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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3:20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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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拥军优属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依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拥军优属政策和措施,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粮油、副食品、燃料及日用生活必需品等供应工作,并在品种、数量、质量上予以保证。
有关部门对部队用水、用电应按照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证供给,对部队战备训练和军事设施建设需要水、电增容和有关设备改造项目,要予以支持,优先办理。水、电增容的有关费用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支持和照顾。
第七条 对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水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并尽量给予解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定从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扶持部队、地方各区县军休所和优抚对象开展生产经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支持和帮助部队搞好营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不断改善部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条 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要热情接待和慰问,全力支持部队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要帮助部队搞好各类教育,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并在所需师资、教材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科研单位,要开展科技拥军活动,支持部队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协作活动,协助解决训练、施工中的技术难题。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或毁坏军事设施、军用场地。对到营区滋扰或毁坏军事设施或非法占用军用场地者,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通往部队的公路、城市主干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对部队重大活动和军事行动,有关部门应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五条 凡本市的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一律免收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费用。设立“军车免费”标志。
非机动车公共存车处,对现役军人存放车辆,一律免费,并设立相应标志。
第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市内六区及塘沽、汉沽、大港地区乘坐月票准乘线路的公共汽车,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在职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半价月票待遇;
(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免费待遇。
具体手续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市公用局指定的地点办理。
第十七条 义务兵、伤残军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士兵证、伤残军人证和优抚证件免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
部队官兵集体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时,须事先与上述单位取得联系,凭团以上单位介绍信免购门票。
各类收费公厕对现役军人实行免费。
第十八条 铁路、公路、港口、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要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第十九条 商业、服务业对现役军人应当实行优先、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非法收取各种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就业工作。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随军家属。劳动、人事部门应为随军家属就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给予照顾。对未被聘用或分流的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应妥善安排。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倒闭或被兼并,其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帮助革命伤残军人和现役军人配偶尽快重新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对夫妻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在安排生产班次上要给予适当照顾。在企业生产岗位上的军人妻子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夜班,并依照规定保证其哺乳时间。
现役军人配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探亲假;同年度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其配偶仍可享受一次探亲假。现役军人配偶探亲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乘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并不得因探亲影响晋级加薪。
第二十四条 现役军人配偶在报销子女医药费、入托费方面,享受所在单位双职工待遇。
第二十五条 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国办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贷学金;入国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应被优先接收,并减免部分费用。
现役军人子女入托(园)、就学或因实际困难要求转学借读,教育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家庭生活困难的,酌情减免学杂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要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对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职务较高和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要给予适当照顾。
军队转业干部的分配,坚持以指令性计划分配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必须接收按规定分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对拒不接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接收单位自安置部门开据分配介绍信之日起,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承担应安置人员的工资,直至上岗工作。
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退伍军人在工作、培训、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对按国家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残退伍军人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对需要建房征地的,应当从优办理。移交给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医疗关系,纳入当地公费医疗管理,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抚恤补助标准,按时为优抚对象发放抚恤金、补助。发放一时有困难的,要采取措施克服,不能影响优抚对象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承包地(山、林)等继续保留,本村如调整承包方,应征得他们的同意;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享受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继续享受。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免除负担村提留及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一)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二)60周岁以上的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三)60周岁以上的复员军人。
对缺乏劳动力的农村优抚对象,应优先提供农机具,并开展帮耕、帮种、帮收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家居城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购买住房、危房改造、集资建房时,按有关规定享受照顾。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实行市和区县分级管理,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管理专项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规定接收社会各界捐资。
第三十四条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财政负担与社会负担相结合原则,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统筹制度,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第三十五条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供养的,要按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光荣院、烈士陵园等优抚事业单位的投入,并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对部队参加地方的建设项目,应按合同和协议支付报酬。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重大物资、器械损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救灾经费中予以适当补偿。
第三十七条 对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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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财政部



江苏省卫生厅、财政厅:
《关于肾移植费用在公费医疗中报销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现行公费医疗制度只能保证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开展的一些脏器移植手术,基本属于拯救患者生命所必须的医疗需要,但费用开支较大。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要求做脏器移植手术的患者逐渐增多,费用开支也越来越大,目前国家财力比较困难,治疗费
全部由国家包下来各方面都承受不了,应当加以限制。享受公费医疗患者器官移植所需医疗费用,原则上应由公费医疗经费、单位经费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国家、单位负担为主,个人也负担一部分,以抑制过高要求。具体三方负担比例,请你们自行确定。
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类似问题将在工作中一并研究考虑。在此之前,这类问题请你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考虑解决。并先试行,同时,将有关规定告我两部。
特此函复。



1989年1月26日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下载文件: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pdf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现予以公告。

  附: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
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
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90%;玉米720万吨,国营贸易比例6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国营贸易比例50%;棉花89.4万吨,国营贸易比例33%。
二、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需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并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通关手续。由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的基本条件为:2007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需提供2006年及2007年有关资料);2005至 2007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无违规记录; 2006年企业年检合格;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日加工小麦400吨以上的生产企业; 5、2007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5万吨以上的配合饲料生产企业; 5、以玉米为原料,年需要玉米10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6、2007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稻谷和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具有国家储备职能的中央企业; 3、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4、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年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5、粮食年进出口额250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企业; 6、2007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稻谷和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
易的企业。
(四)棉花 1、国营贸易企业; 2、2007年有进口实绩的企业; 3、纺纱设备5万锭以上的棉纺企业。 四、上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历史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一)如进口关税配额量能够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按申请者申请数量分配关税配额量。
(二)如进口关税配额量不能满足符合条件申请者的申请总量,则有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可优先获得配额;无进口实绩的申请者,将以其加工能力或经营数量等为主要依据,按比例分配进口关税配额量。其中申请数量低于按比例分配数量的,则按申请数量分配。
五、2008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07年10月15日至30日。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并如实填写。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8年1月1日前通过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给最终用户。
附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 2007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07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07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申请数量: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需要量(吨):
年产量(吨):
年需要量(吨):
2007年企业产品
及生产能力
(注:棉花填纺锭数)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申领到配额量(吨):
已申领到配额量(吨):
2006年加工贸易配额
实际进口量(吨):
2007年加工贸易配额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分配量(吨):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预计进口量(吨):
2006年一般贸易配额
调整期退回量(吨):
2007年一般贸易配额
调整期退回量(吨):
以下由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的企业填写
2006年粮食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06年粮食进出口额(万美元):
2007年粮食贸易完成销售额(万元):
2007年粮食完成进出口额(万美元):
是否同意对国外和国内应询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1、“2007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进口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原料量”:指企业2007年日、年产量及对进口农产品的日、年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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