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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反垄断法法英文指南/赵庆庆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49:16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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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oting Competition,
Protecting Consumers:
A Plain English Guide to Antitrust Laws
TABLE OF CONTENTS
Preface
An Antitrust Primer
Illegal Business Practices
Maintaining or Creating a Monopoly
Mergers
Price Discrimin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Keeping Markets Competitive
简明反托拉斯法英文指南

目录:
序 言
反托拉斯入门
非法商事行为
维持和引发垄断
合并
价格歧视
常见问题
保持市场竞争性
Preface
序言:
The Bureau of Competition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 and the Antitrust Division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 share responsibility for enforcing laws that promot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place. Competition benefits consumers by keeping prices low and the quality of goods and services high.
联邦贸易委员会竞争署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共同负责实施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市场竞争则是通过保持商品的低价以及商品和服务的高质量使消费者受益。
The FTC is a consumer protection agency with two mandates under the FTC Act: to guard the marketplace from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and to prevent 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 that harm consumers. These tasks often involve the analysis of complex business practices and economic issues. When the Commission succeeds in doing both its jobs, it protects consumer sovereignty -- the freedom to choose goods and services in an open marketplace at a price and quality that fit the consumer’s needs -- and fosters opportunity for businesses by ensuring a level playing field among competitors. In pursuing its work, the FTC can file cases in both federal court and a special administrative forum.
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制下并拥有其两项授权的一个消费者保护机构:一是引导市场避免不公平的竞争;二是杜绝有损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或欺骗性的市场行为。它的这些任务通常包括了分析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和有关的经济问题。当委员会成功地完成其任务时,消费者的主权就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他们自由地选择商品;以合适的价格和品质在一个公开的市场上接受服务;并通过整平市场竞争者之间的游戏场地来培育商机。为了实现其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拥有在联邦法院和一专门的行政法庭的立案权。
The FTC has prepared this booklet to help you understand the antitrust laws -- how they can benefit consumers, and how they can affect you if you operate a business. The booklet explains how antitrust laws can be violated, answers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potential violations, describes how you can help keep markets competitive, and tells where to find more information about the antitrust laws.
联邦贸易委员会特别准备了这个小册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反托拉斯法:如:它怎样使消费者受益;如果您正从事商业活动,它将怎样影响您的经营行为。同时,这本小册子还将介绍一些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行为;回答一些常见的关于潜在违法性行为的问题;描述你可以如何帮助保持市场的竞争性;并告诉您在哪可能找到更多有关反托拉斯法的信息和资料。
The FTC also has available other publications that explain its numerous consumer protection activities.
当然,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有一些介绍其经常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动的出版物。
"Antitrust laws . . . are the Magna Carta of free enterprise. They are as important to the preservation of economic freedom and our free-enterprise system as the Bill of Rights is to the protection of our fundamental personal freedoms."
--The Supreme Court,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
Inc. 1972
“《反托拉斯法》-------在自由的企业制度中是位受欢迎者。其之于维持经济自由和我们自由的企业制度的重要性就像《人权法案》之于保护我们基本的人身自由的重要性那样.”
最高法院 United States v. Topco Associates Inc. 1972
An Antitrust Primer
反托拉斯入门
The antitrust laws describe unlawful practices in general terms, leaving it to the courts to decide what specific practices are illegal based on the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of each case.
反托拉斯法只是在总体上描述了一些非法的实践,而让各法院根据每个案件的事实和背景去确定其具体的违法行为。
 Section 1 of the Sherman Act outlaws "every contract, combination . . . , or conspiracy, in restraint of trade," but long ago, the Supreme Court decided that the Sherman Act prohibits only those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that restrain trade unreasonably. What kinds of agreements are unreasonable is up to the courts.
 《谢尔曼法》第一条宣布 “关于限制贸易的任何契约、合并、串谋”均为非法。但许久以前最高法院认为《谢尔曼法》禁止的只是那些不合理限制贸易的契约或协定。但具体哪一种协定是不合理的则由法院来确认。
 Section 2 of the Sherman Act makes it unlawful for a company to "monopolize, or attempt to monopolize," trade or commerce. As that law has been interpreted, it is not necessarily illegal for a company to have a monopoly or to try to achieve a monopoly position. The law is violated only if the company tries to maintain or acquire a monopoly position through unreasonable methods. For the courts, a key factor in determining what is unreasonable is whether the practice has a legitimate business justification.
 《谢尔曼法》第二条宣布一公司 “独占或企图独占”市场交易为非法。该法同时还作出解释:一公司拥有垄断或企图谋取垄断地位并不是构成非法的必要条件,只是当该公司通过某种不正当的手段试图维持或谋取垄断地位时,它才被认定是非法的。对于法院来说,确认其手段合理与否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该公司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正当的商事抗辩理由。
 Section 5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Act outlaws "unfair methods of competition" but does not define unfair. The Supreme Court has ruled that violations of the Sherman Act also are violations of Section 5, but Section 5 covers some practices that are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Sherman Act. It is the FTC’s job to enforce Section 5.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宣布 “不公平的竞争手段”为非法,但并未对所谓的 “不公平”下确切的定议。最高法院曾裁定违反《谢尔曼法》的行为同时也是违反本条规定的。然而,第五条还涵盖了一些超出谢尔曼法规制范围的违法行为。第五条的实施权是归属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
 Section 7 of the Clayton Act prohibits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where the effect "may be substantially to lessen competition, or to tend to create a monopoly." Determining whether a merger will have that effect requires a thorough economic evaluation or market study.
 《克莱顿法》第七条禁止“可能有实质性弱化竞争或引有发垄断趋向”的效果的企业合并。确定一合并案是否有上述效果则需要彻底的经济效益评估和市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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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办发〔2005〕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到本市五城区范围内的《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督导工作。

第四条《居住证》持有人的6至15周岁子女在本市五城区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每年6月第二周星期二、三、四,为办理《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报名登记时间。

《居住证》持有人在统一的报名登记时段内,与当地居民一样到《居住证》所在地中小学报名登记点办理子女的入(转)学报名登记工作。

第六条《居住证》持有人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办理入(转)学登记,应当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居住证》持有人的《居住证》、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原籍的户口薄;
(三)《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若为非起始年级新转入学生,还应出具原就读学校和原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的学籍证明和转学证明;
(四)《居住证》持有人填写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转)学登记表》。

第七条五城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报名登记工作结束后,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现居住地学校分布和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入学。

第八条五城区公办小学、初中毕业年级不接收转学生。对非毕业年级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转学,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学期和学年中途不予受理。

已在本市五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同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一样,原则上不再办理在城区内转学。

第九条已在本市五城区小学就读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市五城区初中继续就读的,按照本市五城区居民子女小学毕业升学办法执行。

第十条其他区(市)县政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等


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济人字〔2007〕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宁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园区管理水平,吸引、集聚更多海外留学人才入园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由留学人员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的企业。

第一章 入园和出园

第四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应属于下列领域之一:

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2、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8、其它高技术以及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留学人员企业,其生产、经营项目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较大的出口创汇潜力;
(三)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合资或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出资参股的,作价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5%;以货币、实物等出资的,投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对申请入驻园区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认定。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创业园,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入驻申请书;

(二) 《济宁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或留学人员护照、国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位认证书”;

(三)留学人员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高新区管委会受理上述文件和材料后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并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项目通过后,由创业园与留学人员签订《入园项目合同书》、入驻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高新区管委会协助申请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不符合国家、省、市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60日内重新申请认定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的;
(二)企业分立的;
(三)更换名称的。

(四)生产经营范围有改变的。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关于留学人员企业认定条件的;
(二)有第十三条情况之一,超过60日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三)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作出中止或取消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决定之日起,中止或取消该企业享受的留学人员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出园指以下情形:
( 一 ) 留学人员企业孵化期满;
( 二 ) 合作研发项目结束或告一段落;
( 三 ) 其它原因。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可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内资企业,除设公司制企业应符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外,设立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限。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凭国外永久居留证明,可以境外自然人身份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只需达到 50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服务型企业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第十九条 对于进园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返还80%。

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一定的开发生产及经营用房面积内,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按标准定价的50%收取,第3年至第5年按标准定价的70%收取。

第二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享受一类医疗保健待遇;取得硕士学位的,享受二类医疗保健待遇;取得学士学位并有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的,每年免费组织一次健康查体。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提供短期服务的,在济宁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高新区财政按博士每人每月1500元、硕士以下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对单位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 进园的留学人员和企业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文件规定的留学人员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兑现上述优惠措施所需费用由高新区财政负担。

第四章 创业园建设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建设。创业园要为入园留学人员和企业提供优质的交通和通讯设施、科研和生产经营设施及配套的商务和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 创业和投资软环境建设。建立优质高效的创业园服务体系,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代理、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
第二十九条 高新技术研发与创新体系建设。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评估机制,鼓励创业园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使其真正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基地。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融资与投资体系建设。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基金、贷款担保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健全投资、融资机制。
第三十一条 人才和技术支撑服务系统建设。积极与高校、科研院合作,为入园企业提供人才支持;优先满足留学人员创业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定期对园区企业员工进行具有针对性与实效性的培训,增强创业园员工及企业管理者的综合管理能力,提高企业技术员工的专业技能水平。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济宁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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