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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3:02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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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11月10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事处,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附: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水平,统一和规范全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规程和管理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交通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办理的人民币各类固定资产贷款业务。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和贷款计划的安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项目计划和信贷计划为依据,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先评估,后决策。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产业倾斜;增强市场观念,提高投资效益,结合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注意培育我行的基本户和重点户;符合商业银行资金营运的要求,注重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协调统一,既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扩大我行对经济的调节能量和影响,又兼顾我行的实际承受能力。

第二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期限、金额、利率
第四条 我行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的对象为: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有还贷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投资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经济组织,经一定审批程序批准,进行确有市场和效益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在按规定比例筹足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前提下,如资金仍有缺口的,均可向我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五条 我行办理的固定资产贷款分为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两种。
基本建设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外延扩大再生产,增加固定资产数量和提高技术装备水平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企、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恢复、重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贷款是银行为支持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而发放的贷款。其范围包括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和出口创汇产品。
第六条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大型建设项目贷款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七条 贷款金额不超过基建项目或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70%。
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利率标准和交通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贷款的计划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实行“双重规模控制”。所有贷款必须按批准的年度计划发放。严禁计划外贷款,严禁以银行贷款代替企业、地方的自筹资金搞项目建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计划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指标切块,分类运行,保证重点,择优倾斜”。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周转和统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一是按1994年末管辖分行或直属分行全辖的营运资金和存款总额在全行同类指标中占比的方法,综合确定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并由管辖分行根据业务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等因素分解下达到所属分支行。二是1994年后新成立的行,以总行拨付给该行的营运资金与1994年末全行营运资金周转额度含量乘积的方式确定追加管辖分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周转额度总额,再由管辖分行按上述原则分配至新设分、支行。三是其余部分的固定资产贷款指标实行全行统收统配,每年由总行下达有关收回或增加贷款的指标。
(一)各行的周转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二)总行的统筹指标主要用于10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和国家专项贷款,原则上采取与项目挂钩“戴帽”下达的办法。
(三)为适应一级法人体制后我行经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发挥总行在固定资产贷款规模上的集中调控能力,从1995年度起,固定资产贷款到期回收后,应视项目贷款指标的来源渠道,分归总、分行再做安排。
(四)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当年新增部分及总行集中部分由总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投向、项目的综合情况、承办行的经营管理、资金承受能力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筛选后下达。贷款规模的安排要向重点、有影响项目,向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向资金收益好的行倾斜。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管理程序及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建设过程,我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按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管理:从接受借款申请到贷款审查批准;
(二)中期管理:从批准贷款到项目竣工投产;
(三)后期管理:从项目竣工投产到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完成项目后评价、统计、建档。
第十二条 贷款前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备选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均由经办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按规定确定备选项目;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大、中型项目、专项技术改造贷款项目,可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银行在批准的投资规模与贷款计划内,双向推荐,按我行有关规定,由行、委共同协商定出备选项目。
列入备选的项目,应确定专人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重点掌握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一)项目建设、改造的必要性。
(二)产品的市场需求、销售量与销售价格预测、竞争能力。外销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项目的改造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发展方向。
(三)资源储备和开采利用条件,原料和辅助材料、燃料的来源,对各种公用设施的要求及其落实情况。
(四)建设或改造方案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地形条件及社会经济状况。
(五)工艺技术、设备选型、协作配套的要求,设备的来源与采购方式,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的构成,全厂布局方案和土建工程费用的估算。
(七)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震、防洪和防止其他灾害等方面的措施。
(八)项目的建设或改造工期及工程的实施进度。
(九)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投产以后所需流动资金的筹措安排。
(十)项目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
(十一)项目所在单位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
(十二)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实施改造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
二、项目评估要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凡需交通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项目,不论其项目性质和投资金额大小,均须进行审查评估。评估的内容、程序、要求依据《交通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执行。重点、大型项目由总行组织评估,其他项目由经办行负责评估。
项目总投资必须打足,不得留有缺口,如已开贷项目确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追加投资的,经办行要参与该项目追加投资的审查工作。对其中需我行追加贷款的项目,应由贷款企业按新开工项目办理申请手续。追加贷款额超过我行原贷款总额10%的项目,应进行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

三、将符合贷款条件,已准备提供贷款的项目列入年度预备项目,并参与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扩初)设计报告的审查。
四、将符合开工条件的预备贷款项目列入年度贷款项目计划,并根据合理工期的要求和建设力量的可能安排年度贷款计划。
五、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经办行可在审批权限之内,并在贷款规模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做出贷款承诺。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行业改造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的信贷政策和交通银行的业务发展方向。
(二)产品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适销对路有竞争能力,市场前景好,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有保证。
(三)项目改造方案合理,建设条件、协作条件具备。
(四)采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先进适用,能更新技术、降低消耗或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
(五)项目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项目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良好,有抵御项目失败风险的能力。
(六)项目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组织实施项目的能力,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素质较高。
(七)项目所在单位具有较高的资信度,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符合法规和我行的有关规定。
六、对超越经办行审批权限或需总行新增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应逐级申报,上级行对所属分、支行上报的项目必须认真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需经上级行审批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一)企业情况资料:
1.企业简介。
2.企业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包括净营业收入、税后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
3.企业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摘要,主要介绍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企业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新成立企业应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章程;
2.企业工商执照;
3.企业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
4.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明书。
(二)项目情况资料:
1.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贷款计划及年度贷款计划文件(指列入国家专项计划内的);
3.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任务书、项目扩初设计和实施方案;
4.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项目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落实证明;
5.申请贷款单位因本项目与有关单位、部门签订的合同、章程和各种协议、认可书、意向书以及进口技术设备清单等;
6.企业借款申请(包括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或法人授权借款委托书);
7.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评估报告和承办行贷审会对项目审查意见;

8.贷款办理抵押或担保的认可证明;
9.企业风险度测算表。
需向总行申请增加固定资产贷款规模的项目上报资料为:
1.申报行的正式申报文件及对项目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
2.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总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每年10月底为各管辖分行、直属分行向总行汇总申报下年度项目的截止期,次年1月底前可进行一次调整。
七、贷时审查:贷款项目(含续贷项目)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取得银行贷款承诺后,借款单位可正式填写《借款申请书》,并附送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经办行根据《借款申请书》、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项目进行贷时审查,审查的重点是:
(一)《借款申请书》中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楚、准确。
(二)项目总投资及其投资构成等是否与有权部门批准的方案一致。各项资金的落实是否留有缺口。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项目生产条件、施工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从项目评估后至申请贷款时借款单位生产经营、项目投资、产品市场、原材料供应等有无大的变化。
(六)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情况。
(七)项目评估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八、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实行贷审分离和风险度量化管理,由调查、审查、决策等岗位根据《交通银行贷审分离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贷款实行风险度量化管理办法》的要求施行。
九、根据《交通银行人民币贷款审批授权标准》,各行有权人员必须在所授的贷款审批权限内批准贷款。超过本行审批权限的贷款,必须报上级行批准。
十、对批准的贷款项目,分别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交通银行担保贷款的暂行规定》办理抵押或担保事宜。
第十三条 贷款中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贷款项目经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信贷计划后,经办行要根据贷款最终审批机构的意见与借款单位签定借款合同。
二、项目用款应贯彻先用自筹资金,后使用贷款或各类资金同比例投入的原则。
三、借款单位应在季前10天向经办行提交按季分月的用款计划,由经办行审查同意后,实行监督支付。对大额用款,应在支付前三天,报经办行审查同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款项,经办行应予拒付。如需调整执行期用款计划的,借款单位应提前报经办行审批同意。
四、贷款发放后,信贷员应按季就下列内容进行跟踪检查:
(一)检查施工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随时注意了解施工材料、设备订货和到货及设备安装情况。施工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无擅自提高建筑标准和增加计划外项目。
(二)督促借款单位按季报告施工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
(三)检查借款单位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是否按规定及时到位,并投入使用。
(四)检查项目建设或改造单位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有无挪用贷款或其他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重大问题,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五)督促借款单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六)检查借款单位的生产条件是否落实,尤其要着重检查项目投产所需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在贷款项目完成土建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生产正常后,我行应参与竣工验收的全过程,验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的实际执行情况,发生节约或超支的原因。
(二)设备购置、土建及安装等费用的开支情况,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情况。
(三)工程的质量情况,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原因,环保“三废”治理情况。
(四)项目的设计能力、技术性能与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耗用量等的情况。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
以上贷后检查与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应书面报告存档备查。属于上级行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经办行应按期向上级行书面报告项目改造、试生产和竣工验收等贷后检查情况。
六、审查项目的竣工决算。凡由交通银行独办或由交通银行担任银团贷款主干事行的,应由经办行负责决算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贷款后期管理的程序及有关要求:
一、经办行应对项目进行考核,了解项目计划效益的实现情况及项目贷款收回的可能性,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二、对投产项目的考核,应包括技术进步(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产品质量的提高、物耗的降低及利用程度的提高等)、财务效益(生产能力、年产值、利税和创节汇能力的提高等)、劳动保护、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社会效益等内容。
三、经办行要按《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做好贷款回收工作。经办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筹措资金,贷款到期时,由经办行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四、借款单位将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来源移用于其他方面而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经办行要督促借款单位归还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息。
五、在借款合同执行过程中,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及其他非主观原因影响按期还款的,可在贷款到期前三个月,向经办行提出展期申请,说明展期理由和还款计划,经办行同意展期后,有关各方应重新办理贷款的抵押或担保手续。贷款展期以一次为限,展期期限可视该贷款项目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最长不超过三年。其审批权按原贷款审批权限执行。
六、贷款到期,借款单位不能还款,经办行又不同意展期的,到期后次日转入逾期贷款户,按规定加收罚息。经办行要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监控考核办法》实施监控。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分析原因,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催收贷款本息。
七、在收回全部贷款后,经办行要进行项目回访,及时对贷款项目进行总结,并与原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实事求是地从贷款决策、贷款管理和效益实现等各个方面,对贷款项目做出客观评价,形成项目贷款的总评价报告。
八、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统计分析制度,按规定对贷款项目进度、贷款效益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行。
九、建立与健全贷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与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在贷款项目批准立项、银行开始备选贷款时即应着手,不断积累、整理,汇集成册。
贷款项目档案的内容应力求“完整、精炼、准确、适用、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等文件及其变更、补充手续更要完整、准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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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以下简称“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良好经营秩序,促进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经济繁荣和发展,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贸城地区是指从解放南路百货大楼戏马台分店沿户部山东至解放南路、北至马市街、西至彭城南路、南至崔焘故居。彭城路步行街是指北起建国路、沿彭城南路、剪子股至和平路。


  第三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管理。云龙区人民政府下设的户部山商城管理处(以下称“商城管理机构”)是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综合管理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国土、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凡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管理、建设、经营、旅游、购物、娱乐等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统一规划要求,各类建筑和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后,由商城管理机构代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向计划、规划、国土、建设、市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
  (二)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装饰装修的。


  第七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道路等公共场地的挖掘和占用,由市市政和市公安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审批管理。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内的道路、广场、绿化、路灯、排水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环保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以及保安、环境卫生等物业管理由商城管理机构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职能由市市政和市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商城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夜景灯饰)由商城管理机构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设置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设置的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60%用于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公共设施的维护,40%上缴市财政。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设置门头字号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就经营范围和地点先行征求商城管理机构的意见,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举办文化、商业、旅游和其他促销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商城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维修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通行外,其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需要通行的车辆应当办理《商城通行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通行。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的通行证由商城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安交警部门审批发放。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车辆禁行和通行时间规定,由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商城管理机构确定,并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示。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种车辆外,其他进入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车辆应当服从商城管理机构的管理,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整齐停放。


  第十二条 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警、市政等有关部门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外适当场地设置公共停车场(点)。


  第十三条 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许可须征求商城管理机构意见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执行。未经商城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为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的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营管理以及文物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公共走廊、休息亭等公共场地从事店外经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商城管理机构有权对本地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对出售违禁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以及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违法经营行为,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在商城和步行街地区,商城管理机构发现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城市管理云龙行政执法分局设立的商城行政执法中队具体负责商城和步行街地区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商城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其职责,加强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云龙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2010)36号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新乡市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确保我市移民安置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丹江口库区移民新村建设工作。
  移民新村建设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点新村基础设施、移民房屋和公益设施等。
  第三条移民新村建设工作实行以安置地县(市)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移民迁安组织全程参与监督的管理体制。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应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在征得移民同意后,接受移民迁安组织的委托,并与移民迁安组织签订《委托建房协议》后,具体负责移民新村建设。
  第四条移民新村建设坚持“六统一”和“三结合”原则。即: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移民新村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相结合。整合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资金,全力提高建设水平,把移民新村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精品工程。
  第二章规划设计与户型确定
  第五条安置地有关部门应配合设计单位做好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市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移民新村规划设计工作;县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提供移民房屋施工详图设计及移民新村规划。
  第六条移民新村规划在坚持“不突不破”原则和尊重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实现布局合理、简洁明快、美观统一(包括房屋、主支街道、给排水、供电、路灯、绿化、中心学校、幼儿园、村部、卫生室、人口与计生指导室、沼气、养殖小区、文化大院、游园广场等);移民庭院规划应满足现代农村功能需求;移民户型规划应经济实用、功能完善、美观大方。
  第七条移民新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由移民新村迁安组织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移民房屋户型、层数的确定。移民新村房屋建设规划的单位和两层房屋应分别集中建设,避免交叉混建,户型由移民一次选择确定,实施中不得随意改变。第九条移民户宅基地位置的确定,应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在房屋基础施工完成后或不同户型房屋主体工程建成后确定到户。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条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移民新村建设招标,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移民迁安组织参与。
  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施工企业的确定,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库区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移办〔2008〕75号文)执行。
  移民新村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应在安置地县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前应完成房屋户型的确定和房屋施工图的设计等工作。移民房屋建设招标应根据移民安置点建设规模合理划分标段,1000人以下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标段,1000人以上的安置点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标段。原则上应以标段为单元组织招投标,对每个标段施工建设实行中标企业总承包制。
  第十二条移民新村建设施工企业确定前,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委托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发放标书。监理招标由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企业的基本条件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参加移民房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四条标底确定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与移民迁安组织共同商定,施工企业投标价原则上只能在标底0和-3之间浮动。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一)移民代表。原则上不超过评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移民迁安组织推荐或抽取。(二)安置地移民实施主体单位和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各参加一人。(三)评标专家由安置地实施主体单位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六条评标结束后,应按照规定进行公布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实施主体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各中标企业应认真组织施工和监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得盲目压缩施工工期,不得私自截肢工程项目。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落实“政府监督、中介监理、企业自控、移民参与”的四位一体的工程质量管理模式,明确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职责,实行齐抓共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八条安置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每个安置点都应派出不少于2人的监督人员,进驻移民新村建设项目现场,开展全过程监督。工程竣工后,对新村建设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监督管理工作的一切活动,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者其他产品,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各监理单位应有详细的监理大纲指导监理工作,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旁站监理。特别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水电安装及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单位的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转让监理业务,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应严格执行验收标准,工序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设立企业内部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认真组织开展班组自检和互检,切实消除工程质量隐患。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杜绝劣质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同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施工单位不得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之外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不得随意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移民新村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责任主体及其终身保修责任。
  第二十五条移民村迁安组织应提前介入,在工程建设中全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移民新村房屋竣工前,由施工单位向实施主体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机构、建设等单位,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和移民迁安组织等有关单位对房屋进行统一验收。
  第二十七条移民新村建设工程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施工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应制定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工作方案和措施,并在施工活动中认真落实。
  安全管理资料完整齐全、真实,并存档备用。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原材料堆放整齐稳固,并做到防雨防潮;工地内道路平坦、畅通;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按规定要求安装有保护装置;线路安装应整齐牢固,按规定的高度和距离架设,严禁拖地敷设。
  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一线作业人员经过全员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并一律佩带安全帽。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模板等,不得使用自制井字架、自制吊篮、摩擦式卷扬机、木制配电箱,不得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以及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建筑机械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安置县(市)人民政府、移民村迁安组织和工程参建各方应当建立日常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逐项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
  第六章移民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移民建房资金主要来源于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和移民个人自筹资金等。移民新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基础设施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等。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户型中标的建房造价、结合移民个人房屋及附属物、零星树木、农副业补偿费、建房困难补助费,计算出每户移民建房自筹资金。
  第三十四条移民建房自筹资金由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一次收齐,交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存入移民户建房资金专户;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应按建房进度,及时将建房资金拨入实施主体单位所设的移民建房专用账户中,专款专用。在自筹资金没有汇入安置地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帐户之前,不得盲目建设。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建房资金结算。按建房施工形象进度,由监理单位和移民迁安组织共同核定后,分期支付移民建房承包合同价款。具体分期付款额度,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决定,原则是必须确保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十六条负责移民新村建设的县移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接受移民村迁安组织的监督。移民村迁安组织应当分阶段及时向移民户出示资金明白卡,公示建房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接受移民户的全额监督。
  第七章责任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移民新村建设的进度、质量、施工安全及移民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十八条新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直包点工作组应加强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置地县(市)人民政府、安置点现场指挥部、纪检监察部门和移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经常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安置地县(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移民新村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移民新村建设实施主体单位,对移民新村建设负总责。
  第四十一条移民新村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细则,并报市移民安置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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