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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23:35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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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4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位于杭州市余杭下沙地区,面积为1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实行国家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管理体制。
开发区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兴办工业和科技开发项目为主,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外向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第四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技术合作,建立科技开发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境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开发区应当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生活条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七条 开发区设立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内土地的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房地产管理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审核报批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一条 在开发区投资和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或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 开发区优先引进下列先进技术:
(一)属于国家或地方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
(二)对国内企业技术改造或产品更新换代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三)其产品能外销或替代进口的;
(四)生产工艺或制造技术是国内需要的;
(五)有利于国内某个行业或产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
第十三条 开发区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兴办的。
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自行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分配形式和人才培训,自行聘用和辞退职工。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外贸企业,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可以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在开发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商业保险,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资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境外。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前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一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地方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规定税率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并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免征地方所得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从获利年度起免缴地方所得税5年至10年。
按前款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税率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规定税率延长3年减半缴纳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外商将其从企业
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足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二十六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缴所得税的以外,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缴出口关税。使用开发区外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以视为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在开发区内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合理数量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免缴关税。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业营业用的餐料,免缴关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三十条 开发区进口为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缴关税。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缴关税。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专家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缴关税。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前提下,可以自行确定折旧期限,从资产投入使用年度起逐年提列折旧费。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自有财产或以自有外汇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务的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给予方便。
第三十七条 国内其他地区科技、管理人员以及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到开发区工作的,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杭州市区落户。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除享受本条例已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并可以享受国家、省和杭州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围规划控制面积为17平方公里。在外围规划控制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服从统一规划。
第四十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比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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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国家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财政部、 人事部、劳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

(2002年9月29日)

体人字〔2002〕4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运动队伍建设,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更好地调动广大运动员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一)广大运动员在各类竞技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振奋民族精神作出了较大贡献。妥善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关系到运动队伍的长远建设,关系到体育后备人才的来源,关系到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体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研究制定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建立进出畅通机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和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新思路和新办法,拓宽就业安置渠道;各级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和就业培训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针对运动员入队年龄小、运动年限短、劳动强度大、伤病伤残多等职业特点,并考虑与整个社会保障机制相衔接,体育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运动员社会保障政策和办法。运动员可参照工伤保险办法和标准享受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运动员所在单位统筹考虑。有条件的单位可推行运动员伤残互助计划。
  (四)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支持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对于体育部门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要给予积极支持。对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将这些人员作为特殊服务对象为其提供服务。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为运动员提供社会保障和就业培训。

  三、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
  (六)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体育部门要教育运动员转变就业观念,引导运动员主动适应社会的需要,鼓励退役运动员通过市场自主择业。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共同研究确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
  (七)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学校学习并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就业。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高等学校学习,高等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
  (八)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要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积极引导并支持退役运动员从事社区体育服务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教师以及基层体校教练工作。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武英级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经体育部门推荐,高等学校考察,可安排到高等学校从事体育教学等工作。
  (九)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创建体育经营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机构应视情提供贷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就业就学打好基础
  (十)要从根本上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必须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他们的竞争实力。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部门认真抓好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进一步加大对运动员进行系统的文化教育的力度,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水平。要研究制定符合运动员特点的课程和教学内容,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尽快实施在役运动员的弹性学制。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要从基础抓起,确保每一名在役运动员除了完成训练、比赛任务外,较好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运动员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运动员有足够的文化学习时间和较好的学习环境。
  (十一)体育职业高中、体育中专及运动技术学院要积极发展体育职业教育,使运动员尽可能获取体育专业毕业文凭和体育运动技术项目等级资格,为他们退役后在体育行业就业做好必要的准备。要加强优秀运动员的外语培训,提高体育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能力。要积极发展社会急需的职业技术教育,鼓励运动员参加单位自办或委托其他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的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使运动员具备“一技多能”。
  (十二)体育系统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要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与训练竞赛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各级领导的考核范围,把运动员的文化学习与教练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挂钩,与运动员的切身利益挂钩。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办理正式招收手续、工资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工资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西湖区城北商贸园不明来源玻璃坠落致人伤害案

盛军华 王浩

一、起诉内容及证据
民事诉状
原 告:陈春秀,女,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住泰顺县洲岭乡周湾
委托代理人:盛军华、王浩,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88938397
被 告:钟**,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室业主
被 告:赵**,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1室业主
被 告:王**,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401室业主
被 告:郑**,男,汉族,成年,系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301室业主
被 告:杭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湖区城北商贸园农贸市场二楼物管办公室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用8544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7月5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左右,原告途经西湖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具体位置详见摄像资料及相关证明),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当即头部出血、跌倒在路面上,被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治疗。入院检查显示,原告右额顶区有玻璃碎片嵌入脑组织中,诊断为右额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行开颅、清创、减压手术。目前,神志转清、创口愈合中,但左侧肢体肌力为零级,仍在省立同德医院治疗过程中。
原告因高处玻璃坠落受伤的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当日就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勘查工作(包括碎玻璃的收集、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住房破损玻璃的位置和数量的记录、相关人员的调查等),西湖区公安分局技术中队也派员来现场勘验,进行了一些调查工作,但目前未给出玻璃系那一户坠落的书面调查结果。另,杭州部分新闻媒体也在事故当日及事后对事故现场及后果进行了相应追踪报道。
原告受伤后病情严重,在省立同德医院行开颅手术后,无法行动,需专人照料生活起居,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至起诉日已支出医药费用 元,每天仍需支出较大金额的医药费用。事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痛,并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同时,玻璃坠落伤人事故发生后,三墩派出所在水月社区、钱塘物业公司协助下进行调查,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及相关证据,截止起诉日,三墩派出所、水月社区、钱塘物业管理公司均未向原告给出玻璃是从那一扇窗户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立案后,原告申请西湖法院向西湖公安分局、三墩派出所调查取证,申请进行证据保全和现场勘验工作,西湖法院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和勘验等工作)。
原告认为:原告截止目前,因病情严重已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用,且仍需继续治疗,每天都需支付较大额医药费用。根据事故发生现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玻璃和3楼到6楼的楼道玻璃均存在缺少损坏的情况,原告认为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602、601、401、301室房屋所有权人和该单元楼道窗户管理单位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尽到对建筑施设的管理职责,存在发生玻璃坠落致人伤害的损害后果的危险。为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也希望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尽可能地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举证、法院的调查取证和相关鉴定工作,通过审理明确责任归属,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起诉认:陈春秀

证据目录
(注:1-5是书证,6是视听资料,7是物证)
证据一:2005年7月14日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上午在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发生一起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事实。
证据二:2005年7月18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二病区《证明》
证明内容:证明原告陈春秀于2005年7月5日因头部被高处坠落的玻璃击伤送入同德医院抢救治疗,以及诊断情况、手术治疗和现在治疗情况。
证据三:7月5日事故发生地照片二张(地面、墙体)
证明内容:事故当天拍摄的6幢1单元楼道门口事故现场的血迹、碎玻璃、雨伞,楼道上面的墙面玻璃窗户情况。(在三墩派出所、电视台也有当日拍摄的资料)
证据四:杭州部分报纸的新闻报道(7/7、7/20都市快报、7/6今日早报)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
证据五: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住院病人预缴款临时收据13张 84800元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门诊收费收据4张 641元 (合计85441元)
证明内容:截止2005年7月25日原告已向省立同德医院缴纳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用85441元。(不包括误工、护理、伙食、交通等费用)
补强证据(新证据):2005年9月13日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证明》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起至9月13日,陈春秀总医疗费用为95708.99元。
证据六: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事故现场和同德医院的拍摄新闻报道
证明内容:2005年7月5日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楼上玻璃坠落伤人事故的相关新闻报道及当日事发现场的场景。
证据七:塑料包装袋中的玻璃碎片
证明内容:省立同德医院2005年7月5日手术中从原告颅脑中取出的玻璃碎片。(在浙江电视台经视频道7月5日拍摄的新闻报道中也有反映)

二、为何列五被告
主要是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
1、事发地点及事故伤害后果。2005年7月5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原告路过西湖区古墩路城北商贸园6幢1单元楼道门口路面,被从楼上脱落的玻璃击中头部受伤,当即头部出血、右额顶部裂伤处有玻璃嵌入。后送入省立同德医院抢救,诊断为“右额顶颅脑玻璃穿透开放伤伴左侧偏瘫、休克”,经开颅清创手术治疗,现仍在治疗过程中(详见省立同德医院脑外科出具的病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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