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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2:27  浏览:84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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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财行〔2011〕2483号



各区县财政局、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加强法律援助补贴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二 ○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附件:

北京市法律援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行为,鼓励法律援助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对依据《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发放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括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复印费、误餐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基本费用。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向翻译人员支付的翻译费,应当列入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审核后,法律援助中心据实报销。

第四条 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接待来访、来电、网络等形式为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或者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条件的群众免费代书的,每个工作日补贴150元。

第五条 刑事案件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确定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补贴1200元;

(三)一审、二审、再审、自诉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为同一受援人提供刑事辩护同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第六条 民事诉讼案件,按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执行案件,每件补贴1000元。

为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为同一被害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同时代理刑事诉讼的,以相应案件补贴标准为基数,增加补贴20%。

第七条 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代理或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承办以下仲裁、诉讼、执行案件及非诉讼案件,以相应案件标准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一个受援人或者增加一件案件,增加补贴25%:

(一)在同一案件中,为两个以上受援人进行代理的;

(二)针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两个以上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决定合并审理、执行或仲裁的;

(三)第(一)、(二)项情形的案件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的。

第九条 行政诉讼案件或者国家赔偿案件按照审判阶段,每件补贴2000元。

第十条 同一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代理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自第二个阶段起按照相应补贴阶段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一)代理一个刑事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二)代理一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多个阶段的;

(三)代理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后再办理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案件的。

第十一条 承办的法律援助事务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取证等情形的,应当先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办理。对确需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并经法律援助中心同意的,对于异地办案产生的费用,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报销,并在社会律师办案补贴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实施法律援助的;

(二)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三)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或其他有关机构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为严重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五)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要求,或经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六)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予支付补贴;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援助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照本办法相应补贴标准的50%支付补贴:

(一)因受援人具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中心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承办的民事诉讼案件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三)人民法院对受援人再审申请裁定予以驳回的。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全市范围执行。对于预算支出安排较困难的区县,可以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并在2013年前达到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报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后,本市消费者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进行执行情况评估,适当调整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执行之前法律援助中心已经指派的案件,按照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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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0〕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改善广大市民居住条件,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坚持“租、售、改”三位一体方针和“六房并举”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租赁房、危改房和人才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加快实现拆迁安置房“房等人”目标,解决两个“夹心层”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主城区2010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50 万平方米,竣工 50 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房5万平方米;开工建设拆迁安置房400万平方米,竣工 300 万平方米;建设经济租赁房(含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9万平方米)42万平方米;开工建设人才专项用房50万平方米;完成180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扫尾项目;通过收购、定向采购存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地和配套建设力度。确保主城区2010年经济适用房供地500亩,经济租赁房供地200亩,人才专项用房供地500亩,拆迁安置房供地2300亩。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建配套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加快萧山区和余杭区两个两平方公里大型居住区的规划选
址和土地前期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代建制,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企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专项用房的建设。
  (四)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放宽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研究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鼓励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置条件的住户直接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的准入条件,对低保标准 2.5 倍(含)以下的住房困难家
庭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推进经济租赁房配租工作,尽力解决“两个夹心层”住房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积极争取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财政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二、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
  (六)支持自住型住房需求。在市区首次购买 140 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七)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在市区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出售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3%的购房补贴。
  (八)因房屋拆迁(含危旧房改造)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市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超过货币补偿款部分1.3%的购房补贴。
  (九)上述住房消费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二手住房以产权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上述购房补贴政策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三、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十)继续执行购房入户政策。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杭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上城区、钱江新城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含)以上,或在下城区、西湖区、江干区、拱墅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含)以上,或在杭州经济开发区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60万元(含)以上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 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杭州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6号)规定执行。
  (十一)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 50万元。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 6 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 60 岁、女 55 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比照首次执行。对以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对职工及其配偶因偿还住房贷款、支付房租等原因需提取公积金的,放宽每年提取的次数限制,继续推行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允许杭州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由杭州公积金中心给予公积金贷款利息 30%的补贴,补贴期限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止。
  (十二)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十三)继续执行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的政策。
  (十四)继续暂停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
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收费。
  四、继续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十五)继续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做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十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可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或月)预缴,年度清算。
  (十七)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八)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十九)支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营业税在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个人非住房出租用于经营所取得的收入,经房屋所在地税务部门批准,其房产税按现行税率减免30%。
  (二十)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并购联合,引进投资、管理和品牌,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小套型、中低价位住宅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为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二十一)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相关优惠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享
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二十二)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08〕
18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省涉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3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级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168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取消、暂停征收项目和降低征收标准项目落实到位。
  (二十三)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予以查处。
  (二十四)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六)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二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开发企业违规囤地、捂盘惜售、虚假广告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同时废止。
  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



《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业经2011年12月27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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