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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09:20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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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保〔2013〕15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纪发〔2011〕42号),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规范行政行为,监控权力运行,建立职责清晰、制度健全、风险可控、层级监管的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建设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推进住房保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全面防控,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完善防控制度措施,突出抓好重要岗位、重要事项等关键廉政风险点的防控工作,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当配置住房保障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有效制约。
  2.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标本兼治,更加注重治本,实施教育、制度、防控、监督相结合,更加注重预防,惩处住房保障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3.完善制度,制约权力。注重从制度建设的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把廉政风险防控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相结合,规范业务管理程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控权力安全运行,用制度制约权力。
  4.科技支撑,监督实施。运用信息技术,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提升防控效能;切实履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防控职责,接受上级监管和职能监督、社会监督,健全考核问责机制。
  二、排查廉政风险
  对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梳理住房保障业务流程、权力运行程序,采取自查和互查方式,全面排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工作岗位的廉政风险点。
  (一)房源筹集环节
  在房源筹集环节,重点围绕建设、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确定和实施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规划计划编制执行符合实际需求情况;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租赁保障性住房涉及的招标投标、资金使用、价格确定、建筑材料设备选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社会投资筹集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决策、政策落实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交付使用情况等。
  (二)准入轮候环节
  在准入轮候环节,重点围绕准入条件、审核复核等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准入条件与审核程序公开征求意见、符合实际情况;对申请人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程序的执行情况,审核资料的提交与审查,审核结果的公示公开,审核异议的核查处理情况;轮候顺序的确定与变更情况等。
  (三)分配管理环节
  在分配管理环节,重点围绕房屋配租配售、货币补贴发放等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分配方案和分配排序的确定与变更,房屋的选择与交付,货币补贴的确定与发放,分配合同的签订履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
  (四)运营管理环节
  在运营管理环节,重点围绕营运机制、房屋使用和维修维护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营运机制建设和使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物业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租金、物业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资金的收缴和使用,保障性住房和配套设施维修企业及材料的选择等。
  (五)退出管理环节
  在退出管理环节,重点围绕退出住房保障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对象的退出处理,对违规获得住房保障或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清退执行,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交接管理,保障性住房上市收益调节等。
  (六)投诉处理环节
  在投诉处理环节,重点围绕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核查处理排查廉政风险点。主要包括:案件受理、案件核实、案件查处,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和公开情况等。
  三、健全防控制度
  根据住房保障廉政风险环节和廉政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措施,并贯穿于住房保障业务全过程,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一)加强房源筹集管理
  科学确定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结合实际编制、执行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既符合群众需求又避免资源浪费;完善房源筹集项目集体决策程序,防止违规插手干预项目实施;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购买、租赁等筹集政策与行为,同步建设配套设施,按期形成有效供应;严格房源筹集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工程预决算管理;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把材料进场和工程检测关口,严格质量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二)严把准入轮候关
  完善住房保障准入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建立多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住房保障审核机制;明确住房保障范围、准入条件、优先保障条件,并公开发布、定期调整;严格执行审核制度,按规定程序对申请人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严格准入审核情况公示公开,规范公示公开内容、范围;建立科学的轮候规则,对轮候对象严格执行动态复核程序。
  (三)规范分配管理
  完善公平分配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评分排序、摇号选房等分配规则,优先向住房最困难家庭分配;严格执行房源分配和货币补贴管理制度,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保障性住房或发放货币补贴;坚持公开分配,实行分配方案、分配过程、分配房源、分配结果公开透明,防止关系房、人情房。
  (四)强化运营管理
  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加强公共资产管理;建立房屋管理、合同履行、物业服务等制度;按规定程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维修企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完善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服务方式,规范房屋使用管理和维修养护,查处违规转租、转借、转让等行为;严格租金、物业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资金收缴和使用,规范实施租金、物业费减免。
  (五)健全退出制度
  按照规范化和人性化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完善退出管理办法;健全住房保障退出衔接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上市收益调节办法,合理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实现住房保障有序退出;规范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交接管理,查处违规占用住房保障资源等违法违纪行为。
  (六)严格投诉处理
  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处理机制,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案件受理程序,严格案件核查处理;及时反馈或公开案件查处情况,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
  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落实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协同防控廉政风险。要将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纳入住房保障绩效考核,建立问责机制,实行廉政风险防控与住房保障业务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住房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科技防控,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制度,充分利用电子政务设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推进业务流程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
  (三)加强队伍建设
  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反腐倡廉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住房保障管理队伍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筑牢反腐倡廉思想防线。加强住房保障政策法规教育,定期开展住房保障业务培训,提升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加强廉政文化教育和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住房保障管理队伍。
  (四)实行政务公开
  贯彻执行政务公开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健全住房保障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程序化、公开化。实行住房保障业务信息公开和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发挥政府部门网站公开住房保障信息的主渠道作用,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完善信息公开内容,规范信息公开形式,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健全监督机制
  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本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落实防控责任、完善制度措施。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完善住房保障管理规程,强化内部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建立纠错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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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7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总公司,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各铁路总公司,下同〕、工程局、工厂的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的环保计划管理。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是铁路计划的组成部分,是各级铁路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制定和实施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促进环境保护与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协调发展。
第四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要坚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坚持经济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化、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要与所在地区环境状况及要求相结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要充分结合现行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要注重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铁路行业特点,铁路环境保护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管理。
第六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由各级计划部门会同环保主管部门编制,由计划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要与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紧密结合,并以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措施作为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 计划部门进行年度污染治理项目计划安排时,要与年度环保目标相适应。要保证建设项目中的环保“三同时”资金的落实,不留缺口。
第九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要充分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计划的内容、指标体系和编报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规定铁路环境保护发展的方向和战略目标,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1.铁道部编制全路中长期环境保护计划(草案),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草案)编制本单位的环保发展计划(草案);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环境保护发展计划(草案)编制和下达铁道部中长期发展计划,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铁道部的发展计划编制、下达本单位的中长期计划,并报铁道部。
2.年度环境保护计划根据铁道部统一部署,由各铁路局、总公司编报计划建议;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环境保护计划(草案)及铁路中长期计划,制定全路环境保护计划,下达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局、总公司根据铁道部下达的计划,编制和下达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计划,报铁道部核备,并抄送当地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要对本单位的主要污染源制定污染治理长期计划,并根据铁道部对污染治理的目标要求,在年度计划中合理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二条 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计划;
2.污染排放控制计划;
3.污染源考核计划;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计划;
5.其它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的环境保护计划除应包括铁道部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和指标外,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指标。
第十四条 列入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的种类包括防治工业废气、工业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以及削减污染为主要目的“三废”综合利用项目;还应包括以清洁生产、削减污染源为目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建设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示范工程必须在技术工艺、运行管理、环境效益上具有普遍的推广价值。对在全路具有推广意义的治理工程,可向铁道部提出列为部管示范工程项目的建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按规定应由部审批的治理项目及拟列为部示范项目的工程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上报、审批,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必须严肃、认真、科学。5年环境保护计划要根据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实施情况按统一要求及时加以调整;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如需要调整计划,要写明理由报批。
第十八条 铁路分局、工程局和工厂的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部门要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和下达,并负责和检查环保资金的落实;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参与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和个体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指标要逐级分解下达。
第二十一条 要逐级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度。责任书是实施环保计划管理的主要措施。责任书应由各单位第一管理者与所属单位签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保护工作的奋斗目标;
2.环境保护计划中的各主要指标;
3.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4.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考核奖惩要求。
第二十二条 要加强环保指标考核工作,环保考核指标定量地反映企业环保工作的综合效果和水平,是完善环保计划管理的主要措施,铁道部将严格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保设备(设施)管理指标的考核;各单位要将环保目标责任书制度和环保指标考核工作有机结合,确保环保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要逐步推行清洁生产,建立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计划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环保计划工作,要经常了解和检查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对环保计划人员的培训,要认真作好环保计划各项指标的统计。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负责保证各项资金的落实;要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示范工程要深入现场调查。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计划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定期检查制度。铁道部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各铁路局、总公司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各铁路分局、工程局和工厂要根据上级要求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计划的检查要按职责分工进行。计划部门要负责环保资金落实的检查。
环保主管部门检查的内容要包括计划中各主要指标的完成、环保法规的执行、目标责任书的落实等内容。检查结果要通报所属各单位、并抄报上级计划和环保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计划实施半年报制度。半年报的内容包括年度环保计划中污染治理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应每年7月底前和翌年2月底前将半年和全年环境保护计划的检查结果报铁道部。铁道部将在翌年4月通报全路环保计划完成的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依据《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定期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铁路环保计划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2.在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中取得突出经验的;
3.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在完成环保计划(考核)指标和任务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4.在开展环境保护计划的培训,进行环保计划科学研究,提高环保计划管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敢于纠正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错误行为,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一条 凡有上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由主管机关对有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罚:
1.未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的;
2.虚报、瞒报和迟报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的;
3.未完成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监测计划任务的;
4.未能定期对环境保护计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计划目标和任务没有完成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要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一、怎样认定流氓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是对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的严重犯罪分子加重处刑的规定。
在刑法上,流氓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虽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财产受到损害,但它的本质特征是公然藐视法纪,以凶残、下流的手段破坏公共秩序,包括破坏公共场所的和社会公共生活的秩序。
刑法中列举的破坏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动,“情节恶劣”的,就构成流氓罪。
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进行破坏骚扰。
侮辱妇女,一般是指用淫秽下流的行为或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包括幼女)。
其他流氓活动,是指上面列举的流氓活动形式所不能包括的流氓犯罪行为。
二、怎样区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把流氓罪同一般流氓违法行为严格加以区别,而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流氓罪的罪与非罪界限的关键。
聚众斗殴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次数虽少,但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造成人身伤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
1.以打人取乐,随意殴打群众,或多次向人身、车辆、住宅抛投石块、污物等,造成后果,引起公愤的;
2.在城乡市场强拿硬要,欺行霸市,扰乱正常贸易活动,引起公愤的;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结伙哄抢、哄拿或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侮辱妇女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
1.追逐、堵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结伙、持械追逐、堵截妇女的;
2.在公共场所多次偷剪妇女的发辫、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或者在侮辱妇女时造成轻伤的;
3.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屡教不改的;
4.用淫秽行为或暴力、胁迫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多人,或人数虽少,后果严重的,以及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妇女引起公愤的。
其他流氓活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的,例如:
1.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青少年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或者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2.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包括聚众奸宿)危害严重的主犯、教唆犯和其他流氓成性、屡教不改者;
3.不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的;
4.以玩弄女性为目的,采取诱骗等手段奸淫妇女多人的;或者虽奸淫妇女人数较少,但造成严重后果的;
5.勾引男性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国人,与之搞两性关系,在社会上影响很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
凡构成流氓罪的,应依法予以刑事处分。对不构成流氓罪但有一般流氓违法行为的,或者犯流氓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分别情况,由主管部门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或者作其他处理。
三、怎样区分流氓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1.流氓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另见《关于当前审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2.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不应按流氓罪处理。其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流氓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有区别。煽惑群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这两种罪,依法只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兼犯其他罪行的流氓罪犯应如何定罪和处罚?
流氓罪犯兼犯杀人、重伤、抢劫、强奸和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等罪行的,应按数罪并罚惩处。
有的罪犯作案中的数个行为,不宜分别独立定罪,可按其中的主要的罪行从重处罚。例如:在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中造成他人轻伤,抢夺或毁坏小量财物的,就以流氓罪处罚。因小事寻衅而故意杀人的,就以杀人罪处罚。
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在办案中如何具体应用?
1.关于流氓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5月26日下发的高检发(研)12号《关于怎样认定和处理流氓集团的意见》执行。
2.“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或者“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
流氓罪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都可能发生“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况。携带凶器,是指携带匕首、刮刀等治安管制刀具和枪枝、铁棍、木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器械。对“情节严重”,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携带并使用凶器,已造成重伤、杀人等严重后果的,应与伤害罪、杀人罪并罚。虽未造成重伤、杀人后果,但情节严重的,如经常携带凶器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对群众造成严重威胁的,或者携带并使用凶器,致多人受轻伤的,可以单独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第一条第1项判处。
“进行流氓犯罪活动危害特别严重的”:一般是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进行各种流氓活动,民愤很大的;在集市、车站、码头、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或者闯入机关、学校、厂矿企业、部队营房、公民住宅,以及在公共车辆上大肆进行流氓活动,造成社会严重不安,引起群众强烈义愤的;用野蛮、残酷的手段侮辱、猥亵妇女,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对外国人或者勾结外国人进行流氓活动,政治影响极坏的;经常或大量传播淫秽物品,利用淫秽物品教唆青少年犯流氓罪或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社会危害性很大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1项的规定,对上述两种严重的流氓犯罪分子,都可以按照不同罪行,分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判处死刑。这个量刑幅度较宽,在判决时应根据具体案情区别对待,正确处刑,判处死刑的,要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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