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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56:50  浏览:9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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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中共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的通知
中共组织部、劳动人事部



经中央同意,从现在开始,西藏干部、工人内调工作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成熟一个办理一个。内调工作要从西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实际出发,既要照顾进藏干部、工人的实际困难,又要适当保留部分专业技术骨干和领导骨干,使工作不受影响。为此,特作如下通
知:
一、内调的主要对象是,那些长期在藏工作,现因家庭和个人有特殊情况确需照顾或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留藏工作的干部、工人。一九八二年以后进藏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务院国发〔1983〕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内调的去向,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西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大批调出进藏干部、工人的请示报告》的通知〔中发(1980)61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即坚持从哪里来调回到哪里去的原则。没有原单位的,可回原籍或爱人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安排。夫妇双方
同时内调的,可到其中一方的原籍或原调出单位分配安排。对去北京、上海、天津三大市的从严掌握。
邮电、银行、气象、地质等垂直管理系统的内调干部和工人,由有关系统接收安排。个别在本系统安排确有困难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协助安排。非垂直系统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如专业与有关垂直系统对口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系统应协助安排。
三、内调干部和工人的工作安排。首先要从工作需要出发,同时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在西藏担任的职务、专业和工种予以适当安排。对安排了较低职务的干部,可按他们的原职务享受调入单位同级职务干部的工资待遇。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
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
四、内调干部和工人无工作的家属子女,凡在藏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可以随迁。
五、凡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工人,不作内调安排。
对犯有错误的干部和工人,由西藏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清楚,作出结论或组织处理后再安排内调。
六、本通知下达后,需要内调的干部和工人,均由西藏自治区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直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联系安排。西藏自治区有关部门应及时掌握内调工作的进度,并定期向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劳动人事部报告情况。
在西藏工作的广大干部、工人,长期在高寒缺氧的条件下辛勤地工作,为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建设边疆,做出了贡献。做好内调工作,对调动广大在藏工作的干部、工人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西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快西藏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凡有接收安排任务的地区的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应将内调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积极接收,抓紧落实,妥善安排。西藏自治区要做好内调干部和工人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顾全大局,体谅内地的困难,自觉服从组织分配。西藏和内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
互相配合,齐心协力地做好内调工作,保证内调干部和工人顺利返回内地,愉快走上新的工作岗位。



198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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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夫妻债务的界限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这些: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解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有“扶养”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生育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非婚生子女、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其他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是: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赠与、经过夫妻双方同意的支付对非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人的生活医疗费用所导致的债务。比如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借款捐助一个没有抚养关系的孤儿等等,这种债务如果不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在离婚时候这笔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但不得对抗善意的债权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而继承获得的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被继承人指明遗产只给予夫妻一方的,遗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因继承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同理,因赠与、遗赠等也同上。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使夫妻离婚后对债务的偿还有约定比例,但是对债权人而言,他有权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归还债务。但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的夫妻一方归还,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视为债权人放弃要求债务人和其配偶共同偿还的权利。但是如果书面协议中的债务人的署名只有债务人一人,而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务人一人单独承担债务履行责任的,还是由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的这种明知应当是由债务人夫妇来举证。
  3、婚前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该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购买、婚房的装修、婚礼的开支、夫妻共用的家用电器及贵重物品的购买、用于债务方配偶的疾病治疗、债务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夫妻内部,除了上述两种情况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在非债务的夫妻一方在对外承担了配偶的债务后,如果属于如下情况的,可以在已经离婚的等情况下要求配偶归还,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内部如何进行债务分担。
  1、非债务方的夫或妻在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夫妻财产协议中约定由各方承担各自的债务。
  2、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况下引起的债务由夫妻中的债务人独自承担: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D、一方都由其个人使用的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比如一方的吸毒、嫖娼、赌博、赠与、请客因此引起的债务。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债务分担,由不是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举证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民法中的债依据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定产生,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债务人。按照债务承担,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于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之债,也就是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来归还,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由夫妻共同归还。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9〕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杭州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经营者收入的分配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根据省政府《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杭州市市属大中型国有全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企业经营者指企业董事长(指改制企业)或总经理、厂长(指未改制企业)。
  三、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应遵循的原则:
  1、确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应贯彻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强调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为所有者创造更多的利润,提高企业的资产收益率。   
  2、坚持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让经营者获得的年薪收入水平能够体现其经营成果和所负责任,同时也要使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与职工收入相分离的新的分配机制,逐步实行即期奖励和期权奖励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3、坚持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经营者年薪收入必须在对企业相关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按规定办法予以确定和兑现。   
  四、经营者的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三块组成。   
  1、经营者的基本年薪根据本办法试行前一年度企业净资产、实现税利确定的倍数乘以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确定,以后每年根据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和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的平均数变化相应调整(见附件)。   
  基本年薪=基本年薪倍数×(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本企业职工人均实发工资×50%)   
  2、经营者的效益年薪根据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增长情况,按下述办法考核确定:   
  (1)效益年薪=净资产收益率×年基薪×10   
  (2)当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时,效益年薪为零,同时等额扣减基本年薪,扣减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年薪的50%。   
  3、经营者的工作目标考核收入根据企业的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出口创汇增长率、技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率、新产品开发获奖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可在各企业基本年薪上下30%的幅度内,根据各企业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应根据下属企业情况,每年年初向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备案本年度准备考核的四个工作目标考核指标(指标确定后全年不得更改),年末,将本年度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负责年薪制考核部门。   
  五、经营者在考核期之初应以基本年薪的1~2倍建立风险抵押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抵押金主要用于经营者未完成规定义务时的处罚。
  经营者的基本年薪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每月以现金形式予以支付,经营者效益年薪、工作目标考核收入列入企业成本,提取的现金上交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年终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并经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由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按80%支付。以上三部分年薪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外单独列支。   
  经营者当年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大于前一年全市职工人均实发工资五倍以上部分,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经营者没有领取的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的20%部分,也全额转入风险抵押金。
  六、经营者在任期内企业净资产和净利润有较大增长的,在任期结束时,经审计给予特殊贡献奖励。获得特殊贡献奖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任期内企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超过8%;   
  (2)经营者在同一企业任期达到三年;   
  特殊贡献奖励=任期年数×(任期年平均净利润-盈利基数)×10%
  盈利基数=任期起始年的前三年平均净利润  
  (3)经营者的特殊贡献奖励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以国有股份转让形式予以奖励,未改制企业扣除应交个人所得税后暂时存入风险抵押金,待企业改制后,以企业股份形式予以奖励。特殊贡献奖励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七、风险抵押金存放在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期间,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给经营者。   
  八、经营者在任期结束或因组织调动离开原岗位的,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根据审计报告情况,在企业监事会同意后,经主管局(公司)或控股(集团)公司批准,可一次性支取全部风险抵押金。   
  九、企业出具虚假报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经营者当年不得提取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经营者完成的经济指标经考核后发生变化的,其多得的收入从风险抵押金中相应扣减,连续二年发生亏损的,原则上罚没全部风险抵押金并由有关部门建议依法解聘经营者。   
  十、实行经营者年薪制企业的其他经营班子成员的工资水平应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在经营者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工作目标考核收入之和的70%幅度以内确定。该部分年薪收入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内列支。企业其他领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企业经营者在按本办法领取年薪收入之外,不得再享受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工资性补贴等工资性收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经营者获得年薪收入以外的工资性收入视为非法收入,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实行前已亏损的企业暂不适用本办法,其经营者的分配办法另行制订。   
  十三、为规范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分配,加强企业经营者工资的统一管理,成立市年薪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国资办牵头,市经委、市贸易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劳动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参加。各主管局(公司)、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对下属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年薪收入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年薪制考核小组审核。
  十四、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参加公司制定经营者分配办法时,应以本办法为依据提出意见。
  十五、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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