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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7:51  浏览:9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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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复函

1982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你部(82)司发公字第268号《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已收悉。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由人民法院确认的非讼案件,仅限于宣告失踪人死亡、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和认定财产无主三类,对于在没有发生诉讼的情况下,确认男女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范围,人民法院不便处理。
据我们了解,关于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对什么情况予以承认,什么情况不予承认,现在各方面意见很不一致,目前遇到的对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如何办理公证的问题,我们建议,请你部邀请民政、外交、法委及我院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找出适当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随函送还福建省司法厅闽司公(1982)93号请示、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律师处闽司证字第41号请示和香港同胞杨卓锐、李梅英的来信。
此复

附:司法部关于如何确认和公证事实婚姻问题的函 1982年9月22日 (82)司发公字第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关于如何办理华侨、港澳同胞的事实婚姻公证问题的请示。从反映的情况看,这类人大多数属于按我国旧的风俗习惯结婚的,他们中有的是符合结婚条件而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也有的是因为未到法定婚龄而同居的。他们都以夫妻相待,生儿育女,并得到周围邻居的承认。现在他们有的是在出境后,有的是在申办出境手续时,要求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承认他们以前的婚姻关系,并申办《结婚证明书》。为此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多次来函,询问在何种情况下中国公证处才给未登记结婚的夫妇签发结婚公证书。
经与民政部联系,他们认为,结婚时间是以登记时间为准,没有登记以前的婚姻关系是非法的,不予承认。根据公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公证处制作结婚证明书,必须以民政部门所发的当事人的结婚证为准。如果按登记时间确定为结婚时间,那么当事人登记前所生的子女就被视为非婚生子女,在国外非婚生子女受到社会歧视,而要确认上述情况为事实婚姻,宜由人民法院来确认,不属于公证处的职能。
为保障我国华侨和港澳同胞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前题下,应有一个妥善的解决办法,为此建议请你院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复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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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年)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1996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执行。

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建制镇。

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市城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协调,鼓励进行科学研究,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必须制定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并遵守有关公路、铁路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等法律、

法规。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村镇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为五年。第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状况进行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各项建设应相对集中,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可以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的,不得另批新地。第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

(二)村镇的布点、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及定额指标;

(三)村镇的交通、给排水、供电、消防、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布局和配置;

(四)保护、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五)保护文物古迹和水源地。

第十条 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在村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规划内容及各项技术指标,按规划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

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农、林、牧、渔场场部建设规划,按照村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本单位组织编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村民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居民须经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村(居)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的,须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住宅建设开工前,村(居)民须持用地批准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现场定点放线、确定标高,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新建住宅的建筑间距,必须按规划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经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在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整体迁移村庄的,须持区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因国家建设需要迁移村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村企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持计划任务书及其他批准文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持用地批准文件,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三)新建大型建筑和在集镇主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应同时报送单体、平面、立面、剖面图,必要时还须附建筑设计模型。

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或取得建设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在集镇、建制镇规划区内和在公路两侧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临时建设必须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手续,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

临时建设包括因施工或其他需要临时搭建的一层砖木房、活动房等临时建筑及其他临时设施。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须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办理延期使用审批手续。临时建设在使用期限内因建设和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拆除。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选址、建设工程规划和建设工程开工等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村镇房地产开发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及公共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其体量、造型、色彩、风格必须与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 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适用、安全、经济、美观,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第二十三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按规范设计。建筑跨度和跨径超过九米、高度超过六米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以上的房屋,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

第二十四条 承担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修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及个体工匠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保证工程质量,接受质量监督和检查。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 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产权登记,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公共设施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从集镇、建制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他建设管理费用,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鼓励、提倡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维护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集中供水,水质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组织,必须加强村容镇貌、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在村镇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筑材料、垃圾、粪便、柴草及其他杂物,应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堆乱放;

(二)爱护环境卫生,及时搞好村镇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不得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

(三)按要求在房前屋后、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不得损坏和随意砍伐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

(四)维护村镇道路,爱护公共设施,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拆除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的;

(三)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以警告,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有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乱堆乱倒垃圾、粪便、柴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及公共场所随意抛撒杂物、倾倒污水的;

(三)损坏街道两侧、公共场地的花草树木及其他绿化成果的;

(四)其他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三十六条 破坏村镇内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饮用水源,以及军事、防汛、邮电、电力、供水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妨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8〕44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安阳市鼓励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项目带动战略,以项目带动为抓手,创新工作机制,以项目建设积聚生产要素,促进投资增长,增强我市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经市政府同意,列入重点项目的下列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林业、水利设施和畜牧养殖业项目;
(三)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含高新技术、经济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
(四)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或贴息支持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治理等社会事业项目;
(五)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带动战略领导机构负责我市重点项目的督促、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同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重点办提出年度重点项目推荐名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优质服务

第五条 每个重点项目明确市级领导联系,成立重点项目指挥部,县处级领导联络,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市重点办应及时向市发改、土地、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国税、地税、工商、商务、公安、房管、人防、文化、地震、行政执法、安全生产、便民中心、金融机构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等部门通报重点项目名单。
承担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本着为项目建设服务的宗旨,主动到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及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七条 重点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中遇到问题,可以直接向市重点办提出申请解决报告。
市重点办应在接到申请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单位发出通报;如涉及重大复杂问题,应提请有关市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确定解决方案。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到会并负责落实解决方案。市监察局、重点办应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建立重点项目受理事项周报制度,将重点项目问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做到事事有跟踪,件件有结果。
第八条 建立“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涉及重点项目审批的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许可部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由市监察局和重点办负责监督。
市直有关单位应成立服务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分工、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的事项,由市直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并指定专人到上级主管部门协助重点项目单位办理有关事项,并以书面形式随时告知市重点办,直至有明确结果。
试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对民资、外资和中央、省、市投资的重点项目,按照自愿委托、收费协商、全程服务、合法高效、上下联动的原则进行代办。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并且资金已到位的重点项目,投资主体要求立即开工建设的,由分管市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允许开工的相关意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具体落实。

第三章 优良环境

第十条 重点项目所在地的建设环境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市直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非法到重点项目工地阻碍施工。一旦发生非法阻挠施工事件,重点项目单位可以立即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重点办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明确一名县级领导负责处理。
公安机关抽调专人负责重点项目治安环境的保障和整治,对煽动、组织、挖沟、断路、断水、断电、冲击项目工地、策划大规模闹事等严重破坏、干扰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并在24小时内将处理情况报市重点办。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上级资金、本级配套资金、以及项目单位支付的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财政投资类项目要按照年初确定的投资计划,及时拨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市预算内资金,用于重点项目的引进、策划、开发,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部门到重点项目单位乱检查、乱收费。依法确需例行检查的,严格按照安发〔2005〕14号、安发〔2008〕6号文中“要进一步规范入企执法行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单位可以依法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测绘、咨询、设计、监理、勘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点项目单位指定服务、强制服务、搭车收费和强制收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费。
第十六条 市政府为重点项目提供土地、环保、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每年将重点项目计划用地指标单列,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在项目融资上,定期召开银企洽谈会,向金融机构推荐项目,政府担保机构优先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
市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节能技术奖励资金、县域经济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等,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指标额度,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同时还应主动向社会发布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市发展改革等部门和单位,在申报企业债券、股票发行和外资利用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考虑。人民银行安阳中心支行和安阳银监分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拿出当年所有重点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的40%,对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工程造价的20%给予奖励;对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按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金额的20%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收取重点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次性地方税收,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拿出50%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气象资料费减征20%,防雷检测费减征30%。
第二十条 免收或减按50%收取重点项目房屋产权登记费、测绘费、评估费,文物调查费、勘探费。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不能作为项目单位注册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到的拆迁户,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最大限度地为拆迁户提供房源。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重点项目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时,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消防核准后,可以根据项目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或拟列入下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单位,由市重点办审核其资格并出据重点项目通知书,通知相关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严格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办应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有关项目建设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派人到施工现场调查,并督促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市重点办督办的事项,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办理,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市重点办。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可以对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和单位,视情况给予督办通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两次给予督办通知仍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市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市政府暂停或减少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的安排,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安阳市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由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等规定,由市重点办和市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落实市重点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保障金由市重点办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所在各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到保险公司交纳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市重点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以下情况由市重点办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能按期开竣工、建设进度缓慢、随意变更目标和投资计划、不按时上报建设进度;
(五)其他原因。
凡被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必须补缴已免除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应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和重点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表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安阳市劳动模范侯选人。对外部环境不好、责任目标完成差、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和其他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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