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9:04:06  浏览:89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
1993年3月27日,海关总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开发区为海关监管区,海关在开发区设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对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第三条 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应按照海关的要求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进出开发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码头或出入口进出。货物收发货人、物品所有人、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六条 开发区进口的货物仅限在开发区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严禁运往非开发区。
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应予返销出口。如遇特殊情况需将产品运往非开发区的,应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和征免税手续。
第七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运入、运出开发区。
目的在于销往非开发区的货物不得运入开发区。如有特殊需要,应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经开发区往来于洋浦港与非开发区之间的货物,应事先向海关申请,并在获准后直接通过开发区,不得在开发区存放。
第八条 开发区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和报表,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调阅企业的有关帐册,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海关有权对开发区涉嫌走私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第二章 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和税收优惠
第十条 开发区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进、出口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
第十一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开发区外贸企业,可以经营转口贸易和为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代理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物资、为开发区企业代理进口生产用原材料、零部件和出口产品。但不得代理非开发区企业进口货物,亦不得收购非开发区产品出口。
第十二条 开发区从境外进口的供开发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物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三条 开发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开发区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及营业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进口自用的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开发区经营交通、通讯、房地产、商业、饮食业等服务性行业所需进口的本条第一、二、三项物资予以免税;
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规定的品种和限额内进口的商品予以免税;
六、开发区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以及转口货物,予以保税;
七、进口供应开发区市场的消费类物资,按规定税率减半征税,进口烟、酒应照章征税;
八、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四条 开发区的转口贸易货物应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仓库、场所,并接受海关监管。转口货物经海关核准,可在仓库内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简单加工。

第三章 对往来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货物的管理
第十五条 从非开发区运入开发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有关企业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随附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单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应征出口税的货物,海关照章征收出口关税。
第十六条 开发区有关企业对上述货物的运入、储存、使用、销售和出口等情况,应定期列表报送海关备案核销。
第十七条 非开发区为开发区建设提供的建筑材料、施工机械等和日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资料进入开发区,使用单位应持开发区行政管理部门的批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核对物品清单查验放行。
上述物资仅限在开发区使用,有关单位对上述物资的使用情况,应建立专门帐册,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八条 从非开发区运入开发区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应办理海关手续。如需使用或消耗进口料、件,须报经海关批准。加工成品出口,须经海关核准。
第十九条 从非开发区运入开发区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和物品,不予退税。
第二十条 从非开发区运入开发区供加工出口产品的料、件,因故需要退回非开发区时,由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持货物的原报关单复印件、税务部门的补税凭证,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从开发区运往非开发区的货物视同进口。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按有关规定交验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单证,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并缴纳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企业使用免税进口的料、件加工装配的制成品,在开发区销售时,应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税款;经批准销往非开发区时,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免征或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需补征税款的制成品,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其中所含进口料、件的品名、数量、价格申报不清的,海关按照制成品补征税款。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和企业使用非开发区运入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运回非开发区时,应事先向海关申报并提供运入开发区时海关签章的单证,经海关核实确系原货的,可准予退回非开发区。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行政机构、企业更新下来的原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物资运往非开发区时,视同进口。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交验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并由海关按上述物资的新旧程度估价补税。
第二十五条 非开发区通过开发区进出口的货物,为海关监管货物,应按照海关转关运输货物的规定办理,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路线通过开发区。

第四章 对进出开发区运输工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的进出境运输工具,应由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运营的运输工具,应持海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运输工具进出开发区时,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五章 对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和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携带或邮寄开发区减免税的进口物品从开发区进入非开发区,除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外,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开发区”属海南经济特区范围的,按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发区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的监管手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走私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海关对海南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海关总署批准,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开发区的隔离设施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后确定实施日期,由海口海关对外公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营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基金暂行规定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批转营政发[1995]40号)


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辽宁省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
市及市(县)、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收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残疾人劳动就业在国家统筹规划和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国家和社会兴办福利企事业集中安排与各行各业分散安排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的方针,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达到普及、稳定、合理。
凡属我市常驻户口,有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的无业残疾人,均可向所在地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申请登记,并接受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
凡在营口地区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应安排一名残疾人,五十人以上的单位按四舍五入计算。其中每安排一名盲人,可按二人计算。享受国家免税待遇的福利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只能计算在福利企业中。
残疾人标准和劳动能力评估,由市、县(市)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认定,并发放市残疾人联会统一印制的《残疾证》,无《残疾证》的,不能计算安置人数。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从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招聘,不得自行向社会招收、招聘。
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要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残疾职工在职工的转达正、定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同非残疾职工同等对待,不得岐视。
为保证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制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一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年人均收入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企业或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从管理费中列支;其余单位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或收支结余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增加工资总额。
残疾人就业基金,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负责收缴。采取条、块分收,统一平衡的收缴办法。市属以上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收缴;市(县)、区属以下单位,由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收缴。统一使用营口市财政局印制的专用收款凭证。
残疾人就业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残疾人就业基金主要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技术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或个体开业以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兴办的福利企业,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超比例的单位与残疾劳动服务机构的经费补贴。
各单位要于每年第四季度末,将在职职工和残疾职工人数的年度变化情况报送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市属以上单位报送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市(县)、区属以下单位报送市(县)、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向没有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签发《缴纳残疾人就业基金通知单》。单位接到通知单后,须在每年三月底前将基金通过银行委托收款方式,汇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专设的银行帐户。
残疾人就基金须一次性交齐,对不按期交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营口市残疾人联合会

营口市计划委员会

营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营口市劳动局

营口市财政局

营口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口市分行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司法部


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司办通〔2004〕第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服刑人员中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月9日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精神,为全面落实“四五”普法要求,保证普法教育年活动健康有序发展,达到预期目的,特制定此方案。

一、活动安排

整个活动共分为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4年3月份)

1.办好普法教育骨干培训班。根据《通知》精神,司法部将于3月18日举行普法教育年活动启动暨培训班开班仪式,并对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中央综治办、司法部领导将作讲话,并邀请专家学者就《服刑人员普法教育读本》(以下简称《读本》)的结构、重点内容等进行讲解。

2.各地要做好骨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组织好本地的普法教育骨干培训班。部监狱局将对各省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新疆等地监狱管理局还要组织好少数民族罪犯的普法教育活动,做好《读本》的翻译、骨干培训等工作。

3.要做好《读本》的征订工作。通读、阅研、领悟《读本》,是普法教育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贯穿普法教育年整个活动。监狱领导、教育处(科)工作人员、基层管教干警应当每人有1本《读本》。要求做到每个服刑人员小组至少应当拥有2本《读本》,有条件的省份、单位要尽可能地多订购一些书。

(二)宣传动员阶段(2004年4月份)

各地要广泛地宣传动员,明确此次活动的目的,通过《新生报》、监狱小报、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在服刑人员中宣传进行普法教育的意义,使广大服刑人员明确学习的目的,自觉参加普法教育年活动。

(三)学习提高阶段(2004年5—12月份)

1.认真扎实开展学习活动。各省要以《读本》为主要教材,通过课堂学习、案例演示、考试考核等方式,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对服刑人员进行普法教育,同时组织服刑人员利用工课余时间开展读书活动。

2.开展普法教育知识竞赛活动。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在监狱服刑人员完成课堂教育、读书活动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各监狱参加由司法部通过法制日报社举办的有奖答题竞赛活动,评出本省(区、市)的知识竞赛先进个人以及优秀组织单位,由省(区、市)监狱局进行表彰,评选结果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备案。

3.开展有奖征文活动。各省(区、市)要组织专门力量对服刑人员撰写征文进行指导,可以组织省(区、市)内的服刑人员进行交流活动,以提高服刑人员的写作水平。征文直接寄法制日报《大墙内外》栏目,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征文进行评比,优秀征文在法制日报刊登。活动结束后将按照《通知》精神评出获奖征文,并将优秀征文汇集出版。

4.进行抽查考试。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将组织力量赴各地巡视检查,并根据统一命题进行抽查考试,了解掌握服刑人员普法教育学习开展情况。

5.各监狱在组织活动安排中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可以邀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来监狱讲课,提高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

(四)总结阶段(2005年1—2月份)

司法部将对普法教育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按照各省(区、市)普法教育年活动的整体开展情况、知识竞赛的组织情况、有奖征文的组织情况以及征文的水平、抽查考试等综合情况评选出组织工作先进单位,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二、具体要求

(一)要坚持正面教育,搞好“四个结合”。教育活动要坚持以读书活动为主线,以《读本》为蓝本,搞好正面教育。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采取大课教育、分监区教育等不同教学方式开展教学。学习过程中一般不开展讨论活动。要将罪犯的教育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相结合,将罪犯学习法律读本与开展狱内其他教育相结合,将罪犯在学习法律知识中提出的问题与开展狱内法律咨询活动相结合,将罪犯中存在的实际法律问题与开展狱内法律援助相结合,保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教育活动要体现“三贴近”的精神。普法教育年活动要做到贴近改造罪犯实际,贴近罪犯服刑生活实际,贴近社会对罪犯改造的要求,通过普法教育年活动真正使罪犯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三)以点带面,推动全盘。在教育年活动中,各级领导和广大监狱人民警察要在教书育人上下功夫,努力探索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调动罪犯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育改造水平。要通过普法教育年活动探索教育改造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新路子,探索适合新形势下教育改造工作的新模式。

(四)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各省(区、市)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对本地的普法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报道。司法部办公厅将结合各地开展普法教育年活动中涌现出来的感人事迹,利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普法网等媒体做好整个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五)要做好总结交流工作。各省(区、市)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部监狱局将通过简报转发各地经验做法,通过对普法教育年工作的总结评比,推动整个监狱工作的发展。

三、组织领导

司法部成立以范方平副部长为组长的服刑人员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以确保活动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要成立普法教育年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改造处。各监狱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网络体系。省(区、市)监狱局与各监狱、监狱与监区(科室)要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普法教育年活动的责任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三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