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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4:37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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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3]97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及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保证检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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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明确检测机构的职责与权限,保证检测及鉴定工作在工程质量安全控制中的准确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和对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工作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检测;
(二)对上项规定的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及鉴定;
(三)对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
(四)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
(五)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检测结果是控制或鉴定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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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的检测机构,必须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开展检测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
第六条 检测机构分为监督检测机构、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企业内部检测机构等三种。
监督检测机构是指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隶属于地级以上市或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测机构)。
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资质证书,为社会提供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性检测机构);
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构件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等建筑业企业内设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企业试验室)。
第七条 监督检测机构的设立按照“一市一县设一机构”的原则进行。监督检测机构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后,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及鉴定活动,其检测数据、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工程质量评定、质量安全纠纷仲裁、工程质量安全鉴定和施工起重机械准用的依据。
第八条 服务性检测机构设立,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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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不得承担社会服务性检测业务,其检测数据无效。
第九条 企业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可根据企业资质要求申请IS09000等质量安全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可,企业自控不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的范围,其出具的试验室数据可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检验指标,不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条 监督检测机构、服务性检测机构根据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服务资源分为三类:
(一)A类:工程综合性检测、鉴定;
(二)B类:工程专项检测(含建筑物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机具安全性能检测,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质量检测);
(三)C类:工程材料检测。
检测机构的资质应根据其技术力量、设备状况、检测能力、质保体系、检测资历进行核定,每一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各类、各级检测机构的资质考评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换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资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年检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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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培训考核并实行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颁发检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的检测上岗证实行动态管理。不再从事检测工作或工作调动人员,分别由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核销或更换资格证书。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必须按资质等级、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职责和权限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稳定的业务范围和权限承揽检测业务。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参照《实验室认可准则》(CNACL201—99)要求建立质量体系,积极参加实验室能力验证和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所采用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省、市、县级监督检测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无须办理备案手续。
本省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跨地区、跨行业承接检测任务,须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省外监督检测机构和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应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备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检测业务,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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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出具检测报告,其检测报告内容、数据及结论必须准确可靠,须出具鉴定意见的应明确,并由电脑打印,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须具有试验员、校核人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计量认证章(CMA章)和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检制度。未经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竣工验收资料。
监督抽检系指监督检测机构在负责实施项目质量监督员的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工程实体等,按照规定的比率进行取样送检或实地检测的行为。
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时,应当委托同一检测机构承担。
监督检测机构和服务性检测机构在受理委托检测时,应对试样有见证取样或监督抽查送检有效性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报告应加盖“有见证检验”或“监督抽检”印章。
第二十条 各级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司法鉴定、处理工程质量安全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委托检测的单位方对社会服务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时,可提请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检测机构
复检;对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有异议的,可提请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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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测机构再复检。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禁止挂靠、转包、分包检测业务。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三条 省级监督检测机构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起草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工作的管理法规、规定;
(三)掌握国内外检测和技术、设备应用动态,推广应用先进可靠的检测技术、检测方法和检测设备,组织各检测机构的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四)接受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和仲裁、司法鉴定检测,承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任务;
(五)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或调查处理;
(六)每年初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类检测人员的培训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培训、考核工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颁发上岗证书;
(七)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资质考评工作;
(八)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成果鉴定;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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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监督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接受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和仲裁、司法鉴定检测,承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任务;
(三)协助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工作的管理制度;
(四)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或调查处理;
(五)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检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检测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六)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检测方面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成果鉴定;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服务性检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接受社会委托,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不应承担仲裁、司法鉴定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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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企业试验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负责本企业施工或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自控和自检,不应承担社会委托的检测业务。
第五章 行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业务开展和检测人员状况实行电脑网络动态管理;
(二)定期和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和处理社会对检测机构的投诉;
(三)对检测机构执行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和监督抽查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信息管理网络,适时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和资信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其承接任务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报请资质证书颁发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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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造、提供假试样的;
(二)无证检测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担检测业务的;
(三)伪造、涂改、毁换检测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检测的。
有前款行为的检测机构的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已颁发检测上岗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上岗证书;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吊销检测上岗证的人员,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本行业上岗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粤建监字[1994]02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工程 质量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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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政办发〔2007〕178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
  (二)办事机构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二)事件分级
  四、运行机制
  (一)预警和预防
  (二)应急处置
  (三)后期处置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二)预案演练
  (三)奖励和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部门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高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校园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发应。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迅速响应,及时有效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形成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有效控制事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迅速启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快速进行处置。
  3.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校内安全防范机制建设。立足防范,抓早、抓小、抓源头,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基层,控制在学校。
  4.应急联动,群防群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深入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5.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要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抢救人员和控制事态扩大的应急行动。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合情合理、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管理,社会参与。各级教育、公安、建设、卫生、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共同维护学校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一)领导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保密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外侨办、市气象局、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负责人。
  2.市应急指挥部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
  (3)监督检查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物资准备、应急经费保障等情况。
  (4)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价和总结。
  (5)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学校预防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汇总、上报和事件定性;指导学校开展抗灾自救,妥善解决受害师生的安置,帮助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稳定师生思想情绪;组织编写学生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教材,并开展宣传教育;经市政府批准后,牵头负责修订本预案,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指导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负责协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网上舆论的管理和引导。
  (3)市保密局:监督检查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参与考试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4)市信访局:参与因学校信访突出问题引发的校园师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助做好学校师生接访、解释、劝导等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信访信息,联系、协调、督促职能部门妥善处理师生信访事件。
  (5)市民宗局:参与因民族宗教问题引起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安监局:协调指导校园经营性活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校园周边良好环境,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校园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校园保卫、交通和消防等安全工作。加强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害信息传播,依法处置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
  (8)市安全局:负责收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敌对势力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煽动、插手利用学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9)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及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对事故的防范、发生、处置有失职、渎职等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10)市民政局:协调有关部门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灾师生开展临时性生活救助,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11)市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12)市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报),组织校园附近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分析和风险调查,协助抢险救灾。
  (13)市建设局、市建管局:组织参与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建筑物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对学校建筑安全的监管,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等工作。
  (14)市水利局: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组织指挥学校因台风、暴雨、洪水受灾的抢险救灾工作。
  (15)市交通局:负责对学生接送车等交通工具、驾驶员资质的检查和管理;确保校园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关交通运输的畅通。
  (16)市文广局:负责依法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7)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治、救护,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负责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防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18)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处理学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工作。
  (20)市环保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实时报告;组织污染源的排查,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废物等有害物质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1)市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校园周边无证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和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2)市外侨办:负责涉及国外师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涉外事务。
  (23)市气象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调查、评估、鉴定气象灾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24)消防绍兴市支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人员抢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时指导、督查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办事机构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日常事务由市教育局普教处负责办理。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收集、分析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具体措施。
  (3)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校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
  (4)督导、检查各地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督促各地根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6)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不同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应的专门处置工作组。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安全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公安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事件性质、类型和级别,确定与其它类特定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联系,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督查事发地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置工作。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侨办、消防绍兴市支队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指导各地和学校建立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监测预警机制;收集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适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部门通报,并提出有关对策和措施;对突发的灾难事件,视性质和严重程度,研究决定是否在一定范围内停课;对师生伤亡情况进行年度分类统计。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卫生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紧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策略、措施;督促各地根据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局、市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积极配合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根据受灾情况,认真分析对教育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及时作出决策;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1)工作组组成。主要由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保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市教育局负责牵头。
  (2)主要职责。负责本市范围内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对考试安全事件的等级进行初步确认;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协调各方面行动。
  三、事件分类分级
  (一)事件分类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为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等五类突发公共事件。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内外及师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餐、罢课、上访、聚众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政治性活动,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师生非正常死亡、失踪等可能引发、影响校园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等。
  2. 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校园爆炸事故;校园恶性交通事故;大型群众活动安全事故;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影响学校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其它突发灾难事故等。
  3. 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在校园内突然发生并影响或可能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其他中毒、环境因素事件、意外辐射照射事件、传染病菌(种)丢失、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医源性感染、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的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受台风、飚线、暴雨洪水、暴风雪、高温严寒、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侵袭,造成师生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的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由教育系统组织的国家、省、市教育统一考试中,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以及在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事件。
  上述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容易相互关联、相互交叉,可能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二)事件分级
  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Ⅰ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以及实施打、砸、抢等,引发地区性、行业性的连锁反应,已形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针对师生的各类恐怖袭击事件;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Ⅱ级)。主要指聚集事件失控,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膨胀并出现多校串联趋势;校内出现未经批准的大规模游行、集会、静坐、请愿等行为,并有明显的向校外发展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重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Ⅲ级)。主要指单个突发事件引发连锁反应,校园内出现各种横幅、标语、大小字报,有关事件的讨论已攀升为校园网BBS十大热点问题之一,引发在校内局部聚集,一次或累计聚集人数100人以下,并已影响和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较大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4)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Ⅳ级)。主要指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聚集,群体性事端已呈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可能受到影响和干扰;单个突发事件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出现大小字报,呈现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趋势;以及其它视情需要作为一般校园社会安全事件对待的事件。
  2.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2)重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较大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Ⅲ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4)一般校园事故灾难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①学校发现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生新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等达到卫生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事件。
  ②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或其他菌(毒)种丢失,严重影响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③发生在学校的,经卫生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④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省卫生厅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
  ⑤学校内发现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⑥发生与师生相关的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⑦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⑧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⑨发生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学校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⑩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1发生在学校的,经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市卫生局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④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⑤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⑥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者死亡5人以下。
  ⑦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卫生局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②学校发现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涉及范围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③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漏,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④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Ⅰ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2)重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Ⅱ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3)较大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Ⅲ级)。主要指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遭受较大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4)一般校园自然灾害事件(Ⅳ级)。主要指对学校所在区域内人员和财产造成损害,对本地区的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
  5.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Ⅰ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漏,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广。
  (2)重大考试安全事件(Ⅱ级)。全国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范围较广。
  (3)较大考试安全事件(Ⅲ级)。全省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有在媒体登载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且扩散的范围较广。
  (4)一般考试安全事件(Ⅳ级)。全市统考卷拟考试题发生泄密,未在媒体上登载拟考试题或相关信息,其性质为自用,扩散的范围有限。
  以上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本案已具体明确的,按本案实行,未具体明确的,按《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绍兴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试行)》实行。
  四、运行机制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运行机制为预警预防(事先)、应急处置(事中)、后期处置(事后)三个方面。具体包括信息监控、信息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置、督查评估、责任追究等环节。
  (一)预警和预防
  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机制建设,建立畅通的信息报送渠道,严格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1.信息监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和预防制度,切实落实责任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和可能引发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事件苗头,随时掌握事件动态,并通报有关部门。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指导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2.信息报送。各地各校要按照“迅速、准确”的要求,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发生在绍兴市区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须在事发2小时内报告,发生在各县(市)的须在3小时内报告,重大和紧急的信息各地教育部门和市直学校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事故报告的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同时通报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重视信息续报和结案报告,直至事故处理情况处于稳定。
  3.事件预防。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师生安全防范能力。要善于发现、及时处置事件苗头,有效预防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学校应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
  (二)应急处置
  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级响应、协同应对,共同做好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迅速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教育局,及时启动县级政府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视情启动;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立即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及时启动本预案,相关县(市、区)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Ⅱ、Ⅰ级),先行启动市、县两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后,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按照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先期处置。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事发学校应当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好事发现场,控制好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2.应急响应。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分类处置。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Ⅰ级、Ⅱ级),市政府在启动市级预案先期处置的同时,报省政府请求启动省预案。发生较大校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较大以上社会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调查了解事件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政府。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时深入事发学校,化解矛盾,采取措施,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③事发学校启动本校应急预案,严格门卫管理,防止学生串联和外出集会、游行,防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疏导教育工作,调查了解事发原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涉及外教或留学生的群体性事件,立即对外教和留学生采取保护措施。
  (2)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
  ①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自救,并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指挥中心(119或110)报警;事发学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教职工开展救人、灭火、切断危险源等先期处置;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消防队伍到场后,事发学校要主动提供有关信息,配合消防队伍组织人员搜救和灭火抢险工作;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和公安警力,开展灭火救人抢险行动,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确保学校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房屋、围墙倒塌等建筑物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立即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抢险救援力量到达后,紧密配合救援行动,提供被压埋人员的信息和方位;切断危险源,密切关注连带建筑物的安全状况等;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建管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工程车辆、抢险设备参加事故抢险,组织专家指导抢险工作;会同市建设局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鉴定。
  ③市公安局会同当地政府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实施人员搜救行动。
  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教师开展现场疏导疏散和救护工作,控制局势,制止拥挤,防止踩踏,对受伤学生开展人工呼吸、止血等初步急救,及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及时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有关警力维护校园及周边地区治安、交通秩序。
  学校爆炸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报告公安消防及有关部门,提供爆炸源相关信息,配合开展抢险救援行动;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配合公安消防和有关部门搜寻物证、排除险情。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力量扑救爆炸引起的火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继发性危险,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
  ③因学校生产经营性活动引起的爆炸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④学校特种设备爆炸事故,由市质监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分析鉴定爆炸原因,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等。
  校园恶性交通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助;保护现场,控制肇事者;及时报告公安交警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搜寻物证和事故调查工作;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交警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大型群体活动安全事故:
  ①事发学校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向医疗急救部门求援;稳定现场秩序,组织师生有序疏散;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市公安局组织指挥事发地消防等警力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布置警力封锁现场,维护秩序。
  外出组织实习、参观、考察等活动安全事故:
  ①带队教师要迅速组织自救互救,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学校领导迅速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时积极争取事故发生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援帮助,必要时迅速赶赴事发地参与事故处置;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②事发地在绍兴的,市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指挥事发地公安力量、医疗机构等部门迅速开展应急救援行动;事发地在市外、或省外的,市教育局要积极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和支援。
  (3)较大以上公共卫生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省教育厅,同时立即将事件通报市卫生局。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本校应急预案,将事件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联系和配合医疗机构开展对中毒、患病师生的救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封锁和保护现场,排查致病因素,消毒污染区,隔离接触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及时通知师生家属,并做好安抚慰问工作。
  ④市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事发学校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根据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负责人进行查处。
  ⑤市卫生局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置;指导、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措施;对不明原因的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尽快分析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调查和应急处置情况。
  (4)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灾害发生后,市教育局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本预案,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和抗灾救灾工作,及时将抢险救援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事发学校立即启动学校应急预案,迅速将受灾情况报告事发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当地自然灾害有关救灾指挥机构求助,联系医疗机构开展伤亡师生的救治;组织师生安全避险转移和疏散;及时将开展抗灾自救的有关情况报告市教育行政部门;通知伤亡师生的家属并做好安抚工作。
  ④市级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要迅速赶赴受灾学校指导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学校做好伤亡师生的救治工作,到医院看望受伤师生;统计汇总和分析教育系统灾情信息和受灾损失;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应对自然灾害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报告受灾学校的灾情和损失。
  ⑤市级有关自然灾害应急主管部门(如水利、国土、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关注灾区学校的受灾情况,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帮助学校开展抗灾救灾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5)较大以上考试安全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
  ①事件发生后,市教育行政部门迅速确认,并将事件报告市政府和省教育厅。
  ②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响应,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快速、有效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③市教育局负责处理收集、报告事件情况,提供启用副题等解决方案,向有关县(市、区)布置实施,并配合市有关部门控制涉密人员,做好新闻发布的相关准备工作。
  ④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⑤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防止新闻媒体报道和炒作泄密有关情况;案件侦破前,严格执行新闻发布人制度,未经市应急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提供有关信息。
  ⑥市保密局和市监察局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县(市、区)的保密和监察部门,根据职责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构成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⑦市内未发生考试安全事件的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仍按工作部署,正常举行考试。
  3.应急结束。在实施应急救援后,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事发地人员和遇险对象已全部脱离险境,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结束。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理。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师生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要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精神创伤。
  2.调查评估。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善后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落实整改,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3.信息发布。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进行。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经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发布。
  五、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编写有关公共安全课程教材,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提高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安全保卫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知识培训。
  学校应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紧急避险的方法。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
  (二)预案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发现应急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和责任
  对参加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校园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教育系统、学校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是政府保护、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整体水平,现将国家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重点是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对水土资源的开发治理,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包括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粮棉油肉糖等主要农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的发展后劲。同时,以市场为导向发展多种经营,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把保证
粮棉油肉糖等农产品的稳定增长与增加农民收入的目标结合起来。
二、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原则。土地资源开发治理要坚持治理与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依法酌量开垦宜农荒地(包括已围滩涂),逐步扩大牧区草原建设和沙区绿洲农业建设的面积。
土地资源开发治理的要求:
(一)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二)进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
(三)综合运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科学技术。
(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新开垦的耕地和新建的果园、林场、牧场等要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机械化水平。
三、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的原则。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当地农业资源优势,发展当地的主导产业;以效益为中心,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逐步形成拳头产品,实行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经营。龙头企业要一头连接市场,一头连接农户
,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其产品在市场上要有竞争能力,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以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区范围内安排。可以是现有企业的改造,也可以组建新的公司或企业集团。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管理。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要按项目安排投入和加强管理。坚持择优立项,集中投入,连片开发。要逐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力度。对已到期的项目,要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再立新项目。投资不搞“基数”。农业综合开发的工程建设,必须坚持高起点
、高标准、高质量。土地开发治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五、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投入政策。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由财政资金、银行专项贷款、集体(企业)自筹资金和农户集资,以及引入资金组成,统一纳入国家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国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规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资金,主要来自各级财政征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国家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和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年有所增加。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状况分类确
定(办法另定)。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省级财政要承担70%以上,地、县级财政承担30%以下。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不予拨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二)国家立项开发投入的专项贷款为政策性贷款,贷款指标要在1994年的基础上逐年增加。这项贷款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区,与财政资金统筹安排,根据资金使用的性质分别投入,分口管理,贷款的指标和资金要及时到位,做到有指标有资金。当年贷款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
用。这项贷款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三)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资金就地用作国家批准项目的配套投入。在农业综合开发中,要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国家投入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的投入机制。依照谁投入、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农民自筹资金和投入劳动力进行开发。农民的投入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六、要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综合效益。大力推广经济效益好的科技成果、优良品种及配套技术,加强项目区农民群众和干部的技术培训,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对贡献突出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
七、逐步建立经营式开发、滚动式开发、开放式开发的机制。在条件具备的地方,项目的实施可以试办投资股份制开发,中外合资开发,与发达地区、大中城市联合开发,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股份合作农场或家庭农场。凡投入经营性的财政资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继续投入
到农业综合开发中,做到滚动使用。到期收回的银行专项贷款,也要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八、建立健全管理维护责任制。对已竣工的项目要明确管护单位,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已建工程的维护费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资金,应坚持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尽量由管护单位自筹,对于确有困难的,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
九、农业综合开发的优惠政策:
(一)在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内,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二)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奖优罚劣。
十、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要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的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选择项目、筹集资金、综合协调、实施工程管理等项业务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把农业综合开发这件事情办好。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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