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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11:40  浏览:89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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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国家教委 国家计委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

[87]教基字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第二节 图书馆(室)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第四节 风雨操场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第六节 行政用房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第八节 学生食堂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第十节 学生宿舍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第三节 体育用地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学校在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进行总体规划时有所遵循,使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上述文件时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定额。
  二、本定额是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既要保证教学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利用率的原则制定的。
  三、本定额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四年的新建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学制的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所属的重点学校,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四、本定额中的学校规模定为16班、24班、32班、40班四种,每班定员40人。教职工编制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85)教职字008号文颁 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及原教育部(84)教计字239号文颁 发的《关于中等师范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计算。
  五、本定额不包括学校附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中师的附小、幼师附设的幼儿园等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人防工程、配套商业网点、采暖地区供暖锅炉等所需的建筑面积;也不包括扩建改建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和已故教职工遗属的住宅面积。上述各类用房所需的面积和相应的土地面积,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另行增加。
  本定额的用地面积只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学校所办的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靶场及驾驶场等所需的土地,由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第二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第一节 教室

  一、内容
  包括普通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设计制图教室、音乐教室、琴房、美术教室、语音教室、以及电教工作用房等。
  二、各类教室的设置
  1.普通教室供讲课、辅导、习题课、学生自习和分班活动使用。除工科的四年级和体育学校的四年级不安排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类学校每班均设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每座使用面积1.39平方米。
  2.合班教室供两个班上课用,每座使用面积1.29平方米。阶梯教室供三个以上班授课用,可附设放映幻灯和教学录像所需的房,每座使用面积0.70-1.06平方米。
  3.语音教室每校设一个,可装备隔音座位和电教设备等设施,每座使用面积2.00平方米。电教工作用房,一般只设置教学用幻灯片室、录音室、复制室、储存室等。
  4.设计制图定额供制图课、设计课和毕业设计用,每座使 用面积2.57平方米。
  5.中等师范类学校的音乐教室,全校设二至三个,每座使用面积1.22平方米;小琴房按学生人数1/10设置,每个使用面积为4平方米,供一人练琴用;中琴房全校设三至五个,每个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供几种乐器合奏练习用;美术室全校设两个左右,每座使用面积为1.82平方米。
  除固定的普通教室外各种教室均穿插排课,尽量提高利用率。
  三、各类学校教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   科 │3.72│3.55│3.49│3.39│  │农林、医药 │3.09│2.89│2.75│2.71│  │政法、财经 │2.78│2.68│2.60│    │  │体   育 │2.56│2.35│    │    │  │师   范 │4.23│3.97│    │    │  └──────┴────┴────┴────┴────┘  
第二节 图书馆 (室 )

  一、内容
  包括学生阅览室、教师阅览室、特种阅览室、报刊阅览室、书室、办公用房,图书目录、出纳用房等。
  二、阅览室的座位及设计定额
  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报刊等使用,不设供学生自习的座位,其座位数占学生人数的百分比如下表: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6% │ 15% │ 14% │ 13%  │  │ 政法、财经    │ 18% │ 17% │ 16% │     │  │ 体   育    │ 10% │  8%  │     │     │  │ 师   范    │ 18% │ 17% │     │     │  └─────────┴────┴─────┴─────┴─────┘  

  教师阅览室的座位:体育学校按教师总数10%,其余学校按16%设置。
  学生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1.50平方米;教师阅览室每座占使用面积3.20平方米;图书馆办公用房办公人数每人占使用面积7.00平方米。
  三、书库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书库面积按下表所列的藏书量计算:
                          (单位:万册)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8   │ 11   │ 14   │16   │  │ 政法、财经   │ 11   │ 14   │ 16   │     │  │ 体   育   │  6   │ 8   │      │     │  │ 师   范   │ 11   │ 1 4  │      │     │  └─────────┴─────┴─────┴──────┴─────┘  

  对于扩建的中等专业学校现有藏书量已超过表列数字者,书库面积可按实际藏书量预留一定的发展量进行计算。
  工、农、林、医、药各类学校的书库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350册,其余各类学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藏书400册。
  四、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书库K=0.90,其余K=0.70):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 1280│ 1600 │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41 │ 1.28 │ 1.19 │ 1.08 │  │ 政法、财经   │ 1.55 │ 1.37 │ 1.23 │     │  │ 体   育   │ 1.02 │ 0.91 │     │     │  │ 师   范   │ 1.50 │ 1.32 │     │     │  └─────────┴─────┴─────┴─────┴─────┘  
第三节 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普通课、基础课和专业课所需的教学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如准备室、仪器室、模型室、陈列室、充电室等)。不包括生产性工厂、农(林)场、附属医院以及野外实习基地用房等。
  二、定额
  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不同专业对实验室及实习工厂的要求各不相同,难以对每种专业制定较详尽的定额。现按学校的专业大类提出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3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   科  │ 8.00 │ 7.50 │ 7.00 │ 6.50 │  │农林、医药  │ 7.20 │ 6.70 │ 6.20 │ 5.70 │  │政法、财经  │ 2.00 │ 1.75 │ 1.50 │     │  │体   育  │ 1.40 │ 1.20 │     │     │  │师   范  │ 1.70 │ 1.50 │     │     │  └───────┴─────┴─────┴─────┴─────┘  
第四节 风雨操场

  一、体育学校按照不同规模可设室内篮(排)球场、体操房、游泳馆、乒乓球房、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田径跑廊等。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A:表4A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  │建筑面积定额 │   8.09   │  7.79 │  └───────┴─────────┴──────┘  

  二、有条件的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的风雨操场设置一个室内篮球场,并附设必要的体育器械库、体育教研室、更衣、厕所、浴室等用房。其建筑面积定额如表4B:表4B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14│0.88 │0.81 │0.68 │  └───────┴────┴─────┴─────┴─────┘  
第五节 教师办公用房

  每位教师设一办公桌位,使用面积4平方米,供备课、休息和集体活动用。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表5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0.77│0.72│0.68│ 0.65 │  │  政法、财经  │0.68│0.65│0.62│     │  │  体   育  │1.23│1.19│    │     │  │  师   范  │0.62│0.62│    │     │  └─────────┴────┴────┴────┴─────┘  
第六节 行政用房

  一、内容
  包括学校各级干部和职工的办公用房,以及会计室、档案室、收发室、文印室、电话机房、广播室、党团办公室、传达室等。
  二、标准
  一般干部每人办公使用面积4平方米,校级及科级干部,可适当增加。其他各种用房按实际需要安排。
  三、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65):
  表6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1.11 │ 1.00 │ 0.96 │ 0.91 │  │  政法、财经  │ 1.05 │ 0.94 │ 0.87 │     │  │  体   育  │ 1.34 │ 1.19 │     │     │  │  师   范  │ 0.89 │ 0.83 │     │     │  └─────────┴─────┴─────┴─────┴─────┘  
第七节 教职工宿舍及住宅

  一、内容
  包括学校及附属单位在编人员所需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及带眷教职工住宅。
  二、住房人数及户数
  1.单身宿舍按教职工总人数的20%安排。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按教职工总人数的40%设置。对于远离城市的学校,其带眷教职工住宅的户数,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
  三、居住标准
  1.单身宿舍的居住标准:高级讲师及校级领导干部每人居住面积(下同)18平方米;讲师及科级干部每人9平方米;助理讲师、教员及一般干部每人6平方米;工勤人员每人4.5平方米。
  2.带眷教职工住宅的居住标准,按国务院国发〔1983〕193号《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计标〔1984〕77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193号文件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执行。
  四、教职工宿舍及住宅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单身宿舍K=0.60,带眷住宅K=0.53):表7                   (单位:平方米/生)
  
  ┌──────┬──────┬───────┬───────┬──────┬─────┐  │      │      │ 教职工与学生│ 其中:   │附属单位人 │     │  │ 类别   │ 规模(人)│       │ 教师与学生 │ 员与学生 │ 定额   │  │      │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人 数 比  │     │  ├──────┼──────┼───────┼───────┼──────┼─────┤  │      │  640 │ 1:4.0 │ 1:8.0 │ 1:20  │7.21 │  │工、农、林、│  960 │ 1:4.25│ 1:8.5 │ 1:20  │6.80 │  │医、药   │ 1280 │ 1:4.5 │ 1:9.0 │ 1:20  │6.48 │  │      │ 1600 │ 1:4.8 │ 1:9.5 │ 1:20  │6.15 │  ├──────┼──────┼───────┼───────┼──────┼─────┤  │      │  640 │ 1:4.5 │ 1:9.0 │ 1:66  │5.70 │  │政法、财经 │  960 │ 1:4.8 │ 1:9.5 │ 1:66  │5.34 │  │      │ 1280 │ 1:5.2 │ 1:10.0│ 1:66  │4.96 │  ├──────┼──────┼───────┼───────┼──────┼─────┤  │ 体 育  │  640 │ 1:2.75│ 1:5.0 │ 1:50  │9.23 │  │      │  960 │ 1:3.0 │ 1:5.2 │ 1:50  │8.43 │  ├──────┼──────┼───────┼───────┼──────┼─────┤  │ 师 范  │  640 │ 1:6.15│ 1:10  │ 1:120 │4.15 │  │      │  960 │ 1:6.15│ 1:10  │ 1:120 │4.15 │  └──────┴──────┴───────┴───────┴──────┴─────┘  
第八节 学生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按学生人数的80%到100%计算,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74平方米。
  三、学生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8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1.56 │1.40 │ 1.31 │ 1.22 │  └───────┴─────┴─────┴──────┴──────┘  
第九节 教职工食堂

  一、内容
  包括餐厅、厨房、主副食库房、食堂管理用房等。
  二、餐厅座位数
  教职工食堂解决单身教职工、部分带眷教职工以及内外宾临时用膳的需要。入伙人数,按全体教职工总数的80%计算,餐厅座位按入伙人数的60%设置,每个座位占使用面积0.94平方米。
  三、教职工食堂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K=0.85):表9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 960 │1280│1600│  │类别       │     │     │    │    │  ├─────────┼─────┼─────┼────┼────┤  │工、农、林、医、药│ 0.33│ 0.29│0.26│0.25│  │  财经、政法  │ 0.29│ 0.26│0.23│    │  │  体   育  │ 0.41│ 0.37│    │    │  │  师   范  │ 0.24│ 0.22│    │    │  └─────────┴─────┴─────┴────┴────┘  
第十节 学生宿舍

  一、内容
  包括学生居室、盥洗室、厕所等。
  二、居住标准及面积定额
  学生居室设双层床,每个学生居住面积3平方米,建筑面积5平方米;体育学校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6平方米。个别有特殊需要的中等专业学校,如公安学校,其学生宿舍的建筑面积定额可提高到每生6平方米。
第十一节 福利及附属用房

  一、内容
  包括教职工子弟的托幼用房、医务所、学生浴室、教职工浴室、理发室、总务仓库、综合修理、茶炉房、教务仓库、变电所、汽车库、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印刷室等。
  二、标准及计算依据
  托儿所及幼儿园按每五户入托一小孩,每个孩子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医务所每天门诊的人次按全校师生员工及家属的6%计算,每人次建筑面积3平方米。学生浴室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5平方米。教职工浴室按教职工与家属人数的75%计算,每40人设一浴位,每个浴位占建筑面积7平方米。其他各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按实际情况安排。
  三、福利及附属用房的建筑面积定额如下表:表10                  (单位:平方米/生)
  
  ┌───────┬─────┬─────┬──────┬─────┐  │规模(人)  │  640 │  960 │ 1280 │ 1600 │  ├───────┼─────┼─────┼──────┼─────┤  │建筑面积定额 │ 2.64 │ 2.36 │ 2.26 │ 2.14 │  └───────┴─────┴─────┴──────┴─────┘  
第十二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总表总表1                   (单位:建筑面积平方米/生)
  
  ┌──┬─────┬────┬─────┬──────┬────┬─────┐  │学校│ 学校  │    │     │ 实验室、 │ 风雨 │ 教师办 │  │  │     │ 教室 │  图书馆 │ 实习工厂 │    │     │  │类别│ 规模  │    │     │ 附属用房 │ 操场 │ 公用房 │  ├──┼─────┼────┼─────┼──────┼────┼─────┤  │工 │ 640 │3.72│ 1.41│ 8.00 │1.14│ 0.77 │  │  │ 960 │3.55│ 1.28│ 7.50 │0.88│ 0.72 │  │  │1280 │3.49│ 1.19│ 7.00 │0.81│ 0.68 │  │科 │1600 │3.39│ 1.08│ 6.50 │0.68│ 0.65 │  ├──┼─────┼────┼─────┼──────┼────┼─────┤  │农 │ 640 │3.09│ 1.41│ 7.20 │1.14│ 0.77 │  │林 │ 960 │2.89│ 1.28│ 6.70 │0.88│ 0.72 │  │医 │1280 │2.75│ 1.19│ 6.20 │0.81│ 0.68 │  │药 │1600 │2.71│ 1.08│ 5.70 │0.68│ 0.65 │  ├──┼─────┼────┼─────┼──────┼────┼─────┤  │政 │ 640 │2.78│ 1.55│ 2.00 │1.14│ 0.68 │  │法 │ 960 │2.68│ 1.37│ 1.75 │0.88│ 0.65 │  │财 │1280 │2.60│ 1.23│ 1.50 │0.81│ 0.62 │  │经 │     │    │     │      │    │     │  ├──┼─────┼────┼─────┼──────┼────┼─────┤  │体 │ 640 │2.56│ 1.02│ 1.40 │8.09│ 1.23 │  │育 │ 960 │2.35│ 0.91│ 1.20 │7.79│ 1.19 │  ├──┼─────┼────┼─────┼──────┼────┼─────┤  │师 │ 640 │4.23│ 1.50│ 1.70 │1.14│ 0.62 │  │范 │ 960 │3.97│ 1.32│ 1.50 │0.88│ 0.62 │  └──┴─────┴────┴─────┴──────┴────┴─────┘  ┌─┬────┬────┬────┬────┬────┬────┬─────┐  │学│ 行政 │ 教工宿 │ 学生 │ 教工 │ 学生  │ 福利及 │     │  │校│    │  舍  │    │    │    │  附  │ 合计   │  │类│ 用房 │ 及住宅 │ 宿舍 │ 食堂 │ 食堂  │ 属用房 │     │  │别│    │    │    │    │    │    │     │  ├─┼────┼────┼────┼────┼────┼────┼─────┤  │工│1.11│7.21│5.00│0.33│1.56│2.64│32.89│  │ │1.00│6.80│5.00│0.29│1.40│2.36│30.78│  │ │0.96│6.48│5.00│0.26│1.31│2.26│29.44│  │科│0.91│6.15│5.00│0.25│1.22│2.14│27.97│  ├─┼────┼────┼────┼────┼────┼────┼─────┤  │农│1.11│7.21│5.00│0.33│1.56│2.64│31.46│  │林│1.00│6.80│5.00│0.29│1.40│2.36│29.32│  │医│0.96│6.48│5.00│0.26│1.31│2.26│27.90│  │药│0.91│6.15│5.00│0.25│1.22│2.14│26.49│  ├─┼────┼────┼────┼────┼────┼────┼─────┤  │政│1.05│5.70│5.00│0.29│1.56│2.64│24.39│  │法│0.94│5.34│5.00│0.26│1.40│2.36│22.63│  │财│0.87│4.96│5.00│0.23│1.31│2.26│21.39│  │经│    │    │    │    │    │    │     │  ├─┼────┼────┼────┼────┼────┼────┼─────┤  │体│1.34│9.23│6.00│0.41│1.56│2.64│35.48│  │育│1.19│8.43│6.00│0.37│1.40│2.36│33.19│  ├─┼────┼────┼────┼────┼────┼────┼─────┤  │师│0.89│4.15│5.00│0.24│1.56│2.64│23.67│  │范│0.83│4.15│5.00│0.22│1.40│2.36│22.25│  └─┴────┴────┴────┴────┴────┴────┴─────┘  

  注:
  1.学校规模介于表中两个规模之间者,可用插入法取值。
  2.小于表列最小规模或大于表列最大规模的学校,可分别采用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3.幼儿师范学校可参照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执行。
  4.设有建筑学及城市规划专业的学校的教室及公安学校的风雨操场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酌情提高其建筑面积定额。
  5.学校在进行总体规划时可以预留会堂的位置,经主管部门专案批准的可以进行建设。
第三章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
第一节 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用地、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不包括池塘、湖泊、河流、沼泽等非建筑用地的面积;也不包括各类学校的实习基地,如农(林)学校的实习农(林)场和苗圃,交通学校、警察学校和农(林)学校等的汽车、摩托车和农机驾驶的实习场地,以及警察学校的靶场所需的土地面积等。上述用地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本定额适用于新建学校。扩建学校因原有建筑层数和建筑覆盖率一般较低,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其用地定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节 校舍建筑用地

  一、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和住宅的平均建筑层数为4.5层,建筑覆盖率为23%;食堂、福利、实习工厂、风雨操场的平均层数为1.5层,建筑覆盖率为33%。
  二、校舍建筑用地的面积定额如表1
  表1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 640│ 960│ 1280│ 1600 │  │类 别      │    │    │     │      │  ├─────────┼────┼────┼─────┼──────┤  │工、农、林、医  │  42 │  39 │  37  │  35   │  │政 法、财 经  │  29 │  27 │  25  │      │  │ 体   育   │  48 │  47 │     │      │  │ 师   范   │  29 │  27 │     │      │  └─────────┴────┴────┴─────┴──────┘  
第三节 体育用地

  一、内容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可分别设置一个300米到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排)球场和其他体育设施。体育学校设置400米跑道的田径场及一定数量的篮球场、排球场、铅球场、足球场、游泳池等。
  二、体育用地面积定额如下表:
  (单位:平方米/生)
  
  ┌────────┬────┬─────┬─────┬─────┐  │   规模(人)│ 640│ 960 │1280 │1600 │  │类别      │    │     │     │     │  ├────────┼────┼─────┼─────┼─────┤  │ 非体育类学校 │ 19 │ 18  │16   │14   │  │ 体育学校   │ 34 │ 33  │     │     │  └────────┴────┴─────┴─────┴─────┘  
第四节 集中绿化用地

  集中绿化用地(不含房屋四周及路边的绿化)的面积定额按每个学生5平方米计算。
第五节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用地面积定额总表
总表2  (单位:平方米/生)
  
  ┌──────┬─────┬────┬───┬────┬────┐  │  类 别  │规模(人)│ 校舍建 │ 体育 │ 集中绿 │总用地 │  │      │     │ 筑用地 │ 用地 │ 化用地 │面积定额│  ├──────┼─────┼────┼───┼────┼────┤  │      │ 640 │ 42  │ 19 │  5  │  66 │  │工、农、林、│ 960 │ 39  │ 18 │  5  │  62 │  │医、药   │1280 │ 37  │ 16 │  5  │  58 │  │      │1600 │ 35  │ 14 │  5  │  54 │  ├──────┼─────┼────┼───┼────┼────┤  │      │ 640 │ 29  │ 19 │  5  │  53 │  │ 法、财经  │ 960 │ 27  │ 18 │  5  │  50 │  │      │1280 │ 25  │ 16 │  5  │  46 │  ├──────┼─────┼────┼───┼────┼────┤  │ 体 育   │ 640 │ 48  │ 34 │  5  │  87 │  │      │ 960 │ 47  │ 33 │  5  │  85 │  ├──────┼─────┼────┼───┼────┼────┤  │ 师 范   │ 640 │ 29  │ 19 │  5  │  53 │  │      │ 960 │ 27  │ 18 │  5  │  50 │  └──────┴─────┴────┴───┴────┴────┘  

  注:学校的实际规模介于表列两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学校规模小于或大于表中最小或最大规模时,可分别采用最小或最大规模的定额值。
  附件:编制说明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层次、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的方针。同时强调“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发挥中等专业学校的骨干作用”。为了适应中等专业教育事业发展对校舍规划的需要,我们在国务院有关部、委提出建议数的基础上,经过典型调查和综合平衡,并经过专业审查会议讨论和修改,制定了《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下简称《定额》)。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总则
  总则是编制《定额》的纲,包括编制目的、指导思想、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执行中的灵活性等五条。
  1.第一条是目的。本《定额》是指导中等专业学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校编制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进行总体规划和单体建筑设计时必须遵循的文件,是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基本建设设计任务书和总体规划,核定年度基建计划和核拨土地的依据。
  2.第二条是指导思想。首先,这个《定额》要从我国国民经济的实际水平出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又要提高校舍的利用率,本着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恰当地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其次,考虑到我国幅员宽广,地理环境差异很大,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繁多等特点,在定额的内容上,既要考虑能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通用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使各部门、各地区在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3.第三条是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的,以应届初中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制四年的全日制新建中等专业学校。上述学制的扩、改建学校和其他非全日制的、成人的、干部的、农民的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各部门、各地区的重点学校,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侨区和经济特区等有特殊要求的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或生活用房的定额。
  4.第四条是编制依据。如学校规模、班级定员、人员编制及围护结构的厚度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当前我国中等学校规模过小,很不经济(1985年底,全国3357所中专的平均规模不到470人)。因此,学校最小规模为16班、640人。
  5.第五条是执行中的灵活性。说明《定额》中未包含的部分,并规定主管部门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这部分面积。
  二、关于分项的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1.教室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其面积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基本需要,除工科毕业班和体育中专毕业班外,各班均安排了一个固定的普通教室,供上课、自习和班级活动之用。根据课程设置和授课要求还设置了各种用途的教室。现举例说明如下:
  
  ┌───────────────┬──────┬──┬───────────────┬──────────────┐  │ 教 室 名 称       │ 设计定额  │间数│ 使用面积(平方米)      │              │  │               │(平方米/生)│  │               │ 备注            │  ├───────────────┼──────┼──┼───────────────┼──────────────┤  │ 40人的普通教室       │ 1.39  │24│40×1.39×24=1334 │四年级不安排普通教室,上课及│  │               │      │  │               │毕业设计均在设计、制图教室里│  ├───────────────┼──────┼──┼───────────────┼──────────────┤  │ 80人的合班教室       │ 1.29  │ 1 │80×1.29×1=103   │              │  ├───────────────┼──────┼──┼───────────────┼──────────────┤  │ 准备室            │      │ 1 │    28         │              │  ├───────────────┼──────┼──┼───────────────┼──────────────┤  │ 40人的设计制图教室     │ 2.57  │10│40×2.57×10=1028 │制图教室2间、设计教室8间 │  ├───────────────┼──────┼──┼───────────────┼──────────────┤  │ 制图模型室          │      │ 1 │    28         │              │  ├───────────────┼──────┼──┼───────────────┼──────────────┤  │ 320人的阶梯教室      │ 0.70  │ 1 │320×0.7×1=224   │              │  ├───────────────┼──────┼──┼───────────────┼──────────────┤  │ 电教用房           │      │  │     78         │配合阶梯教室进行设计    │  ├───────────────┼──────┼──┼───────────────┼──────────────┤  │ 40人的语音教室及准备室   │ 2.00  │ 1 │40×2.0×1=80     │              │  ├───────────────┴──────┴──┼───────────────┴──────────────┤  │    使用面积  合计              │2903                          │  │ 折合建筑面积(K=0.65)           │4466                          │  └─────────────────────────┴──────────────────────────────┘  

  例1 某中等工业学校,规模为32个班1280人,试计算其教室面积。
  按1280人的规模查表1,得教室定额为3.49平方米/生。故各类教室的总面积为1280×3.49=4467平方米。
  按定额中规定的设置原则,各类教室安排如上表:
  2.图书馆(室)
  为了满足教学的需要,扩大师生的知识领域和传递信息等,中等专业学校的图书馆安排了各种阅览室、书库、借书和业务管理等用房。由于学生已有专用教室,每位教师也有办公座位,故各种阅览室只供师生借阅参考书和阅读报刊等使用,不设学生自习和老师备课的座位。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2 条件同例1,试计算图书馆的面积。
  查表2得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定额为1.19平方米/生,故图书馆(室)的建筑面积为1.19×1280=1523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安排如下表:
  
  ┌──────────┬────────────────┬─────────┐  │   项  目    │ 使用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 学生阅览室     │1280×14%×1.5=269│百分比及阅览座位的│  ├──────────┼────────────────┤设计定额均见《定额│  │ 教师阅览室     │142×16%×3.2=74  │ 》第二章第二节  │  ├──────────┼────────────────┼─────────┤  │ 特种阅览室     │        50       │         │  ├──────────┼────────────────┼─────────┤  │ 报刊阅览室     │        90       │         │  ├──────────┼────────────────┼─────────┤  │ 办公及采编室    │   12×7=84       │         │  ├──────────┼────────────────┼─────────┤  │ 目录厅、借书处   │       100       │         │  ├──────────┼────────────────┼─────────┤  │ 会议及附属用房   │        88       │         │  ├──────────┼────────────────┼─────────┤  │ 使用面积小计    │       755       │         │  ├──────────┼────────────────┼─────────┤  │折合建筑面积(k=0.70)│     1079       │         │  ├──────────┼────────────────┼─────────┤  │ 书库使用面积    │ 140000/350=400  │ 藏书量及设计定额 │  ├──────────┼────────────────┤ 均见《定额》第二 │  │折合建筑面积(k=0.90)│      444       │ 章第二节     │  ├──────────┼────────────────┼─────────┤  │ 建筑面积总计    │    1523         │         │  └──────────┴────────────────┴─────────┘  

  3.实验室、实习工厂及附属用房
  实验室、实习工厂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习基本操作技能和有关生产工艺的主要场所。这部分用房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的实验室,如物理、化学、材料力学、电工原理……等实验室,其面积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成正比;另一部分是专业课实验室、实习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其面积与专业课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尺寸有关,基本上与学生人数无关。此项定额是根据各部、委所提建议数,结合典型调查后估算的,与大专的定额较接近,目的在于加强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4.风雨操场
  风雨操场是为了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方针和中发〔1984〕20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的精神,为了解决冬季和雨季上体育课和平时锻炼的需要而设置的。
  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置篮(排)球场、游泳池、乒乓球馆、武术房、身体功能房、举重房和田径跑廊等。
  非体育中等专业学校可设一个篮(排)球场,以及体育器械仓库、体育教研室、浴室、更衣、厕所等附属用房。试举例说明如下:
  例3 某一非体育中专、规模为1280人。试计算其风雨操场的面积。
  按其规模查表4B,得定额为0.81平方米/生,故其风雨操场的总面积为0.81×1280=1037平方米。按定额规定各类用房的设置如下表:
  
  ┌─────────┬──────────┬─────────┬──────┐  │ 名      称 │ 使用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备 注   │  ├─────────┼──────────┼─────────┼──────┤  │ 室内篮(排)球场 │ 21×34=714 │    793   │K=0.90│  ├─────────┼──────────┼─────────┼──────┤  │ 体育器械仓库   │        40 │         │      │  ├─────────┼──────────┤         │      │  │ 体育教研室    │        40 │    243   │K=0.70│  ├─────────┼──────────┤         │      │  │ 小型浴室及更衣室 │        60 │         │      │  ├─────────┼──────────┤         │      │  │ 厕所       │        30 │         │      │  ├─────────┼──────────┼─────────┼──────┤  │ 合计       │       884 │ 1036     │      │  └─────────┴──────────┴─────────┴──────┘  

  5.其他各种定额:如行政用房、教师办公用房、教职工宿舍及住宅、教职工食堂、学生宿舍以及福利及附属用房等,基本上只与教职工和学生人数有关,不再赘述。
  三、关于定额的使用问题
  为了使中等专业学校按本《定额》能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及进行总体规划,教育主管部门首先要在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把所属中专校的任务、发展规模、人员编制、专业设置、学制年限确定下来(简称五定)。
  新建学校编制设计任务书时,可根据“五定”的结果直接套用本《定额》来计算。
  老校编制扩建总体设计任务书时,首先要查清现有校舍的使用面积、建筑面积以及其中的危房面积等基本情况。从校舍总面积中,扣除《定额》中未包括的部分(如锅炉房、人防、商业网点;退休、已故教职工的遗属和调出人员占用的住宅等)和必须拆除的危房后,再与按《定额》算出的需要数相比较,即可求出应扩建的校舍面积。由于老校的设计不一定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还要进行调整。调整后再编制基建设计任务书,并进行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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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目前行政诉讼案件大部分通过协调,促使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或上诉人撤诉结案。《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对撤诉都有明确的规定。撤诉后的案件,大部分实现了案结事了,对官民和谐、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案结事未了”情况。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对在审判实践中所进行的“协调”的范围、程序、规则,以及协调的结果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和解协议主要靠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形成尴尬的局面。因此规范撤诉行为,对协调和解内容予以确认并赋予法律约束力,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
一、协调撤诉的法律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管理、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推动宪政和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该制度自身的局限在实践当中也就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如行政诉讼机制不畅,导致行政诉讼公信力不足,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的期值下降。较之刑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显得无足轻重。行政审判专业人员匮乏,基层法院审判人员总体少,案件总体数量多,行政审判专业化难以实现。受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执法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行政诉讼难以做到维护、支持、监督的职能顺利实现。在不容回避的现实情况下,部分法院行政审判进行创新性思维,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大胆地尝试采用协调方式结案,化解复杂、疑难的行政纷争,使大批的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介入协调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结案。目前,大部分行政案件撤诉,是行政诉讼的一大亮点。原告与被告、原告与第三人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居高以及实践证明,某些行政争议单纯的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往往社会效果不见得很好,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行政权的扩张或懈怠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行政体系外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开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通过司法程序让相对人有说话的地方和机会,以缓和、化解官民冲突。近年来法院转变过去判多调少的审判思维,建立起多元化的行政诉讼协调机制,一是定期召开法院和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并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对行政机关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告知,让行政机关清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之所在,以掌握协调工作的主动权;二是在协调工作中依照案件的不同情况,找准切入点,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利用当事人的上级机关,基层组织、族群、朋友、代理人做好协调工作力争每起行政案件都“案结事了”; 四是建立大案、要案汇报制度。对大案、要案及时向党政领导机关、人大、政协汇报,报告、反映案件情况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借助各方力量协助解决行政纠纷。

二、撤诉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撤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四十九条:“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从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在原告与被告和解,或者原告与第三人和解后而撤诉的案件居高以及实践证明,某些行政争议单纯的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往往社会效果并不见得很好,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可以防止因行政权的扩张或懈怠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在行政体系外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开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通过司法程序让相对人有说理的地方和机会,以缓和、化解官民冲突。和谐社会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社会,行政诉讼就是要缓和、化解相对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

三、撤诉的种类

撤诉根据审级不同,可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两类。撤回起诉是原告自起诉立案之日起至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原告主动撤诉。撤回上诉,是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自上诉立案之日起至二审法院判决、裁定宣告前,撤回上诉。

四、撤诉的条件

撤诉的主体分为原告和上诉人。换言之,撤诉的主体为一审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二审行政案件的上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撤诉的条件有两大类:

(一)主动申请撤诉的条件:1、行政案件立案后至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2、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二)视为申请撤诉的条件:1、原告或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或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撤诉的法律后果

行政诉讼的原告或上诉人撤诉后的法律后果:1、导致诉讼终结;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原告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但目前存在着虽然案件以撤诉结案,但“事未了”。因为这部分的撤诉案件是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和解后而原告撤诉的。行政诉讼中的撤诉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形:1、原告起诉后,认识到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正确因而主动申请撤诉;2、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3、行政裁决案件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上述几种情形中,大多数是法院找原、被告和第三人进行“协商”、“协调”的结果,尤其是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在发现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了避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有时法院主动找行政机关协调,向行政机关分析其行政行为的违法的情形或存在的瑕疵,促使被告主动撤销或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促成原告撤诉。虽然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法院“协调”后原告撤诉而结案的,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但我们必须看到的是,由于缺少立法上的规范,在审判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1、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对在审判实践中所进行的协调的范围、程序、规则,以及协调的结果的法律效力等都值得探究。由于行政案件通过协调达成的协议,无法象民商事审判那样,用调解书的形式将协议的内容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因而和解协议主要靠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就目前而言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容易形成尴尬的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原告对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撤诉后,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如果对和解协议内容置之不理时,相对人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又不能寻求司法救济,司法保护的大门对相对人来说形同虚设。2、是法院丧失了独立公正审判的地位和监督行政的功能。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是权利救济机关,又负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职能。实践中,为了片面的追求协调结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没有作出明确的判断,有可能出现是非不分的协调,“和稀泥”的协调,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把握不严。目前看来,几乎没有审查撤诉申请后,作出不准许撤诉的裁定的。3、是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的“败诉率”直接影响其声誉和公信力,有些地方还作为年度考评、职务晋升的依据。被告为了达到不“败诉”目的,可能无原则的牺牲公共利益,或者胁迫或变相的胁迫原告接受和解并撤诉,或者对法院恩威并施,以不惜牺牲公共利益或损坏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找原告以利诱等手段动员原告撤诉。4、是行政案件多数是由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较大,化解难,涉及信访的多。行政机关为了不必要的麻烦,法院为了不引起涉诉信访案件,只要原告撤诉,一律裁定准予撤诉。撤诉后,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如果对和解协议内容置之不理时,相对人既无权对抗行政机关或第三人,又不能寻求司法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对原告撤诉行为的审查,对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维护、支持、监督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强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加强统计分析,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服务作用,为科学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和就业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统计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去年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统计工作基础比较薄弱,对规模以下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有些方面甚至存在数据“空白”。为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保障政策制定需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数据支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规模以下单位已成为我国就业再就业的增长点、社会保险扩面的重点和劳动关系调整的难点。加强规模以下单位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劳动保障情况,不仅是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需要,也是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多、情况复杂,既包括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又包括不同行业的企业,要获得劳动用工、职业培训、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时休假、劳动争议、各种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数据,统计难度比较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对做好统计工作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责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切实搞好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二、改进统计方法,多渠道获取规模以下单位的统计数据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拓宽统计渠道,采取灵活多样、科学有效的统计方法,摸清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

(一)通过劳动保障行政记录获取统计数据。行政记录是客观反映劳动保障情况的有效途径。要通过企业年检、劳动保障专项检查、集体合同审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登记等多种途径,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大力推进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开展诚信等级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情况数据库。积极推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全面掌握规模以下单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等劳动保障情况。

(二)通过抽样调查获取统计数据。抽样调查是根据部分数据对总体数量特征做出估计的一种重要的统计方法。在对规模以下单位难以进行全面统计调查的情况下,采用抽样调查等方法,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总体的统计数据。在抽样调查过程中,要对不同经济类型和不同行业的规模以下单位进行分组,采取简单随机抽样、对称等距抽样等抽样方法,按照一定的抽样比例进行统计调查。规模以下单位数量少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0%;多于10000户的城市,抽样比例不得低于1%。要周密制定调查方案,科学设计调查问卷,并对调查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实施现场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确保原始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获取统计数据。开展统计工作是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健全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明确统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步摸清本辖区内就业、失业人员和规模以下单位的情况,建立起就业、失业人员状况和企业基本情况的统计台帐。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入户或深入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本地区规模以下单位的劳动保障情况。

(四)通过金保工程获取统计数据。金保工程是获取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的重要手段。要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针对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特殊性,统筹考虑金保工程数据库建设,健全基础信息指标体系,规范指标名称,统一指标定义,将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金保工程业务流程中。在完善相关指标体系和工作流程的同时,要对数据库资料及时更新,实时反映情况,为劳动保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对于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要率先利用金保工程获取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数据。

三、加强部门协作,共同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

搞好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4]72号)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统计部门联系,针对规模以下单位的特殊性,积极配合做好调查问卷设计、组织开展调查等工作,及时获取劳动保障有关的数据。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就业人员变动数据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9号)要求,完善就业、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健全协调机制,探索建立规模以下单位劳动保障统计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劳动保障统计数据真正做到准确、及时、全面。



附: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统计 意见

抄 送: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

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标准

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建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

万元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100以下

1000以下

交通运输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500以下

3000以下

邮政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住宿和餐馆业企业
从业人员数

销售额


万元
400以下

3000以下






说明:

1.上述标准中只要达到其中一项即为规模以下企业;

2.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的销售额以现行报表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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