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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李长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24:16  浏览:9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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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工荒”问题法律研究

李长健[1] 辛晨[2]


摘 要:我国一向被认为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却出人意料地大范围出现”民工荒“,“民工荒”现象已经成为危及当代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关键问题。“民工荒”问题需要从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特别需要在法学视野下对“民工荒”问题进行研究。以利益为理论基点,在对“民工荒”现象有所诠释的基础上,剖析了“民工荒”现象出现的成因,并构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民工荒 权益荒 制度荒 利益参与 利益和谐 社会责任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使旧体制下长期以隐性状态存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显性化。乡镇企业的崛起、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小城镇的兴起,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就业场所。“民工潮”因此一浪高过一浪,农民工被视为廉价而丰富的资源优势,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然而,自从2004年春季以来,我国东南沿海的部分企业突然遭遇了用工难的困境,有的甚至找不到工,这一现象被称之为“民工荒”。 昔日门庭若市的招工现场,如今己是门可罗雀。“民工潮”向“民工荒”的转变事实上向人们发出了这样一个警告:中国大陆廉价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逐步消亡。如今,农民工的短缺使得企业老板和政府官员第一次深刻理解劳动力作为一种稀缺资源的价值。“民工荒”现象暴露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众多的深层次矛盾,是值得我们深思和忧虑的。
一、利益逻辑——“民工荒”现象的多维度考量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利益格局也在逐步显现分化,出现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各种利益矛盾随之增多。利益的追逐是“民工荒”现象凸现的根源,我们通过对利益参与、利益发展与利益和谐的逻辑进路来解读“民工荒”现象之所以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参与:分析“民工荒”现象的制度性起点
农民工是中国重要的政治力、经济力、文化力,是现代城市建设的主体力量和直接受益者,自身需求决定了他们对利益得失的敏锐感和关注度。只有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真正树立其主体地位,切实保护和落实各项权利,城市现代化建设才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但是对于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和盲目性,城市居民倍感就业、发展资源等方面的竞争压力,因而对其采取排斥的歧视态度和实施刚性的限制制度,加深了彼此间不可逾越的鸿沟,使作为建设主力军的农民工不但没有享受到时代进步的增量利益,反而成为社会改革的牺牲者,甚至连原有的“利益底线”都难以保全,社会演变出现了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和争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与矛盾。
从本质来说,农民工进城的过程即社会融入的过程,也就是在城市中实现利益参与的过程。农民工外出的目的性和流入地居留的稳定性的加深驱使农民工形成主动参与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行动。另一方面,“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他的效益都受到其他个体行动的影响”。[1]我国在经历了近三十年改革开放之后,城市居民与农民工在利益维度相互交融,城市居民日渐意识到农民工的努力和奉献,双方的对立情绪得到缓和,各种因素的综合反应使得建立一种相互包容、相互合作的互补性利益参与成为可能。建立利益参与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平台,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和谐利益表达,最重要的是形成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相对均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制度化安排,防范与化解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二)利益和谐:分析“民工荒”现象的功能性起点
利益关系是任何社会关系的核心关系,要实现各个阶层关系的和谐,其实质是实现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和谐。[2]不可否认,有利益就有利益冲突。在我国目前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死结”难解、利益碰撞激烈,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农民工的无序流动对城市的物质供应、社会治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城市居民予以“利益让渡”,对此他们又会谋求各种手段对农民工进行盘剥和压榨,污名化过程就是其中之一,即一个群体将人性低劣部分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的过程,本质上这完全是两个群体之间特定权力关系的结果。脏、乱、差等“劣等人性”就这样被堂而皇之的强加在农民工群体之上。在城乡差距显著的引导下,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缺乏认同感、责任感加之个人法律意识淡薄、素质低下,屡屡受挫的农民工自然会滋生出反社会的心态,利益失衡逐步加重,两大群体的社会位置趋于固化。城市居民和农民工这两大利益群体由隐变显,利益冲突有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突出,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疏导防范,将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必然带来或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整体的利益问题。[3]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大家的利益彼此交织在一起,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内,要么相互合作、彼此协调使大家最终都得到更大的利益,要么各顾自己、互不相让最终使大家都受到一部分损失。建设和谐新社会自然推动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反之实现利益和谐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利益发展:分析“民工荒”现象的认同性起点
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着的,利益的实现过程也是动态的推进。利益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包括存量利益的增加和增量利益的发展,当前利益的实现和长远利益的期待。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但考虑到在利益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的差异,同时结合我国发展的现状,强调在利益实现过程中既要相互兼顾又要突出重点,即高度重视利益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对增量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侧重与追求。发展权作为人类社会的第三代人权,不管是从理论渊源还是从发展过程来看,其核心是要保障各个利益阶层和谐共处、共同发展。随着农民工进城的普及化和城市资源的相对短缺,农民工利益获得的门槛限制也变得更加苛刻。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最大需求就在于经济利益的满足,但并不是付出了劳动就能获得较为丰厚的收入,多数从事低层工作的农民工只能领取基本满足自身温饱需求的收入,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作为存量利益、当前利益的经济利益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满足,那就更不用说农民工发展利益的实现。相反,城市居民却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实现了利益的持续发展,使本身就在起跑线落后的农民工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利益冲突也因此更为凸显,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累文所说的那样:“无论我们注重群体生活的什么部分,不管我们是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政策,还是经济生活,……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复杂的利益冲突网。”[4]要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各个阶层的和谐发展,我们有义务而且有责任重视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发展,明确发展权实现各个阶层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期待对原有的利益制度进行重新调整,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重新定位。
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终取向,赋予俄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所有社会活动全过程的指向性和生命力。基于寻求脱贫致富的经济利益冲动和个人更好发展机会的精神利益冲动,农民工离开了自己贫寒但温馨的家园,成为城市里的陌生人。但正是由于农民工利益满足程度的低下,“民工荒”现象的产生才不可避免。只有通过各利益阶层不同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的协调,实现不同主体的全面、持续发展,“民工荒”问题的解决才能取得实质性的突破。
二、实然厘定——“民工荒”现象的成因剖析
对于“民工荒”问题的成因探讨,仅从表面上对其问题的出现原因进行分析是不够的,我们要以法律人的眼光从深层次上对其进行挖掘。追根溯源,制度的构建和权益的保护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存在的条件,在某种意义也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因而,从制度和权益两方面明晰“民工荒”问题,才能从实质上分析得出这个现象出现的原因,从而为相应的对策构建奠定厚实的基础。
(一)“制度荒”:导致“民工荒”现象的根本原因
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5]因此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否是特定团体利益能否得到确切保障的必要条件。社会对进城民工的歧视, 各种对农村劳动力户籍、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发展等制度规定得不健全成为农民工流动的障碍。在现行制度的不利设计下, 农民工流动的道路必然会曲折坎坷。
第一,“户籍制度荒”:凝固城乡二元结构。户籍管理制度是在20 世纪50 年代中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户籍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其与时代发展的不协调和矛盾逐步显现出来。首先,不同的户口类别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城市职工凭借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福利,而农民工则不能获得。其次,农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产品,而且还得向城市管理部门支付名目繁多的费用。再次,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市民优先就业,往往限制农民工就业的行业,使他们只能就业于一些脏、乱、差的行业。总之,户籍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区别规定,导致了农民工生活以及就业成本增加,使得农民工的进城渠道与机会大为减少。同时这也更加重了城市居民的优越感,排农、厌农情绪过度泛滥,城乡融合速度进展缓慢。
第二,“社保制度荒”:制约农民工合理流动。长期以来,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具有过度强调经济增长的嗜好。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将导致企业成本的提高和利润的减少,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业往往以忽视甚至牺牲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实与监督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劳资关系恶化、招工难现象日益加剧。同时,在医疗、生育、养老和子女上学等问题上,社会保障的欠缺不仅加大了农民工的生活开支和就业风险,随之还为城市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也很落后,传统“养儿防老”的家庭养老模式仍占主导地位。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现象的日益普遍,为了赡养和照顾老人,许多农民工不得不放弃外出打工的机会,“后顾之忧”将牵制着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总之,农民工的流动与就业已经越来越理性化,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否在农民工择业中占的比重逐渐加大。
第三,教育培训发展制度:限制农民工发展潜力。“民工荒”其实并不是简单的招工难问题,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在一个劳动资源如此丰富的人口大国出现劳动力“荒”,是令人难以置信的。现在我国城乡剩余劳动力约在1.5亿左右,其中大部分在农村。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正处于工业化中期向后期转变的时期,技术含量高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将扮演经济增长领头羊的角色。目前出现的“民工荒”更多的是短期性、局部性和产业结构性的问题,农民工综合素质的低下难以符合现在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产业结构升级对民工技能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的“民工荒”实质来说还是“技工荒”。对于这问题大多数农民工在找工作当中已有了清醒地认识,许多打工者愿意接受相应的岗前培训,但目前培训机构多长期培训,课程多而且针对性不强,同时高学费超出了普通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由此可知,“民工荒”问题还是得不到彻底解决。培植、挖掘、开发和利用当地现有劳动力资源,培养长期稳定的劳动力队伍,克服劳动力的盲目流动,成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当务之急。
(二)“权益荒”:导致“民工荒”现象的直接原因
人作为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其具有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如果城市政府和企业只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自然属性,把其简单地当作资源来利用,相反没有看到其社会属性,这必然会导致权益的缺失、保护的不利。“权益荒”的出现进一步导致了任意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现象的出现,随之而来伴随的将是“民工荒”问题的普遍化。
第一,“劳动报酬荒”:报酬较低,欠薪严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是为了获取较高的收入。当他们迁移的成本及所获得的实际收益接近甚至大于预期收入时, “民工潮”自然会退却。目前来说,我国农民工工资水平一直偏低, 相对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资以及沿海发达地区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增长速度其增长是十分缓慢, 十几年的变化几乎微乎其微。与此同时, 城市物价水平不断高涨,尤其是城市的房价不断飙升,农民工工资水平与城市消费水平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合理。因此,农民辛苦劳作赚的钱还不够负担自身的生活费用,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此外,在当前中央农村政策的改革与落实的情况下,粮食价格得到提高,农业税收已经被取消,农民的收入确实有了一定的提高。因此,进城打工的收入相对来说并不高,还赶不上在农村种地,所以许多青壮年农民又选择了务农种粮,或就近就业,这也是“民工荒”出现的原因之一。即便如此, 在城市的非正规部门就业中,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许多地区还相当严重。由于上述种种原因, 相当多的农民工只好选择离城回乡。
第二,“务工环境荒”:环境恶劣、条件低下。务工环境包括农民工的工作环境、居住环境、卫生环境等等。农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里被边缘化,受歧视,不能融入城市主流,他们大都就业于城市的非正规部门, 这些部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大多比较差。例如, 用工单位经常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 却不发放加班费;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 劳动设施简陋, 却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和职业病、工伤保险等保障等方面的困难。目前,我国每天生产事故导致的死亡数目平均高达300多人,一年要死掉十几万人,伤残几百万人。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平均死亡率大约为1.5%,伤残率大约为5%。各种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特别规定使得广大民工日益感受到歧视和排斥。随着以人为本的理念的深入, 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打工生活的压力,人格尊严得不到最起码的尊重、业余生活的单调和贫乏、合法权益屡屡被侵犯等也让许多农民工对城市生活的向往逐渐冷却。
第三,“维权机构荒”:机构缺失、组织“虚置”。在我国,农民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对于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工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代表农民工?谁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协会,就连私营企业住都有自己的协会,并且做得很成功,而9亿多农民却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6],更不用说农民工了。例如在目前,城市职业中介机构的市场秩序非常混乱,对于进城的民工来说,花费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往往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然而对此却没有一个相关机构和团体来为农民工提供相应信息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应迅速建立专门机构和相关团体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三、实践回应——“民工荒”问题解决的制度建构
“民工荒”现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问题,受经济、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响,同时随着环境的演变又被赋予新的内容,“民工荒”问题是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尽管如此,我们仍应以法律为视角,基于相关法学理论,结合我国“民工荒”现象的实际情况,对当前及预期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建构,以期能够对“民工荒”问题予以适当的回应。
(一)推进制度改革,加速城乡融合
制度用于抑制人类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它们总是带有某些针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人们正是根据这些规则来明确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从而形成采取怎样的行动更为合算的合理预期。“民工荒”现象的显现表明我国某些现行制度已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制度非均衡已逐步显现,强烈呼唤着相关制度的变迁与创新。
第一,正确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以人为本”突出以人为中心。康德在对“人即是目的”所作的表述中,精确地表达了这样的观点:“这样行动,无论是对你自己还是对其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人永远作为目的,决不仅仅当作手段。”因而,“以人为本”要求社会各界尊重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其可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成果、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推动户籍制度制度改革。时过境迁,户籍制度早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是必然的选择。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规定,确定以职业和居住地作为划分人口类型标准的新型户籍制度,加速证件化管理,允许公民自由的选择生活方式、生活地点以及工作的职业,逐渐淡化和消除城市户口背后所附着的利益,使农民与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实现农村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最终达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7]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作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趋式微的必然产物。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保护在于减少不公正、不平等和消除贫困,凸显以权利为基础促进发展,切实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各个部分内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很不现实,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建立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伤保障制度、社会救济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摆正政府位置,加强执法力度
著名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他确信,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8]特别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对人民利益负责是其首要职责。政府机构做出的不符合当地客观实际的决策,势必以伤害人民利益而告终。因而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未雨绸缪,对自己准确定位、适当决策,避免陷入尴尬局面的境地。
首先,明确政府在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地位。政府作为企业与农民工之间的桥梁,处于居中协调地位。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制定解决二者之间矛盾、冲突的最低标准和底线,促使其通过协商、谈判等和谐手段来解决二者之间的不和谐。当然,农民工相对于企业来说是个弱势群体,当他们之间还没有达到绝对的平等时,政府应采取向弱者倾斜的政策,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其次,政府应实现发展模式的转换。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走的仍是劳动密集型经济发展道路,“民工荒”问题的出现使我们不能再将剩余廉价劳动力作为吸引外资和本地企业发展的优势。政府应以“民工荒”问题的出现为契机,逐步强调并确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地位,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由劳动、资本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换,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政府应加大劳动执法监督力度。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9]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将变成一纸空文。因此,高度重视执法,也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将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对个别恶性违法违规案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于侵害民工权益的行为,将对其予以经济上的制裁与舆论上的压力。
(三)提升企业社会责任,完善治理结构
如体现在自然人身上的双重人格一样,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企业也同样体现着双重人格——“经济人”与“道德人”。企业作为一种道德共同体,在市场竞争活动中,不仅扮演者理性“经济人”角色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同时也扮演着理性“道德人”角色寻求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民工荒”问题的解决需要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一,企业道德责任的提升。按照休谟所分析的,“一个善良的动机是使一种行为成为善良的必要条件”。 [10]企业之所以会盲目为了经济效益,实施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根本上都是源于企业自律的失灵和企业诚信的缺失,是经营者道德责任感的弱化。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认真地对农民工权益负责任,是企业“天然”的义务和企业家应有的 “良心”,企业和企业家有责任善待、关爱农民工,本着平等并适当照顾弱势农民工利益的原则签定劳动合同,维护他们的权益。
第二,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作为企业的掌舵手,是企业各项活动意志的决策者和发布者,因此企业管理者素质的提高是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关键。目前企业在注册时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场所、公司名称等相关事项都有明确地认定规范制度,但却忽略了作为必备成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为了有效地对经营管理者的能力进行有效的评定,避免经营者的良莠不齐,我们应给经营者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即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可以为其选拔、激励、监督机制的形成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农民工在企业中一般居于弱势地位,缺乏主人翁意识,因此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变劳资关系力量对比成为当务之急。我国新《公司法》虽然设置了职工代表董事制度,但尚不完善,结合当前国情,我们应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雇用农民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农民工的人数底线,从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上保证农民工应有的发言权。同时为了保持农民工代表的独立性,避免依附或屈从于企业的压力,农民工代表应由全体职工选举产生,而不应由资方指定,并应规定资方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雇职工董事,从而有利于劳资双方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便于企业的长效发展。
(四)培养保护意识,提高自身素质
“民工荒”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中间层等各主体多方位的努力与改进,同时作为这个舞台上的主角——农民工自身不能仅仅出于被动的被保护状态,充分彻底解决“民工荒”问题不仅是农民工自身的权利,同时也可以理解为这是农民工自身对自己的“责任”,因此农民工应在社会各界的援助下,尽自己最大的能力、靠坚实的决心、采取各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在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工艺的变革都非常迅速的今天,邓小平指出:“劳动者只有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丰富的生产经验,先进的劳动技能,才能在现代化的生产中发挥更大的作用。”[11]因此,对于当前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农民工也应当有清醒的认识。“民工荒”问题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能型工人的缺失,是“有人没事干”和“有事没人干”两种现象的极端显现,这正是目前工作难度和劳工素质双重差异的结果,也是目前劳动力市场的真实写照。所以,农民工应当明确,当他们打道回家的时候,不仅意味着自己对“进城”的放弃,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意味着他们是被产业升级、技术发展和素质提高的浪潮淘汰了。民工“回流”,不是自动离弃造成的荒缺,而是被动淘汰后的黯然退出。只是在他们退出之后,高素质的、能满足现实需求的民工尚未及时补上。所以,“民工荒”应该是就业结构调整中的一次岗位震荡,是“结构荒”,是“伪民工荒”。因此,在充分认识“民工荒”实质的基础上,农民工应从自身做起,首先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切实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维权手段,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其次,农民工应以提高自身素质为最终目标。农民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参加各级机构和部门开办的培训机构,在提高自身文化素质的同时,更应提升自身的业务技能,不能满足于现状,在工作中不断通过学习来充实自己,为“民工荒”问题的解决构建强大的基础力量。
(五)设立中间层,缓和对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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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卫生部 交通部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1979年4月16日,卫生部、交通部

随着外贸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港口运输任务日益繁重,为加强卫生检疫管理,严防疫病传入,简化检查手续,减少船舶的非生产停泊时间。现参考国外的经验,试行船舶电讯卫生检疫,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电讯卫生检疫的条件:
1.国际航行的中外籍船舶,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
2.来自非染疫地区和港口。
3.在本航次上未发生过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4.具备有效的国际航行检疫证件。
二、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船舶,在抵港前24至36小时内,通过港务管理机关和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报告下列内容:
1.船名、国籍、船员和旅客人数、离开最后寄港的港名和日期,预计到港时间。
2.船上有无病人以及主要症状。
3.除鼠或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预防接种证书有否失效。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接到船舶要求电讯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在该船抵达港口四小时前,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情况用无线电话进行口头询问,并答复是否同意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仍需在检疫锚地实施进口检疫。
1.离开疫区后,抵达本港时尚未超过各该检疫传染病的潜伏期。
2.虽非来自疫区,但船上曾有或有呕吐、腹泻、皮疹、黄疸、高热、腹股沟、淋巴腺肿痛等疑似检疫传染病症状的病人。
3.船上有啮齿动物的反常死亡。
4.来自黄热病地方流行区未超过三十天者。
5.船上载有死因不明的尸体。
五、船舶在港停泊期间,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可随时检查或抽查船上的卫生情况,对不遵守检疫条例规定或有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时,虽经多次指出,仍不改善者,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金,直至终止船舶卫生证书的有效期。
六、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布,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传布的严重危险时,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按情节轻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分别给予警告、罚金,或者拘役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责任。
七、对要求获得卫生证书的船舶,可向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检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卫生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另行申请。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按船舶大小,收取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登轮检查手续费,签发船舶卫生证书时,收取证书费一百元。
八、本规定经批准后试行。

附件一: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的补充说明
一、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港口是否有疫,主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日内瓦出版的世界疫情周报内容为准,从宣布疫区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潜伏期。国际上规定和我国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共有六种,它们潜伏期为:
天 花:十四天 鼠 疫: 六天 霍 乱:五天
黄热病:六天 斑疹伤寒: 十四天 回归热:八天
二、从国外入境的船舶,在获得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的电讯检疫许可后,可以降下检疫信号,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船长应准备出示船舶卫生证书、除鼠或预除鼠证书、旅客和船员的预防接种证书;递交旅客和船员的名单各一份,除要求填报的单证以外,毋需填写航海健康申报书。检疫手续办完以后,按电讯检疫许可时间,由检疫人员发给船舶进口检疫证。
三、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在接到船舶要求电讯卫生检疫的电报后,如对其报告的内容已认为满意时,可立即通过港口管理部门或外轮代理公司转发许可电报或口头同意意见,以便使船舶及早做好进港准备。减少通话次数,精简手续。
四、如果某船舶在甲港获得电讯卫生检疫许可后,因故改靠国内其它港口时,电讯检疫许可继续有效,但船舶应将情况报告乙港的卫生检疫机关,以使在港内办理检疫手续。
五、为便于统一管理,国内任何一个港口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港口均同样有效。卫生证书的编号以三位数00一开始。各港口冠以不同的英文字母,以资识别,具体规定如下:
大 连 A 上 海 G 广 州 M
秦皇岛 B 宁 波 H 黄 埔 N
天 津 C 温 州 I 湛 江 O
烟 台 D 福 州 J 海 口 P
青 岛 E 厦 门 K 北 海 Q
连云港 F 汕 头 L 防 城 R
(船舶电讯卫生检疫将从六月一日起,先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六个港口开始试行)
六、对外籍船舶如其主动提出要求电讯检疫时,也可接受其申请,并告诉船方我国对船舶卫生的要求,在有足够时间作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商定登轮检查日期,签发的船舶卫生证书,在国内各港口均可通用。
七、各港口卫生检疫机关对已经签发或终止的船舶卫生证书的船名、国籍、签发或终止的日期,及时向各港口卫生检疫所通报,并报卫生部备案。(在试行期间通报只发至各试行电讯检疫的港口)
八、港口卫生检疫机关按船舶大小收取检查手续费。其收费标准是:净吨位在三千吨以下收一百元;在三千零一吨到五千吨收二百元;超过五千零一吨以上收三百元。船舶申请卫生检查,经判断为不合格者,必须在二周以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附件二: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说明
一、鼠患情况、无鼠得满分,基本无鼠得十分,少量鼠患可掌握在五分到十分之间,中等度鼠患最多得五分,大量鼠患时停止检查要求船舶蒸熏除鼠。否则不考虑发卫生证书、也不考虑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二、防鼠板要求直径七十公分,中孔十公分,这样的规格,每条船要有足够的数量,一般要求准备八块,如果在规格上、数量上都达到要求可给满分。否则就给予适当扣分。
三、捕鼠器指鼠笼和捕鼠板等捕鼠工具,杀鼠剂指毒饵一类的药品,只要求具备,数量可根据各船的具体鼠患程度而定,不作规定。
四、病媒昆虫包括蚊、蝇、臭虫、蟑螂、蚤虱等这一类与人类健康有关的昆虫,具体可划分为小量、中量和大量,按程度轻重扣分。杀虫剂不规定种类,主要能杀灭上述昆虫就算符合要求。
五、厨房卫生主要指地面、炊具、橱柜等方面的清洁状况,也包括剩余饭菜的收集容器的卫生情况;食品保藏冰箱的有效冷度必须在零下五至十度,没有腐败变质的食品;食具卫生是盆、筷、碗、碟、刀、叉等有否消毒制度;炊事员厨工的个人卫生包括有无定期的体格检查,如有慢性带菌疾病如伤寒、痢疾、肝炎等不适宜担任炊事员工作的人有否调离。厨房工作人员是否穿着清洁工作服,勤理发、剪指甲,不在烹调时吸烟,不用手接触直接食用的食品,有无便后洗手的习惯。
六、船上隔离医院是否被占用或作为船员宿舍、仓库。能随时启用的得满分,兼作别用的扣分,不能住病人的全扣分。急救设备指的是担架、夹板和急救药品、敷料,消毒药品指的是一旦发生疑似传染病时作为厕所和地面消毒的药品,不限数量和种类。
七、在船舶整个整洁程度的考虑中,重点是有盖垃圾箱和厕所卫生,垃圾桶要有盖,防止招致苍蝇,不散发臭气,有桶无盖,有盖不用都要扣分。厕所卫生包括全船所有厕所,重点是公用厕所,一定要有专人负责,没有臭气,地面清洁为三项基本要求,具体可分为良好、一般、差三种类型,一般的扣五分,差的可扣五分到十分,良好的得满分。
八、船舶卫生检查,总的评分以八十分为合格,发给船舶卫生证书,不及格要提出改进意见,以便创造条件,再次申请。但二次申请的间隔时间至少需要二周。
船舶卫生检查评分卡
船 名: 国 籍: 编 号:
净吨位: 船 型: 检查日期:
----------------------------------------------------------------------
|序 号| 检查内容 |标准|评分|序 号| 检查内容 |标准|评分|
|------|------------|----|----|------|------------|----|----|
| 1 |鼠患情况 |15| | 8 |厨工个人卫生|5 | |
|------|------------|----|----|------|------------|----|----|
| 2 |防鼠板 |10| | 9 |厨房卫生 |5 | |
|------|------------|----|----|------|------------|----|----|
| 3 |捕鼠器杀鼠剂|5 | |10 |隔离病室 |5 | |
|------|------------|----|----|------|------------|----|----|
| 4 |病媒昆虫 |10| |11 |急救设备 |5 | |
|------|------------|----|----|------|------------|----|----|
| 5 |杀虫剂 |5 | |12 |消毒药品 |5 | |
|------|------------|----|----|------|------------|----|----|
| 6 |食品保藏 |5 | |13 |有盖垃圾箱 |10| |
|------|------------|----|----|------|------------|----|----|
| 7 |食具卫生 |5 | |14 |厕所卫生 |10| |
----------------------------------------------------------------------
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检疫所
国境卫生检疫人员签字:


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人民政府四届(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省政府、地区行署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国家法制统一原则,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三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决策,不得提交部门领导签发。但对突发事件的决策除外。

第四条 毕节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乡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做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政策及重大活动;

(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及特殊土地出让;

(四)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资金安排(含潜在需由财政承担资金责任的项目)、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处置重大或重要国有资产;

(五)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城区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提起需要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十)其它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对决定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审查工作,同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一)该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该行政决策施行的备选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类似情形的外地做法;

(四)与该行政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五)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六)重大行政决策拟定的单位法制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

(七)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补齐;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市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的时间内提交。

重大行政决策拟定单位按本制度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制机构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开展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八条 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

(一)凡属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紧急、特殊情况除外),应于集体决策至少前三十日,由领导批转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

(二)法制机构合法性论证后,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依据,报本级政府、部门领导并备案存档。

(三)对法制机构认定为违法的事项,不能列入政府及部门决策的会议议题。对于法制机构依法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充分吸纳,服从法制机构的论证意见。

(四)集体决策后需印发会议纪要或文件的,应先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把关后,再按程序审核审批。

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查中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适当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与国家、省、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WTO原则;

(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

(四)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决策的问题。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可以开展下列工作:

(一)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可以外出进行考察;

(二)收集有关资料;

(三)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协调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进行法律咨询或者或技术论证。

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时,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毕节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刊载。

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过程中的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召集和主持,并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范围确定会议规模和参会单位。

第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就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的情况作说明。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未采纳法律审查意见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毕节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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