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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林青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8:08  浏览:8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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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会稳定工作 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林青旺 林书设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总结十三年十条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坚持 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强调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视团结,倍加维护稳定。当前,我县政治稳定,治安安定,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然而,我们的工作总是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在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稳定工作越来越重视,社会各界对社会稳定工作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加深、政法机关的执法环境和物质保障得到不断改善的同时,受国际环境和国内社会生活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影响,社会稳定形势仍然严峻,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从我县的情况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边界、山林、矿产资源等纠纷隐患仍然存在,我县与二地(市)七县(市)区毗邻,边界等纠纷由来已久,这些纠纷都牵涉当地群众的利益,有的是宗族的利益,特别是广平与沙县湖源、济阳与德化阳山的墓地、矿产纠纷,有历史的原因,牵涉面广、彻底处置难度大,在市、县、乡(镇)的共同努力下,虽经几次调处,但纠纷隐患依然存在,影响边界的安定稳定。
2、“六合彩”赌博问题。现在蔓延的“六合彩”属香港“六合彩”的非法外围彩,2000年10月份左右,从龙岩地区、漳州地区的部分县市传入我县毗邻乡镇,呈几何数蔓延。目前,“六合彩”已蔓延我县各个角落,大部分乡镇村30%以上的农民参与,企业厂矿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也时有参与,据初步统计,全县约有五万余人参与“六合彩”,每逢星期二、四开奖日,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资金在流动,男女老少共探玄机,干部群众齐上阵绑“马脚”,小灵通等通讯工具打爆,兑奖场所人头赞动,呈现一片“六合彩”繁荣景象。因“六合彩”倾家荡产的有之,走上犯罪道路的有之,一旦控制不力,不但影响我县经济发展,而且直接影响我县政治安定稳定。
3、政策与群众利益分配问题。在当前不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之际,一些农民的短期和眼前利益受到影响,如果处置不当,将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群体性上访问题。如我县殡仪馆建设用地引发群体性上访和文江乡朱坂村铅锌矿的纠纷。其引发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此类问题将加突出,而且处置难度进一步加大。
4、群众认识的误区等问题。有的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法律的认识不足,甚至存在误区,有的是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是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如我县城区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载客问题,城区交通安全整治中摩托车戴头盔问题,福塘部分村民与交警就违章处理问题引发的纠纷等。
5、邪教问题。我县“法轮功”活动虽没有出现反弹,但外地“法轮功”组织仍然不时向我县发送反动宣传材料,极个别顽固分子思想完全转化工作难度大,“呼喊派”等邪教在农村家庭里活动仍然存在,宗教中的非法活动仍不容忽视。
6、社会治安问题。虽然“严打”整治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社会治安有所好转,但由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复杂性,我们不可估计 过高。当前刑事案件依然多发,不少逃犯还未抓获,尤其是抢劫、盗窃、诈骗等侵财案件居高不下,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增多。
7、政法工作存在不少薄弱环节,还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政法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对社会消极因素的控制力不强,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不高,还存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工作搞花架子,短期行为多,措施不够落实,往往习惯于用旧思维旧套路来解决新情况新问题,遇事推诿扯皮,装备落后,科技含量偏低等,都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初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群众,调查了解各类矛盾纠纷产生、发展的原因,做好排查调处,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确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具体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在工作部署上突出求“稳”。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把落实基层责任放在突出位置。强化“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政治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发现和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能力,确实做到“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看好自家门,搞好自己的小环境”。同时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和形势教育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护社会稳定意识,自觉维护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加大重点整治工作力度,什么犯罪严重,就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的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哪里。今年,文江乡朱坂村被列为省、市重点整治村,均溪镇福塘村、梅山乡郭井村被列为县定重点整治村。各乡镇也要确定1至2个重点整治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确实把重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在工作思路上开拓求“新”。各级各部门要树立信心,抓住机遇,奋力开拓,加大自身改革的力度,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墨守成规的陋习,对政法工作管理中一切不符合或不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WTO运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条条框框进行彻底改革,进一步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不断尝试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方法,特别是搞好周边治安联防,推行和规范县与县、乡镇与乡镇、村与村的周边治安联防工作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召开经验交流会,在全县范围内扩大和规范治安周边联防工作。落实村、组治安联防承包责任制等行之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措施,不断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推上新的台阶。对一些“老大难”的问题,政法各部门要主动介入,落实责任,设法解决,防止问题扩大。要建立健全群防群治机制,以管理、防范和巡逻控制为基点,进一步发动广大干部群众,促进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的全面形成。
三要在工作作风上细致求“实”。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踏实工作,说实活、办实事、谋实效,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把做“功”与做“事”结合起来,着力在解决当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纪律作风上下功夫,注意从本部门、本单位一些习以为常,特别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关乎政府机关形象的“小事”抓起,认真查找本部门和个人工作中的不足和差距,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用实际行动实践十六大提出的要求。
四要在工作措施上规范求“严”。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保持社会治安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限期破案;要大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要抓好社区和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 综治各项措施;要在加强控制力、处置力上下功夫;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法工作改革,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力争取得明显进展。“六合彩”非法活动是我县突出的治安问题,我们一定要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加大“六合彩”非法活动危害性的宣传,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把打击和防范“六合彩”当做落实综治责任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六合彩”非法活动打击、防范不力的要实行治安一票否决,要深挖“庄家”、赌头,教育广大群众远离赌博,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
五要在工作方法上讲究求“准”。要抓住当前影响稳定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新情况新问题大量涌现。我县表现比较突出是企业下岗安置、土地征用和权属纠纷、涉法信访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信访老户的串访、缠访,如果解决不好,可能对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冲击和影响,我们一定要把这些热点问题紧紧抓在手上,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好。要抓住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群体性事件可能继续多发,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山林、土地、墓地、宅基地的纠纷和矿产、环保、道路交通等直接牵涉群众利益的问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性、行为的对抗性和矛盾的复杂性将更加明显,预防和处置难度加大。如去年以来,文江乡朱坂铅锌矿的纠纷,这些问题,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都十分关注,对此,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有充分思想准备,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积极研究预警、疏导、处置等应对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还要解决在源头。各乡镇在抓改革发展过程中,要把维护稳定作为一种成本考虑在内,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防止和减少社会矛盾。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一把手要迅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妥善处置,要做到“三早”、“三慎”,即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依靠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安定稳定。同时要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闲散青少年、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和租赁房屋的管理,认真实施对缓刑、管制人员的考察考核工作;对手机市场、机动车修理点等要摸清底数,逐一排查;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物品也要明确监管责任,防止丢失、流散。
六要在执法活动中正直求“公”。要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深入开展公正文明执法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治理、执法检查等执法监督工作,解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不公、不廉、不文明等突出问题。要加强干警八小时内外的教育管理,紧紧抓住案前、案中、案后和“社交圈”、“娱乐圈”、“生活圈”这几个重要环节,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干警在权、钱、名、利的诱惑面前挺得住,立得稳,行得正。要对政法干警执行《政法五项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坚决查处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决不姑息手软。政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把执法检查与工作结合起来,把检查考评、综合考评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结合起来,切实解决长效管理问题,从根本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杜绝执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七要在为民服务中热情求“诚”。政法各级各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充分认识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人民的卫士和服务员。要从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出发,在主动周到、沟通上下、热情文明服务上下功夫,真心实意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政法部门要积极为我县企业创造“你赚钱我保护、你发展我铺路、有违法我查处”的服务环境,提高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的能力。要大力简化治安行政审批手续,加强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新的执行工作体制,有重点审理好企业改制、破产等可能影响稳定的经济案件。继续加强“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继续加强民政低保工作,扩大低保范围。要认真落实政法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挂钩企业制度,切实为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排忧解难。

作者:林青旺(中共大田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林书设(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副主任科员)
   邮编:3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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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济南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月23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建国
                  二00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主办的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公安、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对社会急救医疗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由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等急救医疗机构承担。
  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组织开展社会急救医疗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
  县(市)、长清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医疗机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按照调度指令承担伤病员医疗转送救护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伤病员现场救护和转送。
  第七条 “120”号码是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唯一特服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八条 拟从事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规定的通信设施和车况良好的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装备、药品、器械应当满足急救医疗工作需要;
  (二)从事社会急救医疗的医师应当具备3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当具备2年以上临床经验,且均经过急救医学专业知识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选定,并由市急救中心与其签定社会急救医疗服务合作协议。
  第十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实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
  第十一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配备的急救车辆应当统一标识,按照规定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除政府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十二条 急救车辆应当按标准配备医护人员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急救医疗器械、药品、设备,并根据需要配备担架工。
  第十三条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立即核实确认并及时调度急救车辆。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尊重伤病员方意愿、就近、就医院诊治能力的原则,进行转送救护。
  对确定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将其送往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运送来的伤病员应当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第十六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和保管工作。
  市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的呼救电话录音和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派车单应当保存3年。
  第十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并在收费单据上列明。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的伤病员应当按公示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医疗机构对突患急、危、重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无法确认身份人员,应当给予救治,并通过政府救助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在“110”、“119”、“122”报警电话接警时,对需要急救伤病员的,应当及时通知市急救中心或者急救分中心。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执行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优先放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其通过红灯路口和禁行路段。
  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保证社会急救医疗机构的通信畅通,并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提高公众的救助能力。
  第二十一条 管理公共场所、建筑工地、交通场站、运动场馆、旅游景区、矿山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备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急救医疗技能培训。
  第二十二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的;
  (二)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的;
  (三)不执行调度指令的;
  (四)违反就近原则转送伤病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配备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伤病员方意愿强行转送伤病员的;
  (二)配备的医护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私自动用急救车辆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社会急救医疗机构转送的伤病员或者延误伤病员诊治和抢救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盗用、冒用社会急救医疗机构名义的,由市或者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侮辱、殴打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扰乱社会急救医疗秩序的,构成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6年8月2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
  市园林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市级园林绿地建设和管理;负责绿地占用、树木砍伐和移植的审批;处理违法违章案件,对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县级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道路绿地、花坛及行道树的养护管理;动员、组织群众义务植树和落实保护措施。
  镇、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区、县(市)的各项规定,完成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任务;落实居住区的绿化管理和“门前三包”任务;督促、检查、指导本辖区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批准的国家、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寺庙园林、文物园林,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风景林地。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防护绿地是指:沿经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和铁路两侧、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以及城(镇)区护坡等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根据《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园林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市园林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局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符合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到2000年应不少于5平方米,到2010年应不少于6平方米;城市绿化覆盖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30%,到2010年应不少于35%;城市绿地率到2000年应不少于25%,到2010年应不少于30%。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有条件的单位应自建苗圃。


  第八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九条 为保证规划绿线的实施,城市内各类土建项目必须按《办法》规定的比例预留绿化用地,绿化工程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编入预算,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定,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准,按下列标准向市园林管理局交纳绿化保证金:
  (一)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十;
  (二)投资1001-2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九;
  (三)投资2001-3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八;
  (四)投资3001-4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七;
  (五)投资4001-5000万元的项目交纳千分之六;
  (六)投资5001万元以上的项目交纳千分之五。
  绿化保证金不得减、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按规划绿线要求完成绿化工程的,退还保证金本金。逾期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经检查仍未完成的,由市园林管理局使用绿化保证金代其绿化。


  第十一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和其他工程项目都应按规定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化。确有困难达不到标准的,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损失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
  改变园林绿地性质的审批必须从严控制,无特殊原因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绿化,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方案,按规定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设计;
  (二)由建设单位与园林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绿化用地面积、绿化经费、绿化期限的责任。
  城市道路建设必须按规定标准绿化。工程验收,须有园林绿化部门参加,绿化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按标准重新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
  (三)市区公路、铁路两侧和河流两岸、河滩、水库周围绿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四)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五)居住区绿化,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建设;
  (六)住宅院落绿化,幢权所有者或住户负责建设。


  第十四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办法》规定比例确定的绿化用地面积(即绿线);
  (二)园林绿化投资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
  (三)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四)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须在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费,由城市维护费、各类建设项目绿化配套费、易地绿化建设费、按规定不退还的绿化保证金以及绿化损失补偿费等构成。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在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园林管理局负责审批签发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格证书。凡在本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接受城市园林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占用绿地和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以及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归还,并由占用单位重新绿化。


  第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1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临进占用绿地1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除城市道路建设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交纳绿地恢复保证金,并在规定期限内按面积在原置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使用绿化保证金代为恢复。
  (四)绿地恢复保证金的标准是:城市中心区以内的公共绿地每平方米10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城市中心区以内的其他绿地每平方米5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300元。
  (五)城市道路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恢复,其恢复费用由道路建设单位按实际恢复费用支付。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向规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管护单位交纳城市绿化损失补偿费,其标准是:
  (一)公共绿地,中心区以内的每平方米50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3000元。
  (二)其他绿地,中心区以内的每平米1000元,中心区以外的每平方米600元。
  收取绿化损失补偿费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完成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须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并按“砍一栽五”的要求补植树木,所砍树木胸径超过10公分的,一律按每5公分为一株折算。在领取树木砍伐、移植许可证时,均按应补植数每株100元标准交纳成活保证金,待下一个绿化季节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二十二条 报、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不得分次申请;审批机关不得分次审批;
  (二)使用市园林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以及《城市树木准伐证》、《城市树木准移证》、《城市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审批前,由市园林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并出具报告;实施后,须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同场复核并出具报告;
  (四)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五)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物的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备案。


  第二十四条 城市道路改建、扩建、新建工程,需临时占用绿地,以及移树、砍权的,应在工程动工前两个月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树木先行移植或砍伐(所需费用列入道路工程计划),并签订责任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树权单位,应定期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对危及交通、管线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使树木与交通、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旁树木的高度应与架空线保持适当的安全净距。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架空线安全的,由树木管理单位及时修剪,或由架空线管理单位征得树木管理单位同意后修剪。


  第二十七条 园林管理应当加强监察,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城市园林绿地内的违法建设,市城市规划局可依法委托园林管理监察部门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或擅自改变绿化规划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其情节,按未完成的园林绿化配套工程面积处以每平方米3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及超过批准量或超过批准占用时间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除责令限期归还或恢复外,并按所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擅自修剪或超批准量剪树木的,责令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槿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树木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并按每株200元标准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非法损害、砍伐古树名木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并按赔偿费2至3倍的标准罚款。


  第三十四条 越权批准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按擅自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持有效资格证书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按《贵阳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队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在实施罚款处罚时,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七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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