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骆玉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11:54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应该慎重

现在,缺席审判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占份额逐渐呈上升趋势。一般而言,缺席审判主要是被告不到庭。原告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文就被告不到庭而造成的缺席审判中的证据认定问题进行初浅的探讨。造成缺席审判的原因,一是在诉讼阶段,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确定开庭时间后,被告不能到庭。二是被告收到开庭传票后,由于怕败诉或其他原因而不愿到庭。如被告不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无答辩意见,因而影响了法院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对原告所举证据如何认证,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做法。笔者认为,在缺席审判中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应该慎重处理。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1994年4月,原、被告在四川省巫山县结婚。次年8月,生育一子。2001年8月,原、被告因三峡工程移民至安徽。被告(男方)因需在四川做生意,较少在安徽生活。2002年初,原告(女方)到上海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此间,婚生子随原告母亲生活。2004年2月,原告起诉。诉称被告常年不顾子女和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移民地的两上两下楼房已由其出售后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现尚有共同债务12000元。现要求:1、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每年给付教育费500元;3、已在原告处的彩电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举出了下列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户籍证明、结婚证、卖房协议各一份。此外,就是原告的单方陈述。
法院判决:1、准予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每年给付教育费500元;3、已在原告处的彩电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1200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中,法官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从该案判决结果看,法官不仅认定了原告所举的书面证据,也认定了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常年不顾子女和家庭,夫妻感情已破裂,共同债务现尚有12000元)。理由不外乎也是“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案中,从判决主文看,撇开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解除不说,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来看,被告只承担了义务,而没有分享任何权利。给人的印象是在缺席审判中“你怎么要求,我怎么判”。而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审判结果,原因之一在于对原告证据的认定。笔者认为,本案这样认定原告的举证,有值得商榷之处。
二、司法解释中关于认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首先,证据规则中没有“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的类似规定。因此,对于被告不到庭,而一律认定原告证据的做法,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在法庭上出示了证据。但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对原告的举证发表质证意见,造成原告证据未经质证,责任在于被告。从程序上说,即使被告未到庭,也应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举证进行了质证。如果不是这样理解,按照《规定》第四十七条,原告所举证据就不能被认定。至于被告的质证意见到底是什么内容则不清楚。按照常理,被告的质证意见不外乎两种。一是认可原告的证据;二是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具有证明效力。法官认证时,该如何看待被告的质证意思。是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证据呢?还是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持有异议呢?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审慎地认证。
被告经法院传票(公告)传唤后拒不到庭,是放弃了他的诉讼权利。具体到质证阶段,即放弃了质证权利。放弃了质证权利是否就等于认可原告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即这二者不能等同。如果这二者能等同的话,那还要法官认证干什么?实际上,如前所述,被告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是被告的质证意见处于模棱两可的不确定状态,要“法官看着办”。我们知道,在对席判决中,原、被告双方所举证据都有对方的质证意见,可供法官认证时参考。法官认证时是对双方的质证意见“去伪存真”,按照证据规则进行筛选、甄别,从而加以认定。而在缺席判决中,缺少对方的质证意见,这无疑加重了法官的认证责任。法官对一方的举证更应加以严格审查。
三、缺席认证中应注意的事项
如何缺席认证,笔者认为,在缺席审判中,法官应该遵循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原告所举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对原告的举证应加以严格审查,作出是否认定的认证。即《规定》第六十四条所言“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具体而言,1、应该审核原告的证据是否原件、原物,或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如果提供不出原件、原物,或提供的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不相符,对这单一证据就不能认定。2、原告所举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就不能认定。3、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原告是否有利害关系;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据或提供的证言,证明效力较弱。而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一般应予以认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一般也应予以认定。4、有到庭证人证言相印证的证据效力大于没有到庭证人证言相印证的证据效力。5、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的证据,对其效力一般应予以认定。6、相互关联、印证的证据效力优于孤立、单独的证据。另外,对于“无质证意见”的证据,法官不能仅采取“辩论式”审判方式进行庭审。因为此时无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因此,法官应该依据职权进行必要的“纠问”,向原告询问与其请求和举证有关的事项。这样,可以辨别其所举证据和陈述的真伪。
四、本案的证据认定
本案中,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未到庭,视为被告认可了原告的证据,从而认定了原告的证据。笔者认为,对于原告所举的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结婚证明应该予以认定,而对于原告提供的其与他人签订的卖房协议则不能随意认定。理由是:1、该卖房协议是原告与他人所签订,上面如有被告的签名,可以认定该份证据;如没有被告认可的签名,则不能认定。因为价值达35000元的房屋是原、被告共同生活所耐以生存的最基本生活材料。要对其进行处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理应有夫妻双方的合意。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买卖房屋应该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如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者有这方面的公证文书,可以认定该卖房协议。相反,则不能认定。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在是否还有12000元共同债务,也仅仅是原告本人的诉称,原告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而以“因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为由对原告的陈述予以认定,做法确有不妥。即使是被告到庭的对席审判中,也不能认定;何况是被告未到庭的缺席审判。因为《规定》第七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本案被告根本就没有答辩、没有参加庭审,哪来认可?
综上,如果凡是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案件中,对原告所举证据都以“被告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为由予以认定,而不去对具体案件、具体证据进行具体分析,那么,因法官工作不细心、对当事人不负责而造成错案是难免的了。在经济不发达、欠发达的地区,当事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质还相对比较低,诉讼意识还不强。如果法官一味机械地就案办案,脱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只注重案件的所谓法律效果而不去关注案件的社会效果;那么,当事人不满意法院判决而上访告状就是无法避免的了。而要将“司法为民”落实在实处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笔者敬请我们的法官要慎对缺席判决中的认证。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 骆玉生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电邮: lus3030685@yahoo.com.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会计核算的管理,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准确完整地反映开行信贷资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开行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资金退回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退回资金范围及内容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多收利息需退回的资金。
(二)人民银行或代理行误将其他单位款项划入开行帐户而需退回的资金。
(三)因核算体制变化或代理行的变更导致借款单位重复还本付息而需退回的资金。
(四)其他多收、误收款项需退回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退回的审批额度及权限
第四条 多收、误收资金的退回应按照金额逐级上报审批,退回资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含一百万元),经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批准,报主管行领导审批;一百万元以下的由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双签。

第四章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
(一)信贷资金经营业部与借款单位双方商定后,退回资金可采取多收款项全额退回或抵扣下一个结息期应缴利息数额的方式。
(二)其他多收、误收资金由营业部与相关局协商后,采取全额退回的方式。
第六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程序:
(一)1998年9月20日前多收、误收的资金,由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信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退回资金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
,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二)1998年9月20日后多收、误收的资金,由财会局营业部有关处的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处长签字确认加盖本处业务公章,按照退回资金额度,会签有关信贷局后,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或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
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三)行内有关局多收、误收的其他资金须退回的,经与营业部商定后,由该局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经该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资金退回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
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帐凭证附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分支机构和行内单独核算单位如须办理退款事宜,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开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会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
填表部门盖章: 单位:元
--------------------------------------
|接受退款| |
|单位名称| |
|------------------------------------|
|退款种类 |退款理由: |
| | |
|-------------------| |
|退款金额(大、小写) | |
| | |
|-------------------|----------------|
|业务局 |财会局营业部 |
|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 |
| | |
|------------------------------------|
|行领导审批意见 |
| |
| |
| |
--------------------------------------
经办人: 填表单位负责人:



1998年11月30日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青海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农村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及其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包括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和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较多的乡(镇)、村,可以设专职或聘请兼职农机监理员和安全员,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做好本地区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

第二章 农业机械管理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购置的农业机械,应自购置后三个月内按牌证管理有关规定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户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字迹清晰。
  号牌、行驶证或作业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遗失、损毁牌证的应办理补、换手续。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业机械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作业。


  第九条 拖拉机、自走式农用机械和农用动力机械不准私自拼装、改型,不准改变原设计传动比或随意提高转速。


  第十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封存、报废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异动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应保持良好技术状态,机容整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进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通行的农业机械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二)拖拉机拖车载人,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在场院作业的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和内燃机排气管必须有防护装置,严禁漏电、漏气、漏油的机械进行作业;
  (五)大型轮式或履带式拖拉机牵引(悬挂)宽幅农业机具或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通过村镇或人多的危险地段时,应有人护行;
  (六)液压悬挂农业机具,停机后必须恢复到安全位置。


  第十三条 拖拉机或自走式农业机械在未领取正式号牌之前,需要异地移动或上道路试车时,应向农机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

第三章 驾驶、操作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方可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五条 驾驶、操作人员所在辖区或者所持证照的记录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驾驶、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资格审验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持有学习驾驶证者,应在教练员的随机指导下,按指定路线行驶。
  持有实习驾驶证者,可按准驾机型单独驾驶,但不准载人或载运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接受安全检查;
  (二)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的驾驶证、行驶证或作业证、操作证;
  (三)不得酒后驾驶、操作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或操作;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械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或过度疲劳的情况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机械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
  (七)不准有其它妨碍安全作业的行为。

第四章 违章处罚





  第十九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号牌字迹不清、损坏、遗失不及时申请补换的;
  (二)驾驶、操作时,不携带驾驶、行驶或作业、操作证的;
  (三)拖带拖车、牵挂(悬挂)农机具,以及宽幅自走式农业机械或牵引(悬挂)宽幅农机具,通过村镇或人多危险地段无人护行的。


  第二十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
  (一)驾驶、操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的;
  (二)农业机械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灭火罩(网)等防护装置的;
  (三)农业机械中驾驶、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驾驶转向、制动、传动、联接、灯光、防护装置等机件不符合要求的农业机械的。


  第二十一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四个月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驾驶的农业机械与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
  (三)拖拉机从事客运或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二十二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的驾驶证、操作证:
  (一)无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构的及驾驶无牌证农业机械的;
  (二)挪用、转借、涂改、伪造、冒领农业机械号牌、证件,或使用失效号牌、证件的;
  (三)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或将农业机械交无证人员驾驶、操作的;
  (四)持学习证驾驶拖拉机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单独驾驶的;
  (五)持实习证驾驶非准驾车型或违反规定运载危险物品的。


  第二十三条 驾驶、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造成事故的;
  (二)因农机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肇事后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农机监理机构裁决,50元以下罚款,吊扣两个月以下驾驶证、操作证的,可以当场裁决。
  受罚款处罚当场未交罚款的,农机监理机械可以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
  处以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票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农业机械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农机监理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青海省农牧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