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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3:47  浏览:8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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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86年3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彭 冲
  王任重
  王汉斌
  曾 涛
  郁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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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中国 法国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2004年1月2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法国总统希拉克在法国首都巴黎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法联合声明

深化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立更加安全、更加尊重多样性和更加团结的世界

  在中法建交40周年之际,应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拉克先生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2004年1月26日至29日对法国进行了国事访问。访问期间,双方重申了两国之间的深厚友谊。中法伙伴关系已臻成熟,并成为两个更广范围伙伴关系——中欧关系和亚欧对话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舞台的积极因素,而亚欧对话是围绕亚欧会议进行的。

  面对新世纪国际形势深刻和复杂的变化,中法两国同意,在继续贯彻1997年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巩固、发展、充实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在下列重点领域达成一致意见:

  一、共同致力于加强多边体系,维护集体安全

  中法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在寻求应对威胁的有效办法方面,负有特殊责任。因此,两国认为深化双方在重大国际问题上的合作,有助于建立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国际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多边主义,认为它是应对全球和地区性威胁和挑战,有效预防和解决危机的合适途径。

  中法两国重申必须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两国承诺在联合国安理会和大会内相互协作,以促进这些原则进一步得到尊重。

  两国支持联合国改革,以维护其权威,加强其作用。两国赞同对安理会进行必要和合理的改革,使安理会更适应世界的发展,加强其有效应对当前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各种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中法两国强调应加强联合国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工作。为此,双方应就包括国际治理有关领域在内的联合国改革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一)积极参与维和行动,维护世界和平

  中法两国希望为解决冲突、和平处理危机做出自己的贡献。为此,两国同意在部署和管理维和行动方面交流经验。两国拟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

  (二)努力推动军控和防止扩散

  中法两国重申遵守并加强军控和防扩散国际文书的重要性,坚决反对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为此,两国同意,在双方战略对话框架下成立军控和防扩散工作小组,加强在军控、防扩散和敏感物项出口控制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中法两国重视严格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重申该条约的重要性,决心为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生效而努力。

  中法两国还重申必须严格遵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中法两国原则赞成召开联合国安理会防扩散问题领导人会议。

  法国欢迎中国就敏感物项出口控制制定了国家性法规,支持中国尽早加入《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和适时加入其它多边出口控制机制。

  中法两国重申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重要性。

  (三)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法两国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两国呼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协调行动,并首先在联合国和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坚持《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对国际安全的威胁。两国承诺在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中加强司法、金融、警务和国内安全方面的合作。

  两国一致认为恐怖主义涉及方方面面,应采取综合措施,标本兼治。

  中法战略对话为讨论以上各个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协调机制。两国同意深化战略对话,研究采取共同行动。

  二、促进全球问题的解决

  (一)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法两国承诺共同努力,争取实现2000年9月在联合国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两国将努力消除贫困、饥饿、疾病、环境恶化、文盲和歧视妇女等现象。

  (二)保护环境

  中法两国重申支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在此框架内,两国呼吁推动议定书第12条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的实施,以有效促进可持续发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为确保国际社会进一步关注环境问题,两国支持加强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作用,支持就其改革问题进行广泛的讨论。两国愿就此问题加强磋商。

  (三)支持平衡的国际贸易和互惠互利的全球化

  中法两国重申重视世界贸易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认为世贸组织是唯一制定世界贸易规则的机构;两国重申将致力于通过该组织促进经济增长、发展和就业。

  在世贸组织的框架下,两国承诺共同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秩序,加强在相关领域的磋商与合作。两国重视实施多哈会议各项决议,认为必须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真正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世界经济。

  鉴于全球化往往带来不良的经济和社会后果,中法两国重申支持关心社会问题、以公平贸易为基础的互惠互利的全球化,从而最终消除贫困,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共同推动文化多样性

  中法两国重申主张世界文化多样性,支持并愿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文化多样性国际公约的各项活动。一致认为亚欧会议能够为推动世界不同文化与文明间的对话、理解和相互尊重做出贡献。

  (五)在国际谈判机制中进一步合作

  中法两国对中国首次成功出席八国集团埃维昂首脑会议期间举办的会议感到高兴。两国同意共同促进双方这种对话和合作关系,包括中国更多地参与专门协商机制。

  两国呼吁,进一步使双方在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谈判机制中的协调系统化,通过有关负责人的定期互访加强交流。

  (六)促进健康权利和防治传染病

  前不久发生的非典疫情,以及艾滋病、霍乱、结核病等严重传染病继续流行,表明必须采取措施强化包括传染病预防和免疫制度在内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以此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实现公平和互助,中法两国同意加强在上述领域的国际科学合作以及有关研究工作。

  为实现这一目标,两国同意加强在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内的协调配合。

  (七)加强在促进人权和法制建设领域的合作

  中法两国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双方认为尊重人权是国家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并确认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中方为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成立了工作小组。双方强调中欧人权对话的重要性,并希望加强此对话。

  ***

  法国政府确认坚持一个中国的一贯立场。法国政府反对包括公投在内的旨在改变现状、加剧台海紧张局势和导致台湾独立的任何单方面举动。法国政府认为应以建设性对话作为台海两岸关系的基础,和平解决台湾问题,以保证该地区的稳定、繁荣。

  ***

  三、深化作为中欧关系重要内容的中法双边关系

  中法两国认为,自1997年以来,双方高层政治对话富有成果,各层次对话与磋商更加密切,合作领域进一步拓宽。两国决心从战略高度和长远利益出发发展中法关系,继续保持高层互访势头。同时,进一步强化战略磋商机制,加强两国外交部各级别和部门的对话与磋商。

  今天,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中欧关系的重要内容,中欧关系的发展业已成为国际舞台上的积极因素。中法两国将致力于强化各领域的中欧关系。

  中法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已为双边关系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两国决心在此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前进,并确定了以下发展方向:

  (一)发展经济合作,加强贸易往来

  发展关键产业部门,特别是能源、航空航天以及铁路和城市陆路交通等部门的伙伴关系。为配合伙伴关系发展进行的技术转让将确保两国工业关系的平衡。

  加强环境领域的合作,包括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

  加强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领域的合作,尽快解决动植物卫生方面悬而未决的问题。

  为中法两国中小企业参与双边贸易提供便利。为此,双方将努力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信息,并发展两国中小企业间的伙伴关系。

  (二)深化民用核能领域的伙伴关系

  中法两国对双方20多年来在核电领域的伙伴关系感到高兴,并愿意继续推动和发展这方面的合作。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发展核电建设,有利于确保能源安全和能源自主以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法国欢迎中国在核能政策方面做出的选择,尤其是逐步寻求核电站的统一堆型和标准化,掌握技术和重视核设施的高度安全。中法两国希望在民用核能方面开展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中国欢迎法国以竞争的态度积极参与中国核电建设。

  (三)深化科学、技术和文化合作

  中法两国重申,深入开展科技合作,加强在疾病防治、信息、通讯等领域内的合作。

  两国同意建立空间工作小组和生命科学工作小组,鼓励两国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增加接触,开展合作。

  两国同意继续保持中法互办文化年带来的活力,加强出版、视听等领域的文化活动。

  (四)促进人员交流

  中法两国鼓励双方加强高校和语言教学方面的合作,进一步增加留学生交流。

  两国将主要依据中法政府间警务合作协议加强司法和国内安全领域的合作。

  两国同意在签证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促进两国双向旅游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雅克·希拉克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于巴黎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铁道部


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试行)
1992年4月17日,铁道部

细则
根据铁道部、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1991〕147号)精神,为充分调动铁路工业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的生产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部决定自1991年起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职工的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上下浮动,把工资增长转到主要依靠本企业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轨道上来,使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企业生产发展、经济效益的提高有适度增长。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钩指标及比例
铁道部对总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指标,既要鼓励铁路工业企业为运输部门提供足够数量和质量良好的产品;又要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调整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开拓经营,生产适销对路的工业产品投入市场竞争,增收节支,提高劳动生产率;还要考虑铁路大联动机的特点。因此,确定挂钩形式如下:
1、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销售收入、实现利润挂钩,挂钩比例分别为50%、40%、10%,实行总挂总提。
2、工资总额同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挂钩浮动的比例为1:1,即:总公司在全面完成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时可按挂钩比例和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增加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分为与部下达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和打入市场产品的销售收入,其浮动比例分别为1:0.75和1:0.8。
4、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的浮动比例为1:0.7。
二、基数核定
1、工资总额基数:
原则上以铁道部核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不包括物价补贴和原材料、能源节约奖)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对个别情况个别处理。


2、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均按上年实际数进行核定。
3、部对总公司挂钩的各项生产任务为:
机车、客车、货车的制造和修理,牵引电动机、柴油机增压器等。
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原则上不作调整。但遇到当年按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超过部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时,或由于铁道部有关政策的调整,使总公司按挂钩办法计算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过低时,可由铁道部调整挂钩指标的挂钩比例和浮动比例。
三、基数的调整
实行“工效”挂钩后,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但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1、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等,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实际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投产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3、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经济效益和工资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解决。
四、考核指标
1、完不成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包括产品品种和数量)时,每少完成一项按其挂钩比例相应减少10%新增效益工资。对铁路运输、建设急需的短线产品,超额完成计划时,可适当给予奖励工资。
2、总公司必须完成部下达的百元商品产值成本和定额流动奖金周转天数财务计划指标,完不成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10%;完不成定额流动资金周转天数计划的要扣减新增效益工资的5%。
3、发生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损失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按部(84)铁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50%扣减应提工资。
4、总公司内部分配除以上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对产品质量标准严格考核,完不成者根据情况不发或减发大部分新增效益工资。
五、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其中:1、新增效益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50%×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运输、
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当上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
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40%×(部生产任务产品销售收入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5+市场产品销售收入比基数的增长幅度
×0.8)+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10%×(实现利润比
基数的增长幅度×0.70)


2、其它工资
(1)按考核指标扣减的工资。
(2)铁道部发给的一次性奖。
(3)当年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4)短线产品的奖励工资。
按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结算的工资总额比核定的基数减少时,减少的工资总额最多不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的20%。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的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总额结算时,机车车辆总公司应填报“铁路企业工效挂钩指标完成情况表”及“铁路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结算表”一式四份报铁道部,由劳动工资司代部办理批复手续。
六、工资总额的预提
工资总额在年度结算前,总公司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增长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当年预提的工资总额小于结算的工资额时,节余的工资总额转入工资增长基金;大于结算的工资总额时,在下年度工资总额结算中扣除,并不得列入当年的成本。“工效”挂钩前总公司节余的奖励基金转为工资增长基金。
工资增长基金允许在年度之间调剂使用,以丰补歉。
七、富余人员的安置
实行“工效”挂钩后,在部核定的包干人数以内,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出来的人员,首先支援部定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在培训期间,其工资可按铁道部规定办理;其次发展第三产业,从事多种经营和扶持集体经济,这些人员的工资由多种经营单位和集体企业列支。上述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不予核减。
未从原单位划出或转产、停产单位人员,其工资仍由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中列支。
八、搞好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
总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选择好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将“工效”挂钩落实到各单位,并报部备案。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挂钩指标,可结合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挂钩办法,并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完善;但对个别生产任务严重不足,改扩建或转产尚未形成生产能力、经营性亏损、完全依靠利润补贴的单位,可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暂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改扩建或转产单位当年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能力70%以上时,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选择挂钩指标实行“工效”挂钩;经营情况不好的单位应积极努力,扭转亏损,待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时,再经过批准实行“工效”挂钩。
九、实行“工效”挂钩后,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双控”原则,当年应提取的挂钩工资大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部下达的计划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工资总额计划时,须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程序报批。当年应提挂钩工资小于工资总额计划时,按应提工资发放。
同时,要加强工资基金的管理,处理好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实际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要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实行“工效”挂钩的铁路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有关工资、津贴、补贴等规定,按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实行“工效”挂钩一定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政治思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遵章守纪,搞好两个文明建设。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度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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