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1:15:02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于2012年6月5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访问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12次会议。

  胡锦涛主席和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在北京举行正式会谈。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高度评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建交20年来双边关系发展历程。两国元首满意地指出双方在这一时期取得的主要成果:政治关系不断提升,相互给予一贯支持,务实合作迅猛发展,人文和民间交往日趋活跃,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密切协调配合。中哈关系取得的丰硕成果,充分表明两国发展睦邻友好和全面战略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两国关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际,双方声明如下:

  一

  双方决定进一步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充实两国关系内涵。双方将在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其他现行双边条约基础上,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发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的原则精神,进一步密切各层次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在涉及彼此关切的重大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坚定不移地尊重对方走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深化维护安全领域的合作。

  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及地区重大问题定期交换意见,促进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开展全面交流与合作。

  双方重申支持对方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所做的努力,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本国法律,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和运作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及其领导人为确保国家沿着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快速发展、促进经济社会进步所做的努力,支持哈方提出的举行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世界与传统宗教领袖大会的倡议。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方反对“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

  二

  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是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3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和哈萨克斯坦总理马西莫夫在北京成功举行中哈总理第一次定期会晤。

  双方满意地指出,中哈经贸合作潜力巨大,2011年双边贸易额接近250亿美元,同两国建交初期相比增长60多倍。双方对实现两国元首提出到2015年将双边贸易额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充满信心。

  双方愿进一步优化两国贸易结构,增加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的比重,共同采取措施促进贸易结构多元化。

  双方将充分发挥中哈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中哈合作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促进两国各领域合作。

  双方认为,能源领域合作对发展双边经济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本着互利原则,继续扩大和深化能源合作,加快中哈天然气管道二期工程建设,尽早启动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C线哈境内段建设,共同确保中哈原油管道和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各自境内段长期安全稳定运营。双方将在和平利用核能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还将在可替代能源和页岩气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将支持两国金融机构与企业积极合作,落实好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探讨在双边贸易中使用本币结算。

  双方将尽快商签中哈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

  双方鼓励相互投资,推动在《哈萨克斯坦工业创新发展规划》等框架下吸引中方资本参与哈非资源领域项目,优先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加强两国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落实措施计划》。

  双方决定加强铁路、公路等跨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中哈第二条跨境铁路霍尔果斯-阿腾科里全线通车运行。双方将加快实施边境口岸的现代化改造,为两国跨境运输和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条件。

  中方重视利用两国跨境运输优势,愿提供协助确保必要的铁路和公路货物运输总量。

  双方愿进一步发展口岸和海关领域合作,进一步促进双边及区域贸易,并采取切实措施为双方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认为,加强两国科技合作对发展中哈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两国在高科技领域,包括生物技术、地震学等非资源领域的互利合作,努力建立中哈科技合作长效机制,推动两国开展从合作研发到共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全面合作。

  三

  双方高度评价中哈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的工作成效。

  双方认为,在共同利用中哈跨界河流以及保护水质方面的互利合作对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加强对两国跨界河流水质的监测,预防污染。双方愿积极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量分配技术工作重点实施计划》。双方将遵循互利和照顾对方利益的原则,继续完善法律基础,致力于公平合理地利用中哈跨界河流水资源并保护其生态环境。

  四

  双方指出,发展人文合作对巩固两国传统友谊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全面加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等领域合作,进一步密切两国文艺团体、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和青年组织间的交流互访。双方将研究人文领域合作的新形式,努力拓宽合作方向。

  双方强调发展边境地区合作的重要性,认为中哈毗邻而居,开展毗邻地区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有利于促进双方边境地区发展。双方将加快制订《中哈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双方将共同运营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推动两国毗邻地区经贸合作。

  五

  双方对中哈紧急救灾领域合作表示满意,决定进一步加强两国紧急救灾部门的合作,在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消防安全、事故救援、人员培训、地震等问题上开展密切协作。

  六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非法贩运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经济犯罪等对地区及世界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双方将在双边、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多边框架内,继续密切合作应对上述威胁和挑战,共同打击“三股势力”,进一步加强反恐情报交流和反恐行动协调,开展网络、计算机和信息安全领域合作,扩大边防和执法安全合作。

  七

  双方指出,国际合作是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国际舞台上的协作,共同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进步事业。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为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与友好合作,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指出,中国成功担任了“睦邻友好年”的轮值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各领域务实合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

  双方指出,在北京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规划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支持上海合作组织以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地区为目标,继续以维护安全、加强经济和人文合作、改善民生为合作方向。双方主张加强上海合作组织务实合作,将在保障国际信息安全、建立协商一致的项目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共同努力。

  双方认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和加强国际合作方面应继续发挥核心作用,将继续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的协调配合。

  中方欢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担任第38届伊斯兰合作组织外长理事会轮值主席国,支持哈方关于伊斯兰合作组织同上海合作组织发展关系,包括签署上述两个组织的秘书处合作备忘录的倡议。

  双方将继续加强在亚信框架内的合作,推动该进程顺利发展,加强成员国互信与合作,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3月25日,邮电部

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现将国务院规定转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好对《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各单位劳动部门、工会要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大力进行宣传,并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深入理解《规定》的内容及所体现的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安全健康的深切关怀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从而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原邮电部发布的《邮电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凡与《规定》有不同之处,应按《规定》执行。
三、发生职工死亡事故,即一次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由邮电管理局亲临现场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职工死亡事故,即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含三人),由邮电部派人参加调查处理。
四、为便于《规定》的实施,做好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邮电管理局劳动部门可配备必要的安全监察车、摄像、通信等设备。
五、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规定》中遇到任何问题,有何要求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劳动工资司。
附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略)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已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四章 保护组织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保护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家庭和公民,都要树立尊老、爱老、养老的社会道德风尚,都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全社会都应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支持老年人参与条件允许的各种社会活动。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五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对本人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知识产权、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其它合法财产,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条 老年人享有被法定赡养人赡养扶助的权利。
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下列义务:
(一)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年人,要保障他们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对患病、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要负责治疗和照料;
(三)对农村、牧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要负责生产、生活,维修房屋。
第七条 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强占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第八条 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九条 严禁歧视、侮辱、诽谤、打骂、虐待、遗弃老年人。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剥夺老年人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保持或者不保持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
第十二条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嘎查、村民委员会,对农村、牧区无力维持生活的无依无靠的老年人,要保障其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牧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城镇无力维持生活的无依无靠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生活救济。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离休、退休的老年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其享有的政治、经济、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以及其他待遇。
第十五条 商业、交通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系统的服务行业实行为方便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实行老年人就医优先制度,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老年医疗保健院或者开设老年门诊。
第十七条 文化、教育、体育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创造条件兴办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
各级民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根据实际积极兴办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等老年公寓。

第四章 保护组织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的保护工作。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老龄委员会为老年人保护组织。
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负责做好老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老年人保护组织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有关部门对保护老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协调工作;
(五)研究老年人的保护工作;
(六)受理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
(七)开展有益于老年人其他活动;
(八)承办有关老年人保护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在开展尊老、爱老、养老活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家庭、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推诿搪塞、玩忽职守的,要认真追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15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