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10:31  浏览:8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9日生效日期1985年4月1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澳大利亚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之间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和三月五日关于领区问题的换文,上述换文是依据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的换文进行的,这一换文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
  大使馆谨建议:在不改动上述换文的其他条款情况下,就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修改如下:

 一、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上海市(包括其所属各县),扩大到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悉尼市、包括坎伯兰县和纽卡塞市及伍伦贡市,扩大到新南威尔士州。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收到大使馆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第41/85号照会,照会全文如下:
  (内容见对方来文)
  外交部复照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大使馆的来照和本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2003年4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省”的战略方针,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经市(地)专利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招标。对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资助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申请资助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知识产权局签定《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不得违约。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可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并续签合同;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将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拨付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省知识产权局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对跨年度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可分期拨付。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收回资助经费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确定项目完结形式。需要验收的,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农社字〔2005〕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全国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在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三大战略、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为全国不同类型地区的市(县、区)科技进步提供经验,做出示范,我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的要求,加强对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指导工作,并认真总结和研究示范市(县、区)工作中的新经验、新问题,更好地推进科技进步示范市(县、区)的建设与发展。
附件:关于加强和推进进步示范市(县、区)建设的意见

科学技术部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