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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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2号
《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8日
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综合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节能目标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包括水、电、煤、油、气等内容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并通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和分摊标准,指定专人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
第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
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公共机构在对既有建筑实施维修改造时,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再生能源。
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能消耗:
(一)加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
(二)实行照明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三)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时间,办公楼3楼(含)以下停开电梯;
(四)除特殊用途外,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
(五)安装节水器具,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
(六)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
(七)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
(一)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清理超编超标车辆;
(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三)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十七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
(二)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
(三)未按规定将能源管理合同备案;
(四)未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或者未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
(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城乡环保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二溴乙烷的通知
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等
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城乡环保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二溴乙烷的通知
经贸部、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城乡环保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最近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对二溴乙烷(ETHYL ENE DIB-ROMIDE,简称EDB,分子式CH2 Br-CH2 Br)的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情况和决定通知如下:
二溴乙烷在一些国家曾广泛用作土壤、粮食、食品加工等的杀虫、防腐、防霉的熏蒸剂。国内外科学实验证明,二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的遗传基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残、致突变和肝、肾受损等。目前,许多国家已禁止二溴乙烷的生产和使用。
为保护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自然环境不受污染,现决定:
一、立即停止生产二溴乙烷。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均不准生产二溴乙烷。化工部门要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二、立即禁止进口二溴乙烷。不论以中央外汇或地方外汇均不准进口二溴乙烷。各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和海关严格执行监管。已进口的,不准销售、使用。
三、严禁销售、使用二溴乙烷。对库存的二溴乙烷,应立即封存,除用于试剂和标准样品者外,全部予以销毁。由环保部门制订销毁方案,并监督执行。
四、严禁进口被二溴乙烷污染的粮食,各地食品进口部门要严格进行监督。对库存的被二溴乙烷污染的粮食要严格检验,超过食用标准的应立即封存。
以上决定,希即遵照执行。
1984年12月6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1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一)2011年重点支持“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
(二)鼓励培训各类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的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
(三)支持示范城市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
(四)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五)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且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报表;
2.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业2010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4.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下同)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2.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条件制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备案,对培训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对符合规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进行备案。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对被录用人员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原合同规定的1年期内,与其他服务外包企业或原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 IT服务管理 (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 (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一)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资助申请,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凭证复印件;
(5)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的业务凭证复印件。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网站自动生成,见附件1);
(2)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及大学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3)被录用人员与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法从业资格证明;
(5)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6)出具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材料(含培训机构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的定制培训协议);
(7)培训机构颁发被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8)被培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缴费凭证复印件;
(9)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
(10)经省级(含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培训机构的证明。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获得国际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3)企业缴纳认证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
4.申请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示范城市需提供下列材料:
(1)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申请文件;
(2)本地区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申请采取网上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1.企业申报
申报企业指定专人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www.fwwb.gov.cn)网站,可随时直接向商务部和所在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时填报申报材料。企业应指派专门申报员申报,并指派企业相关负责人核定签字,方可网络传输上报。同时,将电子材料汇总后编制申报情况汇总表及明细表,编制索引(即将申报的材料与明细表对应编制索引),并将填报的纸质材料与电子材料核对一致,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报商务、财政主管部门。
2.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指派专人受理申报单位的电子和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核,形成审核记录,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上传的电子材料与上报的纸质材料进行对照审定,形成审定记录,由指定的受理人员和商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对最终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编制索引,编写审定情况总结,填写审定部门意见表(附件5),由商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以电子和纸质两种方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2011年8月1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资金申请,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务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四)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核查,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年度内按照预算级次一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规定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贸司、外资司)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1、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78548.doc
2、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86520.doc
3、2011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693174.doc
4、2011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汇总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17640.doc
5、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26930.doc
6、服务外包业务范围
http://cw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510273422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