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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39:47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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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中央军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军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
第三条 文职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军队有关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军事机密,恪守职业道德。
(三)继承、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团结协作,艰苦奋斗。
(四)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思想理论水平、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文职干部实行任命和聘任相结合的制度,按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配备。文职干部的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文职干部和现役军官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所任职务,构成上下级或同级关系。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可改任现役军官,可在军内交流。

第二章 文职干部编制范围的原则
第七条 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以及为机关、院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编制文职干部。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第八条 编制文职干部的单位和职务另行颁布。

第三章 文职干部的来源和培训
第九条 文职干部的来源: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地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三)现役军官;
(四)地方专业技术干部。
第十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文职干部在职学习,有计划地安排文职干部进修深造。

第四章 文职干部的职务和职务等级
第十一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名称和档次,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干部的职务名称按编制执行。其职务等级分为:正局级、副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一级科员、二级科员、办事员。

第五章 文职干部的任免、晋升和奖惩
第十三条 文职干部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正局级干部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局级、正处级干部职务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大军区、军兵种或相当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处级、正科级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也可由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级以下干部职务由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干部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和非专业技术干部职务等级的晋升,按国家和军队颁布的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首长、政治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对文职干部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职务和工资等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文职干部的奖惩,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军队的其他有关条例和规定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奖励条例和规定的,报请国家给予奖励。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军事法院依法审理。

第六章 文职干部的待遇
第十七条 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工资水平与现役军官相同。文职干部的工资等级及其标准,由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十八条 文职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粮油定量、住房、医疗、探亲、休假,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职干部家属随队条件及家属随队后的安置、医疗和随迁,文职干部家属符合随队条件而未随队应享受的优待,按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文职干部因公致残的优待和牺牲、病故的抚恤以及遗属的安置管理,执行国家和军队对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和转业、退休
第二十一条 文职干部的最低服务年限,从任军队干部职务之日起计算: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非专业技术职务的15年;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20年;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30年;
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除组织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离开军队。对要求提前离开军队,经教育仍继续坚持的,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军队可以安排下列文职干部转业地方工作:
(一)单位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二)已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其它原因需要转业地方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文职干部转业,纳入当年现役军官转业计划,由政府接收并安排工作。安置办法、补助费标准和转业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官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文职干部的退休年龄:
(一)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0周岁,其中少数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需要、身体条件许可,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其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
(三)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一般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的退休年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身体条件提前1至5岁。
(四)担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文艺、体育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
(五)担任非专业技术职务正副局级、正副处级的,男60周岁、女55周岁;科级以下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二十五条 文职干部达到退休年龄或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应按规定办理退休。
第二十六条 文职干部转业、退休的审批权限、按任免权限执行。文职干部退休的待遇和安置管理办法,按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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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已废止)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7月7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1983年7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义务植树运动,要长期坚持不懈,年年有所改进,一年比一年搞得更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宣传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人民对义务植树、爱护
林木、花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四条 每年三月和十一月,为我省法定的植树造林月。在植树造林月前,各级绿化组织,要做好造林土地规划、劳力安排、苗木等各项准备工作。各级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生产队,领导带头,全体动员,参加义务植树和种草、栽花等绿化劳动,按照规定
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省、市、县、市属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要成立绿化委员会;乡(社)、镇、街道,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根据绿化任务大小,成立相应的绿化机构或确定专管人员。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
,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和绿化组织要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制定规划、培育苗木、技术训练等工作,解决好义务植树运动中的林权、管护和收益分配等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七条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下设农村、城市、部队三个组,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义务植树的重点,树立样板,取得经验,以推动整个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 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管护费,应本着自力更生、勤俭办事业的精神,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在资金上要积极支持。

第三章 搞好规划 落实任务
第十条 市、县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植树规划。规划要有长期的和近期分年度的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 城镇义务植树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并同市容绿化、美化、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结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搞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绿化和美化。城市园林绿化总的要求是: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百分
之三十,每人平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三至五平方米;到本世纪末,凡是可以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起来。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也要作出规划,从1983年起,争取三年内完成厂区、营地、校园、庭院等环境绿化、美化任务。
第十二条 农村义务植树规划,要同农牧业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规划相结合。要优先安排路旁、水旁植树和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做好河岸、荒坡和荒山的规划,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 提倡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山植树造林。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是每个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劳动。凡年满十一岁的公民,男至六十岁,女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和中小学生,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通过义务植树活动,培养广大青少年爱国?
摇濉投ち帜净ú莸牡赖路缟小? 对免除义务植树劳动的人员,自愿为绿化祖国献计献策,支持义务植树活动的应当受到鼓励和尊重。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每个承担义务植树的公民,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三至五棵的任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山区、丘陵区、沙荒区每人每年不少于五棵;平原地区不少于三棵;城市植树三棵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种草、栽花任务。上述各类地区及城镇也
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劳动量的育苗、整地、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人员,据实统计,逐级上报,作为市、县绿化委员会分配任务的依据。绿化委员会要按照当地每人每年应承担义务植树的任务,分配下达指标。分配指标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可以按单位分配指标,划定责任地段,包整地、包育苗、包栽、包管
、包活、包绿化,也可以分配相当的种草、栽花、采种、育苗、抚育、管护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第四章 明确权属 落实政策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必须明确林木权属:
(一)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权属单位。
(二)在地方铁路、公路两旁和水库周围、河渠堤防两侧的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主管单位所有;由国家和社队合作栽植的树木,林权按协议规定执行。
(三)铁路用地界内两旁的绿化,由铁道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实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在城镇公共绿地、风景游览区及文物保护单位周围控制地带的义务植树,林权分别归城市建设、园林部门或风景游览区管理部门所有。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在驻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林权归本单位所有。
(六)在城镇公房庭院,凡由园林部门或房产部门统一规划,义务栽种管护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园林或房产部门所有;由单位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单位所有;在规划以外由住户个人栽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归住户个人所有。
(七)在农村没有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由集体管护的,树权及收益归集体所有;由个人承包管护的,按协议执行。在社员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树权及收益按所订协议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所有单位林权证,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
第十七条 林木采伐更新,必须经过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批准。河流源区、水库周围的林木以清理老、病、残树为主,严禁破坏水土保持。 城镇中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违者追究责任。已侵占的,要限期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经批准可另征土地给予补
偿。

第五章 培育树苗
第十八条 培育好苗木,是开展义务植树的基础。各地要根据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的需要,落实苗圃地和管理苗圃责任制,以市、县为单位做到苗木自给或自给有余。
第十九条 要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建立苗木基地,鼓励和帮助专业户育苗。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利用空闲地自办小苗圃。有条件的可办暖房、温室,培育树木、花草。
第二十条 实行科学育苗。要选用良种,培育壮苗。农田林网、农桐间作和城镇街道两侧植树,要培育大苗。林业、园林部门要做好种苗的余缺调剂,组织缺苗单位与附近苗圃订立合同,预约订购。

第六章 科学植树 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要讲求实效。重大造林绿化工程要有规划、设计,做好苗木准备和组织工作。防止“一阵风”,不搞形式主义。
第二十二条 义务植树,造林绿化,要坚持适地适树,采取良种壮苗、细致整地、适时栽种、合理密植、科学混交、加强管护和防治病虫害等基本措施;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要合理配置;城市绿化,以乔木树种为主,适当增加常青树、灌木和花卉的比重;大力提倡栽种
草皮,发展多层覆盖和垂直绿化,有污染的地区,要选择抗性强的树种。
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因架空线路、修建管道需要进行修剪、整形、采伐时,施工单位必须经林业或园林行政部门同意,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林业和园林科技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技术培训,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实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责任制和合同制,明确责、权、利,有奖有罚,保证兑现。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义务植树管护责任制。可由义务植树单位包栽、包管,也可在验收成活之后,由林权所有单位管护,确保成活成林,不受破坏。 林木管护应坚持专业管护和群众管护相结合。林权所有单位,应分别情况,建立林场、专业队、专业组或固定专人常年管护,建立绿
化档案,建立义务植树考核制度。要把管护林木花草作为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据实上报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完成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验收和评比,严格进行考核。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义务植树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绿化、美化成绩突出的;
(二)保护林木花草、保护城镇绿地、维护林业法纪有功的;
(三)培育良种壮苗,品种规格符合要求,苗木自给有余,积极支援他人的;
(四)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有显著成绩的。
第二十八条 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要限期补栽;拒不执行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
第三十条 家长有教育子女爱护林木、花草的义务,子女毁坏树木花草的,家长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损坏幼树的,按毁一补三罚款五元处理;对损坏花卉、草坪的,要限期补栽并处以罚款;对偷盗、破坏林木、花卉、草坪的,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法律制裁。
第三十二条 罚款由县、市绿化委员会作为绿化专项资金,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不准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令、规定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令、规定执行。过去省内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时,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人民解放军驻豫单位,参加营区内外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3年7月21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5)126号
1995年9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国土收益的征收与管理,调动各级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征收积极性,增强责任感,确保在十月底前完成下达的国土收益任务,特制定《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晋城市一九九五年国土收益

目标任务专项考核奖罚办法

省政府下达我市的4300万元国土收益任务,是今年我市打好“五大战役”、实现“十项目标”战略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的工作责任感,加强征收管理,大力组织收入,确保完成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奖罚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奖罚办法适用于一九九五年度市对各县(市、区)政府及财政、土地部门及其责任人。

二、专项考核内容要求

1、完成任务考核。要求各县(市、区)要在十月底前完成全国土收益任务。

2、上交比例考核。达不到及时足额上交国土收益的县(市、区),均不得享受奖励。

3、实际入库考核。国土收益完成数,均以各县(市、区)实际缴入金库为准。必须由组织上交收益的同级财政和收到收入的金库出具证明(或入库单,或金库盖章),报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核实。达不到这一要求的不得享受奖励。

4、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由市财政局、土地管理局组织进行。经考核合格者依照本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三、具体奖励办法

凡能够近期完成,提前完成或超额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和责任人,由市财政局和土管理局提请市政府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对完成不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及其责任人,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年终奖罚一次兑现。

(一)对县(市、区)及其财政、土地部门的奖罚

完成下达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全市通报表彰外,依据完成目标任务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是:

1、完成任务奖。十月底凡能完成国土收益任务的县(市、区),且符合考核要求的,高平市、阳城县、城区奖励5万元;沁水县、陵川县、郊区奖励3万元。

2、提前完成任务奖。以十月底为限,提前完成任务的,按提前时间每月加奖0.5万元。

3、超额完成任务奖。年终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除按规定享受完成任务奖外,对其超任务上交省、市部分,由市财政考核后专项返还有关县(市、区)财政、土地部门统一按超额部分的1%计提超额奖。

凡完不成下达的国土收益目标任务的,除全市通报批评外,任务以内应上交省的20%、上交市的10%部分,必须保证足额上交。

(二)对责任人的奖罚

凡完成市下达任务的,将对有关政策、财政和土地部门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大小,分别给予奖励,高平市、阳城县政府及其财政局和土地局、城区政府和城区土地分局责任人各奖励4000元;其他县(区)各奖励2500元;凡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对政府及其财政、土地部门责任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高平、阳城、城区各罚1000元,其他县(区)各罚600元。罚款金额上交市财政。对责任人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四、有关部门资金分配比例

奖励给各县(市、区)的资金分配比例,由财政和土地部门共享,具体分享比例2:8,即财政部门20%,土地部门80%。

五、资金使用范围

奖励给部门的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和购置必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在国土收益征收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的资金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六、资金的列支

(1)超任务部分的1%超额奖(除城区外)从本财政国土收益中支付;(2)除1%超额奖外的其他资金由财政从市级国土收益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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