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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7:37:46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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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物价管理的决议
省人大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物价局负责人李昌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物价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步伐,保护了国民经济快
速、健康发展。物价工作在继续积极推进价格改革的同时,认真组织开展物价大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要看到前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物价涨垫居高不下,特别是以食品为主导的消费品价格上涨较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管理,坚决平抑
市场物价。为此,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认真加强物价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物价形势相当严竣,控制物价刻不容缓,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务必抓紧抓实。物价是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放松市场管理,放任物价上涨,必然会加剧通化膨胀压力,严重影响
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一定要把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今年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采取有力措施使过高的物价涨幅降下来。
二、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物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做好物价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1994年8月23日发出的关于今年下半年不再出台新的调价措施的通知,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抓好物价监督管理,制定物价总水平控制
目标和具体措施,按国务院规定向社会公布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认真执行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审制度,继续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搭车涨价,越权涨价。坚决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制止乱收费。以稳定市场、稳
定物价、稳定人心。
三、千方百计发展经济,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平抑市场物价中的主渠道作用。要千方百计力争粮食生产在大旱之年有个较好的收成,加强粮食收购、调运和市场管理,充分利用储备和投放手段,平抑粮价。要继续抓好“菜篮子”工程,组织好中秋、国庆、元旦,春节的市场供应,丰富
人民生活。国有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增加有效供给,调节市场供求,不得任意抬价,不得损害群众利益。
四、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支持和督促政府抓好物价管理工作,加快我省物价管理立法步伐。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近期内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物价工作的报告,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检查物价工作,要抓紧做好反暴利、反不正当竞争以及集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以促进和完善我
省物价管理的法制建设。




199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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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

2010年2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其质量、标识、包装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生产、销售失效、变质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销售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产品;

(四)伪造、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

(五)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六)以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地理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抽查是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的针对性检查。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一般一年一次。

第八条 定期监督检查是对监督抽查以外的产品实施的周期性检查。定期监督检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定检查计划、产品目录、检查周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定期监督检查的产品应当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并纳入监督抽查。

第九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申诉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三)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合同约定等表明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检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检验数据在同一检查周期内可以互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告知被检查者,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者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由省级财政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定期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者承担。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依法计量认证和实验室审查认可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样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书确定的目录,向被检验者抽取样品。

抽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的方法、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标准或者有关规定;抽样数量没有规定的,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除食品类产品外,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需样品,由被检验者无偿提供。检验工作结束和留样期满后,除损耗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样品应当退还被检验者。

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实施检验,将检验结果送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被检验者,并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检验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原检验结果正确的,应予维持,复检费由申请者承担;原检验结果有误的,应予纠正,复检费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经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有不合格产品的,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停止生产和销售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原因,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清理在制产品、库存产品,处理不合格产品;

(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检验申请。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论审判长的选任标准
梁科兴

一、科学制定审判长选任标准是审判长选任的关键
  从以上对当前法院队伍的状况分析看,现有的法官来源方式和任命标准,造成部分法官的行政级别和审判职务与其政治业务素质极不相称,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官综合素质的高要求,也不利于法官队伍的长远发展。因此,制定科学的法官选任机制的标准已经是时代迫切的需要。目前的审判长选任制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产生的,可以说是未来法官选任机制的过渡阶段。笔者认为,审判长的选任标准应高于《法官法》对法官的要求,并且不同级别的法院有不同的标准,级别越高的法院,标准愈高。主要应有以下条件:
  1?年龄要求。年龄代表一定的阅历,国外对法官的年龄均有严格限制。笔者认为,选任审判长的最低年龄为:基层法院30周岁以上,中级法院35周岁以上,高级法院40周岁以上,最高法院45周岁以上较为合适。
  另外,对于审判业务特别优秀并有突出成果的年轻法官,可以对其年龄放宽限制,以使优秀人才尽快走上法院审判领导岗位。
  2?学历要求。学历代表一定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笔者认为,基层法院的审判长需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法院的审判长要有法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法学学士学位;高级法院的审判长要有法律硕士以上学位;最高法院的审判长要有法律博士学位。
  另外,为了避免唯学历论和照顾当前法官队伍的现状,使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对于已在本专业表现突出并有成就的可以放宽对学历的要求。
  3?政治业务素质要求。政治立场必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品行端正,能够公正司法。业务上具有组织、协调以及驾驭庭审的能力,审理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起草法律文书文笔通畅、说理充分,并具有开拓精神,对法律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结合司法实践,经常在相应级别的报刊上发表法律适用等研究文章,至少是本院系统本专业的行家里手和法律权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选拔、考核、晋升制度是审判长选任的必然趋势
  笔者认为,当前进行的审判长选任制度改革,为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目前的审判长选任制都是在同一法院内部进行,不可避免的存在地区差别,使全国各地同一级别、甚至不同级别的法院选出的审判长的政治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日久天长,势必影响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形象。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官选拔、考核、晋升制度和标准是审判长选任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法官异地交流任职必不可少的步骤。笔者认为,法官的异地交流任职可以采取“下派”、“平调”、“上调”的方式进行,交流对象是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法官和担任中层以上行政职务的法官,交流对象和人数宜精不宜粗、宜少不宜多。交流原则是对于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其所在中级法院范围内进行交流,中级法院的法官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高级法院的法官在全国范围内交流。至于法官家属、子女的工作学习安排问题,不妨参照目前党政领导干部异地任职的办法解决,也可根据法官工作的特点,由最高人民法院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协商,共同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规定,以此促进全国法官队伍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之目的。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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