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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8:07:51  浏览:9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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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化工部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3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在于规定具体的监测项目、监测方法、采样布点及数据处理的方法,统一报表格式及上报制度,以保证《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监测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化工三级站的例行监测,未设监测站(组)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厂矿,由主管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下达任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级站负责进行例行监测,一级站对重要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第四条 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监测
(一)直接排出废气到周围大气的工业排气筒及锅炉烟囱可根据污染程度主次进行选测。其采样位置、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方法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单位为kg/h,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二)监测时间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转条件下每季度监测一次。对工艺变化较大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变化规律进行测定。若现有条件不能进行监测,则应征得主管厅(局)同意,并在上报时说明。
(三)监测项目分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
必测项目 附录1中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及氟化物、酚、苯类、氨、粉尘。
选测项目 附录1中除必测项目之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四)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
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废气流量及有害物质排放浓度,但应换算成标准状态,即废气流量单位为立方米(标)/h,有害物质排放浓度单位为mg/立方米(标)。
有害物质排放量计算方法按附录二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一填写。
第五条 大气监测
(一)大气监测范围为厂区及厂属的生活区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监测布点以网格布点为主,结合考虑人群与建筑物分布等因素。
(三)大气监测中的采样、分析、数据处理等,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时间为每季度监测一次,每次连续5天,每天不少于3次
(五)监测项目的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应与工业废气监测基本一致。
(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按附录三执行。
(七)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二填写。
第六条 车间(装置)废水监测
(一)车间(装置)废水指生产车间(或生产装置)排入厂总下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按附录四中所列项目进行有害物质监测。
必测项目为硫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挥发性酚、有机氯、有机磷、苯类、汞、砷、铅、六价铬、镉。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以外的监测项目。
各站可根据工厂生产工艺特点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对必测项目与选测项目做适当调整,但应在上报时说明。
(二)每月监测3次,采样点设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在正常生产时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按附录五执行
(五)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三填写。
第七条 厂(矿)外排废水监测
(一)厂(矿)外排废水指工厂(矿山)排到城市下水道或河流湖泊海洋中,亦即排出厂外的废水。所有外排放口都必须设采样点进行监测。
(二)每月至少监测3次,在正常生产时期采样,样品应有代表性。废水流量半年测定1次。
(三)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及计算按《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测项目、必测项目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外,还有pH值、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
选测项目按附录四中除必测项目外的监测项目。
(五)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按附录五执行。
(六)监测报表内容及格式按附表四编写。

第三章 监测管理
第八条 监测数据的审核与管理
(一)监测数据必须及时、准确、有代表性。
(二)应建立原始记录、监测分析报告台帐及试验数据台帐,字迹要工整。
(三)各种台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原始记录已建台帐的保存1年,监测分析台帐和试验数据台帐长期保存。
(四)各监测站(组)应建立差错判定制度。
(五)数据须经核对及监测站(组)技术负责人审查并签字,方可报出。
第九条 有关监测质量保证的几项规定
(一)各监测站(组)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制和标定,盛装标准溶液的试剂瓶应标明有效期,超过规定有效期必须重新配制和标定。
(二)玻璃刻度仪器应按规定校验方法校正(包括滴定管、移液管、容量瓶等)。标准计量器(包括天平、温度计、比重计、流量计、秒表等)应由国家规定的校验单位校正后,方可使用。
(三)分析所用仪器的准确度及监测中所用标准曲线的校验应按有关监测分析质量保证规定进行。
(四)监测分析方法,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分别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与《环境监测分析方法》。统一方法中未列入或不适用者可自选方法,检出限、准确度、精密度应验证合格,并将方法来源及依据报上级监测站。

第四章 监测报告制度
第十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季、年报。三级站向所属二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级站汇总向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报年报,环保监测中心统一汇总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一条 季报:三级站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0天内上报二级站。年报:三级站在次年1月15日前报二级站,二级站在次年第一个月内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在次年第二个月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二条 二级站、三级站每年年终均要编写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一月份内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环保监测中心年度总结与污染状况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度内报化学工业部。
第十三条 各级监测站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与监测后,应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站。
第十四条 二级站、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与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如停车、停产等)不能进行监测的,应向上级及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二级站、三级站可根据《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制订本站工作细则,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按《化学矿山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由化学工业部化学矿山环境保护监测站汇总按本细则中的监测报告制度向化学工业产环保监测中心报送报表与报告。
第十七条 在国家正式发布废渣监测分析方法之前,暂不进行废渣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分析,但应调查废渣名称与废渣成分,并进行废渣排放量的测算,测算方法参考《环境统计手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附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附表一 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废气监测报表
附表二 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附表三 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附表四 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报表
附录一 工业废气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有机化工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总烃、硫化氢、苯类、
酚、粉尘、一氧化碳、氯、氯化氢等。
氮肥 一氧化碳、氨、硫化氢、酸雾、二氧化硫、粉尘、氮
氧化物等。
磷肥 二氧化硫、氟化物、酸雾、粉尘等。
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氯化氢、氯乙烯、汞等。
纯碱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粉尘。
硫酸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硫酸雾、粉尘等。
染料 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氯化氢、光气、汞等。
橡胶 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类、粉尘等。
农药 硫化氢、氯、氯化氢、苯类、硫醇、光气、汞、粉尘
等。
油漆 苯类、酚、粉尘等。
焦化 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烟尘、苯类、硫化氢、氨、酚、
苯并(a)芘等。
附录二 废气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
每小时排放量 有害物质每小时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1000000(kg/h)
废气流量应采用实测值,若不能实测,可采用物料衡算法、经验系数法求取,或用铭牌标定值,但铭牌标定值应校验。
季排放量 有害物质的季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季生产时数÷1000000(kg/季)
年排放量 每季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为四个季度累计值。
每年监测一次的、有害物质的年排放量=排放浓度×废气流量×全年生产时数÷1000000(kg/年)
检出率与超标率 排气筒与烟囱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检出数据个数
————————×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废气超标率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进行计算。
超标数据个数
超标率=—————————×100%
监测数据总个数
无排放标准的项目暂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三 大气环境中各项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
测定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季任一次检出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检出率取四个季度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测定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任一次超标率=————————————————×100%
某测点测定总个数
全年任一次超标率取四个季度超标率的算术平均值。
各测点日平均浓度,按各次监测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日平均浓度计算。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检出个数
日平均检出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年日平均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日平均检出率的算术平均值。
日平均值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日平均超标率=——————————————————×100%
某测点的日平均值总个数

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C),根据每个测点日平均值及其代表的面积(S),按面积加权平均计算之,即:
_ _ _
_ C1S1+C2S2+…CnSn
C=————————————
S1+S2+…Sn
_
式中 C——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浓度值;
_ _
C1··· Cn——各测点某污染物的日平均浓度值;
_ _
S1··· Sn——各测点所代表的面积。
全厂区(生活区)季平均浓度值,取5天全厂区(生活区)日平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全厂区(生活区)年平均浓度值,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超标率计算中,“标准值”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中的三级标准,远离工厂的生活区选用二级标准。无环境标准的项目不计算超标率。
全厂有害物质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检出率公式:
总个数中检出的个数
季外排出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每季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检出率。
全年外排检出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每项有害物质的季外排超标率公式:
总个数中超过标准的个数
季外排超标率=—————————————×100%
全季监测数据的总个数
季节计算一次各厂外排放口各项有害物质的外排超标率。
全年外排超标率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铬盐、石油化工、硫酸、黄磷工业废水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4283-88计算超标率;其他行业的废水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计算超标率。无标准的不计算超标率。
附录四 工业废水监测项目
类别 监测项目
硫酸 pH值(或酸度)、悬浮物、硫化物、氟化物、铜、铅、锌、
镉、砷、汞等。
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汞等。
纯碱 pH值(或酸碱度)、COD、悬浮物、氨氮、氯化物等。
铬盐 pH值(或酸度)、总铬、六价铬等。
磷肥 pH值(或酸度)、COD、悬浮物、氟化物、砷、磷等。
氮肥 COD、BOD5、挥发性酚、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砷
等。
橡胶 COD、BOD5、硫化物、六价铬、石油类、苯、多环芳烃
等。
有机化工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
氰化物、有机氯、苯类、硝基苯类、硫化物、石油
类等。
塑料 COD、BOD5、铅、砷、汞、硫化物、氰化物、石油类、有
机氯、苯类、多环芳烃等。
焦化 pH值、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氰化物、石
油类、氨氮、苯类、多环芳烃等。
农药 pH值、COD、BOD5、悬浮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砷、有
机磷等。
染料 pH值(或酸碱度)、COD、BOD5、悬浮物、挥发性酚、硫
化物、苯胺类、硝基苯类等。
颜料 pH值、COD、悬浮物、硫化物、汞、六价铬、铅、镉、砷、
锌、石油类等。
油漆 COD、BOD5、挥发性酚、石油类、氰化物、六价铬、苯
类、硝基苯类、镉、铅等。
合成脂肪酸 pH值、COD、BOD5、悬浮物、油、锰等。
附录五 废水中各项监测指标计算方法各排放口月平均排放浓度
_ 1 n
C=——∑ Ci
n i=1
_
式中 Cm--某有害物质月的平均浓度值(mg/L);
Ci--某有害物质第i次监测浓度值(mg/L);
n--某有害物质月的监测频率(月监测总次数)。
如遇样品浓度小于最低检出浓度,则该次监测以1/2最低检出浓度参加月平均浓度计算。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年)平均排放浓度。
季平均排放浓度,取三个月的算术平均值。
年平均排放浓度,取四个季度的算术平均值。
pH值不计算平均值,可列出范围。
各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
_
Qj=QmT
式中 Qj--第j个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_
Qm--第j个排放口季平均排放废水流量(立方米/h);
T--季开工时排水时数(h)
_
若没有条件监测废水流量,Qm可采用水平衡法推算值或经验系数推算值
年排放废水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各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
_
Gj=Gj×Gj×1000
式中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季);
_
Gj--某外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平均排放浓度值(mg/L);
Qj--某外排放口季排放废水量(立方米)。
年排放量为年终累加四个季度的值。
全厂有害物质排放量为全厂所有外排放口有害物质季排放量之和。
n
G=∑ Gj
j=1
式中 G--全厂某有害物质排放量(kg);
Gj--第j个排放口某有害物质季排放量(kg)。
附表一
19 年 季(年)工业排气筒、锅炉烟囱排放费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1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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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排放标准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废气排放量 │ 全厂汇总数
│ │ ├───┬───┬───┤ ├───┬───┬───┼───┬───┤ │ ├──┬───┼────┬────┬────
监测│污染│监测│ │ │ │季(年)│ │ │ │ │ │最大│有害物│ │ │全厂工艺│全厂燃烧│全厂各类
企业│ 源 │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 监测 │排气筒│排放量│ 排放 │检出率│超标率│超标│质排放│ m │m (标)│废气排放│废气排放│有害物质
名称│名称│项目│ 高度 │ kg/h │ 浓度 │ 次数 │ 高度 │ kg/h │ 浓度 │ % │ % │倍数│ 量 │(标)│ / │ 总量 │ 总量 │ 排放量
│ │ │ m │ │mg/m │ │ m │ │ mg/m │ │ │ │ kg/ │ /h │季(年)│ │ │ kg/
│ │ │ │ │ │ │ │ │ │ │ │ │季(年)│ │ │ 季(年) │ 季(年) │ 季(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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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二
19 年 季(年)厂区、生活区大气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2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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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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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标准(mg/m │ │ 一次浓度 │ 日平均浓度 │ │ 全厂区(或生活区) │ ┃
┃监测│监测│采样│监测│ (标)三(二)级 │ 季(年) ├───┬───┼───┬───┤ ├─────┬─────┤ ┃
┃企业│ │点位│ │ 标准 │ 监测数 │ 范围 │超标率│ 范围 │超标率│季(年)平均│ │ │ 备 注 ┃
┃名称│区域│置名│项目├──┬──┬──┼──┬──┼───┼───┼───┼───┤ 浓度 │日平均浓度│季(年)平均│ ┃
┃ │ │ 称 │ │每日│ 日 │ 任 │天数│次数│ mg/m │ % │ mg/m │ % │ mg/m(标) │ 范围 │ 浓度 │ ┃
┃ │ │ │ │平均│平均│一次│ │ │ (标) │ │ (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三
19 年 季(年)车间废水监测报表
表号:化年监3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监测站(组)名称
┏━━━━┯━━┯━━━━┯━━┯━━┯━━━┯━━━━━━━┯━━━━━━━┯━━━━━┯━━━━━━━━━━┯━━━━━┓
┃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 │ ┃
┃监测企业│车间│车间排放│监测│标准│季(年)├───┬───┼───┬───┤排放废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排放去向 ┃
┃ 名称 │名称│ 口名称 │项目│mg/L│ 监测 │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 │ 次数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复核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公章
附表四
19 年 季(年)厂外排放口废水监测表
表号:化年监4表
制表单位:化工部环保监测中心
批准机关:化学工业部
监测站(组)名称 批准文号:(88)化计字第630号
┏━━━━┯━━━━━┯━━┯━━┯━━━━┯━━━━━━━┯━━━━━━━┯━━━━━┯━━━━━━━┯━━━━━┯━━━━━━━┓
┃ │ │ │ │ │ 监测数据 │ 季(年) │ 各口外排 │ 各 口 │ 全厂外排 │ 全 厂 ┃
┃监测企业│厂外排放口│监测│标准│ 季(年) ├───┬───┼───┬───┤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污水量 │有害物质排放量┃
┃ 名称 │名称或编号│项目│mg/L│监测频率│ 范围 │ 平均 │检出率│超标率│ t/季(年) │ kg/季(年) │ t/季(年) │ kg/季(年) ┃
┃ │ │ │ │ 次 │ mg/L │ mg/L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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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令第14号

襄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襄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襄樊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鄂政发[2005]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派出,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市政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材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由副县级及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人选,按规定程序确定,由市政府任命。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监事会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派出代表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专职监事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任命。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阅企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

(四)对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随时了解、关注企业决策机制和决策行为,掌握企业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把握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

(六)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和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第十九条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二十一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检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检查报告的内容。

对监事会或者其他法定部门已有检查结论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兼职监事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向市属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监事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的国有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银发[1996]84号


1996年3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监管,严格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我行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资料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规定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料上报制度暂维持不变。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业务情况说明及有关附表。附表有:
(1)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6)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
2、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内容包括:
(1)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说明;
(2)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表(见附表)。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说明;
(2)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
有分支机构的行(社),以上资料必须是全辖汇总的,兼营本外币业务的行(社),应分别报送本币以及本外币合并表两种报表。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业务状况报告书中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均按月报,于月后10日内上报。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均按季报,于季后20日内上报。以上三个报告还要分别按半年、年度汇总,写出半年小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于报告期后30天内上报。
为了保证监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份开始,各行(社)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资料。
(四)报送资料方式和送报部门
各行(社)的报表资料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各银行总行的报表资料直接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各银行分支行的报表资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同级分支行的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报表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报表资料要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监管报表资料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向总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在收到辖内分支行及各行(社)的监管报表资料后,要进行整理、汇总,并写出监管报告,分别于月后、季后、年后15天、25天、40天内报送总行。
监管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三、几点说明和要求
(一)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专收制度实施后,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只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待全会计科目的统计上报制度实施之后,非现场稽核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报表数据上报将按新制度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不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
(三)各行(社)要建立专门处(科)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各行(社)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五)各行(社)报送的报表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
(六)对不按本文要求报送监管报表资料的行(社),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直至处罚。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监管数据和资料要妥善保管和存档,不得泄密。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状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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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项目| | 不 良 贷 款 |
| | 贷款余额 |------------------------------------------------------|
|分析指标 | | 逾期贷款 | 呆滞贷款 | 呆帐贷款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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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数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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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贷款余额% | —— | | | | |
|------------------|----------------|------------|------------|------------|------------|
|比去年|数 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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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 % | | | | | |
|------|----------|----------------|------------|------------|------------|------------|
|比去年|数 额 | | | | | |
| |----------| | | | | |
|初 ±| % | | | | | |
|------|----------|----------------|------------|------------|------------|------------|
|比 上|数 额 | | | | | |
| |----------| | | | | |
|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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