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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28:26  浏览:80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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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令第 34 号



《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OO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景德镇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住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以低廉的租金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人均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市建设、市民政、市物价、市国土资源、市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主管部门所属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补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贯彻多渠道筹集的方针,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每年度按照补助规模安排的预算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房出售后15%的净归集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市财政部门应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每年收支预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来源包括:
(一)以政府出资在二级市场收购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为主;
(二)有限制的集中兴建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三)认定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本市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五)在公房提租时将一部分困难家庭退出的住房通过减租归入廉租住房。

第九条 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标准为:
小套,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
中套,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屋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管理部门制订。

第十条 对房屋主管部门兴建廉租住房建设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对房屋主管部门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等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具体的优惠扶持政策,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商市财政、市建设、市规划、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珠山区、昌江区的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含5年),并在上述范围内实际居住的人员;
(二)连续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不定期对该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后公布)。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户主持户籍证件和全体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取得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收入情况、基层房管所出具的有关住房情况的证明后,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优先审核和优先解决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均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双特困家庭”,其他申请家庭依序轮候。

第十四条 房屋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发放或配租。

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予以公布。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六条 经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屋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七条 登记公布后异议成立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可以要求房屋主管部门复核一次。申请家庭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八条 轮候的申请家庭或其他知情人对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核、登记公布、轮候、配租以及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配租家庭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有证据证明异议成立而房屋主管部门未接受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屋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廉租住房和发放住房补贴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已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核查情况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家庭进行调整。

房屋主管部门有权对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不定期进行复核。

对家庭的年均总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经营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房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二十条 申请家庭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屋主管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骗取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由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由房屋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核减的租金、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按市场价格标准提高租金: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 房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要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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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 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




全国各有关法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外发(1986)47号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六条,对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费用的收支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三年来的实践
表明,每遇需收费案件,我驻外使馆、外交部和人民法院均要逐案折算人民币,相互转帐,手续繁琐,费时费事,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困难。为改进工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现就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民、商事案法律文书和民、商事案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收支办法通知
如下:
一、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外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100元以下的,由我国受托使馆支付并在该馆“其他费用”科目中报销;
2、每次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100元但不足1,000元的,由受托使馆垫付,每年第四季度汇总一次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
3、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但不足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在外交部当年外汇额度许可的情况下,由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受托使馆办理。受托使馆垫付外汇后,逐案向外交部财务司托收,然后由外交部财务司通知委托
法院转帐支付人民币(外交部人民币账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四南分理处930005—38号);
4、每次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委托法院在给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函中应注明同意支付该笔费用,然后由外交部领事司商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应支付的费用,由我国受托法院将送达或调查取证的情况连同建议收费额一并随案函告外交部领事司,再由领事司按对等原则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统一收取。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外交部领事司收取后直接交外交部财务司;
2、每次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但不足3,000元的,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交外交部财务司以人民币向我国受委托法院转汇或转帐支付;
3、每次金额在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由外交部领事司向委托法院所在国驻华使馆收取后转交我国受委托法院。
此外,我国法院向当事人收取送达法律文书或调查取证的费用,由该法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9日

印发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揭阳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按照《广东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1〕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揭阳市对各县(市)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各县(市)政府是本地区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物价、地税、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考核以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包括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相关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和规范化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日常督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自查自评与重点核查相结合。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每年1月31日前,各县(市)政府对各地当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情况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年2月底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城乡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各县(市)政府上一年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查自查工作报告、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查看资料、实地抽查项目建设情况等方式进行,并通过量化打分、综合评价,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确定考核结果。对住房保障工作不力、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或1次以上问责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具体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另行印发。

  第八条 对住房保障工作有下列情形的,市政府将约谈有关县(市)政府责任人:

  (一)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

  (二)目标责任分解落实不到位、项目与地块对接不到位、资金落实不到位的;

  (三)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的;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管理失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六)存在其他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10〕10号)实行问责:

  (一)执行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能完成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

  (二)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四)因管理、监督不力,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考核结果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在安排下一年度保障性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时予以核减。

  第十二条 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县(市)政府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发揭阳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揭府办明电〔2009〕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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