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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1:02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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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评字〔1999〕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解
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评字〔1999〕118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做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中介组织是指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法人资格的评估、会计、咨询等相关行业的中介机构。
二、中介组织出资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除必须符合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有关的规定外,还须符合:
(一)由一个符合本规定的法人与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
(二)法定代表人必须由出资的自然人担任;
(三)法人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总额的30%。
三、经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需有2名以上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四、分支机构不得和总部在同一城市的市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经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需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分支机构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工商登记。
六、中介组织出资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均应严格按照财评字〔1999〕118号文件规定执业,有违反规定的,按上述文件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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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发展和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野生植物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野生植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的野生植物。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


  第六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七条 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


  第八条 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野生植物监测,设置固定监测点,定期开展资源调查,掌握其动态变化,并针对不利因素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禁止破坏、毁损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科研机构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


  第十四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采集、出售、加工、利用、运输、贮藏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场所或者工具进行检查,有权暂扣来源不明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扣留、没收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及时移交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外国人在自治区境内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外国人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擅自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县级以上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废止专业标准和清理整顿后应转化的国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新疆建设兵团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990年以前的专业标准(代号ZB)一共有6 000多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我局要求尽快清理并转化为其他标准或废止,但至今还有相当数量以专业标准的形式存在并使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时,有3353项国家标准要求转化为其他标准,至今还有很多标准未转化,还在继续按国家标准使用。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我局决定于1999年3月1日废止以上两方面的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1999年3月1日起,专业标准(代号ZB)、清理整顿后应转化为其他标准的国家标准全部停止按专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使用,新制、修订的标准不得引用以上标准。
  2.为了不影响社会上对以上标准技术内容的使用,向社会提供正确的标准信息和服务,我局将公布要求转化为其他标准的国家标准目录及转化后相应标准的对照目录。请各有关部门公布专业标准的转化结果。
  3.请各有关部门抓紧以上标准的转化工作,并将国家标准的转化结果于1999年1月31日前报我局标准化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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