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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2:59:37  浏览:9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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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推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石油、石化等企业集团,正通过优化资本结构和资源配置,扩大直接融资,增强发展和改造能力的方式进行企业重组,并计划今年内完成在国际
市场上市。按照上市要求,企业合法拥有的包括房产在内的存量资产需要作整体评估,而房地产的评估就必须提供合法的权属证书。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国家特大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协调做好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考虑其上市时间紧,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的特殊性,作为一项临时措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可依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先抓
紧进行确权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产,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核发一个总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证书),同时附所涉房产清单,并在附注栏内作相应注记,从而保证该公司上市评估所需的房屋产权证明到位。但企业必须书面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分栋房屋产权证书,并以最终核
发的分栋房屋产权证书为准,形成完整的产权产籍资料。
二、在办理房屋登记、确权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资料不全,但有相应的土地、规划、立项计划的批件,或在规划部门认可的规划红线总图范围内的房产,在没有产权纠纷的前提下,可由申请发证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后,予以确权。
三、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119号)精神,积极组织力量按期完成此项工作。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产权登记发证等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
理由收取规定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中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凡房地产价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书须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方能有效。
五、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要尽快将本通知转发相关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认真结合中共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对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工作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部门要尽快先行介入完成前期工作,并认真做好
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
六、今后,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特大型企业的重组改制,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按照此文件精神办理。



19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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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十条“直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
二、将第四十一条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内容,修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贸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7年12月11日
律师如何为金融凭证诈骗罪辩护


如何为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故意以伪造的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凭证。本罪是把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特别规定为独立的犯罪,量刑也突破了诈骗罪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 刑。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个人实行双罚。
三、本罪为故意犯罪。不知是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而使用的,不构成本罪。同时本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骗取后不想归还。明知已无偿还能力而实施骗取,可推定本罪成立。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仍有效,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新《刑法》,量刑有所调整。


作者简介:
1、本文作者唐律师系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大量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辩护。不少犯罪嫌疑人经辩护后,减轻了刑事责任。联系电话:13366687472(北京)。
2、作者唐律师在从事刑事辩护的实践工作的同时,积极进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学术成果:编写《刑事辩护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硕士毕业论文《共同侵权十论》被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收录(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出版);编著《企业并购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副主编);编著《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实务——企业资本运作法律实务丛书》(2005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参编);编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2004年1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编);应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的邀请,参与该社高等学校教材《法律基础》的编写工作(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参编);先后在国内权威的《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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