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8:06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农渔发〔2009〕8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海区渔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在东海区联合开展了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行动,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使用电脉冲渔具捕捞作业的渔船大幅减少。为巩固整治行动成果,防止电脉冲渔具向其他地区转移和蔓延,杜绝电脉冲捕捞作业行为,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电脉冲捕捞作业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整治工作的时间和范围

  决定从2009至2010年继续开展整治工作。鉴于电脉冲捕捞作业在黄渤海区、南海区的部分市、县也有发现,因此将整治行动的范围由东海区扩大到全国沿海地区。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成立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协调,并负责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开展整治工作的重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争取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各海区渔政局负责督促指导本辖区的整治工作。各地要建立管理目标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三、重视分工协作

  (一)各级渔业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定期总结交流整治工作情况。要建立联络员、信息通报制度。在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相关信息的同时,同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相互通报、及时沟通,使市场、港口、海上的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

  (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选择重要时段和重点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电脉冲渔具的违法行为,依照《渔业法》、《无照经营取缔查处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无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为主,渔政执法机构配合;对有营业执照而从事生产、销售电脉冲渔具的,以渔政执法机构查处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三)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取缔电脉冲捕捞作业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工作成效,防止死灰复燃。
  四、深入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体和发放宣传品的方式,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黄渤海、南海区作为首次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根据本海区的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各地要向渔民宣传电脉冲捕捞作业的危害性,教育引导渔民自觉放弃电脉冲作业方式,做到守法生产,为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

  (一)查堵电脉冲渔具的源头,加强港口海上监管检查。积极查找制造、销售和使用电脉冲渔具的线索,查处制造、销售、隐藏电脉冲渔具的窝点;对从事过电脉冲捕捞作业但未上缴电脉冲渔具的,要查清电脉冲渔具的去向;在渔港要加强对拖虾作业渔船、辅助船出海前的检查,严禁任何渔船、辅助船携带电脉冲渔具离港出海;在海上要以拖虾作业渔船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查获的电脉冲捕捞作业渔船,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

  (二)加大处罚力度。即日起凡被查获使用电脉冲渔具非法作业的渔船,除按现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渔用柴油补贴。对安装有电脉冲渔具但未查实有使用证据的,也应没收其电脉冲渔具。

  (三)各地渔政执法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公正执法。妥善处理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做好应急预案,防止出现群体、恶性事件。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举报电话,重视并及时处理举报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资料。

  各地要对每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2009年和2010年的整治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以后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
            
                    二○○九年四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材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制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建材局


建材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制实施细则(试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委、财政部发布的(1988)国科发条字637号关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局科研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经济核算责任制
第二条 《规定》第四条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由院(所)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分级管理和考核是指如下内容:
(一)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责任制,院(所)长要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负完全责任。
(二)总会计师(主管财务工作的院(所)长)的职责是协助院(所)长组织领导本单位经济核算,认真执行项目成本核算,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签署经济合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并对本单位经济效益负责。
(三)科研单位要在财务管理部门配备核算人员,具体负责在研课题包括开发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及科技服务项目、在制产品等费用的经济核算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四)科研单位要在科技管理部门配备项目预算、审核人员,具体负责在研课题项目的经费分配,项目鉴定后应对成果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并通知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如项目中途终止,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结算,同时还要会同物资管理部门,对鉴定完成项目或中途停止项目的结余器材进行清理,办理退库或转入固定资产帐等手续。科技部门要对项目成本开支情况进行严格控制。
(五)科研单位在研课题项目经费要落实到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控制费用预算和经费开支,项目成本核算实行院(所)、室、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分极核算。课题负责人应对直接成本支出负责,院(所),室应对管理费的支出负责。

第三章 成本开支范围
第三条 《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劳务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福利费、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等。其中:
(一)工资:是指发放职工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补贴)、半脱产人员生活补贴,保留工资以及仍在本单位编制内的外出进修人员工资。
(二)补助工资:是指发放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保健津贴,回民伙食补贴,夜餐费,加班费,兼职(上课)人员酬金,按国家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专业津贴、补贴,以及郊区补贴等。
(三)福利费:是指科研单位按劳人部、财政部劳人险(1986)12号文规定标准工资总额2%提取的集体福利费。为了统一,各单位可按每人每月2.4元计提。
(四)特定原材料及燃料节约奖可按财政部、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86)财工字第17号文关于颁布《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明文规定的节水、节电奖励,也可计入成本,单项列支,不交纳奖金税。但地方规定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科研单位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工艺技术、机器设备、工具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具体内容和奖励标准、方法等见国务院国发(1986)59号关于修订发布《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研制、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是指构成科研项目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科研项目实体,但有助于项目形成的材料。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内以内单位价值在200元或500元以下的物品,采取哪个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历史情况和便于管理的原则自己确定,帐目清理可逐步进行。
研究课题结束后剩余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化学试剂以及有使用价值的边角余料,应估价入帐,分别冲减课题项目成本。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科研用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使用费)可按以下办法提取:1985年以前购置的仪器设备还有使用价值的,适当收取使用费:1986年以后购置的仪器设备,5万元以下按原值每年提取7%折旧费,5-15万元的按原值每年提取5%折旧费,16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承受能力收取一定比例使用费,用以补偿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大修的专项资金,列入项目成本。维修费是指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次数当年分一次或数次列入项目成本。租赁费按国家有关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规定》第六条第四款科研课题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是指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内必须开支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不管仪器设备价值多少,均可一次性进入项目成本。在从事本项目过程中不再提取折旧费或使用费。课题完成后,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可供做其他用途的,可按剩余价值转入通用,并冲减课题成本。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第五款按规定的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科研单位可按工资总额的2%比例提取,计入项目成本。列入项目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在工资总额的1.5%比例范围内掌握开支。
第八条 《规定》第六条第七款财产和运输保险费,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专利费和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成本的环境治理和排污费,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科研单位进行财产和运输保险按照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用列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的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二)科研项目在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可以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
(三)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应根据项目开题前后区别情况处理,开题前支付的作为“待摊费用”处理,开题后支付的应分次列入成本。
(四)科研单位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罚款不得列入成本。按照地方政府和河道管理局交纳的污水处理排污费,应按规定比例按月提取,费用列入成本。
第九条 《规定》第六条第八款应列入成本的科技成果转让、推广和物资产品销售所发生的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和经营机构的管理费,如费用较大应先转入“待摊费用”分次摊销,如费用较小可一次摊销。
第十条 《规定》第六条第九款中应列入成本的科技贷款和周转金贷款利息,是指科研单位为了推广、开发项目,从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银行取得的科技贷款或周转金,而应支付的贷款利息。但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加息或罚息,不得列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规定》第六条第十款中应列入成本的办公费、咨料费、差旅费、劳动保护用品费、外事活动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商标注册费、检验费、展览费、冬季取暖费、修缮费等费用,应先列入“院所管理费”科目,然后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项目成本中去,但属于课题的差旅费、会议费等应列入课题直接成本。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院(所)管理费应根据核定的管理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年度编制预算,经院(听)长审查批准后,根据确定的分配比例列入项目成本。年终如有结余应抵作下年度院(所)管理费,如实际支出大于年初预算规定的标准,经审计合理部分允许列入成本,不合理部分从下年度管理费节约中弥补。
第十三条 《规定》第七条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除原列各款外,还应包括:
(一)依法购买国库券的支出和上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调节基金。
(二)根据规定按销量或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国内技术转让费。
(三)科研单位自愿对多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资金。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对于既没有国家法律规定,又没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批准收费的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章 成本核算
第十五条 《规定》第八条所指科研课题包括纵向有偿和无偿合同项目,横向委托合同项目,基金研究项目,自选项目及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中试产品、批量产品等。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是讲项目结束鉴定后,应按资金不同来源分别结算科研课题成本。
第十六条 《规定》第九条课题在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实际消耗是指科研课题在计算期内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及其他费用,不是购入原材料数额,项目结束以后,凡已领而未用的原材料,应办理退料手续,或“假退料”手续,冲减项目开支中原材料消耗部分。实际价格是指在计算期内科研课题研制和产品加工当中耗用的原材料,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采用计划价格计算项目成本的单位应按照规定调整材料成本差价,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十七条 《规定》第十条成本费用的划分、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的程序和方法,可按照“归集准确,分摊合理、程序简便、方法易行”的原则进行。科研单位项目成本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必须采用一定比例和方法进行分配。各单位应编制成本计算程序和方法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八条 《规定》第十一条科研课题原则上以课题周期(从开始到项目鉴定为止)为成本计算期,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可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物质品以月为成本计算期,在同一计算期内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课题周期一般以技术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规定》第十三条实行成本核算的科研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原始记录、物资计价、计量、统计、成本制度等。原始记录主要指项目成本开支的凭证、帐册、管理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必须内容齐全、真实,记载及时。物资计价、计量,是指项目开支中的原材料等消耗,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出库手续。加强计量工作,项目完成应及时进行鉴定并报财务部门转帐,财产物资要定期进行盘点。统计是指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进行期间必须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资料,以备今后进行对照分析。
第二十条 《规定》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成本核算职责是指科研单位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主要指以下内容:
(一)科技部门要认真做好科技发展、科研计划和成本预测、决策,按照目标成本合理组织科研工作,项目一经完成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科技成果评审和鉴定材料,做好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
(二)财务部门要合理控制成本开支,检查成本预算是否正确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做好项目成本核算分析工作,降低消耗,节约能源,及时向科技部门提供成本开支情况,严格把关。
(三)物资供应部门要根据科研计划,编制项目物资采购计划,做好原材料供应,努力降低经营成本和采购成本,为科研项目完成提供物资保障。
(四)设备动力部门要制定仪器设备使用、维修计划,努力提高其利用率和完好率。
(五)安全劳保部门要制定劳保费用计划,完善科研条件。
(六)人事劳资部门应按科研工作需要,认真改进科研组织,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科研效率,并指导课题组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工作。

第五章 事业收入和收益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指出各种类型科研单位事业收入和经济收益的核算方法是:
(一)事业收入(毛收入)是指科研单位完成科研课题和生产产品所取得的各项资金,包括三方面内容:
1.纵向预算拨款和合同预收款;
2.横向合同预收款,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入股和联营分红收入;
3.产品型收入包括新产品、中试产品、批量产品和定型产品等收入。
(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收益是反映科研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一定的资产和资金,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纯收入,即事业收入减去成本和应交税金为收益。应交税金是指根据国家税务部门规定以毛收入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而计算的应交纳的税金。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其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分配使用,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核减事业费的比例而确定的三项基金,科研单位可在保证科研后劲的前提下自主分配使用。

第六章 固定资定折旧或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规定》第十六条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根据其承受能力和实践情况,可试行固定资产和部分固定资产折旧或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制度作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补充。这里所指的固定资产是指科研单位所占有的房屋建筑和设备仪器仪表。但设备仪器仪表要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不符合低值易耗品的方可列为固定资产。各单位在国家制订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之前可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向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规定》第十七条指出属于社会公益类型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试行提取一定比例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便提高其使用效率,加强管理。

第七章 技术合同计价
第二十四条 《规定》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计价方法是以成本预测为基础,实行双方议价成交。
合同价款包括项目成本、税金和经济效益三方面内容,这里所指税金是指以毛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第二十五条 《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部分减拨事业费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单位,有关技术合同中的人员工资、管理费按所得事业费的比例折减,是指科研单位从事科研项目的人员工资和为科研服务的管理费应根据本单位事业费核减的比例来确定。管理费应以不超过全部费用(不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20%为基数折减。
第二十六条 《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事业费自立的科研单位其管理费不得超过全部费用(不包括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20%。
第二十七条 《规定》第二十条合同经费一经确定科研单位则包干使用是指不论是纵向预算拨入款还是所有技术性合同一经确定后都按此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随同《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若干规定》同时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科研单位可以按照《科研单位经济核算制若干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上级规定矛盾的地方,按上级规定执行。


事实依据:车辆减值费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为车辆的减值。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一般很难恢复到原有水平,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法律规定的恢复原状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很难做到。事故车辆经过修复后,即使没有外观和功能上的瑕疵,若作为融资担保工具被评估,估值偏低是不肯定的;若作为二手车交易,价格肯定远低于同类同期车辆,人们的消费心理一般不接受和认同这种类事故车。现实中,有汽车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能继续享受厂家质量承保范围,同时丧失了保修期内部分维修项目的免费维修。因此,事故车辆的价值降低是现实产生的。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减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减值费合理合法。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这也正是最高院批复的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不仅赔偿车辆的维修费,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停运损失的法律依据。
案例一:2010年5月8日在朝阳区通惠河北路永安里东街桥下杨某驾驶车辆由东向西行驶,适逢张某驾驶京号小客车由东向西行驶, 张某车前部与杨某车尾部追撞后,造成杨某车前部与案外前车尾部追撞,发生三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员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8月24日经北京晶实诚信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价值反映:现时新车价格9.58万元,重置成本10.538元,减值系数0.079,减值额0.69万元。结论:经检验伤损后的评估值比伤损前的评估值下降7.9%,所以车辆减值额为陆仟玖佰元。
经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关于减值损失、鉴定费用属于本次交通事故合理范围内的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张某赔偿减值损失6900元,鉴定费用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25元。
案例二、1011年12月20日,辽宁省朝阳市某高速,宋某的新购置奔驰梅赛德斯被后车陆虎追尾,维修费用高达25万余元,经物价鉴定减值损失10.3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侵权人赔偿10万元减值损失。
案例三、2011年12月21日9时35分,在昌平区京藏高速进京8公里处(清河北收费站北),尚某驾驶英菲尼迪QX56小客车自北向南行驶,适逢郭某驾驶丰田凯美瑞小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被告车辆追尾一辆金杯车,金杯车又撞到原告车尾,车辆受损。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认定尚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车辆系2011年10月购买,10月25日注册登记,使用不足2个月。经诉讼鉴定,认定减值损失为17200元,法院判决尚某赔偿17200元,并承担鉴定费用。
案例四、2011年11月9日,李某驾驶思域轿车在南三环追尾将王某刚刚购置的宝马七系撞坏,该车辆价值140余万元。双方就减值损失不能达成协议。经丰台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评估,减值损失为6.3万元。后法院作出判决,李某赔偿减值损失6.3万元。
目前减值损失案例,层出不穷。包括郭美美玛莎拉蒂被奥迪撞,追讨跑车贬值损失21万。本田雅阁撞劳斯莱斯遭200万索赔,车损初估39万等等,因此业内疾呼驾车一定要躲好车远着点,并呼吁提高保险险种等措施,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田军律师,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会员。曾任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咨询律师,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多年。擅长交通事故案件,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方面法律业务。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办理交通案件百余件,办理的车辆减值损失40余件。


电话:13141233918。
Email:tianjunlsh@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20层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