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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29:38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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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08〕74号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金融办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

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市金融办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为梅州“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发展战略作出更大贡献,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州分行,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贡献奖。

1、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鼓励。

2、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全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3、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二)金融创新奖。

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首次在梅州市范围内推出新的金融服务产品,对我市金融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奖项奖金总额为10万元,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三)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

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梅州办事处的奖励方法:按全市各信用联社所得奖励金额总和的20%给予奖励。

四、奖金的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奖励申报

各金融机构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核实后,再由评审组(组成单位:人行梅州中支、银监梅州分局、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办)签署评审意见,最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8年开始实行,暂定三年。原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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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70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嘉峪关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遗留的医疗保障问题,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2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委发[2001]15号)规定的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通过企业预留医疗费和市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个人缴纳部分费用的方法,将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我市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已缴纳6000元医疗费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缴纳任何费用。
(二)未缴纳医疗费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原企业或个人按每人6300元缴纳。
第五条 基金管理及审核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企业预留医疗费、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参保人员所缴费用全部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帐户管理、审核结算办法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00]103号)的有关规定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三)统一制度、统一管理,不再单独列账管理,不搞封闭运行。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六条 待遇支付按照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中城镇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要从依法破产改制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实际出发,完善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将所有符合规定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待遇落到实处。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嘉政发[2000]103号文件及其配套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原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嘉政发[2004]49号)同时废止。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安居工程住房建设减免有关税费的规定


1996年7月29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安居工程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政府批转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新区房改范围内经安居工程办公室批准的安居工程建设用房。
   第三条:下列税费实行全免:
   (一)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四)施工噪音费;
   (五)人防基础设施易地统建费;
   (六)水源开发费;
   (七)建筑防火审查费;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新材料墙体保证金;
   (十)消防费;
   (十一)够国家级小区规模的小区级配套公建费;
   (十二)售价成本审定费;
   (十三)营业税;
   (十四)工程招标管理费;
   (十五)工商鉴证费;
   (十六)人行道与河堤路占用费;
   (十七)市区人行道占用费;
   (十八)自来水增容费;
   (十九)拆迁管理费;
   (二十)垃圾销纳金;
   第四条:下列规费按应收额的20%收取;
   (一)房屋交易费;
   (二)城市建设档案保证金;
   第五条:下列规费减半收取;
   (一)规划管理费;
   (二)市区道路开口费;
   (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建筑工程定额管理费;
   (五)基建工程定线费;
   第六条:电力增容费酌情减收;
   第七条:凡减免的各项税费数额,均作为政府开发建设安居工程住房的投资不计入房屋的成本。
   第八条:凡建设安居工程住房及其它经济实用住房者,须持可行性分析报告,售房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向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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