所以我们在实施监管改造上,必须克服思想障碍,大胆改革、创新效能化的监管改造模式。在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实施监管的前提下,除了运用传统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三大手段以外,还必须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不同对象的罪犯,进行个性化的分类,适时引入和实施心理测试、心理干预和心理矫治等手段。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创新效能化的监管改造模式,通过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狱教育人、改造人的功能作用,实现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三)坚持开拓进取,创新科学化教育改造模式。在新形势下,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就必须深入研究狱内罪犯群体的新变化、新情况和新特点,认真探索罪犯教育改造的新规律,积极推进教育改造制度和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如增加教育改造的科技含量、加快教育改造信息化步伐、普及电化教育、网络教育、实施心理测试、心理矫治,促进教育形式、主体的多样化,充分利用社会教育的人力物力资源和知识信息的优势,推进监狱教育的社会化进程,扩大社会帮教的覆盖面等等,以全新的、立体的、多样的科学化教育改造模式,深化教育改造效果,促进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
  (四)坚持制度建设,创新经常化防范机制。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系统、全面、科学的监管安全长效机制,实施经常化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对于强化监狱警察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规范在岗警察的执法勤务行为、推动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在押罪犯的行为养成、前瞻性的分析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及时查找堵塞监管安全工作的漏洞和缺陷、避免各类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等等,是至关重要的和不可或缺的。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并保持机制经常化、不间断的科学运行和不断发展创新,才会使监狱的持续安全稳定,获得制度上和工作上的保障。
  (五)坚持以人为本,创新职业化狱警队伍。监狱的安全稳定,从根本上说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监狱警察的职业化。《监狱法》明确赋予了监狱人民警察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创新职业化的监狱警察队伍,首先必须实现职业化标准的创新:“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廉洁高效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这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实现监狱职能的基础和关键。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实质上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必然过程和条件。监狱警察职业化的基本要求就是纯化警察职责、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依法、规范、公正、文明地进行执法活动。这是监狱警察职业化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基本要求,所有非监狱警务活动,都是与监狱警察身份和主业相悖的,实现监狱警察职业化是践行民主法治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实现监狱职能、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确保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必须有职业化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来支撑,这就是我们的基本结论。
  创新工作思路,应该因时、因地、因势而宜。因此,除上述的创新内容以外,还应该有很多课题,如监狱体制、监管设施、技术装备、应急处置机制、行刑方式、改造手段等等都值得和需要我们认真去研究与探讨,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使命,以实现监狱长期持续安全稳定为己任,勇于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新,我们坚信,经过我们所有从事监狱事业的人民警察的不懈努力,一大批独具中国特色的长期持续安全稳定的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全新监狱必将展现在世人的面前,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监狱发展的必然趋势。

撰稿 辽宁省丹东市监狱 徐云龙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05〕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与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无锡市境内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检测、评价、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全面负责。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范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统一使用《江苏省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及企业安全生产电子台帐》软件。
  第六条 本市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按可能发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进行辨析和现场评价。
  具体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0人或重伤5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死亡人数10-29人或重伤3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死亡人数3-9人或重伤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人数1-2人或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七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凡涉及下列基本信息内容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法定代表、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涉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第八条 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经过具有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后,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并及时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变更,由企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后,通过互联网以打包邮件方式,逐级上报至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帐和档案,确保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及时更新;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落实监控责任;
  (三)制定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设置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控中心等设施;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及其仪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并在电子台帐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一次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事故发生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向单位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练。
  第十三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的评价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等级的确定,由安全评价机构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软件辨识的初步结果,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现场评价后得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点进行检测和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每两年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十六条 对重大危险源信息变更,涉及到重大危险源等级变化的,应当由具备规定资质的评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机构对出具的安全评价所评价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价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国家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可能性、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安全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措施;
  (八)评价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等级的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单位逐级上报至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监、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安全管理机构,必须逐级建立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危险源不定期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的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的情况;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中所有的数据和信息,或所提交的其它报告,是否能反映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积极举报,防止事故发生有功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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