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8:41  浏览:84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

  (二)德才兼备;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四、选任程序

  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七、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八、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九、附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法发[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中发[2006]11号,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决定》对在新形势下进—步全面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专门就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作出决定,这是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说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决定》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高度,从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偕社会的高度,充分阐述了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于进一步统—全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认识,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决定》从切实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决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是对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巨大鼓舞和有力鞭策,必将极大地增强全体法官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努力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实质
要把学习《决定》作为当前人民法院的——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作出具体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法院党组中心组要安排—次专题学习讨沦,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措施。同时,要把《决定》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位法官和工作人员,统一思想,增强信心,鼓舞士气。要把学习《决定》与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增强学习效果。要重点学习《决定》关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历史使命、职能作用等内容,认真研究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深入讨论人民法院如何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如何坚持司法为民,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何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如何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等。
三、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发展
《决定》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这些要求,是人民法院下作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关系,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司法为民、便民、护民,改进和完善立案工作,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审判透明度,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完善执行下作机制,畅通申诉再审渠道:要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坚持党对司法改革下作的领导,立足中国国情,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要大力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法官职业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优化人员结构,精简机关,充实一线,改进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审判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四、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决定》的下发为人民法院事业的发展提供厂历史性机遇,为人民法院工作开辟了一条广阔的道路。当前,重要的是把《决定》的内容落到实处。为此,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研究扎实有效的具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决定》的具体意见,并将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同时,将继续与中央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干部协管、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争取有力支持。各级法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点情况和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有力的支持,保证《决定》提出的政策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要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协同行动,共同落实好中央的要求;
各地学习贯彻《决定》的情况,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6月22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