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4:38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办〔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日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的使用环境,制定此暂行规定。

  第二条 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

  第三条 新建住宅小区充电桩按不少于小区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进行配建。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

  第三条 新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例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的小型立体停车场除外)。

  第四条 鼓励已建、在建的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自建或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增建充电桩。

  第五条 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由项目建设主体或其他投资主体进行投资、建设,供电部门须积极配合。

  第六条 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供电部门负责在供电方案审查阶段对充电桩的布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并与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同步验收。

  第七条 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满足国家通用性规范要求。

  第八条 各投资主体负责或委托相关企业对自身投资的车用充电桩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规划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退休退职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暂行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退休、退职(以下简称“双退”)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双退”职工的身心健康,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全市“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由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委员会负责,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退管办),负责日常工作,与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合署办公。
各县、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也应按上述规定,成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第四条 各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有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双退”职工管理服务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双退”职工较少的小型企事业单位可配兼职干部),负责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双退”职工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配备的工作人员,从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编制中解决。
第六条 各级“双退”管理服务机构和组织的任务:
(一)组织“双退”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双退”职工政治思想工作;
(二)组织“双退”职工参加业务技术咨询活动,以及力所能及的公益活动;
(三)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娱乐活动;
(四)了解掌握“双退”职工的生活状况,并与有关组织搞好协调,及时帮助“双退”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县、区退管办负责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的聘、留用手续。

第三章 经 费
第七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
(一)从退休费社会统筹基金中提取5‰;
(二)县、区退管办在办理“双退”职工重新参加工作聘、留用手续时,按所聘、留用“双退”职工工资总额的6%,向聘、留用单位收取管理费,并按级分成(上缴市30%,县、区留用70%);
(三)按“双退”职工实有人数,对未参加市、县退休费统筹的单位,每人每年一次性计提十元。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计提三十元,企业在营业外“劳动保险”项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从支付退休费科目中列支。
第九条 “双退”职工活动经费只能用于“双退”职工活动,以及其活动站(室)和聘用人员的开支。
第十条 市、县、区“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同级退管办统一掌握使用;企事业单位“双退”职工活动经费由本单位“双退”管理服务组织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31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9)3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清远市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提高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的积极性,规范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行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统称认养人)通过一定的程序,以自愿出资或付出劳动等形式,参与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的建设、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组织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并对认建认养认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指市园林管理处、高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清城区建设局)是辖区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认建认养认管工作业务部门,负责认建认养认管工作的具体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坚持自愿原则。认养人可自愿向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成为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人。
第六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等,都可以认建认养认管。
第七条 认建认养认管绿地要保持其完整性,原则上不能分割,边界要清晰。认养人可认建认养认管一块或多块绿地、一株或多株树木。对于绿地面积或建设、养护、管理工作量较大的,可以由几个认养人合作共同认建认养认管一宗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树木按每株单位计算。
第八条 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树木的产权不得变更,仍为原产权单位所有。认养人不得转让或租赁认养认建认管的绿地树木,不得砍伐、买卖、迁移所认养认管的树木。
第九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活动,实行协议管理的办法,由认养人向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绿地名称、地址、数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期限等主要内容。
绿地认养认管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以续约。在认养认管期限内,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可在工程完工并恢复绿地后继续认养认管,认养认管期顺延;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的,可协商变更认养认管绿地,认养认管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形式:
(一)由认养人直接负责绿地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对破坏绿地、树木花草及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二)按照协议规定提供经费,委托城市绿地管理单位进行代建设代养护代管理。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每年应向认养人提供当年绿地、树木建设养护管理情况,接受认养人的监督。
(三)可以按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认建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建成后交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安排管理。
第十一条 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的标准:
(一)绿地认建应按绿化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二)认养认管公园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包括单株行道树)、城市古树名木,其计价执行《广东省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估价指标 (2006)》的规定,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按照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定的养护管理级别、《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广东省城市绿地养护质量标准》等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认管程序:
(一)认养人选定绿地或树木后,到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对申请方案进行研究审核,拟出可行性意见,经与申请方协商确认后,落实绿地认建认养认管具体事项,并签订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绿地认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对认养人以及捐赠私有树木用于城市绿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捐赠树木证书。认建认养认管金额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二)对所有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或树木都可以竖立标志牌,标注认养人的概况。标志牌的规格、式样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统一设计、制作和安装。认建绿地的竖立期为建成后三年,认养、认管绿地的竖立期为认养、认管期。
(三)认建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上、认建绿地建设费用超过绿地工程造价50%以上的可以享有绿地的冠名权。冠名期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酌情延长。
(四)认养人有权查询认建认养认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认养人的查询,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如实答复。
(五)当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迁移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时,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认养人并与之协商,分别作如下方式处理:对认建的绿地进行易地重新建设,并竖立认建标志牌;对已认养认管的绿地和树木被易地建设和种植后,由城市绿地管理单位重新组织认养认管,原认养认管人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在认建认养认管期间,认养人应认真恪守协议,对所负责的绿地认真做好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委托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须按协议约定支付建、养、管经费。
认养人因人力、财力或其他原因需解除协议的,应提前30日向城市绿地管理单位提出。
第十五条 认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建认养认管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商业广告牌)、游乐设施、餐饮摊点,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认管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认养人违反本办法,或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树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城市绿地管养单位可宣告终止协议,撤销标志牌,收回认建、认养、认管证书,另行安排认养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