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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59:4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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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2001.12.24)



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

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三十一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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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阜阳市网络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网络信息员管理,进一步规范网络信息的报送和发布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信息报送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信息员”,是指上述各单位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网络信息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等。



第二章 网络信息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熟练使用网站后台管理程序等相关网络应用软件。

第七条 能准确把握和贯彻市委、市政府整体工作思路,熟悉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敏锐的信息触觉和较好的文字编辑和表达水平。

第三章 网络信息员职责



第八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开展网络信息报送工作。抓住重点、热点、难点、特点,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实用性,坚持实事求是,防止以偏概全;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要力求新意。

第九条 对急事、要事和突发性等重大事件应当迅速并连续报送,并进行专题或跟踪报道。

第十条 积极参与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学术交流、培训、参观考察、网上讨论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提供各类新闻线索。



第四章 报送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员主要报送的信息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的重要思路、工作部署和具体措施、阶段性成效、工作中的难点、突出的问题和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出台后广大干部群众的反映,包括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上级领导到各地、各部门视察工作时所作的重要批示及贯彻落实情况。

(五)市领导参加本单位重要活动情况。

(六)本部门工作动态。

(七)行政事项的办理。

(八)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

(九)在线回复。

(十)行风评议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的情况。

(十一)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情况。

(十二)加强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经验或突出问题。

(十三)各种重大事故、如爆炸、火灾、交通、煤矿事故等造成重大伤亡或影响较大的事故。

(十四)重大自然灾害,如旱灾、风灾、洪灾、虫灾以及地震等灾害和严重的疫情。

(十五)重要的社情民意,如一个时期干部群众最关心、议论较多、意见较大的问题,需要领导引起注意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七)其它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五章 信息员所在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大力支持本单位网络信息员的工作,要提供必须的工作经费及计算机、数码相机、移动硬盘、扫描仪、摄像机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四条 及时安排网络信息员参加与本单位有关的日常会议和重要活动,及时跟踪报道相应的新闻动态。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一旦发生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信息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考核和评比



第十六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组织,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优秀网络信息员评比,评比结果予以通报,并按评比分数的高低给与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 考核指标(100分)

(一)信息上报工作(50分)

  1.认真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工作信息。各单位信息员每周上报不少于3条政务信息;

2.完不成基本任务的,每少1篇扣1分。

(二)稿件质量(50分)

1.稿件无差错,格式规范的,每月得1分;

2.条理清晰、语句流畅的,每月得1分;

3.时效性稿件及时上报,每月得2分。

(三)加分

1.完成全年上报信息量的基础上,每增加1篇并被采用的加0.5分。

2.上报信息被省政府网站转载的,每篇加5分,被省其他工作部门网站转载的,每篇加3分。

3.附有图片、图片质量清晰,格式规范,且作为市政府网站头版新闻的,每篇加1分。  

第十八条 每年按网络信息员总人数的20%-30%评比优秀网络信息员。

第十九条 对优秀网络信息员按年度予以表彰,并作为其所在单位考评工作的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阜阳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农办渔【2012】83号


  为阐明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思路,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重点,按照《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以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附件:
农办渔[2012]83号.doc
83.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07/t20120727_2809262.htm


全国渔业互助保险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2015)



目 录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二)不利因素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资金投入
(三)完善制度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五)开展深入宣传




渔业互助保险是由各级渔业合作保险组织在渔业行业内开展的以互助共济为目的非营利保险形式,是农业保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渔业建设过程中发挥了稳定器的作用。实践证明,渔业保险采用互助保险的模式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现代渔业建设的重要时期,也是渔业互助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为明确“十二五”时期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根据《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和《渔业安全生产“十二五”工作规划》,结合渔业互助保险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渔业互助保险发展成就
在商业保险淡出渔业保险市场的情况下,农业部引导广大渔民探索开展互助保险,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主导的市场格局。渔业互助保险为建立健全渔业风险保障制度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成功的实践探索,在促进渔业产业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确保水产品的有效供给和服务现代渔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服务渔业,有效缓解自然灾害对渔业的影响。自1994年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以来,截至2010年,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累计承保渔民578万人(次),承保渔船36万艘(次),提供风险保障3850亿元,为7000多名死亡(失踪)渔民、44700多名受伤渔民以及44000多艘全损或部分受损的渔船支付经济补偿金11.46亿元,大大弥补了受灾渔民的经济损失,有力支持了渔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
(二)立足实际,成功探索出渔业风险保障制度。渔业互助保险以“互助共济、服务渔业”为宗旨,将互助保险工作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并逐步完善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渔民互助、财政补贴、行业管理、协会运作”的互助保险模式,经受了实践的检验,并不断发展壮大。渔业互助保险符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得到了广大渔民群众的拥护和认可。
(三)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互助保险的服务水平。渔业互助保险险种由渔船、渔民互助保险逐渐拓展至水产养殖、渔业基础设施和渔业单位团体意外伤害等险种,保障渔业范围不断扩大;互助保险费率大幅降低,渔民缴费负担明显减轻。坚持为渔民会员免费发放安全生产教材和补贴配备救生消防急救器材,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委托银行开展小额贷款试点,解决部分渔民生产性资金短缺问题。
(四)强化管理,逐步完善互助保险的体系建设。渔业互助保险先后在全国26个省份设立600多个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遍布所有沿海省(区、市)、内陆主要渔业省(区、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并初步形成以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为核心的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系统。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根据体制和业务特点形成了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并逐步建立了规范的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工作制度。
(五)把握机遇,稳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国家大力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背景下,从2008年起,农业部每年拨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中央财政补贴带动效应明显,各地财政也给予配套补贴,渔民承担保费的压力明显减轻,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大幅提高,广大渔民欢呼“渔业互助保险好”。
二、“十二五”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的形势
(一)有利条件
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业保险工作,农(渔)业保险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农业部高度重视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形成坚定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道路的统一认识。地方政府进一步提高对渔业互助保险的认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规章和财政配套补贴政策支持发展。整体上看,呈现上下共同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氛围。
渔业保险发展市场潜力巨大。在海洋捕捞领域,2010年,全国海洋机动渔船为29.8万艘,海洋渔业专业从业人员为227.8万人,而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年承保量为7.1万艘渔船和87万名渔民,仅占总量的26%和39%,同时人均保额和船均保额也相对较低。在水产养殖领域,占全世界水产养殖产量68%的水产养殖保险市场更为巨大,但渔业互助保险在水产养殖领域才刚刚起步,巨大的市场潜力为渔业互助保险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渔业互助保险模式日益成熟。多年来,渔业互助保险紧紧依托渔业行业,在农业部主导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借助行业管理优势,健全了组织机构,发挥了互助保险优势,形成了科学管理制度,提高了服务水平,同时渔业互助保险也已成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的渔业互助保险模式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成熟。以渔业互助保险组织为主体的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已初步构建,具备承担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各项条件。
(二)不利因素
渔业互助保险缺少针对性的国家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国家还未出台有关农(渔)业保险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互助保险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在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长远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缺乏财政支持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种植业、畜牧业、林业等行业相继被纳入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畴,渔业保险始终游离在试点之外。加上渔民自主缴纳保费的经济承受能力低,渔业保险补贴缺口较大,影响互助保险覆盖率和保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渔业互助保险尚未纳入国家统一的业务监管体系。加强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十分重要,但由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社团身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特殊规定,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尚未纳入保监会业务监管范围,不利于渔业互助保险的健康发展。
渔业互助保险服务与广大渔民要求仍存在差距。从业务层面看,渔业互助保险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相对较低,针对极端自然灾害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相对薄弱;从制度规范看,符合渔业互助保险实际的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从人才队伍看,从业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兼职人员,专业化水平还需要提高;从组织结构看,以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联保共保的“全国一盘棋”协作方式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渔业互助保险要坚持以中央“三农”工作方针和农业保险政策为指导,紧紧把握渔业风险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坚定不移地走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道路,夯实基础、大胆创新,推进渔业互助保险工作不断实现新的跨越。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全国现代渔业建设工作大局,以全面提升渔业风险保障能力为根本目标,以渔民风险保障需求为导向,以保证渔业增效、渔民增收、渔区社会稳定为己任,以互助管理、财务稳健为核心,扎实推进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渔业全行业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现代渔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服务产业、服务渔民相结合。坚持服务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渔村大局,把渔业互助保险作为支持渔业发展的重要产业政策,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保障范围,切实提高渔民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筹发展、规范管理、创新服务相结合。坚持“全国一盘棋”,统筹区域发展,规范运作程序,确保偿付能力充足、承担风险可控,遵循经济、金融、保险发展规律,把现代金融、保险技术应用于渔业互助保险,创新保险险种和服务形式,不断拓展业务领域。
——坚持实践探索、理论研究、政策支持相结合。在现有渔业互助保险工作基础上,继续开展理论研究,总结经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理论体系。同时,积极扩大宣传,及时研究渔业互助保险行业诉求,强化成果输出,代表广大渔民会员向有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
(三)发展目标
渔业互助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加快研发推出新险种,不断优化保险业务结构;渔民防灾减灾能力逐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逐渐提高;渔业互助保险运行机制逐步完善;政策性渔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为渔民群众提供更加健全的保险、金融和公益服务。具体目标是:
——壮大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到“十二五”末,20马力以上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覆盖面达到80%;养殖生产、捕捞辅助机动渔船和渔业执法船覆盖面达到50%;海洋捕捞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90%;海洋水产养殖作业渔民覆盖面达到50%;内陆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和渔民覆盖率分别达到5%和10%;渔业单位团体意外险覆盖面达到50%;继续开展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产苗种互助保险试点以及沿海渔港码头、渔用航标、渔船修造企业等渔业基础设施保险试点。到2015年,实现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20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0%。
——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针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特点,形成宣传教育培训、救生求生设备配备、抢险救助补贴、高危机械改进、渔港抗风能力评估、重点安全隐患评价建设相结合的防灾减灾体系。
——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到“十二五”末,与其它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适合渔民会员的多种金融服务,如身故渔民子女教育基金、伤残渔民康复基金等;全行业年均小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惠及渔民会员2000人(次)以上。

2015年全国渔业互助保险业务规模测算表
险 种 类 别 数 量 平均保额 (万元) 参保率
(%) 总保额 (万元) 平均
费率
(%) 预计保费(万元) 年均增长率
(%)
合 计 43406104 203440 20.2
渔业船舶互保 小计 675170 4446124 70075 15.3
机动生产渔船 总船数 640396 4271236 67452
海洋捕捞渔船 204456 4174688 66004
其中: 60马力以下 140980 100,000 80 1127840 1.8 20,301
60马力以上 63476 600,000 80 3046848 1.5 45,703
海洋养殖渔船 78685 20,000 50 78685 1.5 1,180
内陆渔船 357255 10,000 5 17863 1.5 268
机动辅助渔船 总船数 34774 174888 2623
捕捞辅助船 22881 150,000 40 137286 1.5 2,059
渔业执法船 2089 300,000 60 37602 1.5 564
渔民互保 小计 总人数 6765863 37376660 132335 23
海洋捕捞渔民 1066329 300,000 90 28790883 0.4 115,164
海洋养殖渔民 819430 150,000 50 6145725 0.2 12,291
内陆渔民 4880104 50,000 10 2440052 0.2 4,880
渔业行政、执法、科研、技术推广团体人身意外互保 小计 总人数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1029 25
渔政管理人员、科研人员、水产技术推广人员 79166 400,000 50 1583320 0.07 1,029

四、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确立互保组织法律地位,纳入国家保险监管
积极推动渔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争取在其中明确对渔业互助保险的支持。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保监会等部委沟通,在将要出台的《农业保险条例》中将渔业纳入,并给予互助保险组织与保险公司同等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对互助合作保险的相关规定,协调中国保监会共同出台《渔业互助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在体制、机制、业务、运作、监管等方面对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进行规定,逐步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中国保监会业务监管,确保渔业互助保险健康发展。
(二)争取保费补贴支持,建立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认真总结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的经验,并以此为基础,协调中央财政首先将渔船财产保险、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并逐渐拓宽范围至水产养殖保险。做好南沙生产作业渔民、港澳流动渔民渔船等具有政治意义的互助保险险种的前期调研、方案制定和评审论证,逐步纳入专项补贴范围。鼓励推动地方财政加大渔业保险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已有补贴地区地方财政要合理适当提高补贴比例,未获得地方财政支持的重点省市要尽快争取到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丰富互助保险险种,提高互助保险覆盖面
将更多的渔民和渔船纳入渔业互助保险保障范围,提高覆盖面。沿海地区要继续做好海洋机动渔船和海洋作业渔民的参保工作,重点做好2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和海洋捕捞作业渔民等高风险群体的参保工作;内陆地区要根据地区特点,推出低保额、低保费的互助保险险种,积极引导渔民参保。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丰富互助保险险种。加强深水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保险的研发和试点,研究远洋渔船参加互助保险的可行性,适时推出保险品种;拓宽渔业基础设施保险和渔用产品质量保险的范围,将渔港、航标等基础设施纳入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互助保险的行业覆盖面。
(四)加强业务建设,夯实科学发展基础
优化业务工作流程,搭建高效运行的业务操作体系;建立保险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完善内部风险识别、预警、监测、评估和处置的机制;借鉴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符合互助保险实际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体系;加强互保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管理,创新资金保值增值途径,以小额信贷为重点拓展金融服务;完善业务管理软件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健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科学防范巨灾风险。
(五)加强体系建设,巩固完善“全国一盘棋”发展格局在完善全行业联保共保机制的基础上,将“全国一盘棋”的科学内涵逐步向统一互保标识、统一示范条款、统一业务系统、统一会计核算等方面迈进。借鉴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渔业保险机构设置模式,科学划分“国家协会”和“地方协会”职能,强化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的行业指导地位,发挥地方协会在具体工作上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全国渔业互助保险的协调沟通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共同参与、统一运作、平衡发展的渔业互助保险格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采用继续教育与岗位培养相结合的模式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对员工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支持力度。探索与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培养渔业保险复合型人才。强化岗位培养,利用培训基地,形成对机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开展全员轮训的长效机制。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提高互助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逐步建立与事业发展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推行干部公开竞聘和岗位交流等工作,创新人才评价考核、选拔任用、激励保障机制。
(七)配合安全生产管理,加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依据渔业互助保险长期积累的数据,继续做好对渔业安全事故类型特点的分析,配合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平台、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等手段做好渔民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积极参与渔用安全生产保护设备的研发,继续加强渔船气胀式救生筏、新型保暖救生衣、消防器材和应急药箱等设备的补贴配备工作,做到应配尽配,协助政府有针对性地做好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渔业互助保险的重要性,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部门总体工作进行部署,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为规划贯彻落实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资金投入
要加快建立财政支持渔业互助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提高补贴金额和比例;另一方面,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特别是渔业大省、渔业大县的支持。提高各级财政的保费补贴比例,提高渔民的投保积极性,切实发挥渔业互助保险的风险保障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三)完善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章程体系,形成渔业互助保险全行业认可的规范;继续完善理事会决策、秘书处执行、监事会监督的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
(四)建立考核机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考核管理机制,将《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层层落实,定期研究和分析规划落实情况,并根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责权一致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考核,提高规划实施效率。
(五)开展深入宣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要加强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提高社会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度,宣传以“互助、诚信、创新、服务”为核心的渔业互保文化,引导渔民积极参加互助保险,为规划落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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