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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50:31  浏览:80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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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三、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 50%。

  (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住房交易量及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

  五、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六、住房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规定制定。

  八、上述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各地此前制发的有关住房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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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具体标准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33

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拟定的《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十七日 


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标准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和各部门文件,覆盖行政管理的所有领域,对这些文件进行清理,不仅涉及到各部门的权力、管理方式和利益的重大调整,而且政治性、专业性强,难度大,必须大刀阔斧、慎重稳妥地进行。在清理文件的过程中,应当体现政府转变职能,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依法行政,提高效率,放开搞活,为民服务的原则。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不该管的要坚决放开取消,促进行政管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推动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审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的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予以保留。但其中,与市场经济体制明显不相适应、与新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不一致的,先暂缓执行,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

(二)我省文件中依据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和文件确定的审批项目,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由部门下发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凡是属于不设定审批,将会对国家安全、人身健康、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和资源保护、人口控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带来损害、损失的,予以保留。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的、中介服务组织可以代办的、能用行政监督检查方法代替的、属于地方和行业保护的、办事程序过于繁琐的、以及其他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审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

(三)省政府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

(四)省和市、县的审批权限,要按照便于群众办事的原则合理划分。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下发的文件明确赋予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审批的事项,仍由省里审批外,其余的,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或者县级审批,省里不再审批。

(五)减少重复交叉的审批事项。凡属于以上规定可以保留的项目,过去实行多环节审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一个部门只实行一次审批;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实行重复审批的,除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多部门审批的以外,只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批。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我省文件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确定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明显不合理的,先暂缓执行;收费标准过高的,先降低收费标准。待报请该文件的制定机关批准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执行该项目、标准。

(二)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的国务院部门文件中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三)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或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部门发布的文件中自行设定的收费项目,如向企业、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和公民收取的各类管理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年(季、月)审(检)费,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报经省政府审批后予以保留;其他的,予以取消。

(四)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名文件以外,本省自行设立的下列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1.各类市场商品检测、检验费用;

2.各种基金;

3.各类抵押金、保障(证)金;

4.行政机关以培训作为发放证件、给予资质(资格)的前提条件而收取的培训费;

5.行政审批(审核)收费(包括表格费);

6.行政机关收取的咨询费;

7.国家已经明令取消、我省文件中还保留的收费项目。

(五)对于事业单位和中介组织收取的服务性、经营性费用,重新从严核定收费标准,把过高的收费标准降下来。

三、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的清理标准

(一)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予以保留。否则,予以取消。

(二)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的行政处罚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予以保留;突破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自行设定的行政处罚项目,一律取消。

(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取消。省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文件中自行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项目,一律取消。



人文视野中的法哲学研究

贡太雷

摘要:以宏观的人文视野来解读法哲学,揭示了神话、宗教、希腊悲剧与法哲学的关系;并由此对中西法哲学观进行了比较研究。

关键词: 人文视野 法哲学

法哲学从根本意义上是人类对要求过秩序生活的精神理念的反思,是作为个体或共同体的人对自身生存的负责——面对世界的无限性、将来的未知性,作为有限的人要求安定的努力。即理解过去,预测将来,实现当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哲学的思考也就是人对如何过好秩序生活的思考。
一、神话与法哲学
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都有各自的神话,但它们有着共同的东西;不管是东方的女娲,还是西方的诸神都体现了人类“不自觉的虚构”,是人类面对一个客观现象而没有能力理解同时又非理解不可,于是流传些故事来说明。如果不借助相关的虚构故事来满足自己的知性需要,就只能生活在未知的恐惧之中。【1】
在世界的初期,由于人的能力有限,便极想借某种东西与大自然沟通以求内心的安宁。因为自然若是无法沟通的、非人性的,那么脆弱的人类将无所适从,这就是神话的功用,也是为什么东西方哲学的前端都是自然哲学的原因。当时人的行为的尺度就是合乎自然,顺守自然;因此当时的法哲学思想也只能从自然中寻求,人的正确生活就是自然地生活。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说过:“自然是一切存在之目的,之终极,之首善所在……城邦是自然成长的产物,人因其本性而成为趋于城邦的造物”。【2】 当然这一点也引发了后来的“社会契约”的思想。在东方,《周易》的基本原则就是观察自然规律,安排人的言行。《尚书》中提到的“洪范•九畴”,从自然材质谈到人类属性,从天象规律谈到政务规划,然后推出至高理想——皇极,以此作为国家的指导原则;亦即人群组成国家是为了体现绝对正义。
由此,神话是各民族用来说明自身起源的方式之一,它建构了某种象征意义上的原型,深化了我们对世界的理解,一定意义上解释了人的欲望;这都是从神话中学到关于人的东西。可以说法哲学作为一种关注人自身生存发展的理性建构,从神话中取了最初的动力。
诚然,有了神话的说明,人们对于世界上各种怪诞的事情就可以理解,可以在现实中安定。神话展现了人类对永恒的向往,从中发展出生命的普遍的永恒的层次、寻求世界的真实和正义。这就提出了现实中的人如何生活的问题,也就涉及到了宗教。
二、宗教与法哲学
如果说法哲学解决了现实的人生存问题,是理性的或是科学的;那么宗教则关注人类的永恒,是完全信仰的。近代以来科学发达,人们推崇理性至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都对宗教有一些批判;但必须说明的是,某些宗教题材超越了理性所能判断的范围。歌德就说过:“知解力高攀不上自然,人只有把自己提到最高理性高度,才可以接触到一切物理和伦理的本原现象所自出的神。”【3】而且宗教本身也有一种独特的威力,堕落的受苦受难的人往往借此来提高精神价值。从这一角度看,宗教已经和哲学达到了同一层次;宗教与法哲学在对待“人之为人”问题上两者是相容的。
“倾向神的理性只管在变化发展中的活的事物,而知解力只管它所利用的、已成的、凝固的事物”。【4】宗教属于神的理性范畴;法哲学则关注现世的,强调人的理性生活。宗教的诉求比法律更高,要求的是更完美的人格表现;宗教考虑的是全人类,而法律侧重于个体的独立、完善与安定。宗教有种超越性,指出了人之不完美,这必然对法律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意义和提升作用,让后者更加完美化,因为后者往往迁就于社会本身结构和其内在困境。正是在这一层意义上,法哲学具有了宗教情操,尤其西方宪政思想大都有着神圣的超越性背景。考文说过:“美国宪法合法性、至上性以及对它尊崇的要求,同样奠基一个共同的、已经确立的基础上,即人们深信有一种高于人间统治者的意志。”【5】在法哲学发展史上,斯多葛派提出了不同于亚氏的“自然正义观”的“自然法”——人类通过上帝赐予的理性能力和诸神一道,直接参与这种秩序建构。
法哲学的这种宗教情操,是对人及其制度的超越性的、神的正义的一种反映。柏克曾说过:“有一种东西并且只有这种东西恒久不变,它先于这个世界而存在,并且也将存在于这个世界自身的组织结构之中,它就是正义。这种正义起源于上帝驻留在每个人的胸中”。【6】纵观西方政治发展,一以贯之的正是这种超验的宗教维度的法哲学思想:在中世纪,当一个统治者下令行上帝禁止之事,一个基督徒有义务采取消极的不服从;在改革时期,这一宗教情操又增加了理性标准,而上帝是最高理性;在近代不管是洛克的思想还是康德的理论,都承认对自主领域的公开确认与保护,这是上帝的法律即理性和自然法都说明了它的正确性。
三、悲剧与法哲学
法哲学让我们在政治共同体内有自主、自由、安定,生活的价值;文学则给予生命以安慰与同情,指导我们融洽生活。在能让人生活得有尊严、生活得高尚方向上,法哲学与文学便有了共通之处,尤其希腊悲剧对法哲学更有意义。
在西方法哲学的源头上可以看到希腊悲剧。莎士比亚说:“戏剧的目的在于:
为自然鉴镜,为道德照见自身的相貌,为当时代映出其状态迹印”。【7】 从希腊悲剧中可以看出希腊人对于宗教、社会、国家、个人、政治、战争究竟抱有何种态度。在古希腊人宗教里对于人与神的界限是不分明的,而希腊悲剧又恰恰在于展示:神谕昭示出人的命运,人越挣扎,就越陷入罗网,是一个无可避免的悲局,这就让我们感到命运是人的主宰;但是另一面它也展示了万能的命运不仅控制人也管理着神,连神也不能违背,就连普罗米修斯这位先知之神也得承认。【8】但如何解脱呢,索福克勒斯认为,这个世界是被一些神圣的法则所规范的,这些法则的存在将是永久的;尊敬它们,是最上的智慧,是避免厄运的最好保障。而且它把宗教与道德连接起来,凡是人类不善的行为,都是神所不能容忍的,都要受到神的处罚。【9】
希腊人的人生观念、政治生活在悲剧中得以完美体现:在悲剧中,希腊人首先解释什么是一个快乐的和完全的人,并认为这样的人必须有健全的身体和健康的灵魂;认为秩序与和谐是善的品行,而骄傲为极度的自满、野心为非分的希望,都是希腊人所痛恨的,是为神所不容的。善和美是人类的两大理想,这样悲剧就有了社会教化作用。亚氏认为,“悲剧是模仿一个严肃而本身完整的行动……以剧情引起怜悯与恐惧之感,借此达到此等情绪之净化”。【10】黑格尔对亚氏的格言作了新解释:“在单纯的畏惧和悲剧的同情之上还有和解的感情,这种感情是悲剧通过永恒正义的景象而提供的,永恒正义有绝对的权力来处理各种片面的目的和情欲的相对合理性。”【11】这样,悲剧的内部矛盾的最大化最后由永恒的正义或超越主人公的片面正义之上而达到和解。
在悲剧中,我们看到了两点:一是人即使是面对着无穷的宇宙或各种人生的无奈时,还是要坚定地活下去,这是因为人的内在有一种尊严。二是悲剧是冲突的矛盾集中化,而各种矛盾又是各个人物自己的正义观体现,其冲突解决只能由永恒正义来和解。所以,悲剧中展现了人的尊严也揭示了某种永恒的正义,这当然也必然对法哲学在方法上和内涵上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四、中西法哲学观的比较
法哲学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政治哲学,两者的目的都在于追求现实共同体的善,都在于解决现世的人与人的问题。下面的论说将建立在法哲学等同于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
不管我们说西方“法治”,还是中国“人治”或“仁政”(梁启超语),我们都必须首先了解中西政治哲学、法哲学的发展路径。西方与中国的文化起源,都是以自然哲学为开端,而后转为关注人自身的哲学;都以神话解决了人的起源问题。可不同的是西方后来由宗教来解决人的未来,通过来世来安定现世的人;而中国却发展了某种伦理道德来解决之。西方承认人的人性和神性,以神性来指导人性;而中国尤其儒学发展的伦理首先抛弃了神,“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以礼乐安定人间秩序,以礼乐协调人际情感,以祭祀祖先作精神依托;对于人的将来,孔子认为人性向善,通过不断学习而达到人生的目的。即“人之性”,“人之道”,“人之成”。
从宗教上看,若以某种宗教派别来看,中国是不存在宗教的,中国人自古都不敬畏鬼神,鬼神只是我们用来完成我们目的、价值的手段罢了。但若谈及宗教情操,东西方是有共同之处的:西方宗教表现了人们对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是一种对于超越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12】在中国儒学则强调伦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适当距离的实现。儒家首先讲自我,即一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然后到人我互动,强调礼法与情义——法是基本规范,礼则是较高尚的安排;而且礼又必须扎根于人的情感,即“仁”——自觉为道德实践的主体,可以抉择但必须对自己的抉择负责;承认自我与他人之间有密切而对等的关系,由此展开情与义,人才达于至善,“尽人之性”,“尽物之性”,“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达到圣人。
此外,东方哲学观是乐观的,相信可以靠人自身努力、人与人的关系协调逐渐达到人间太平。而西方从人神两分观开始直到现在都认为,人只有通过理性也唯有通过理性才能逐渐让人世间幸福,而现世终不会是完美的,结果西方的哲学观总体是悲观的。这样,西方的法哲学崇尚神性,崇尚理性,崇尚自然,通过人、“神”两分来建构现实生活;而中国始终(虽然后来受佛学冲击,儒、佛二者经过相互扬弃、消化,但还是未能改变文化的基本思维模式方向)是由现实的人出发,由人与人的关系协调来建构整个社会。因此西方的法哲学是由神的理性和正义而界定人和社会的正义和理性,由来世界定今生;中国的法哲学则是由人出发来解决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建构,不须超验性的证实,相信今生而少谈来世。另外或许重要的是,中国的法哲学不是封闭的,它具有包容性;但缺少理性建构,不反思和记忆自己的传承。
从现实上看,由于中西法哲学思想的差异导致现实中政治与社会发生变革时的情况也迥异:西方的政治、法律已融入个体的日常社会生活,社会在转型时由于其变革受人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的惯性影响会显得平和。中国的社会生活已完全政治、法律化,政治、法律的风吹草动必然带来整个社会的动荡。这或许是中西方法哲学思维方式上最大的差别:一个政治法律社会化,一个社会政治法律化。
法哲学本质上就是政治哲学,是对人、对人与人关系共同体的思考。或许出发点不同,但基于人的共通性,法哲学也应是共通的,毕竟在浩瀚广漠的宇宙中人终有不安、终要寻根、终要对将来有所希望、对现世要求秩序,这正是一切法哲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哲学与人生》(台)傅佩荣:东方出版社 2005.98.
【2】《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苗力田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28.
【3】【4】《歌德谈话录》(法)爱可曼: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0.183.184.
【5】《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美)爱德华•S•考文:强世功译 三联书店 1997.5.
【6】《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美)弗里德里希:周勇等译 三联书店1997.17.
【7】【8】【9】《西方文学研究》(美)柳无忌:中国友谊出版社 1985.49.58.64.
【10】【11】《西方美学史论丛》汝信等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2.151.162.
【12】《法律与宗教》(美)伯尔曼:梁治平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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