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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2:06  浏览:86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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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为使《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决定对《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无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无生育证怀孕,不听规劝,据绝接受补救措施的,职工从怀孕之月起,怀孕期间,一胎征收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百分之十的计划外怀孕费,二胎征收百分之二十的计划外怀孕费;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比照上述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在限期内采取补救措施的,计划外怀孕费
全部退还;超过限期,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的,计划外怀孕费不予退还。
(二)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按前项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外,生育第一个孩子,征收一次性计划外生育费一千元;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所在单位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七年;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按夫妻双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十四年。

计划外生育费一次计算,限期缴纳。无生育证生育二孩或三孩的,夫妻双方各降一级工资,三年内不评发奖金(超产奖、发明奖除外),不评模、不提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直到开除公职或辞退。
(三)农民、城镇居民和流动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的,除比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外,农民不再分给宅基地、自留地;城镇居民,在缴纳计划外怀孕费和计划外生育费期间,不得招为国家职工;流动人口由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分别注销其暂
停证、吊销营业执照、解除劳务合同。
外出躲避计划生育的,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生育。非法同居生育的除按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外,加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女职工无生育证生育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奖金,其孕期检查、分娩、产褥期的医疗费自理。
二、第三十七条修改为:
不符合收养条件自行收养孩子的,按无生育证生育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
三、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超计划生育的,收回证书,追回其所领取的各项奖励费,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征收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并给予处罚。
按本条例规定批准生育二孩的,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和各项奖励费。
四、第四十条第四项修改为:
(四)侵占、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费(含征收的计划外怀孕费、计划外生育费和罚款)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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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已经2009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鄂发[2007]25号)文件精神,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困难,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确保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全面推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独女家庭(只生育了一个孩子且为女孩的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节育措施的,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订不再生育二胎协议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含500元,下同)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支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只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的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其他主动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计生家庭,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经费从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财政予以解决。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

二、各级卫生部门在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时,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住院费报销比例,2009年提高5%,2010年及其以后报销比例再提高5%达到10%;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还可以降低住院费起付标准。各级民政部门实施大病救助时,对城乡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其子女的救助标准按上限执行。

三、各级教育部门在实施九年义务教育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寄宿生要优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对农村独女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10分参加录取,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考生中考成绩加5分参加录取;在各级教育部门实施的各类救助、资助工作中优先安排贫困的城乡独女家庭和农村双女家庭的学生。

四、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调查核定农村低保待遇时,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算在家庭收入内;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女孩不在身边且无赡养能力的独女家庭老年父母给予重点保障;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低收入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按规定适当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在救灾、救济工作中,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乡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困难家庭的救济和慰问;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照顾经济困难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符合建房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先划拨宅基地,并减免10%的规费。

六、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农村征地补偿、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补助政策和调整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及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时,凡按家庭人口数计算的,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七、各级农业部门在批准实施农村沼气项目、改水改厕、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科学技术引进及推广、各种农业科学技术培训等项目中,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八、各级林业部门在批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按计划采伐林木时,减免20%的林业规费。

九、各级公安、农机部门在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办理机动车辆证照时减免20%的行政性规费;其家庭所有的机动车(含农业机械)从事经营的,到公安、交通、农机部门检测站进行年检时减免20%的检测费。

十、各级扶贫部门在安排扶贫项目时,项目惠及对象优先安排和照顾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

十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务输出工作中,要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双女绝育家庭优先免费培训,优先组织劳务输出。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对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优先安排。

十二、各级房管部门分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时,优先安排城镇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十三、上述优先、优惠政策凭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绝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享受。各有关计划生育部门要每半年对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出台其他惠民政策时也要按照中央、省、市的文件精神,对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和优惠,并在政策出台前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府办发〔2007〕18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州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凉山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为全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州长按分工组织全州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州长负责,副县市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州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州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州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州安委会负责全州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州政府督办室(目标办)会同州安办对纳入州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州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安办)为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州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州委、州政府对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州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省上、州委、州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州安委会制定报经州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州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州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州安办审查后报州政府批准,由州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和省州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州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月10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州安委会。
  次年2月上旬前,州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州安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州安委会审核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人民政府。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2.州级有关部门。
  ①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州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②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州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③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州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州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州安委会制订。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厅局、州委、州政府及州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及2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25分并通报批评。
  5.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州政府对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厅局(不含处室)和州委、州政府(含州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级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州政府或州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加2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省级和州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0.3分,省级加0.2分,州级加0.1分;被州政府《政府工作通报》、《凉山政务》、《凉政信息》或州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2分或0.1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考核得分排名前6名、州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州委组织部和州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州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或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向州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由州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州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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