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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33:17  浏览:8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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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乡镇企业条例(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6年3月7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六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和农村其他劳动群众兴办乡镇企业,振兴我省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区、乡(镇)、村的农民或其他劳动群众开办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
第三条 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中共中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指导方针,积极为社会主义创造物质财富。要协调处理好农村各业的关系,实行以工补农,以工促农,推动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四条 开办乡镇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二)有固定的从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常年生产经营或季节性生产经营在三个月以上;
(五)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范围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
具备上列条件,由开办者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县(区、特区)或区的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批准,乡镇矿山企业经县(区、特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乡镇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迁移或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批准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乡镇企业关闭,由本企业作出决定,报原批准部门核准备案,并由企业负责人负责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办理有关善后事项,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歇业、注销手续。
第七条 乡镇企业发生资不抵债,难以继续经营而倒闭,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乡镇企业实行谁办谁有谁得益的原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乡镇企业的资金、财产,改变乡镇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第九条 乡镇企业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当地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和人才技能优势,立足农业,围绕市场,因地制宜,兴办农村工业,积极发展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进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第十条 乡镇企业应遵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和经营管理负责制,选择适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劳动、人事、技术、质量、物资、财务、计划等各项规章制度;重视智力开发,不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生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财产安全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乡镇企业的收益分配,应当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乡村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等方面的关系。
乡镇企业职工实行按劳分配,男女同工同酬。

第四章 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乡镇企业的权利:
(一)根据批准经营的范围自主安排本企业的产、供、销、运等活动;
(二)拥有和支配企业的自有资金;
(三)录用、聘请、辞退企业职工和技术、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或律师;
(四)按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和规定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
(五)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优质产品评比。取得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组织或参加行业协会等活动;
(六)跨省、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
(七)依法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引进设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八)拒绝一切不合理的摊派和收费。
第十四条 乡镇企业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维护企业的信誉,认真履行所签订的合同;
(三)依法交纳税金和按国家规定上缴应交的费用;
(四)确保产品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五)加强劳动保护,切实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六)合理利用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
(七)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按时准确地填报各种会计、统计报表。

第五章 企业与有关方面的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各方面进行引导,积极扶持,提供有效服务,帮助办好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组织供应。
用乡镇企业产品协作得来的物资、补贴和换回的外汇,要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
乡镇企业大宗产品和原材料的运输计划,由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靠自筹和企业自身积累,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农业银行对乡镇企业的贷款要适当放宽。各级财政也要拿出部分财力,采取有偿使用方式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应根据国家税法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乡镇企业税收实行优惠;对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贫困乡的乡镇企业,应进一步放宽税收政策,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乡镇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国营企业可把一些劳动密集型和技术要求不高的产品,扩散给乡镇企业生产。
农村新增农副产品加工能力,主要由乡镇企业承担,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扶持。
林业部门要支持乡镇企业合理利用本地森林资源,发展林产品加工,对其产品出县、出省销售,应予签证放行。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要加强横向联系,打开门户,打破封锁,同地方工业、国防工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积极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

第六章 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县(区、特区)以上乡镇企业局是乡镇企业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监督乡镇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搞好区划和规划;协调乡镇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关系;指导帮助企业提高素质和促进技术进步,从多方面为企业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要搞好行业管理。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研究行业内部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组织信息交流、安全生产、技术开发和专业人才培训等方面,对乡镇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区、乡(镇)应对乡镇企业工作加强领导,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改进工作方法,改管理型为管理服务型,密切配合行业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我省过去颁发的有关乡镇企业的法规、规章,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在试行中,如遇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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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的通知

国税函〔2008〕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制了《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8年第二册、总第十三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税务机关办理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少先队活动的通知


教基二[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中小学教育全过程,现就中小学少先队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活动的重要意义

  少先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并领导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长期以来,少先队通过开展一系列主题鲜明、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教育实践活动,在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形成坚定信念,提升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中小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少先队活动对于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少先队活动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予以加强。

  二、准确把握少先队活动的总体要求

  1. 确保少先队活动的时间。少先队活动要作为国家规定的必修的活动课,小学1年级至初中2年级每周安排1课时。其中,小学1-2年级少先队活动课时可在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中安排,小学3年级至初中2年级少先队活动课时可在综合实践活动中安排。

  2. 科学设计少先队活动的内容和形式。要充分尊重少年儿童的主体地位,遵循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认真把握少年儿童的情感、意识、信念形成的基本规律,将少先队活动与学校其他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要精选与少年儿童学习、生活经验密切相关的教育内容,采取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性、体验性活动,努力增强少先队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三、切实加强少先队活动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少先队活动在中小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指导中小学校结合实际,对少先队活动的课时安排、活动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等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少先队活动的有效开展。

  2.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做好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小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少年儿童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做校外辅导员,参与组织学校少先队活动。

  3. 加强少先队活动基地建设。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各种社会资源,有效整合、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包括校外活动场所、社会实践基地等教育资源,为少先队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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