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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05:29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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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2]57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从2002年2月21日开始,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水平,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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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3号)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3年2月17日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运输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行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对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起到了巨大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有关规定,现将《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乡市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市重点龙头企业服务和扶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方针,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的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和《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新乡市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银监局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农业局具体负责组织市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
  第四条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搞好服务,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市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经营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三)经营规模。生产或加工型企业要求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流通服务型企业要求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销售额4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要求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年经营总额2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两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10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七)产品竞争力。在全市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八)其他。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潜力较大、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七条第6、7项不做要求。
  第八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具体时间由市农业局正式下文通知。
  第九条申报企业需报送的材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税款及欠税证明;
  (四)劳动部门出具的不欠交社会保险证明;
  (五)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
  (六)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
  (七)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
  (八)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九)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直所属企业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标准的企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三)市农业局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提出初步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确定。
  (四)经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三章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行市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二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元月底之前,应将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材料包括: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年度总结材料;市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效益等财务报告;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无偷逃欠骗抗税证明;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县以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二)材料汇总与核查。监测年份的2月,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市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市农业局。
  (三)分析评价。市农业局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对市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
  (四)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五)市农业局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对运行监测合格的,继续享有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市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报表制度要求,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按时上报监测报表。
  因经营管理不善,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企业,应立即取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市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市重点龙头企业被认定为省重点龙头企业后,按照《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测管理,不再纳入市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经认定公布的市重点龙头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农业产业化项目储备库。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在每年6月、12月将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技改项目情况报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农业局,重大项目即时上报。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市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当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市农业局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由其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10日颁布实施的《新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新政文〔2007〕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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