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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2:43:14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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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

(本政发[1994]15号 1994年5月21日)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施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辽宁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溪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基金由市、自治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设立,分级管理。
  (二)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
  (三)基金实行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


  第三条 基金的来源:
  (一)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污染源治理的资金中提取50%;
  (二)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使用部分;
  (三)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除外);
  (四)上级拨入的治理资金;
  (五)可用于污染源治理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申请贷款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贷款:
  (一)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
  (二)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40%以上;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五)项目不显著的环境、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三)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项目;
  (四)污染集中控制项目;
  (五)城市污染综合防治项目;
  (六)为解决污染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七)治理污染源的科技攻关项目;
  (八)银行贷款治理污染源项目的部分贴息。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申请使用基金贷款。
  (一)限期治理项目;
  (二)污染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三)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60%以上的项目;
  (四)治理污染源急需的科技攻关课题。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基金贷款计划。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在国库结存的排污费额度,每季按比例向市、自治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拨付基金。


  第九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贷款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部门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银行核实偿还能力后,由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贷款申请批准后,贷款使用单位应当填制《污染源治理工程责任状》并将项目所需自筹资金存入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银行,由银行和环境保护部门同贷款使用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按合同发放贷款。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是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的企事业单位。银行应当监督贷款的使用,催收本息,并按季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贷款月利率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贷款使用单位中途终止贷款合同,贷款银行应当追回全部贷款,并按占用基金月数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收回贷款单位归还的本息(扣除银行应得的手续费),应及时转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基金帐户,不得拖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正式投产或者使用前,贷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污染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贷款项目完成情况,按下列规定对贷款使用单位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的数额不得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额后的余额:
  (一)项目按期完成,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装置正常运行的,可按最高豁免额80%至100%豁免贷款本金;
  (二)项目未按期完成,但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装置正常运行的,可按最高豁免额60%至80%豁免贷款本金;
  (三)项目按期完成,但质量未达到设计标准,经限期整改后,质量达到设计标准,装置正常运行的,可按最高豁免额40%至60%豁免贷款本金;
  (四)贷款后无故不交、少交超标排污费的单位不予豁免贷款本金。


  第十六条 贷款利息不予豁免,由贷款使用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给予贴息。贴息额度为应交利息的10%至30%。


  第十七条 贷款本金除豁免部分外,可用下列资金偿还:
  (一)国营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集体单位的公积金、合作事业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等自留自用资金;
  (二)贷款项目投产后的新增利润;
  (三)科研成果转让和专利收入;
  (四)上级拨给的污染源治理资金;
  (五)工业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贷款单位还款数额较大、全部使用本条规定的资金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从项目投产使用之日起,可按贷款项目正式投产前一年度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方式和数额逐年还贷,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贷款单位要求变更或者解除贷款协议,应当通知贷款银行,并报原审批贷款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贷款单位逾期未还贷款的,贷款银行有权限期扣回,并按月利率3.0%收取利息,按月利率1.5%加收罚息,由经办银行直接扣缴。


  第二十条 贷款单位将贷款挪作它用的,贷款银行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挪用部分,按贷款月利率3.0%收取利息,并按月利率6.0%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挪用贷款的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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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案外人以不动产承租人名义,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既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又防止被执行人钻法律的空子,在法院查封前甚至查封后,炮制租赁合同,干扰法院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就成为一个难题。优先购买权与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发生冲突时,是否不受任何限制,具有绝对效力,实践中对此认识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当事人双方自主交易的场合,不适用于强制执行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依国家强制力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行使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债务人自己处分标的物不同。因此,法院在拍卖被执行财产时,无需考虑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优先购买权作为民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无论在当事人的自主交易活动还是法院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都应当予以保护,不能随意剥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了强制拍卖程序中对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允许优先购买权人在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中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既有利于维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能保障拍卖的竞争性,与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以便优先购买权人决定是否参与竞买。对于法院尚未知悉的优先购买权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一并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权利,以及不登记竞买将丧失其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但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与当事人自行出卖毕竟不同,当事人自行出卖要受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且在第三人善意取得情形下,排除优先购买权的适用,在强制拍卖程序中,只要拍卖通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即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合理期限的限制,也不考虑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来,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技术在我国生产、科技部门的应用发展较快,在探矿、
工业探伤、农业育种、疾病诊治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但是,也发现少数单位由于管理
不严,防护管理不善,不遵守规定,违章操作,丢失放射源和安全装置失灵等事故时有发生,
严重危害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五年发生各类
放射事故二百二十一起,其中大事故四十五起,导致一千二百五十九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
和损伤,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四川省仅一九八五年就发生七起事故,如重庆大学让临时
工清理搬运铅罐,失落两个放射源引起学生恐惧。同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蚕技站—铯-1
37源,长期不用,被偷走卖给供销社一职工,拿回家放置五个月,一家三口受到照射得了
放射病,另有三百三十二人受到不同程度的照射,经济损失五万元。长春地理所未办许可登
记手续,即购买使用放射性氚水,又未按规定要求操作,污染了实验室,致使二十三人尿中
氚含量比正常人高出十七倍,造成全所停止工作,清除污染。江苏省肿瘤所用加速器治疗肿
瘤时,违反操作规程,使二十四名病人受到过量照射,已死亡十一人。郑州铝厂,由于管理
不好,一九八五年七月至九月间被盗走八十公斤的铅罐二十个、放射源十五个,价值三万多
元。据统计,一九八六年发生了十起大事故,受照射人员二十人,其中九人住院救治。如河
南省开封市一村办大型钴-60辐照场,操作人员无防护知识,违章操作,造成二人患重度
急性放射病。今年一月十六日,渡口矿务局发生了丢失放射源事故,虽然已全部找回,但影
响较大。一月二十四日胜利油田在运途中丢失200毫居里铯源,至今未找到。

  为了保护职工、居民的人身安全,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局面,更好地应用放射性同位
素和射线装置,提高生产和科技水平,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申请许可、登记制度,卫生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对生产、贮存、使用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卫
生防护规定的单位,应限期改进;在规定期内仍达不到要求者,停止其使用。

  二、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制
度,要落实到人,严格执行;配备安全防护和剂量报警装置,并经常检修,保证正常工作;
妥善保管好放射源等放射性物质,防止丢失或被盗;射线装置要定期维修,保证良好运行。

  三、广泛宣传放射卫生防护知识,使人们了解射线的危害性和可防性。对准备参加放射
工作的人员要加强操作前的放射防护知识和法规教育,对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防护
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操作。

  四、对违反规定不注意防护安全导致事故者,除由肇事单位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要根
据情节追究肇事者本人及直接领导人的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盗窃或任意毁坏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和利用放射源伤害他人者要依法惩处。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队伍的建设,改善仪器设备,定
期对工作场所、个人和环境剂量进行监测,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接本通知后,所有贮存
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都要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
强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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