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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3 11:36:03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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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调整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多吉才让(民政部部长)
副组长:曹刚川(副总参谋长)
李树文(国务院副秘书长)
唐天标(总政治部主任助理)
郝建秀(国家计委副主任)
杨衍银(民政部副部长)
成 员:王太岚(总后勤部副部长)
牟新生(公安部副部长)
刘积斌(财政部副部长)
张汉夫(人事部副部长)
朱家甄(劳动部副部长)
叶如棠(建设部副部长)
蔡庆华(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李居昌(交通部副部长)
白美清(国内贸易部副部长)
孙隆椿(卫生部副部长)
邹玉川(国家土地局副局长)
刘淑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副行长)
办公室
主 任:杨衍银(兼)
副主任:郑一民(民政部安置司司长)
周成科(总参谋部动员部副部长)
马述宽(总政治部干部部副部长)
王守业(总后勤部营房部副部长)
杨庆蔚(国家计委社会发展司副司长)
李明安(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副司长)
任泽民(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副司长)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今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如调整成员,由所在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商量后,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199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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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5年6月26日

教财〔2005〕11号

  高校是我国开展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高校承担的科研项目和筹措的科研经费均呈现大幅增长趋势,科研经费已成为学校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绝大部分高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的要求,加强管理,合理使用,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但从近年来审计、检查的情况看,也有少数高校对科研经费管理重视不够,或管理制度不够健全,或已有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致使学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出现一些问题,影响了正常的科研工作。针对当前高校在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必须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高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各高校的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校长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二、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三、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各高校要进一步明确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学校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四、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各高校要针对当前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特别应针对当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和完善校内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管理。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各高校应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额成本核算制度,确定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业务费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项目管理费可根据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的比例由学校安排使用;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制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但目前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人员经费、业务费等其他各项支出,各高校应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六、建立研究生助研津贴制度。研究生是高校科研活动的重要生力军。在科研活动中培养和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是我国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有效方式,也是高校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成功经验和重要任务。各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工作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应紧密结合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并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

  各高校要重视和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日常核算时要保证助研津贴在科研经费中的支出,并采取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等措施,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

  七、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财务部门依据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财务部门设立外拨经费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

  八、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目前,高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结题不结账。各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结余经费的用途。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课题的有关信息。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根据学校制定的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校内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九、规范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执行。

  十、加强科研合同管理。科研合同是高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各高校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设立专门岗位,管理科研合同。必须建立科研合同的审查制度和授权签字制度,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

  十一、逐步建立科研经费绩效考核制度。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必须加强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高校要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施有效监督,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监督有力,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科研经费使用中的违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高校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城建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2日,国家计委、城建部、国家统计局

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使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
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
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
为了有效地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从1987年开始,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建设均纳入国家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由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两部分组成。
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包括计划期建设总规模、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
商品房屋销售计划,包括计划期预计竣工面积、销售面积、购房单位、购房资金来源等指标。
商品房屋建设,要搞好综合平衡,贯彻以销定产的原则。生产计划所需资金、材料必须自行落实。销售计划必须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相衔接。
商品房屋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和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负责编制,并上报国家计委,抄报建设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下达全国的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
商品房屋计划作为指导性计划进行管理。在计划执行中,各地区根据资金、物资的落实情况以及需求变化情况,可以自行调整商品房屋的生产计划和销售计划指标,但要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同时,销售计划中出售的商品房屋必须纳入购买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即全民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屋要分别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集体单位购买要纳入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计划。
二、关于加强对商品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
各地区的商品房屋开发公司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商品房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搬迁、安置劳动力等项工作由各该地区政府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要对已成立的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公司进行一次认真的资格审查。开发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今后,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不准从事商品房屋的开发建设。
三、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资金来源
商品房屋建设资金可以用开发公司自有资金,发挥住宅建设债券、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及预收一定数额的购房款等方式解决。
为了促使开发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商品房屋建设开发周转资金中应有不低于20%的自有资金。随着开发公司自我积累的增加,自有资金所占比重应逐步提高。
向购房单位预收购房款,在商品房屋开工建设前,不得超过全部售价的50%
四、关于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
目前,各地的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普遍偏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品房屋的建设和发展。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按相同口径比较,一般不应高于同类标准的统建、自建房屋的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要会同同级城建部门、建设银行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办法。
五、关于商品房屋的统计
为了准确反映商品房屋投资和商品房屋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从1987年起,建立和改进商品房屋投资统计和商品房屋生产进度统计制定。
商品房屋投资统计。各级统计部门应以购房单位为对象,统计购买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的投资完成额和资金情况,并分别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集体和个体投资。具体方法由国家统计局另行规定。
商品房屋生产进度及计划完成统计。由各地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按“开发工作量,施工面积、新开工面积、竣工面积”等指标统计商品房屋生产进度及计划完成情况,逐级按季汇总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同级计划、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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