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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17:14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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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公安部


关于治理超载违章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2001年8月17日 公安部

公安机关对超载违章行为的处理,应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既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威力,预防、惩治超载违章行为,又要避免因适用法律不当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行政诉讼和其他负面影响。对超载违章的,必须先纠正违章行为,然后根据违章行为的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还应注重从多个环节,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运输企业和广大公民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力争将超载违章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运、货运机动车(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客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下同)的驾驶员,在交通民警依法进行纠正时,认真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可以对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二、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运、货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在交通民警依法进行纠正时,不接受处理,拒绝、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拒绝、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货物、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运人、承租人、承包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指使、强迫驾驶员驾驶严重超载的客运、货运机动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的规定,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不符合规定,或者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驾驶员,当交通民警依法进行纠正时,认真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五、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载人不符合规定,或者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驾驶员,当交通民警依法进行纠正时,不接受处理,拒绝、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对驾驶员和其他直接参与拒绝、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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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
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行政机关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于1999年4月底以前发放到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的使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有罚款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由银行代收罚款、缴款期限以及逾期缴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应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执法人员使用罚款票据的
培训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由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于1999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确定后由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章罚款已实施罚收分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罚收分离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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