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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22:11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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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国家劳动总局


答复
天津市劳动局:
你局保险处询问,在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当职工的部分知识青年,一九七九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天津市,并再次参加了工作,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能否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的精神,上述退职回城的知识青年再次参加工作后,其退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应从再次参加工作之日起重新计算连续工龄。
附: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附件:国务院关于准许退职回城青年回原单位复工的通知(摘录)

国发〔1979〕121号 一九七九年四月三十日

摘录
……
一、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采取退职的方式返回城市的作法是不妥当的,应该制止。已退职回城的,应返回原单位,并退还所发的退职金。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调动的,国营农场的知识青年,
按照中央〔1978〕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下乡插队后已安排在工矿企业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的知识青年,以及文化大革命前的支边青年,可按照人事、劳动部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事先要征得调入地区有关部门的同意。



198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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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卷烟违法行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现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五日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管理,确保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行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卷烟(含国外卷烟)的鉴别检验。
  第三条鉴别检验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具有法定地位并具备相应承检能力的国家级、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认可并授权,方可开展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职责为:
  (一)承担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建立用于卷烟鉴别的卷烟标准样品系统库,并组织其使用和发放;
  (三)负责制订卷烟鉴别检验技术文件;
  (四)组织开展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培训与交流;
  第六条省级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职责为:
  (一)承担授权辖区内流通的各类卷烟的鉴别检验和仲裁性鉴别检验;
  (二)负责授权辖区内卷烟生产企业有关卷烟产品技术资料的整理上报和标准样品的认定;
  (三)开展或参与鉴别检验技术的研究与交流;
  第七条卷烟生产企业、国外卷烟销售商等负责提供鉴别检验用的标准样品,并应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鉴别检验机构不能对委托的样品作出明确判定时,有权向有关专业部门索取技术资料,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也可委托其它鉴别检验机构进行鉴别检验。
  第九条鉴别检验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加以干预。


               第三章受理要求

  第十条鉴别检验的受理范围为:
  (一)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法定消费者维权组织委托的各类卷烟;
  (二)合法卷烟经营单位委托的各类卷烟;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的各类卷烟;
  (四)经授权的其它鉴别检验机构委托或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的各类卷烟等。
  第十一条申请鉴别检验的委托方应向鉴别检验机构提供鉴别检验样品来源说明等资料,其样品数量应足以满足鉴别检验的需要。
  第十二条鉴别检验机构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鉴别检验机构有权不予受理下列委托:
  (一)争议双方一方当事人单独委托的;
  (二)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样品数量不能满足鉴别检验需要的;
  (四)无法获得有效标准样品的;
  (五)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鉴别检验的;
  (六)质检中心已经仲裁性鉴别检验的;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或决定的;
  (八)其它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四章依据和方法

  第十四条鉴别检验的依据为:
  (一)卷烟标准样品;
  (二)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三)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其他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第十五条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采用比对方式,即以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与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对照分析,从而得出合乎逻辑的判定结果和结论。方法有感观鉴别检验法、评吸鉴别检验法和仪器鉴别检验法等。


              第五章鉴别检验


  第十六条从事鉴别检验的人员须经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经授权的上一级鉴别检验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第十七条由委托方自行抽样的鉴别检验,其鉴别检验结论仅对送检的样品负责。
  第十八条当鉴别检验包括抽样时,鉴别检验机构要成立有委托方参加的抽样小组,并根据有关抽样规定制定抽样方案。
  第十九条鉴别检验应严格按照《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及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鉴别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卷烟标准样品的管理,确保其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出具鉴别检验报告的鉴别检验必须予以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再次鉴别检验与判定的需要,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鉴别检验机构一般应在受理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第六章结论认定


  第二十三条鉴别检验结论一般分为假冒卷烟、假冒伪劣卷烟和真品卷烟三种。特殊情况可加标注。
  第二十四条鉴别检验结论的认定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卷烟: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伪造或冒用卷烟产地、企业名称、地址或代号的;
  3.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假冒的。
  (二)假冒卷烟若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冒伪劣卷烟:
  1.变质变味的;
  2.掺杂使假的;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4.质量不符合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6.国家其它法律、法规中明确为伪劣的。
  (三)与标准样品无显著差异的且无伪劣情形的卷烟为真品卷烟。
  第二十五条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别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别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性鉴别检验,并由主管部门组织仲裁。质检中心的仲裁性鉴别检验为最终裁决结论。复检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留样中抽取。


               第七章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鉴别检验机构应按要求作出准确真实的鉴别检验结论,出具合法的鉴别检验报告,不得伪造、涂改鉴别检验记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鉴别检验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别检验人员要遵守职业纪律,保持良好的行为规范,对涉及的原始记录、鉴别检验结论和客户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随意将鉴别检验情况泄露给他人。否则,一经查实,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鉴别检验费用(包括赴现场抽样费用)由委托方承担,鉴别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雪茄烟假冒伪劣鉴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的检验依据、工作程序、抽样方法、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假冒伪劣卷烟的鉴别检验。
2 检验依据
2.1 《假冒伪劣卷烟鉴别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2.2 卷烟标准样品(包括标准,下同);
2.3 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及相关检验标准;
2.4 国家有关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方面的法律、法规;
2.5 其它足以判定假冒伪劣的依据。
3 工作程序
3.1 工作程序图。
3.2 受理要求
根据《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要求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3 签订委托书
符合受理要求接受委托的,承捡方要与委托方签订鉴别检验委托书。
3.4 抽取样品

当委托包括抽样时,依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及本规程第4章的要求组织抽样。
3.5 登记编号
鉴别检验样品接收后,必须立即对其进行登记,记录样品状态,并标注唯一性标识。
3.6 鉴别检验
3.6.1 感观鉴别检验法可作为鉴别检验的首选方法,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评吸鉴别检验法和/或仪器鉴别检验法。
3.6.2 鉴别检验要选择同一牌号、同一类型、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形式的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作为对照样品。
3.7 检验报告
鉴别检验后,应出具鉴别检验报告。
3.8 留取样品
3.8.1 鉴别检验样品的留取依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保留样品外,其余样品可随鉴别检验报告归还委托方。
3.8.2 保留样品要标注唯一性标识,并放置在阴凉、干燥的环境中,留样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3.9 复检
委托方对鉴别检验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诉的,鉴别检验机构应对鉴别检验样品进行复检,复检样品从留样中抽取。
3.10 仲裁性鉴别检验
委托方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仲裁性鉴别检验的样品原则上从原鉴别检验机构的留样中抽取。
4 抽样方法
4.1 抽样单位要先根据鉴别检验卷烟的批次数量按批号进行分类,然后根据相应的批次数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卷烟,作为鉴别检验样品。
4.2 批次数量在10箱以下的,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10~50箱之间的,随机抽取1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5条作为试样;批次数量在50箱以上的,随机抽取20箱,再分别从每箱中随机抽取一条,形成样本,再从样本中随机抽取5~10条作为试样。
4.3 抽样后,抽样单位要对抽取的试样予以封样,并填写抽样单。
5 检验方法
5.1 鉴别检验流程图。

5.2 感观鉴别检验法
5.2.1 感观鉴别检验法是通过人的感官,借助一些简单的工具,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对鉴别检验样品的原辅材料特性、生产工艺特征、防伪技术应用、吸味风格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2.2 感观鉴别检验的项目为条、盒、烟支、烟丝和吸味等五个方面。
5.2.2.1 条

5.2.2.2 盒

5.2.2.3 烟支

5.2.2.4 烟丝

5.2.2.5 吸味

5.2.3 感观鉴别检验应根据规定的检验项目,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从外到内,由表及里逐项对比进行,直至可得出明确的判定结果。作无显著差异判定的,原则上应进行全项鉴别检验。
5.2.4 感观鉴别检验,要先对鉴别检验样品的条或盒的外包装进行辨别,判断其是否有差异。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一致,则随机抽取一条或一盒进行鉴别检验;若样品条或盒的外包装有差异或有疑问,则需对样品逐条或逐盒进行鉴别检验。
5.2.5 感观鉴别检验应注意把卷烟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假冒特性区分开来。
5.2.6 感观鉴别检验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5.2.7 当感观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其它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3 评吸鉴别检验法
5.3.1 评吸鉴别检验法是通过鉴别检验样品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对比评吸,对内在质量、香型吸味等进行鉴别检验,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3.2 评吸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香气、谐调、杂气、劲头、刺激性、余味等。
5.3.3 评吸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盒。
5.3.4 评吸鉴别检验的方法、要求和程序,按照CB 5606.4《卷烟感官技术要求》和YC/T138《烟草及烟草制品感官评价方法》第5.5.2和第5.5.4条的规定执行。
5.3.5 参加评吸鉴别检验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仲裁检验的人数不少于五人。
5.3.6 评吸鉴别检验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吸人员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得出鉴别检验结果。
5.3.7 评吸鉴别检验若没有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一致意见,则应进行复评。复评以超过半数以上一致意见为准。若复评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一致,则以该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若复评意见与第一次评吸意见不一致,则应进行第二次复评,并以最后一次评吸意见作为结果的判定依据。
5.3.8 当评吸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采用仪器鉴别检验法进行鉴别检验。
5.4 仪器鉴别检验法
5.4.1 仪器鉴别检验法是运用检测仪器设备对鉴别检验样品及其相应材料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进行测试分析,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的特性进行对照,并加以判定的一种鉴别检验方法。
5.4.2 仪器鉴别检验的主要项目为卷烟及其相关材料的物理特性检验、主流烟气分析、化学常规分析及其他特性分析等。
5.4.3 仪器鉴别检验的卷烟样品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二条。
5.4.4 仪器鉴别检验的方法和要求,按现行《卷烟》国家系列标准、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4.5 仪器鉴别检验的项目可根据鉴别检验样品的情况,加以选择确定。
5.4.6 结果为无显著差异的;应有足够的鉴别检验项目作为其判定的依据。
5.4.7 当仪器鉴别检验法无法得出明确结果时,可委托其他鉴别检验机构鉴别检验或终止委托。
6 检验规则
6.1 鉴别检验结果,在综合分析鉴别检验情况的基础上判定得出,包括有显著差异或无显著差异和有伪劣情形或无伪劣情形。
6.1.1 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对照相应卷烟标准样品,有实质性差别的,即判定为有显著差异;无实质性差别且无任何疑异的,可判定为无显著差异。
6.1.2 鉴别检验样品经鉴别检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判定为有伪劣情形;无下列任一情形的,可判定为无伪劣情形。
1)变质变味的;
2)掺用染色烟丝或烟丝中掺有杂质、异物的;
3)使用废旧原辅材料制作的;
4)手工卷制或手工接装或手工包装的;
5)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
6)内在质量低于相应卷烟标准样品5分以上的;
7)外在质量严重低劣的;
8)其它足以被判定为伪劣的。
6.2 鉴别检验结论在鉴别检验结果的基础上得出,分为真品卷烟、假冒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6.2.1 鉴别检验结果为无显著差异且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真品卷烟。
6.2.2 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著差异而无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卷烟。
6.2.3 鉴别检验结果为有显著差异且有伪劣情形的,鉴别检验结论为假冒伪劣卷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公式见图片: http://www.chinatax.gov.cn/picture/templet20051209115219100.gif)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八、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九、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二)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十、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
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一)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印刷企业自己购买纸张,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书刊等印刷品的征税问题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十三、会员费收入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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