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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5:14  浏览:9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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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宣政办〔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宣城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便于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本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有较高的政策理论和法律业务水平;
(三)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意向性意见,在征得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查,提请市政府审核批准;
(四)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了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 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活动;
(四)办理市政府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
(五)获得有关法制书籍和执法资料;
(六)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各项活动;
(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遵纪守法,遵守制度,保守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监督程序和监督结果的处理:
(一)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亮证监督。证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不得借作他用,一旦遗失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当场提出纠正意见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建议予以纠正,也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监督意见。
(三)相关行政机关对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当场能够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当场解决和纠正;当场不能解决和纠正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就问题的处理情况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作出书面答复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长签署督查令,责成有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新一届政府组成后选聘,聘期与本届政府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聘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可予以调整。
第十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任期间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例会,征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探讨研究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业务培训等。
(二)组织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向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恪守职责、成绩突出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宣城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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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将于11月15日起实施。为大力宣传贯彻《条例》,现决定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

一、积极争取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的支持,在《条例》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在街头、广场、社区、学校和"网吧"等场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张贴悬挂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公布举报电话、开展问卷调查、知识竞赛、法制咨询等活动。

二、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开展"未成年人告别'网吧'大行动",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进行宣誓仪式和"告别'网吧'"现场签名活动。

三、各地文化市场稽查机构要开展贯彻《条例》、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的专项执法活动,重点是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和检查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的"网吧"关闭情况,对违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网吧"要依照《条例》给予严厉处罚。

四、各地在宣传周和专项执法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使广大"网吧"经营者了解从事"网吧"经营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守法经营;使广大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了解"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坚决远离"网吧";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文明上网,共同监督"网吧"经营行为,从而逐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监督、举报、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在活动结束后,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市场司。

  文化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国家休育总局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2001-2010年)规划

(体群字〔2001〕102号2001年8月14日)


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一期工程预期目标已经达到,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和《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要求,对《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作为根本任务。
(二)继续坚持国家与社会共同兴办体育事业的格局,走社会化、科学化、产业化的道路。
(三)深刻汲取法轮功的教训,增强阵地意识、政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体,逐步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障全民健身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积极扶持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同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不断完善居民开展健身活动的条件。
(五)继续抓好建身边场地、抓身边组织、办身边活动的"三边"工程,切实把全民健身事业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建设放到重要位置,全面部署,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推动普及。
二、目标和任务
(六)经过10年努力,实现全民健身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国民身体素质,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和面向大众的体育服务体系。
(七)群众体育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全社会体育意识普遍增强。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到占总人口的40%左右,国民体质普遍增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显著提高,城市社区和乡镇建有方便居民进行健身活动的体育设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阵地在现有的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群众体育健身活动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社区、农村乡镇普遍建立体育指导站(中心),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达到65万人以上。
(八)群众体育管理体制逐步完善。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国家与社会、个人共同兴办,充满生机活力的全民健身运行机制。
三、对策和措施
(九)进一步强化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的职责。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各行业和社会各界办体育的积极性。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大力发展各具优势和特色的地方全民健身事业.
(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把推行全民健身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十一)加强以学校为重点的青少年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十分重视学生的身体健康,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按照教育性、科学性、趣味性、全面性的原则,坚持寓学、寓练于乐,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十二)加强以乡镇为重点的农村体育工作。要建立以乡镇为龙头,村民委员会为基础,农民体协为纽带的组织网络。大力开展"因地制宜、科学文明"贴近广大农民的体育活动。
(十三)加强以社区为重点的城市体育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内各单位人才、资源和场地等条件,建立各类体育协会、健身俱乐部等便于居民就近就便参加体育活动的组织。社区体育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
(十四)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要依托社区开展老年人、残疾人体育,发挥社区体育组织在老年人、残疾人体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加快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体育设施的建设,公共体育场所要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十五)倡导民族传统体育。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优势,开发民族体育资源,做好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和推广工作。
(十六)重视军队体育。军队体育由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将继续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支持部队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增强官兵体能,活跃部队文化生活,提高部队战斗力。
(十七)继续加大全民健身宣传工作的力度,各级体育宣传主管部门要推动和协助新闻媒体报道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和典型事例,重大活动要集中报道,扩大影响。
(十八)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五个亿万人群"(即:亿万青少年儿童,亿万农民、亿万职工、亿万妇女、亿万老年人)的健身活动。抓好每年全民健身周活动。大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适合不同人群参与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提高全民健身活动的科学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组织引导好广场体育、公园体育以及节假日体育。
(十九)积极推进群众体育科技进步,加强全民健身研究与服务工作。在继续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系统研究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科学健身方法和手段的研究。重视群众体育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普及工作,反对伪科学。
(二十)加强城市街道和农村乡镇体育指导站(中心)建设,做到"有人员、有阵地、有经费、有活动"。建立健全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和其他群众体育组织,形成社会化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二十一)加快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步伐,不断扩大队伍,对在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从事体育组织和指导工作的人员,逐步施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十二)加快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和开放。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集中一定财力,有计划的建设社区、乡镇和居民区公共体育设施。全国公共体育场馆设施要做到全部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做到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向社会开放。
(二十三)加强相关法规建设,积极制定社会体育工作、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管理及保障不同人群参与体育活动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的体育权利。
(二十四)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全民健身事业的资金投入,鼓励厂矿、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资助支持全民健身事业。
(二十五)国家体育总局在继续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抓好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雪炭计划",扶贫帮困。从2001年开始,集中一定数量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对如三峡库区、革命老区、老少边穷地区和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援建公用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形象工程。
(二十六)施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和监测工作,力争将国民体质监测指标纳入国家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发挥国民体质测定与监测工作的社会效益,争取逐步使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成为学校和行业招生、招工的基础指标.
(二十七)实施对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加大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步骤
(二十八)按照"整体规划、逐步实施"的要求,第二期工程分为二个阶段。2001一2005年为第一阶段,巩固完善已经建立的全民健身体系的基本框架,2006-2010年为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全民健身体系建设;普遍提高全民健身体系各个部分的规模和水平,实现《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民健身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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