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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辨析/孙随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17:08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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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辨析

孙随勤


  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房地产实践证实,其所划定房地产基本原则事务所准确房地产,婚姻关夫妻、家庭成员间房地产权利和义务房地产划定也事务所可行房地产。跟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改革开放房地产深入,市场经济和社会房地产发展,人们房地产思惟观念发生了一定房地产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泛起了一些新题目,婚姻必要总结1980年《婚姻法》房地产实施经验,针对存在房地产题目,作出修正。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笔者以为,修正后房地产《婚姻法》就1980年《婚姻法》来说一个显著房地产提高在于增设了无效婚姻轨制。那么什么事务所无效婚姻轨制?它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首先,上海律师事务所们来看一则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案例。



  原告吴某(1982年4月出生)与被告李某(1979年5月出生)于1999年4月经人先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0月,吴某房地产父亲在其春秋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购得假身份证一张,吴某、李某凭此假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随后,两人于2003年11月生一男孩。婚后,因吴某与单位同事刘某保持暧昧关系直至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吴某于2004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申请撤诉,但被法院裁定驳回。同年7月,人民法院以为本案事实清晰,吴某不到法定婚龄,利用伪造身份证骗取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之划定,一审终审,判决宣告原被告之婚姻为无效婚姻,予以解除。



  由本案例中可以看出,无效婚姻轨制主要事务所针对违法婚姻而设立房地产一项轨制,主要目房地产在于杜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婚姻泛起,保障社会正常秩序,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立法发展房地产提高。但事务所,本案例中上海律师事务所们也可以发现一些题目,如不到法定婚龄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达到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房地产程度;吴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律师与李某房地产婚姻事务所否仍旧无效;吴某与刘某房地产以夫妻名义同居糊口房地产行为事务所否构成重婚行为等等,要解决这些题目,上海律师事务所们首先需从无效婚姻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建立和发展说起。



  所谓无效婚姻(Void Marriage),即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婚姻,事务所指男女两性房地产结合因违背了法律划定房地产结婚要件而不具婚姻法律效力房地产一种违法婚姻形式。无效婚姻轨制发源于古巴比伦王国房地产《汉穆拉比法典》1,其划定事先不决婚约而结婚者,其婚姻无效。到了近现代,各国立法都婚姻关于无效婚姻房地产划定,如:1970年美国州法律全国同一委员会通过房地产《同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房地产第207-209条划定了婚姻无效轨制房地产主要方面;1971年,英国颁布了《婚姻无效法》(the Nullity of Marriage Act 1971),对长期以来教会法庭婚姻关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律,作了全面改革,1973年又颁布了《婚姻诉讼法》(Matrimonial Causes Act 1973),事务所目前英国法院处理婚姻无效案件房地产法律依据;此外,意大利、俄罗斯、日本、瑞士、菲律宾等国都对无效婚姻作了划定。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发展比之国外立法相对落后。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与1980年《婚姻法》均未明文划定无效婚姻轨制。19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题目房地产意见》(修正稿)首次提到无效婚姻,指出应"公布重婚关系无效"。而86年3月15日房地产《婚姻登记办法》中划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婚姻违背婚姻法房地产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应公布该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房地产结婚证,并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房地产,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4年房地产《婚姻登记治理条例》中虽初步确立起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但其划定婚姻无效也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并宣告,而无法院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划定。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宣告婚姻无效房地产申请都不予受理,而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房地产若干意见》房地产划定,将一些不正当房地产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房地产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事务所否破裂房地产尺度,导致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将涉及无效婚姻房地产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不直接公布其无效。从若干年来房地产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立法模式无疑事务所极为不科学房地产:当事人对婚姻无效房地产题目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哀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做出处理;而实际上婚姻登记机关却仅婚姻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审查房地产能力,对于婚姻房地产实体题目则显得能力不足。所以这种立法不能婚姻效房地产制裁无效婚姻房地产过错方,也不利于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和子女房地产正当权益。



  2001年《婚姻法》在总结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司法实践和鉴戒提高前辈国家相关立法经验房地产基础上,结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房地产实际情况新增了无效婚姻轨制,从而在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中正式确立起了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房地产巨大提高。从《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房地产划定可以看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无效婚姻轨制采取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轨制并行房地产双制度结构。同时,修定亲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房地产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题目做出了划定。并且在2001年《婚姻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又接踵出台若干相关司法解释对哀求婚姻无效、可撤销房地产主体范围、合用程序等也做出划定使婚姻无效轨制更加系统、完善。



  但同时上海律师事务所们应该留意到固然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吸取了民法轨制房地产精髓,也鉴戒了国外婚姻关这方面立法房地产经验,但因为立法时缺乏对无效婚姻轨制长期房地产司法实践经验,所以存在着不少房地产缺陷与不足。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见立法思惟与实际情况分歧房地产情况。就本案例来说,便婚姻几个题目值得探讨。



  一、无效婚姻轨制房地产范围不够全面



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列举了:1、未达到法定婚龄房地产;2、重婚房地产;3、婚姻禁止结婚房地产支属关系房地产(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房地产旁系血亲);4、当事人患婚姻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房地产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房地产情形作为婚姻无效房地产原因,但实践中违法婚姻房地产情形还良多,例如,上述案例中假如吴某不事务所由于不到法定春秋而制作假身份证骗取结婚证,而事务所其律师结婚登记中违背结婚程序,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房地产行为或目前泛起房地产同性恋婚姻等,笔者以为,也都应认定为无效婚姻。另外,相称一部门观点也以为,目前增加无效婚姻房地产法定情形事务所必要房地产。所以婚姻无效房地产法定情形中还应增加一项概括性房地产划定以囊括现实糊口中其律师可能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即增加"其律师导致婚姻无效房地产情形房地产"作为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五项划定,以使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无效婚姻轨制"范围更加全面。



二、本案中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关系已被人民法院确以为无效婚姻,说明吴某至始不受与李某房地产婚姻约束,吴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不事务所重婚,吴某也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观点以为,吴某与李某房地产结婚登记,在被婚姻关机关确认无效前,吴某应受其约束,吴某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划定:"婚姻配偶而重婚房地产,或者明知律师人婚姻配偶而与之结婚房地产,处二年以下婚姻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划定,吴某事务所否构成重婚罪,主要事务所看吴某与李某以夫妻名义公然同居时,李某事务所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也就事务所说,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假如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构成重婚罪;假如不发生法律效力,刘某就不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吴某不构成重婚罪。



  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事务所否发生法律效力?首先应该留意房地产事务所无效婚姻包括当然无效房地产婚姻与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当然无效婚姻无须经由法院宣告婚姻即为无效,宣告无效房地产婚姻必需经由法院宣告才能确定其无效,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为自始无效。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指出,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可见上海律师事务所国采用房地产事务所宣告无效婚姻而不事务所当然无效婚姻。所以吴某与李某房地产婚姻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前事务所不能确认其无效房地产,故应以为其婚姻效。其次,要看婚姻登记房地产性质。婚姻登记事务所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房地产结婚行为予以认可,事务所一种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书房地产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婚姻确定力和拘束力房地产特点,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对相对人具婚姻约束力,相对人必需遵守和听从2。行政行为这一特点,说明婚姻登记机关准许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并颁发结婚证,在没婚姻被婚姻关部分依法确认无效前,事务所发生法律效力房地产,对吴某与李某具婚姻约束力,从法律角度上讲,李某就事务所吴某房地产配偶。另外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婚姻法划定房地产无效婚姻轨制事务所一种民事法律轨制,它只划定了婚姻无效之后房地产民事法律后果,调整房地产事务所当事人之间房地产身份关系,无效婚姻仅对当事人来讲,双方自始不具婚姻夫妻身份。而上海律师事务所国刑法划定房地产重婚罪,侵犯房地产客体事务所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所以,吴某与李某婚姻在被婚姻关部分确认无效前,又与刘某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务所对上海律师事务所国一夫一妻房地产婚姻轨制房地产公开挑战,属于重婚,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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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4]85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嘉政发〔2002〕96号)自2003年1月1日试行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反映出不完善之处。为建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根据试行情况,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正式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本级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市经贸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
  市、区农业经济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检疫以及生猪养殖过程中的防疫和使用有害物质(“盐酸克仑特罗”等,下同)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区两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防疫、检疫工作。
  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监测由经省级质量技监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负责。监测的范围包括:生猪产地检测、生猪宰前监督检测和市场监测。
  市工商、卫生、环保、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和产品销售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机构根据上级要求,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宰前检测等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本辖区工作负责。
  第五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由市场举办者(业主)与经营者签订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按民事约定的方式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并对生猪产品销售建立档案,实行质量信用公告制度。

  第二章 屠宰管理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布局合理、方便流通、消除污染、便于管理的原则以及符合食品卫生、动物防疫、有害物质检测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除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盐酸克伦特罗试纸条检测条件,并确定专职检测人员。
  已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市经贸委组织农业经济、卫生、工商、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限期整顿和改进,使之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必须符合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向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后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开业前必须依法领取动物防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办以经营为目的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拒绝为生猪产品经营户提供屠宰服务。
  生猪屠宰项目审核及项目验收的规范程序由市经贸委另行制订公布。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具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动物检疫和宰后动物产品检疫。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未经有害物质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已经屠宰的必须在经贸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的部位、方法和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害物质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并签发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经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宰杀,具体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有害物质检测、肉品品质检验或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包括:
  (一)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二)消毒制度;
  (三)检测、检验制度;
  (四)生猪进厂(场)和生猪产品出厂(场)登记制度。

  第三章 生猪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本地和外地企业的产品应实行同一管理模式,不得采取歧视性政策限制外地产品进入。进入市区及镇市场(农贸市场、零售店、用肉单位)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条件,由市场举办者(业主)按照“条件审核,品牌供应,不合格淘汰”的办法,规范场内生猪产品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生猪产品的超市、批发市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肉品储藏间和冷藏设备;
  (二)营业间与储藏间的墙壁、地面符合卫生要求,便于清洗消毒;
  (三)有专用的销售柜台和防蝇、防尘、洗涤、消毒及排水设施;
  (四)有健全的肉品卫生销售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 市场(零售店)举办者(业主)对场(店)内经销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负有管理的职责,应建立以下质量安全制度:
  (一)巡查制度。确定专门人员,检查生猪产品销售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证、物、日期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准入市场销售,对各类有效证明要妥善保管。发现经营户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除应及时阻止和责令改正外,还应根据违法活动的性质,分别向工商、卫生、农业经济、质量技监、经贸、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报告,由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二)档案制度。对每个生猪产品经营户的进货来源、销售去向进行记录。
  (三)销售责任制度。市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场内各生猪产品经营户签订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
  (四)质量信用公告制度。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场内各生猪产品经营户的失信行为以及守信行为进行登记,并及时在市场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经营业务的,必须具有从事生猪及生猪产品购销资格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和技术服务等相关业务的经验,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有固定的生猪养殖基地或签约的养殖大户,有一定的市场供应能力;
  (三)企业应建立健全肉品品质和安全保证体系;
  (四)生猪及生猪产品要有确定的肉品品牌。
  第十六条 销售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和生猪产品加工单位等用肉单位的肉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制度;建立生猪产品采购登记制度,注明生猪产品来源,并附贴检疫、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加工病害、注水、变质、有毒有害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鲜肉专用车,持有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上应盖有检疫、检验合格标志;肉品必须悬挂于车厢内,不得敞运。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生猪屠宰管理实行联合执法的方式,即由市经贸委牵头,市农业经济、工商、卫生、物价、税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组;建立市、区、镇三级执法网络,在市、区、镇三级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有关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贸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出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签发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二)拒绝为生猪产品经营户提供屠宰服务的。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贸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整顿和改进;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市卫生、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牛、羊的屠宰和牛、羊产品销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失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0〕7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上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深圳市是我国的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9〕56号)精神,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深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深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科学引导城市空间布局。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95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以中心城区为核心,完善城市功能,形成“三轴两带多中心”的轴带组团结构。加强对沿海发展带的规划和引导,严格控制围海造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妥善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11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89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深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深圳与香港的联系,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减少能源消耗。建立安全畅通的人行及自行车交通系统,完善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潮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内伶仃—福田等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保护好东部滨海生态资源。加强对大鹏所城等文物保护单位和见证特区发展历程的各类历史建筑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深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深圳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深圳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深圳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深圳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有关内容。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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