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池强等8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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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池强等8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池强等8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检察官的公告
检[20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以姓氏笔画为序):
池强、刘铁流、何泽中、贾志鸿、崔智友、游劝荣、路志强、薛江武(女)。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 曹建明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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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管[2002]58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一次性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设备是指:
直接用于项目永久性工程的机电设备、自动化设备、金属结构及设备、试验设备、原型观测和测量仪器设备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用于本项目施工的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械和施工车辆等;
使用本项目资金购置的服务于本项目的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医疗设备、环保设备、交通运输车辆和生活设施设备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材料是指:
(一)构成永久工程的重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粉煤灰、硅粉、抗磨材料等;
(二)用于项目数量大的消耗材料,如油品、木材、民用爆破材料等。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招标;
(二)可派员监督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报告。
第七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重要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在依法备案的采购报告中应予注明。
第九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的招标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十条 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三)重要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宜。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 营业执照、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资质等级(包括联合体各方);
(二) 管理和执行本合同所配备的主要人员资历和经验情况;
(三) 拟分包的项目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企业情况;
(四)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六) 生产(使用)许可证、产品鉴定书;
(七) 产品获得的国优、部优等荣誉证书;
(八) 投标人的情况调查表,包括工厂规模、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及非本厂生产的主要零配件的来源、产品在国内外的销售业绩、使用情况、近2~3年的年营业额、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等;
(九) 投标人最近3年涉及的主要诉讼案件;
(十)其他资格审查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投标。资格预审主要工作包括:
(一) 发布资格预审信息;
(二) 向潜在投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三) 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四) 组织专人对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也可实地进行考察;
(五) 提出资格预审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 将资格预审结果分别通知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并交评标委员会一份。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工程项目概况;
2、 资金来源;
3、重要设备、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批次、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验收方式;
4、有关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规定;
5、投标人须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的格式、内容要求;
6、投标报价的要求、报价编制方式及须随报价单同时提供的资料;
7、标底的确定方法;
8、评标的标准、方法和中标原则;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密封方式及报送份数;
10、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与投标人进行联系的人员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
1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及交付方式;
12、开标的时间安排和地点;
13、投标有效期限。
(三)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图纸及设计资料附件;
(五)技术规定及规范(标准);
(六)货物量、采购及报价清单;
(七)安装调试和人员培训内容;
(八)表式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有关设备、材料选型、设计图纸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不超过500元人民币。招标文件的售价应当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控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一般按照招标文件售价的10倍控制。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按照招标采购合同价的2%~5%控制,但最低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生产企业、成套设备供应商、经销企业或企业联合体,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材料质量责任的能力。
采购重要的水利专用设备时,投标人必须有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生产(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二十五条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六条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二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投标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表式填报投标总报价、重要技术参数、质量标准、交货期、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主要内容;
(二) 资格后审时,投标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重要设备、材料技术文件;
(四)近2~3年来的工作业绩、获得的各种荣誉;
(五)重要设备或材料投标价目报价表和其他价格信息材料;
(六)重要设备的售后服务或技术支持承诺;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标志,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须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招标人对接收的投标文件应出具回执,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可以书面要求招标人就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投标人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参加答疑会或标前会。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且书面通知招标人。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递交的"撤回通知"必须密封递交,并标明"撤回"字样,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向招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将分包情况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
(二) 技术经济指标;
(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
(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
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
(一) 设备、材料的报价;
(二) 供货范围和交货期;
(三) 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
(四) 资质、信誉;
(五) 运输、保险、税收;
(六) 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
(七) 运营成本;
(八) 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
(九) 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
(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
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
(一) 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
(二) 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三) 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四) 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
(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四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
第四十五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在指定的表格上签名登记。
第四十六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标志,或者逾期送到;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四)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名称上和法人地位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五)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七)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
(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四十八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
(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招标人确定,包括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的方式。
对于大型、技术复杂的成套设备等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可以成立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全部由评标委员组成,其工作由评标委员会安排,并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可以下设服务性的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也可按需要配合专业评审组设立技术组、商务组和综合组。工作小组仅为评标委员会或专业组提供事务性服务。
第五十二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1、项目简要说明;
2、开标后,符合开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基本情况:投标人、报价、有无修改函等。
(二)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三)初步评审情况:
1、 有效投标文件的确定(有效性、完整性、符合性);
2、 废标原因的说明。
(四)详细评审情况:
1、技术审查和评议;
2、商务审查和评议。
(五)评审结果及推荐意见: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六)评标报告附件:
1、评标委员会组成及其签名;
2、投标文件符合性鉴定表;
3、 投标报价评审比较表;
4、 评标期间与投标人往来函件;
5、 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供货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书面总结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概况;
(二)招标情况;
(三)资格预审(后审)情况;
(四)开标记录;
(五)评标情况;
(六)中标结果确定;
(七)附件:
1、招标文件;
2、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
3、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
4、其它。
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不出席合同谈判;
(二)中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五 条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七条 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使用项目资金采购重要设备、材料时,按照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六十八条 国家对重要设备、材料进行国际招标采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水口水电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水口水电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五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本项目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福建省电力局(以下称福建电力局)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福建电力局得到本协定所提供的贷款。
鉴于银行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与福建电力局在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定如下:
第一条 通则和定义
1.01节 银行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除了删去其3.02节中最后一句以外,是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1.02节 本协定中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含义与《通则》中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用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银行与福建电力局之间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在内;
(b)“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按照本协定3.01节(b)款所签署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也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在内;
(c)“福建电力局”,系指按照其章程建立并开展业务的福建省电力局,它是借款人的一个国营企业;
(d)“章程”,系指由水利电力部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六日颁布的《福建电力局章程》;
(e)“水电部”,系指借款人的水利电力部及其任何继承者;
(f)“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所指的帐户;
(g)“华东电管局”,系指隶属于水电部的“华东电业管理局”。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四千万美元($140000000)的贷款。
2.02节 (a)本项贷款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用以支付已发生的(如经银行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中所述本项目所需的、应从本贷款资金支付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价款。《附件一》经借款人与银行协商同意,可以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银行开立并保持美元的专用帐户,该专用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本项目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由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年率,按时向银行交纳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年利率及时交付利息。此项年利率为0.5%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费用”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词汇: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第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之日在内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费用”,系指银行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已提取而未清偿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以合理确定的年利率表示之。
(iii)“半年期”,系指日历年度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须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期为每年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本协定附件三中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2.08节 福建电力局被借款人指定为执行本项目的代表,以采取本协定2.02节及《通则》第五条的规定中所需要的或允许的各种行动。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出承诺,为此:
除了对履行本贷款协定中所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不应受任何限制的约束外,借款人还应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应采取或促使采取必要的或适当的一切行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使福建电力局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不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涉履行这些责任的活动。
(b)借款人应依据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之间将签订的转贷协定,把本贷款资金按照银行认可的条款和条件转贷给福建电力局。
(i)该笔贷款资金将于二十年内还清,包括五年的宽限期,年利率为8.5%;
(ii)承诺费和转贷贷款偿还的外汇风险(美元与借款人的货币之间)应由福建电力局承担。
(c)借款人应根据转贷协定行使其权力,以保护借款人和银行的利益,实现贷款的目的。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修正、取消或放弃本转贷协定,以致影响上述(b)段条款的执行。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工程的采购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和土地征购等),应由福建电力局按照《项目协定》的2.03节执行。
3.04节 借款人应当,(1)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水口库区的永久铁路改线工程能以合理的工程惯例进行,并且在时间上满足水口水电站项目建设的要求;(2)应根据银行的合理要求,随时向银行提供铁路改线工程的情况。
3.05节 为了有助于项目A.6部分的实施,借款人应执行或促使执行项目淹没地区和受影响区域的移民规划,该移民规划应为银行所接受。
第四条 其他约文
4.01节 借款人应该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福建电力局达成并实施《项目协定》第4.05节所涉及的若干协议,特别包括促使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和华东电管局达成并实施与之有关的相应协定。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款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福建电力局未能履行《项目协定》中规定由它承担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贷款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出现的特殊情况,致使福建电力局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中对它规定的义务;
(c)由于修改、中止、取消、废除或放弃章程而使福建电力局履行《项目协定》的义务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不利的影响;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解散或撤销福建电力局、或者中断其业务活动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h)款,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款中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c)、(d)款中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款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已经签订转贷协定;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款中的含义范围内所规定的下列增加事项,包括在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福建电力局的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福建电力局产生法律约束力。
(b)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正式批准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借款人和福建电力局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字后的九十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地址: 电传号码
FINANMIM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 (ITT)
Washington,D.C. 248423 (RCA)或
64145 (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前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受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司特伯特斯·M·L·万德米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