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7:59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五日)

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 明确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是调整
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把改革与发
展、计划与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于更好地贯彻执行改革和开放的总方针,保证
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
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 我国社会的总需求大于社会的总供给,在产业结构上也存在着比较严
重的问题。主要是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农业、能源、原材料和交通运输等基础
产业生产能力不足;一般加工产业生产能力过大;高水平的加工能力不足;产业的
地区分布不够合理,地区优势未能很好发挥;企业组织结构分散,生产集中度差,
专业化水平低,许多企业之间的生产联系和协作配套组织得不好。这些问题,既影
响我国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又妨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宏观效益的提高。 必须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制定产业政策,在压缩和控制社会总需求的同时,下
功夫调整和改造产业结构,以防止出现经济滞胀现象,在优化结构的基础上提高国
民经济的素质和效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基本方
向和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农业、能源、交通和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强能够增加
有效供给的产业,增强经济发展的后劲;同时控制一般加工工业的发展,使它们同
基础产业的发展相协调。
一、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
制定当前产业政策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产业政策为
导向,加强宏观控制,指导市场发育,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总需求与总供给、
消费结构与产业结构的矛盾。
第二,压缩和控制长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增加和扩大短线产品的生产和建设。
集中力量,首先把粮食、棉花、煤炭、电力、交通特别是铁路运输以及市场紧俏的
轻纺产品的生产建设搞上去。
第三,按照市场需求、产业关联、技术进步、创汇作用、经济效益等因素,安排
好产业发展序列并制定相关的各项政策,明确支持什么,限制什么。同时,要妥善
处理好重点产业与一般产业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生产要素存量调整与增量配置
的关系,处理好产业总体配置与发挥地区优势的关系。
第四,当前的产业政策要点是根据长远与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制定的。
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将视经济发展情况,对产业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产业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务院。为了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各部门和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的特点,拟定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备案。如果需要对国家产业政策作
某些补充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层层拟定实施办法。要
处理好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实施产业政策的关系。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地
必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不能因局部和短期利益而破坏国家的整体和长期利益。
第六,产业政策的实施,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和纪律的手段,同时加
强思想政治工作。计划、财政、金融、税务、物价、外贸、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
须目标一致,协同动作,各项调节手段和措施要相互配套,服从治理、整顿的方针
和实施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产业发展序列
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是各部门、各地区执行产业政策的基本依据,也是各项经
济政策的导向目标。
由于同一产业在社会再生产各个领域中的状况往往不同, 需要采取不同的政
策。因此,产业发展序列要按社会再生产的不同领域分别排列。当前各主要产业的
发展序列是:
(一)生产领域
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和农用工业,主要是粮、棉、油料、糖料、肉、蔬菜,森林抚育、速
生丰产林,化肥、农药、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2、轻工、纺织业,主要是糖、盐、纸、纱、布、化纤。
3、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中的煤炭、农用物资及外贸重点
产品的运输和旅客运输;邮电通信业中的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能源工业中的煤、
电、石油;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原料。
4、机械、电子工业,主要是大型机电成套装备、机电仪一体化产品、高附加
价值出口创汇机电产品。
5、高技术产业,主要是航空航天、新型材料、生物工程技术。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是:
1、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性能低下的普通机电产品,主要是普通机床
和锻压设备。
2、超前消费的高电耗产品,主要是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炊具、吸尘器。
3、用国内紧缺原料生产的高消费产品,主要是铝门窗、铝铜建筑装修品、易
拉罐、化纤地毯。
4、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产品,主要是土法炼焦、汽油
和柴油发电、土法炼有色金属、土法硫磺。
5、低质白酒、普通人造革、普通人造毛皮等。
停止生产的产品是: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
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淘汰的纺织机械;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械第
一批淘汰产品等。
(二)基本建设领域
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基础产业,主要是:(1)农业中的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宜农荒地
开发;林业中的速生丰产林;水利业中的大江大河治理;农用工业中的化肥、农药。
(2)交通运输业中以煤炭为主的重要物资运输通道、重要客运枢纽设施;邮电
通信业中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3)能源工业中的煤炭、电力、石
油和天然气。(4)原材料工业中的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
2、装备产业:主要是大型发电设备和相应的输变电设备、集成电路、通信设
备。
3、轻工业:主要是纸、糖、盐。
4、出口创汇效益好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5、社会公共设施中的大中城市生产和群众生活必需的供排水、 治理污染、
公共交通。
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是:
1、凡限制和停止生产的产品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原材料供应不足,加工能力又有富余的产品,主要是:(1)轻工、纺织
业中的毛纺、棉纺、涤纶长丝、丙纶、化纤地毯、缫丝、丝绸、一般塑料加工、电
风扇、 机械表、电冰箱、洗衣机。(2)化学工业中的斜交轮胎、能用化学试剂。
(3)有色金属工业中的铜、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和钨、锡、锑治炼。
(4)建材工业中的大理石、花岗岩板材,塑料门窗、铝合金门窗。(5)机械
电子工业中国家定点以外的汽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
3、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 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钢铁、小有色金属、
小铁合金、小化工、小炼油(边远地区原油运不出的除外)、小建材、小造纸厂等。

《 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
通知 》(国发〔1988〕64号)中规定停建的其他项目。
(三)技术改造领域
重点支持技术改造的产业、产品是:
1、农业、林业中的适用科学技术和有利于良种培育、新技术推广的项目。
2、轻纺工业中有利于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适应国内外市场需
求的项目。
3、机械、电子工业中有利于提高基础机械、基础工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重大成套设备的技术水平、扩大出口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并实现国产化的项目。

4、交通运输、邮电通信、能源、原材料项目。
5、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能源、原材料的项目。
6、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项目。
上述领域产业发展序列的详细目录见附件。
(四)对外贸易领域(摘要)
出口方面:要采取积极方针发展对外贸易,以保证国家外汇收入,从而支持国
民经济生产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逐步提高
制成品特别是深加工产品、机电仪产品出口的比重;努力改进出口商品质量,在提
高出口商品档次、创汇率上下功夫。对内、外销要统筹安排,有些资源丰富,又不
是国内十分必需的商品,要尽量多出口;有些国内外市场都需要的商品,要挤一部
分出口,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要严格按计划出口;国内紧缺的产品,
要限制或禁止出口。同时,根据我国资源短缺和劳动力丰富的特点,利用国际市场
积极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组装、补偿贸易以及进养出等业务。
进口方面:要确保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进口;合理安排引进先进技术、
设备、关键零部件及进口国内短缺的重要原材料和市场紧缺物资,以保证人民生活,
支持生产和提高技术水平。同时,也要根据国内产业结构的状况和消费政策,恰
当安排进口的产品,以调整国内的产需结构,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保障政策和组织实施(摘要)
(一)各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调整
产业结构、引导外资流向,并结合财力、物力的可能,安排年度计划和“八五”计
划。
(二)银行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制定相应的信贷政策,并对企业分类排
队,区别对待,限劣扶优。要从限制的产业中抽回资金,投入到支持的产业中去,
促进社会资金的良性循环。国家计委要会同财政部、银行,根据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优先顺序,逐步提出重点产业投资贷款比例,并建立相应
的投资贷款贴息基金;要着手研究主要产业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并进一步完
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差别利率的有关规定。
(三)国家税务部门在完善税制过程中,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对现有税种和税率
进行必要的调整。继续征收并适当调整建筑税;发挥差别税率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
用。在设计新税制方案时,要通过充分调查研究,进一步考虑按产业发展序列的要
求征税。
财政部门对重点产业的折旧制度要进行相应改革,适当提高折旧率,缩短折旧
周期,以促进重点产业的改造和发展。
(四)物价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改进对重要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
(五)按照产业发展序列要求,国家计委和外汇管理部门要对地方和部门所掌握
外汇的使用进行计划指导和必要的干预,省一级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自有外汇
的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编制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报国家计委综
合平衡后下达;国内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外汇贷款的管理。要加强对利用外资的统一
归口管理。国家计委要根据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结合各产
业的特点,制定吸收外国投资序列表,以引导外资流向。要严格限制向长线产业及
某些非生产领域投资。对于本决定公布前已经批准合同的中外全资、合作企业和外
商独资经营企业,仍按原定合同执行。
(六)铁道、交通、能源、物资部门要按照产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和物资
的分配使用上,向重点支持的产业倾斜,优先满足重点产业需要。要特别注意搞好
运力和电力的分配,这是当前国家实现产业发展序列的重要调控手段。
(七)国家计委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产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供求格局及产业
关联程度,按产业发展序列制定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重点产品的经济规模标准,并
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凡是适合大批量生产、规模效益显著的
产品,都要按照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进行生产和建设,避免低水平的重复
和地区趋同化的倾向。要按照产业政策,通过企业改组、联合和发展企业集团等方
式,推动生产要素从重点限制的产业向重点支持的产业转移,由劣势企业向优势企
业转移,发挥地区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证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有关部
门还要根据本决定的基本内容,尽快提出淘汰产品的目录,制定重大节约能源、节
约原材料及综合利用措施, 经一定程序批准后发布实施。
(八)乡镇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健康稳步发展。
要支持农副产品加工的、两头在外的、生产能源、原材料与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
和小企业;要促使同国家重点企业争原料、污染环境严重、经济效益差的乡镇企业
转产或停产。要引导乡镇企业为大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在适当的条件下,促使大企
业把一些产品或生产工序转移给小企业,加强城乡专业化协作,避免重复建设。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产业政
策,各级计划部门具体负责组织产业政策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进
行年检登记,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核定经营范围、查处违法行为等手段,保证产业
政策的实施。各级统计、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核查并负责反馈分产业的投资、信
贷、产值、利税、市场供求等情况,与计划、银行、财政部门互通信息,加强对产
业政策实施的监督检查,完善信息反馈和市场监测系统。
(十)要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约束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使经济
监督部门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尽快制定与产业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联合行动,保证当前产业政策和宏观
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对违反本决定的单位和有关负责人,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
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本决定主要是针对第一、二产业以及交通、通信、 基础设施等生产性服务部
门制定的。第三产业其他部门的产业政策将另行制定发布。
本决定由国家计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件:当前的产业发展序列目录
生产
一、重点支持生产的产业、产品
ㄒ唬┡⒘帧⒛痢⒂嬉导芭┯霉ひ?
粮、棉、油料、糖料、肉、蛋、禽、奶、蚕茧、茶叶、蔬菜、天然橡胶、羊毛
优质干鲜果品(指利用山地的)
种苗、森林抚育、速生产丰产林、防护林,优质药材、地道药材
水产养殖(利用现有水面)及远洋渔业
化肥,农药及其中间体、畜用药品,农膜,适用的农业机具及零配件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轻工业
粮食加工业
植物油加工业
制糖业
盐业
纸浆,纸及纸板
合成洗涤剂及原料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
日用小商品,小五金
节能新型电光源及灯具
日用陶瓷、搪瓷制品
名优家用电冰箱及压缩机
国家名优白酒,名优及高档卷烟
婴幼儿食品
名优自行车,名优钢琴
出口产品
(三)纺织业
纱、布
棉纺织品(小棉纺除外)
混纺毛织品和纯化纤仿毛产品
苎、亚(胡)麻制品
丝织品,针织复制品
织物印染后整理产品
化纤浆粕
腈纶、锦纶、腈氯纶、涤纶、维纶,粘胶纤维
新型特种化学纤维
特种工业用纺织品
适销对路的服装及相应的辅料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煤炭、农用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旅客运输
市话、长话及用户电报
(五)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
煤炭洗选
水煤浆制品
低热值燃料综合开发利用
(六)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核电、其它电业(燃油发电和大电网内的蒸汽式小机
组发电除外),输变电
(七)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八)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生铁、钢、薄板、硅钢片、带钢、镀锌板、镀锡板、中厚板、特厚板、无缝管、
石油管、重轨、车轮及轮箍铁合金
(九)有色金属工业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稀土矿产品(无证开采的除外)
铝、铜、铅、锌、锡、镍、金、银冶炼品
铜、铝的板、带、箔、管、棒材
稀土冶炼及应用产品
氟化盐
(十)化学、石化工业
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碱、酸等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石油一、二次加工品
乙烯、塑料、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
精细化工产品
出口橡胶制品,子午线轮胎
(十一)机械工业
大型发电设备及相应的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精冲、精锻、注塑模)
数控、高精、重型金属切切机床
高效、多工位锻压设备
大型、精密轴承
液压件及液力件、气动元件、密封件
工业自动化、电工、光学、导航、质量检验监控、计量仪器仪表
矿山、石油、煤炭、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港口、码头、电工、电子、水
泥、新型纺织、新型造纸成套设备
铸造、锻造、执处理、电镀产品
环境保护机构
国家定点的汽车及总成、零部件
铁路机、客、货车
0.5万吨以上船舶
集装箱
(十二)电子工业
按经济规模专业化生产的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显像管及玻壳
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光电器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
电子专用材料
国家定点的大型程控和用户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卫星通信系统设备
名优彩色电视机
(十三)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425号及以上高标号水泥和特种水泥
优质平板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制品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产品及新型耐火材料
出口非金属矿物及制品
替代进口的建筑卫生陶瓷
(十四)医药工业
高效和紧缺化学原料药及医药专用中间体
生物化学药品
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计划生育药品
中药饮片、中成药名优产品
(十五)森林工业
木材综合利用
林化产品
(十六)航空航天工业(略)
(十七)新兴产业
微电子技术
新材料
生物工程技术
信息通信技术
同位素辐射及激光技术
海洋开发
(十八)经济效益好的出口创汇产品,特别是加工制成品
国家批准的军工产品
二、严格限制生产的产品(出口产品除外)
(一)轻工业
低质白酒、低质啤酒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化肥包装用除外)
普通人造革
黑白胶卷、黑白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非名牌自行车
非名牌家用缝纫机
普通机械表
低档电子表
风琴,电子琴
空调器,电饭锅,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灶,冷热风机,电取暖器,电热水器,
吸尘器,电风扇
化纤地毯
烟花、爆竹
(二)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对有煤炭资源地区的、现有改良型炉生产焦炭暂除外)
(三)电力工业
汽、柴油发电、小凝气式火电
(四)黑色冶金工业
18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硅钙合金及用季节性水电和电力富裕的地区除
外)
土法烧结铁矿
(五)有色金属工业
土法冶炼
(六)化学、石化工业
土法加工的农药、油漆、普通过磷酸钙、一般通用试剂、橡胶、硫磺
3500吨以下的硫酸法钛白粉
1万吨以下电石(电力富裕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
土法炼油
(七)机械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汽车、摩托车
普通低效机床
普通低效锻压设备
低档轴承
国家定点外的电梯、电线、电缆
2.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经国家批准的边远地区电站用除外)
(八)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外的程序控交换机
低质收音机、收录机
电子计算器(指进口元件组装产品)
(九)纺织业
坯绸,纯毛纺织品,低档无纺布
小毛纺,小棉纺
普通人造毛皮
有梭窄幅织机
(十)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铝门窗及铝、铜建筑装修品
塑料门窗、壁纸、地板
普通立窑2万吨以下的水泥(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除外)
四机窑及以下的平板玻璃
三、停止生产的产品
原机械部(委)公布的十批437项淘汰产品
纺织部公布的淘汰纺织机械
建设部等六个部门公布的建筑机构第一批淘汰产品
国家定点外卷烟
小型氰化法提炼的产品
土(蛋)窑生产的水泥
铜制日用品和家具(特种工艺品和少数民族特需用品除外)
无证开采的黑色及有色金属矿、化学矿、煤矿等
基本建设
一、重点支持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林、牧、渔、水利业及农用工业
商品粮、棉、油基地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及为农业生产服务体系的建设
宜农荒地、滩涂的开发(造成水土流失及影响河湖防洪的除外)
大江、大河的治理,水资源开发工程及节水工程,水土保持及农田水利工程
优质农副产品(棉、油料、糖料、畜产品、蔬菜)基地建设
林木良种、速生丰产林建设、防护林工程、恢复森林资源工程
支林体系建设
高浓度及复合化肥
农药(大中型企业)
配合及混合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外贸等重要物资的运输通道
客货运量分流的运输通道
重要客运枢纽设施
繁忙的长途通信、邮政、电信枢纽及一级干线
(三)煤炭工业
煤炭开采(无证开采的除外),煤炭洗选,高浓度水煤浆, 低热值燃料综合
开发利用,煤成(层)气开发
大中型炼焦(机焦)、焦化成品
(四)电力工业
水电、火电(含热电)及输变电建设(燃油发电除外),国家定点的核电站
(五)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六)黑色冶金工业
铁矿石、铬矿石、锰矿石(无证开采的除外)
大中型炼铁、炼钢
冷轧薄板、热轧薄板(二辊热叠轧板机除外)、冷轧硅钢片、带材、中厚板
直径76毫米以上的无缝钢管
(七)有色金属工业
大中型有色金属、稀土、金、银矿山原料(无证开采的除外)大中型有色金属
冶炼
大中型铝、铜板及带材
氟化盐
(八)化学、石化工业
大中型化学矿(无证开采的除外)
基本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及中间体
大中型石油深加工
大型乙烯工程,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重要的精细化工产品
子午线轮胎
(九)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新型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
大型浮法玻璃
年产30万吨以上的水泥
装卸、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
碳素制品,耐火原料矿石及新型耐火材料
(十)机械工业
大中型发电设备及输变电设备
模具制造(重点项目)
国家定点的小轿车及重点零部件
3.5万吨以上的船舶造修设施
铁路养路机械
(十一)电子工业
国家定点的彩色显像管、玻壳及配套元器件
国家定点的集成电路
国家定点的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国家定点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国家定点的光纤通信设备及关键配套件
国家定点的电子专用设备
国家定点的录相机机芯、磁鼓等关键配套件
(十二)轻工业
纸浆,纸及纸板(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碱法造纸除外)
制糖业(小糖厂除外)
合成洗涤剂原料
盐业
(十三)纺织业
苎、亚(胡)麻加工,兔毛加工
腈纶,粘胶纤维
能扩大出口的各种纺织、丝绸、印染后整理产品
(十四)森林工业
木材生产基地建设
木材综合利用
(十五)公用事业(主要是大中城市影响生产和群众生活的)
市内公共交通业
城市供、排水
污染治理
(十六)仓储业
国家批准的军工建设项目
二、停止或严格限制基本建设的产业、产品
(一)农业
占用耕地的果林和水产养殖
(二)轻工业
一般塑料制品
易拉罐及易拉罐饮料
纸基复合软包装制品及饮料
软塑料一次性包装饮料
聚酯容器
印铁制罐
塑料编织袋
保温瓶
铁皮玩具
钢琴、风琴、电子琴
皮革、普通人造革,化纤地毯
卷 烟,啤酒、一般白酒
日处理500吨以下的制糖,年产300吨以下的饮料, 年产1000吨以
下的罐头,年产1000吨及以下味精(薯类为原料及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年产1万吨以下的碱法造纸
家用电冰箱、冰柜,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及压缩机,电热水器,冷热风机,
电烤箱,微波炉,电饭锅,电磁灶
缝纫机,自行车,机械表,机械打字机
国家定点外的电冰箱压缩机
黑白、彩色胶卷、相纸(感光材料国产化的除外)
(三)纺织业
毛纺织,棉纺织,丝绸,缫丝,普通人造毛皮
丙纶,涤纶长丝,无纺布
无治理污染措施的印染
(四)化学、石化工业
250万吨以下的炼油厂(边远地区内运输不便又有资源的、经批准的除外)
10万吨以下的乙烯生产装置
1万吨以下电石厂(电力有余,外送困难的地区除外)
橡胶制品中一般性的管、带、板及生活杂件等,斜交轮胎
电解法双氧水和3500吨及以下蒽醌法双氧水
3500吨及以下硫酸法钛白粉
25000吨及以下无水氟化氢
氢化钠法有机玻璃,7000吨及以下红矾钢,1000吨及以下柠檬酸,土
法硫磺
1万吨及以下炭黑
通用化学试剂
一般涂料、胶片涂布
PS板,一般离子交换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
5000吨及以下油漆,500吨及以下染料
小农药(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未经化工部和省化工厅批准的)
9000吨及以下烧碱,3万吨及以下联碱
6万吨及以下氨碱
(五)有色金属工业
无证开采的有色金属及黄金,稀土矿
黄金的小型土法选矿和小型氰化法提炼
铜加工和铝加工(列入国家计划的除外)
年产5万吨及以下的电解铝,年产2万吨及以下的铅、锌冶炼
3000吨及以下的镁冶炼
铜冶炼和铜电解、钨、锡、锑冶炼
稀土分离(国家计划的除外)
超导原料
年产3000吨以下的工业纯硅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析人权与国家主权

国际法硕士 高琦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人权的国际属性日益突现,西方一些学者认为: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入手,逐步分析两者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即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但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两者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不可将两者对立开来,并提出正确对待人权与主权的方法。
[关键词]人权 国家主权

一、 人权与国家主权的概念
人权,“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①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人权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国际社会才对人权问题给予广泛的关注和重视。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一次将“人权”规定在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宪章中,并将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基本自由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宗旨。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国际社会才用联合国宪章、国际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其他单一议题人权条约以及区域性人权条约等确认人权。但是,基本人权并不属于国际法调整的范围,它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基本人权,只有国家的立法才能规定,也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因此人权问题主要是国内法的问题。由此可见,人权具有两个属性:国内性和国际性②,但主要属性是国内性。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让·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③。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国家主权包括:(1)国家安全权,即国家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人民生存和不受侵犯的权益。(2)国家政治权,即独立自主管理内政外交的权益。(3)国家经济发展权,即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权益。(4)国际社会中的平等互利权,即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也不论社会制度的差异,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国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国际主权原则并非是国家绝对的权利,其也会受到一定的制约与限制。例如:国家的主权不得侵犯,但同时该国也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即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他国的主权、干涉他国内政;国家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其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二、 人权与国家主权在新时期的关系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我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④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⑤,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首先,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或基本保障。一方面,国家主权反映并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通过立法并保障其实现的。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无论是政治权利还是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调整和保护是最主要、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人权内容中的最重要、最基本部分通常也是由国内法予以确认、保证实施的。一国人权的状况直接反映了一国的民主政治状况,各国应不断创造条件,为不断改善本国人民的人权状况而加以努力。另一方面,离开了国家主权,人权也就无从谈起。一个丧失了主权的国家的人民,是没有什么“权利”和“自由”可言的,只能沦落为在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之下的“二等臣民”甚至“三等臣民”,甚至连起码的生存权也得不到保障,古今中外的事实都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国权的基础作用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因此,人权绝对不能离开主权,否则便成了无源之水。
  其次,国家主权的行使受到人权保护的限制⑥。由于国家主权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因此,对主权的制约,指的也是来自于国内和国际社会两个方面的制约。
  在国内,由于各国的宪法和法律中都规定了公民应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内最高权”的限制。代表国家行事的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方针、政策时,必须受它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国内法为政治设定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法律义务,使得政府在行使对内最高权在国内进行统治时,不得为所欲为,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就会遭致本国人民的反对乃至反抗。这种限制可以防止一个国家内政府独断专制局面的形成。
  在国际上,由于现代国际法将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联合国宪章》和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为各国政府普遍设立了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义务,这就构成了对国家主权中“对外独立权”的限制。
  最后,国家主权与人权是相互交织、彼此联系的关系。国内法涉及人权,国际法也涉及人权。而在人权领域内涉及的所有问题方面,人权保护无疑是引起冲突的主要方面。如果人权的国际、国内保护范围非常明确,那么人权和主权的关系就会比较清楚,矛盾也就不会这样尖锐突出。例如,一般认为一国公民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保护少数民族、保护妇女、儿童等等都属于一国主权范围管辖的事项,任何外国或国际组织、国际集团都无权干预。但是,如果一国在上述范围内的某些方面严重损害其公民的正当权利,无疑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指责,象南非前政府推行种族隔离、种族歧视和种族迫害的制度,严重地侵犯和践踏基本人权,就受到了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强烈谴责甚至制裁,而南非当局是难以用“不干涉内政”为由而将其拒之门外的。
所以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相互关系上,应该强调其对立统一性。那种将两者隔离开来、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国际社会不存在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人权,也不允许行使侵犯公认的基本人权的主权。

三、 推动人权与国家主权和睦发展
从以上人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两者有时统一有时对立,为了调和他们的矛盾、促进人权与主权的和睦发展,现提出如下方法:
首先,以坚持国家主权为原则,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基本价值取向,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享有主权,享有独立地处理国内和国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另一方面要求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应当尊重别国的国家主权,不得侵犯别国的国家主权或干涉别国内政,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任何国家以保护国际人权为借口,公然入侵别国或粗暴地干涉别国内政,其行为本身就是破坏国家主权,就是对国际人权的严重侵犯。又因为,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而一个国家内部的民主与法制的建设又是一国国内人权有效保护的途径,所以不断加强国内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有利于保护国家主权和促进人权的实现。
其次,以国际人权保护的相关条约为依据,以多边对话的方式处理有争议的国际人权问题⑦。由于人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国家的界限,成为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同时人权的国际保护又是以国际条约或区际性条约予以确认的,所以处理有争议的人权问题时,通过联合国对存在严重人权问题的国家进行合理、有效的干预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但由于国际社会中关于人权的标准、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干预的限度、方式等具体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当事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激烈的争议尤为突出。以单方的理解很难解决这些有争议的问题,而且实践中通过长期、建设性的积极对话已经促进了各国人权状况的改善,因此多边对话的方式是解决国际人权争议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参考书目]
1、《法理学》 张文显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
2、倪学伟《试论人权的性质》载于http://www.lawbook.com.cn/lw/lw_view.asp?no=2508
3、《国际法》 王铁崖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5年北京第一版
4、《论国家主权与人权》 王虎华 载《法学》1999年第6期。
5、《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王金全 载《重庆师专学报》2001年第2期
6、《对国家主权基本特征的再认识》 刘早荣 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4期
7、《试论中欧人权观念的差异与认同要素》 刘小林/盖伊·希斯考特 载《欧洲》2000年第5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8〕173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虽表示上诉,但未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诉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虽表示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提出上诉状及副本。
(二)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酌情适当延长。
(三)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又未递交上诉状的;或者请求延期获准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准许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
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而不应作为上诉案件受理。
至于来文请示的具体案件,以按申诉处理为宜。



1989年8月21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