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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15:08  浏览:9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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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解决查处工作中的问题,坚决采取有力措施
,迅速扭转当前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屡禁不止、坑害群众、图财害命的丑恶社会现象。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报告
国务院:
近年来,各级卫生、医药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医药市场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29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医药市场整顿,查处假劣医
药商品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一九八五年夏至一九九一年间,全国共查处假劣医药商品案件四万五千六百余起,假药、劣药、淘汰药品总值达三亿元,人民群众称这是为老百姓办了件大好事。但是,最近一个时期,社会各界不断反映医药市场混乱,制售假劣药
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极为关切,多次指示要坚决查处此类案件。
卫生部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在湖南召开了全国查处制售假劣医药商品工作现场会,总结了各地开展查处工作的经验,在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对进一步做好查处工作进行了部署。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的有关意
见》(国中医药经〔1992〕9号,以下简称《有关意见》)。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多次派人对市场上的假劣医药商品问题进行了联合调查和抽查。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制售假劣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越来越猖獗。广东、广西、四川、湖南、山西、河南、安徽等省(自治区)相继发现出售假劣药品。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用木薯粉、淀粉甚至动物饲料作原料,经过加工和伪装,冒充国营药厂的药品到处兜售,一些发霉变质、过期
失效、淘汰的药品也在出售。不法分子以低价、高回扣的方式将这些假劣药品批发给区乡级医疗单位、个体诊所和个体药品经营户,最终大都使农民或普通居民受到坑害。个别国营医药商业企业见利忘义,从药品贩子手中进货,致使假劣药品进入国营医药流通主渠道。甚至一些医疗单位不
顾三令五申,擅自从个体药贩手中购进药品。
二、非法经营药品的情况十分严重。《药品管理法》和《通知》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已有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地区无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肆意违法经营药品。一些地方新开办的医药市场以放开中药材为名,将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引入集贸市场非法经营,违反了《药品管
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规定。
三、当前制售假劣药违法活动的特点,一是假劣药品的品种增多,不仅有大量贵细、紧缺的中药材和保健营养药品,还有常用的治疗性化学药品和中成药品。二是数量大,广东省电白县一次就查获假西药八吨。江苏省在二十个县市查出的假氯霉素、假土霉素达一百九十多万片。三是假
药混进药品流通的主渠道,造成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广东省高州县医药公司销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县的假利福平胶囊,已使七人中毒,其中一人死亡。广东省电白县也发生过八人服用假利福平后中毒的事件。
造成医药市场混乱,假劣药品案件回升的主要原因:一是不法分子置国家法律、人民健康于不顾,图财害命,知法犯法,已构成社会的一大公害。二是有些地方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规不坚决,忽视医药商品的特殊性,盲目开放医药市场,管理上又有不少疏
漏之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保护主义倾向,为了局部地方的眼前经济利益,对非法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等违法活动听之任之。四是少数地方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互相扯皮,造成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斗争成效不大。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必须认真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的违法活动。对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查处假劣药品的工作当作铲除社会公害、维护社会安定、保护改革开放成果、密切联系群众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坚决支持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的监督职权,并制定相应措施,帮助执法部门解决困难和问题。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卫生、工商行
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要在不太长的时期内,使所辖区域的药品市场得到净化,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二、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要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都能认识到,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特殊商品,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集市药材交易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经营手续,药品
监督部门要对进入市场的药材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中药材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得进入城乡集贸市场。
三、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必须坚决打击,要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从严从重处理,不得以罚代刑。对制售假劣药品的集散地,如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对支持、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的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
经营药品和配制药剂的活动,要坚决取缔。对不按规定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严禁从非法经营单位或个人手中采购药品,对购进假劣药品,造成药品事故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单位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四、在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医药、中医药、公安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通情况,协同作战。查处过程中执行行政处罚的罚没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各地财政部门,对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所需的经费要予以支持。
五、为保证药品监督和查处假劣药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认真检查药品监督员编制的落实情况,凡是未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六、继续做好《药品管理法》及《通知》和《有关意见》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和教育,普及药品监督管理法律知识。要鼓励群众大胆地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人和事,树立起人人关心、支持药品监督管理的良好社会风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安部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1992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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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去年试办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因其使用方便、资费低廉,起到了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融洽人际感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给工商企业提供了向外界联络、宣传产品的媒介,直接为搞活企业销售、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受
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也使邮政明信片这项传统业务得以发展,促进了邮政业务量的增长。
鉴此,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年由邮电部统一制作、发行,全国各地邮电局与集邮公司销售。希各级邮电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售、
寄递和兑奖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邮电部门办好此项业务。



1992年9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 教育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为了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带职分流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带职分流,定向培训,加强企业,优化结构”是这次机构改革进行人员分流安排的基本原则。对分流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急需的各种形式的职业、岗位、技能、学历等多方面的学习和培训,有利于发挥分流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有利于优化结构和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分流人员走上新岗位做好准备将起到重要作用,也是完成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措施。组织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分流人员的爱护和关心。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培训形式
学习和培训工作将在统一规划下,通过统一安排和自行组织等多种方式进行,使在机构改革中尚未安排业务工作的分流人员都能接受不同形式的培训。
(一)统一安排的学习和培训。
定向专业培训
目前,社会发展急需会计、工商管理、审计、金融、税务、外语等专业人才。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分流人员的实际情况,将委托有关高校举办一批这些专业的培训班。培训期2年左右,合格者可获得专业培训证书。
攻读硕士专业学位
攻读工商管理硕士(MBA)、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3年或5年工龄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通过今年底或明年初分别组织的培训入学考试入学。培训期2-2.5年左右,合格者授予相应的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这种培训形式,主要是学习有关专业的研究生课程,培训期2年左右,结业后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身份申请硕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
参加此种方式培训的分流人员,应是年龄4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获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两年工作经历),通过国家规定的研究生入学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者。
在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中招收博士研究生。
对以上学习和培训方式,教育部可在京提供8000个名额,基本上可以满足分流人员的要求。
(二)自行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在统一规划下,有条件的部门可以依托本部门的高等院校和干部管理学院开展本科教育和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专业培训。
三、有关政策
(一)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
(二)参加学习和培训的分流人员,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三)培训结束后,由行政关系所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工作,或者自愿到人才市场参与竞争。
(四)今后3年内,国务院各部门有职位空缺时,优先选用经过这次学习和培训、符合职位要求的分流人员。
四、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确定后,各部门要根据编制数额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抓紧进行定编定岗和分流人员工作;分流人员确定后,抓紧制定学习和培训计划。人事部和教育部将下达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的具体办法,各单位要按统一部署,做好选报工作。



199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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