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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15:11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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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
近几年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在一些单位较为突出,屡禁不止,不仅造成国家和单位收入的流失,导致消费基金非正常增长,加剧通货膨胀,扰乱了经济秩序,而且诱发和滋生各种腐败现象,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制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小金库”的专项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帐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列入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对1993年以来“小金库”各项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的滚存余额
,要进行重点清查。
二、清查工作建议安排在今年5至8月,采取单位自清自查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重点清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及社会团体,都要认真开展自清自查。在此基础上,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选择一批单位进行重点清查。特别要重视
对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的清查。
三、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资金,要如数转入单位财务帐内,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单独计算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凡重点清查出的资金,除调帐补交各税或全额上交财政外,还要按照1992年底“小金
库”资金滚存余额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发生数之和处以一至二倍的罚款。对私设“小金库”情节严重且不主动自清自查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清查出“小金库”资金应补交的税款和处以的罚款,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不得混作正常缴库。
四、清查“小金库”是维护经济秩序和加强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要重视做好舆论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并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广泛发动群众举报,对举报有
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律从严惩处。通过清查,要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财会和预算管理,完善财税监督机制,杜绝私设“小金库”现象。
五、清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清查的具体办法和规定,由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各有关单位自本意见经国务院批准下发之日起,一律不得再私设“小金库”,现有“小金库”资金必须停止使用或支付
,违者从严处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清查“小金库”的规定,按要求做好清查工作。
六、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于8月底前送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由三部门汇总报告国务院。



199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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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函〔2007〕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

常德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监督管理,规范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省政府颁发的《质量振兴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德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负责制定常德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目标、原则、范围和任务,组织实施常德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加强常德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名牌办)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有关常德名牌产品的投诉处理。
第六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常德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常德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本市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
 (三)企业年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入库税收、现金净流量、资产负债率、节能指标等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四)产品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产品商标已获准注册;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或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八)企业实现了污染物达标排放,推行清洁生产。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境外商标及未注册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 近三年内,有被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 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 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三季度由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公布申报常德名牌产品目录、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常德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推荐意见,再送市名牌办。
第十五条 市名牌办汇总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家评价。
第十六条 市名牌办将各专家评价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审议,12月底最终确定常德名牌产品名单并公布。

第十九条 以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名义授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常德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按税收级次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对既获得市名牌产品又获得省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以最高奖项计奖,不重复给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常德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资料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的称号并注明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常德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被暂停、撤消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禁止转让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常德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假保名优”活动的重点保护范围,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作好打假保名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德名牌产品优先列入创湖南名牌产品计划,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或国家免检产品。常德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优先列入创湖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择优推荐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获得常德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常德市名牌产品审定委员会有权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常德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常德名牌产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常德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组织实施。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常德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市级名牌产品评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德市名牌产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的86件提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的86件提案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第139、1241、1245、1248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六条,恢复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规定;在宪法中恢复居住自由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在和平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防部长、总参谋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新宪法中恢复设国家主席。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
二、第173号提案建议恢复原国歌歌词。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三、第504、1804号提案二件,是分别建议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在起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时研究。
四、第1241号提案建议在宪法中规定职业选择自由,并实行就业合同制。决定分别转宪法修改委员会和交由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至于所提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国务院主管部门已经专门召开会议作了研究和安排,正在逐步加以解决。
五、第49号提案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副职负责人的员额。决定分别转宪法修改委员会和交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宪法,修订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研究。
六、第1663、1584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进行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以人大工作为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各种委员会,下届代表应严格按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要求选出,任期最多两届,代表不兼任国务院部长、副部长职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由既有代表性又有学有所长的德高望重的人组成。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研究。
七、第9、1659、1805号提案3件,是分别建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各类专业委员会。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研究。
八、第197、819、840、934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履行严格的立法手续;成立重大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重大工程投资及其效益认真复查,并制定相应法规;把经济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外交委员会。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研究。
九、第1258号提案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贯彻政策的检查监督机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各地正在依法逐步开展这种监督工作。至于是否需要设立检查监督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结实践经验,酌情处理。
十、第103、4、42、1439、1649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代表提案的处理程序,取消提案须有三人以上附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处理提案的机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随时提出提案。关于规定代表提案的处理程序和设立处理提案的机构问题,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起草关于提案的有关规定时研究。在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提案是否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提请下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一、第1061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织一些跨地方小组进行对口专业讨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出代表的选举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就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事项进行分组讨论。大会秘书处将各代表团讨论情况编印简报,发给全体代表,以互相交流。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专业会议,同时会期有限,在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外,不宜另组织对口专业讨论。如果有的代表愿对某一专业问题进行对口研究,在不影响大会日程进行的情况下,可以自愿结合,交换意见。
十二、第1933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将质询与解答的交流作为会议内容之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代表质询和解答的交流事项,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办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质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三、第356、704、706、1217、1269、1971、2086、2094、2217、2219号提案10件,建议制定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法。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
十四、第928、1954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制定城市建筑法、建筑管理法。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建筑工程总局正在草拟“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规。
十五、第1695号提案建议尽快制定企业保护法。国家经济委员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营工厂法”,其中有关于保护企业的国家财产的规定。
十六、第2022号提案建议制定矿产资源法。国家经济委员会、地质部正会同冶金、煤炭、石油、化工、建材、二机等部门拟订“矿产资源法”。
十七、第2165号提案建议加强计量立法。国家计量总局现正起草“计量法”。
十八、第1421号提案建议加强和严格环境保护法。所提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意见,拟在将来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考虑。
十九、第1123号提案建议制定劳动工资法规。国家劳动总局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劳动法”。
二十、第2099号提案建议制定劳动安全法,第2092号提案建议尽快颁发矿山安全卫生法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现已由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二十一、第708号提案建议颁布测量标志保护法。国家测绘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订。
二十二、第513号提案建议制定保护军产法。中央军委已考虑请有关总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制订“军产保护法”。
二十三、第576号提案建议制定国防设施保护法。中央军委已确定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
二十四、第1222号提案建议加速经济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各经济部门正在加紧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二十五、第167号提案建议解决因各种事故伤亡群众补偿问题。国家已有劳动保险制度,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还有一定的补偿办法。
二十六、第1671号提案建议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已转国家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二十七、第827、1993号提案2件,建议修订兵役法。中央军委1980年8月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已改写出“兵役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二十八、第1995号提案提出关于战争动员工作的立法问题。中央军委已确定由有关总部研究。
二十九、第684、1295、1668号提案3件,建议尽快制定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在拟定。
三十、第1059、1471号提案2件,建议制定青少年保护法。共青团中央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三十一、第1377号提案建议保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益,制定美术作品著作法。已转国家出版局在拟定“版权法”中加以考虑。
三十二、第140号提案建议制定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已转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研究。
三十三、第1653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惩治浮夸、虚报方面的立法。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印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第13号中,关于第185号提案的办理情况,对此已作答复:“关于制定有意谎报成果的惩处条例问题,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贯彻执行。”
三十四、第1669号提案建议改进法律、法令、条例的检索查阅和增加发行数量。司法部已于1980年4月着手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将陆续编辑出版。
三十五、第177、962、1291、1300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充实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切实保护军婚;第1607号提案建议刑法规定“通奸罪”。拟在将来修改刑法时一并考虑。
三十六、第1789号提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汉族不准和少数民族结婚的规定;第1790号提案要求解决边远山区青年结婚难问题,在婚姻法上放宽年龄的规定。上述问题,在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已经研究过。
三十七、第1063、1806号提案2件,建议改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关于建议在制订重要法律之前,组织专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问题,现在已经这样做了,如起草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都组织了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今后将继续这样做。关于建议制定立法程序的法律,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关于设置国家档案馆的问题,我国已设有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图书馆的问题,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
三十八、第1063、1243、1437、1535、1783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同代表经常联系的制度,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并向代表传达重要决议,定期组织代表开座谈会和进行视察。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都已设立了代表联络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住在本地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工作,协助领导上处理代表的提案和建议;办公厅(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代表进行一定的活动,如召开座谈会、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版有公报、会刊等,刊载各项法规和决议,发给代表。这些工作,今后应当继续加强。
三十九、第1463号提案建议出国访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近年来出访的代表团,已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今后应当继续注意安排。
四十、第1799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台湾籍人大代表联络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现设有代表联络处,办理与代表的联系工作。有关台湾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可由该处办理。
四十一、第1656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研究翻译少数民族文字的机构,负责将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法令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蒙、藏、维、哈、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局和民族出版社,负责有关少数民族语文的翻译和书刊出版工作,包括国家法律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不另设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机构。
四十二、第1778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少数民族代表的文件要翻译成该民族的文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发给少数民族代表的文件,可由有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翻译、印刷条件,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四十三、第1149、1153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其编制;基层要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按照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精干节约、逐步充实的原则,及时解决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已提出初步意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各地应当依法按期召集。
四十四、第1775号提案建议在地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络组。按照现行的国家体制,地区不是一级政权,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组织,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继续研究。
四十五、第1661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宝钢进行全面检查。鉴于国务院已经组织检查组对宝钢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今后根据情况再考虑是否检查。
四十六、第101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物价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鉴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价问题已经和正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所提建议,留作研究参考。
四十七、第10号提案建议在人民大会堂安装表决机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调查研究,所需费用较多。鉴于目前国家经济还有困难,决定暂缓办理。
四十八、第645号提案建议国家解决司法部门的办公房舍、交通工具、服装和枪支配备等问题。决定交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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