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22:35  浏览:97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格林纳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林纳达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林纳达政府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格林纳达政府维护格林纳达独立和主权的正义事业。
  格林纳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格林纳达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颉           本·琼斯
      (签字)           (签字)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于圣乔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人民调解标准过程模式研究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 李志刚

【摘要】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过程。本文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综合运用各类科学理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中的步骤、过程和方法进行科学概括,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过程模式。
【关键词】 标准过程模式 人民调解 社会矛盾纠纷
【作者简介】 李志刚,世界华人交流协会理事,湖南都市职业学院客座教授,中国国家专家网专家,深圳市专家工作联合会专家,深圳市作家协会会员,主要业绩已编入《中国学术大百科全书》专家学者卷、《中国知名专家学者辞典》等。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呈现出诉求复杂化、表现激烈化、相互关联化、化解难度大等趋势,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对此,解决的路径和制度安排主要有诉讼、仲裁和调解。诉讼、仲裁遵循“裁决人主义”,当事人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调解遵循“当事人主义”,当事人处于主动自决的地位,其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决定了调解的快捷性和便利性,从而使人民调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机制之一。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个过程,即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范劝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专业过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承担着组织者、传播者、引导者、研究者等社会角色。如果将调解过程科学细分,弄清各个阶段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内部关系,就能指导我们科学地开展工作,从而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本文旨在探索人民调解的过程理论或学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提高整体效率和质量。
笔者在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在福田区沙头街道司法所和沙头派出所的指导下,从亲身经历的1100多宗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案例中,综合运用各类科学理论,对人民调解工作实务中的步骤、过程和方法进行科学概括,提出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过程模式(或标准范式)。
一、人民调解标准过程模式探讨
人民调解过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等特征。其标准过程模式以多元因素决定论、“心理—社会”方法、“环境中的人”的理论、系统理论等为理论依据,总结涵盖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一般过程,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可以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基本的调解程序和技巧,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行动指引。
笔者认为,人民调解的标准过程应当包括接案、受理、调查、预案、调处、评估、结案等七个阶段或步骤。其中,受理纠纷,标志着人民调解组织与调解对象(当事人)之间正式建立了专业调解关系。预案与评估是调解过程的重点阶段。预案主要包含了预估分析、调解计划与方案等方面,其工作是否全面、充分,决定了调解过程的效率。评估阶段考察、评价调解过程的质量因素。而调处则是整个调解过程的核心阶段,通过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认知和调解员水平能力的发挥,决定着整个纠纷调解工作的成败。
人民调解标准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工作任务、内容、方法和技巧。
(一)接案
接案是人民调解活动的开端,也是整个专业调解过程的基础和起点。在接案过程中,调解员要做好资料准备工作、与纠纷各方面谈,初步了解纠纷的成因、形成过程、调解请求事项、以及纠纷各方对解决问题的态度和看法,为受理纠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此阶段中,通过会谈,调解员应当认真倾听当事人对纠纷的陈述,通过“望、闻、问、切”的沟通方法,初步了解当事人的个性心理行为特征、把握纠纷的脉络,便于分析案情、制订调解预案。对于情绪化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当做好心理疏导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犯罪。
在接案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注意是否需要紧急介入的问题。遇到紧急情况,如涉及自杀、暴力倾向等问题时,调解员要注意观察辨别当事人的思想动态,采取预警应急措施,主动介入,提早预防。对于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纠纷,调解员也应当及时作好疏导、上报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资料收集工作主要收集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调解对象的心理状态、调解对象所处的社会环境等资料。对于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调解员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在某些联动调解机制中,如警民联调,调解员应当与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移转手续,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二)受理
受理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各方的申请,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决定是否介入、调解纠纷的过程。在此阶段,调解员应当指导当事人认真填写《调解申请书》,告知当事人在调解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在受理阶段,调解员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当事人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纠纷的内容、类型、性质等,明确是否属于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下列纠纷不能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下列纠纷不适宜受理:不属于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纠纷;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纠纷。一方当事人主体不适格的纠纷,如某房屋租赁纠纷中,几名房客由一人出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房东和其他房客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出面签订合同的房客不接受调解或者因故不能参加调解,等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纠纷,如赌博“出老千”引起的纠纷、追偿赌债纠纷等。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调解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提请有关机关受理或者到人民法院起诉。
(2)纠纷调解管辖权。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是否受理,应当注意人民调解的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共同管辖、协议管辖等问题。如在警民联调工作中,对于因恋爱、婚姻、赡养、抚养、继承、债务、劳动争议、房屋租赁、生产经营等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轻微的打架斗殴、伤害和损害赔偿问题,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相关公安派出所的管辖机制进行适当调整。
受理阶段完成后,人民调解委员会则与纠纷调解对象建立了专业调解关系。
(三)调查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赋予人民调解委员会享有调查核实权。一般来说,调解员在调解纠纷前应当注意调查下列事项:
(1)纠纷当事人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的真实性。调解员应当弄清当事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或单位资料的真实性,防止产生新的纠纷。例如,在深圳某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首先进行调前调查,请派出所同志上公安网核对死者及其亲属的户口薄,发现在深的亲属中仅其妻子与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可以明确,其继父与死者之间的身份关系难以明确,因此调解员决定只能以死者的第一继承人,即死者的妻子作为死者亲属方的主要当事人参加调解,调解成功后所得的赔偿款由死者的妻子在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中协商分配。在调查中,细心的调解员还发现,死者户口薄与身份证的姓名不符,两者的编号一致,请派出所同志帮忙上网查证,发现死者的曾用名与户口薄登记的姓名一致,第二代身份证变更了姓氏。调解员打长途电话到死者当地派出所查证,得到了当地派出所的证实,但要开出证明函件,需要死者的直系亲属、村委会领导去派出所办理。然而,死者的亲属都从内地赶来深圳,一时难以办理手续。经请示派出所所长,决定由死者的合法妻子出示“实为同一人”的证明文件。这样,有效防止了调解后产生新的纠纷。
(2)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一般来说,为了在调解中取得较有利的地位,实施优化战略,当事人往往会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则避而不谈。为了准确了解纠纷的情况,把握纠纷的脉络,对于当事人反映的事实和情节,调解员应当调查核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当然,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材料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3)纠纷各方的要求及其理由。调解员要注意明辨纠纷各方提出的调解请求及其理由的合法性,防止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调解结果,如一些恋爱纠纷中,当事人要求赔偿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调解员应当宣传法律,及时说明。
(4)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上述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上网查阅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件,依法开展调解工作。
调查的方法和技巧一般有询问、咨询、电话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查等。
(四)预案
预案是根据纠纷调解活动的目的和目标,在资料收集和调查的基础上,对调解时机和调解方向进行预估分析,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调解策略、调解计划和调解方案的过程。它是一个涵括了知识运用、专业判断和决策的过程。例如,上述电梯意外高坠死亡纠纷的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开碰头会,探讨纠纷的性质、特点、调整的法律规范和理赔标准、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经济水平,提前制订调解工作预案,为整个纠纷的成功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对于群体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及时制订应急预案。
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预估分析,调解员才能做到胸有成竹。预估分析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普遍联系的观点,以多元因素决定论、系统理论等为理论依据,寻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对症下药,找到解决纠纷的办法。在调解理论上,我们可以从调解员的社会角色出发,将调解的方法概括地划分为“当事人中心主义”和“调解员中心主义”两大类。在“当事人中心主义”中,调解员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根据纠纷双方的意愿,劝说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在“调解员中心主义”中,调解员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根据自己掌握的相关科学知识和人生经验,科学地为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均衡点。例如,在某人身权利纠纷中,当事人甲的伤情是头皮挫裂伤,向当事人乙索赔5万元的医药费,乙只同意赔偿200元。按照“当事人中心主义”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在200元——5万元之间劝说当事人达成协议。这种方法调解出来的赔偿额往往不是偏高就是太偏,缺乏科学性,容易产生显失公平的现象。按照“调解员中心主义”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具备一定的医学和法医学知识,了解医疗诊治的价位行情,就会告知当事人就这类伤情在医疗诊治上的一般手段、方法和价格,如缝针、CT检查、打消炎吊针、拆线等的医疗费用,再加上适当的误工费、营养费等,就构成了理赔的实际金额范围。这种方法一般比较准确、科学,也能使当事人信服。有一宗古代案例也很好地说明了“调解员中心主义”的观点。《左传》“郑伯克段于鄢”中讲了这么一个调解故事。郑庄公与母亲武姜发生家庭纠纷,郑庄公将母亲安置到河南临颍县居住,并发誓说:“不到黄泉,永不相见!”后来社会反响很大,纷纷指责郑庄公的不孝行为,郑庄公后悔了,但拿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一筹莫展。颍考叔调解他们的纠纷,出主意说:“如果挖个地道,见到泉水涌出,在地道中见面,谁会说您违背了誓言呢?”颍考叔为他们找到了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两种方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调解员中心主义”中,调解员主动承担了“研究者”的社会角色。
预估分析的方法一般有:经济学分析方法、法学分析方法、伦理学分析方法、心理学分析方法(如个性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等)、社会学分析方法、政治学分析方法、因素分析方法、先例分析方法、社会历史分析方法、社会生态分析方法等。
在预估分析的过程中,调解员应当注意:(1)处理好调解方向与调解时机问题。(2)解决问题的先后秩序。要注意问题的“轻、重、缓、急、难、易”,可根据抓主要矛盾和先重后轻、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来决定。(3)个性化原则。预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个性心理特征、实际经济水平、风俗习惯等内容。(4)避免简单归因。要注意纠纷成因与当事人所处的生活环境的关联性,可以从社会心理学的从众心理理论出发,合理选择、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和领导、同事参加调解,对当事人施加正影响。(5)多因素问题化单因素处理。
制订的调解计划和调解方案要注意具有可操作性,可以度量,能够进行量化评估,化不确定因素为确定因素。
(五)调处
调处是人民调解工作过程的核心阶段,即在预案的基础上,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范劝导,促使纠纷各方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履行协议的过程。从一定角度来说,它也是一个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的过程。在该过程中,调解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正确运用语言、语气;(2)当事人对问题的认知、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以及态度等问题;(3)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风俗学等的相关知识;(4)调解协议的内容要明确、清晰、准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能够实际履行,防止产生新的纠纷。
调处的主要工作方法有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模式。人民调解的个案工作模式,是指在人民调解过程中,专业调解人员从法学、个性心理学和社会工作等的角度出发,按照调解对象(当事人)的个性心理行为特征,依据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制订个性化的调解计划和方案,劝导、说服教育调解对象,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专业调处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模式主要适用于较大型的群体性纠纷。社区工作模式是按照“人在社区中”的思想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使用邻里、婚姻家庭、宅基地等纠纷。调处的主要技巧有:集中调解、个别谈话、正析法与反析法、算术平均值法(底线求齐法)、比例法、黄金分割法、抵消法、类比法、故事法、先例法等。
调解协议的履行有当场履行、延时履行、分期履行等方式。对于没有当场履行调解协议的个案,调解员应当及时跟踪回访,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回访的主要方法有电话回访、家访等。
(六)评估
评估是指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系统地评价调解工作的调解结果,总结整个调解过程,考察调解过程的介入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与目标的过程。它是整个调解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评估的类型主要可以划分为过程评估和结果评估两种。过程评估是对整个调解过程的检测,它对工作过程的每一步骤、每一个阶段分别作出评估,关心的重点是工作中的各种步骤和程序怎样促成了最终的调解结果。结果评估是指调解活动最终完成的形态,它是在工作过程的最终阶段进行的评估。
评估的方法与技巧主要有基线测量法、当事人满意度测量、比较分析法、个案反思等。
(七)结案
结案是调解工作的最后一个阶段。在结案阶段,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工作、解除调解专业关系、做好结案纪录等。对于调解不成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转介到主管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
结案纪录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料、纠纷事实和情节、纠纷成因、调解请求和根据、主要问题及分歧、问题分析、预估与方案、调处过程、工作评估、反思与建议等。

直面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

孟昭明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04经济法


摘要:转眼间,“中国号”列车已在WTO的轨道上飞驰了3个年头,中国入世过渡期也到了一个节点。这3年是中国经济加速融入世界经济、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3年,但是,贸易摩擦的日益加剧与我国加入WTO以来的巨大成就相伴而至,尤其是反倾销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本文通过对我国产品屡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几点法律方面的应对措施,以便更好地应对当前这一突出问题。

关键词: WTO 反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法律策略


  一、 相关背景知识
  WTO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一个国际组织,它负责管理由其成员达成的多边贸易协议,特别是关贸总协议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中国于1986年7月11日正式提出复关申请,经过15年“马拉松”式的艰苦谈判,终于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中国的加入被公认为是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最重大的事件。
但是,“反倾销”问题并未随着入世而解决。那种认为“中国加入WTO后将会更好地参与世界公平贸易竞争,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会大幅度减少”的想法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事实上,加入WTO只不过是为我国提供了一个参与国际公平竞争的机会,使得我国可以利用WTO规则及其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国外对我国反倾销中的不公正或歧视待遇的问题。在这里,有必要先对“倾销、反倾销”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倾销(dumping),实际上是一种“差价销售”(price discrimination),即在两个市场上,同一种货物用两种不同价格出售。《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议〉第6条的协议》,又称为《反倾销协议》明确界定了倾销的含义“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而一国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倾销事实的发生,2、由于一国的倾销行为给另一国造成损害,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反倾销协议》中规定的允许“抵消”(offset)或制止(prevent)该倾销行为的手段只有一种—征收反倾销税。
  二、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分析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钠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79年以来,我国企业被外国提起的反倾销指控达六百多起,自95年来,我国一直“稳居”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榜首,入世3年来,共有2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共计138起,涉案金额34.5亿美元。对此,有必要进行认真分析。我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增长迅速,对世界贸易的影响力逐渐加大,这是根本原因。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2001年(入世第一年)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五千亿美元,今年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要突破万亿美元大关的计划已于近日提前实现 ,入世三年来进出口总额翻了整整一翻。中国对外贸易继1997年跃升到世界十强以后,1999年跃升到世界第9位;2000年继续上升到第七位,今年预计会超过日本从而位居美德之后排名世界第三。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必然取得更大的世界市场份额,一方面引起了同类产品竞争国的疑虑;另一方面在进口国造成了同类产品的更剧烈的竞争。因此,一些国家便会想尽办法来削弱我国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比较竞争优势地位,而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则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一旦被调查的中国产品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将会失去价格优势,对于缺乏品牌效力的国货来说其竞争力便会大打折扣。
  2、欠缺合理的外贸出口结构是频遭反倾销调查的重要原因。①从出口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如纺织工业、轻工产业和农副业(尤其是捕捞业)。分析此类产品的价格构成,可以看出,人工费用占很大的比重,而这种价格构成正是此行业的比较优势之所在(美国产业工人的工资水平相当于中国工人的36倍),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的态势,产品的附加值相对偏低,而构成“倾销”的一个重要条件便是“低于正常价格”,因此这些行业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便不足为奇了。②从市场结构看,我国直接出口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有65%是以欧美为目标市场的,出口市场过于集中,这样必然会增加与这些国家产生贸易冲突的机率,据统计,近九成以上的反倾销措施是由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实施的。
  3、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不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随着各国关税的进一步降低,用关税避垒保护国内产业已不大可能,而且关税减让是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提高,而反倾销税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此各国普遍采用这种又合法又便利的方法,转嫁经济危机,保护国内工业,甚至扩大自己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将进口产品挤出国内市场。
  4、“入世”后仍存在“入市”问题 。我国虽然已经成为WTO的成员,但确是以“非市场经济”(non-market economics)或称国家控制经济(state-controlled economics)的身份进入的。在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一些国家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歧视性政策,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subrogate country)价格比较” 的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虽然近几年来,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认定有所改变(目前已有新西兰、南非和东盟从整体上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非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5、出口企业国际营销战略的失误。中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总体把握,单纯依赖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的居多,具体表现在短视的国际营销策略上:出口企业急于出口,同行竟相压价,给进口国留下了中国企业“低价倾销”的印象;出口企业对进口国的社会风俗、消费群体及其心理缺乏了解,忽视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后续改进,只能以廉价销售;出口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6、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诉讼消极应对。在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除因“一国一税”制度 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应诉企业是既出钱又出力,但是打赢了官司,所有涉诉企业都能免费分享其成。打输了,只能是自己承担所有的因诉讼带来的费用和经济损失)之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导致企业应诉不力。而且越是如此就越导致国外的变本加厉,久而久之,又鼓励了国外相关产业的反倾销势头。比如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就是由于没有中国公司应诉,结果我国被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中国大蒜被迫退出美国市场。而且在大蒜案之后,由于起诉方律师看到了中国企业不愿应诉,又鼓动美国蜂蜜行业对中国提起反倾销诉讼;在蜂蜜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还是这家律师事务所,又说服美国自行车生产企业对中国提起诉讼,接下来是蘑菇罐头,再接下来是靛蓝染料,总共影响了中国高达3亿美元的出口。
  三、 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法律策略
  正像前面说的那样,中国尽管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但是在最近的十几年中(2016年以前),无法改变在美国及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残酷现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坐以待毙。消极以对。事实上入时三年来,虽然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国产品频繁遭遇反倾销,但由于我国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组织应诉、法律指导、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这些年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近几年的绝对胜诉率(无税和无损害结案)达到37.5%。由此可见,只要策略对头方法得当,我们还是可以取得一定成效的。以下就是一些具体的法律策略。
  1、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来解决反倾销争端
在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前,我们的企业只能寄希望于精通外国反倾销法的律师,尽量减轻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危害,减少损失。但是现在情况不同了,我国已成为WTO正式成员方,这样今后再遭到不合理的待遇或是遭到有违世贸宗旨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完全可以诉之争端解决机构DSB(Dispute Settlement Body),迫使对方纠正其错误行为。
  2、完善相关法律,增加谈判筹码
一些国家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却认定了俄罗斯的市场经济地位 ,这些国家无视我们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无视这些年来经济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歧视。一些国家在认定一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时,夹杂了太多的意识形态上的东西,这种人为将法律、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行为说到底就是冷战思维在作祟,不仅违背了WTO《反倾销守则》的规定,而且是对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公平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公然践踏。但是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自己身上找毛病。我国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的确还不是很健全,《反垄断法》、《物权法》还没有出台,《企业破产法》至今还是试行版,《公司法》依然存在许多急需修订之处。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的主体,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作。而这又会成为这些国家否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口实。
  对我国而言,虽然短时期内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实际上新西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我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和欧盟也把确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每一个企业或者行业都因此注定遭到反倾销调查,只要我们的企业能够证明其产品的成本和价格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作,是能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现任博鳌亚洲论坛秘书长的龙永图在日前举行的“中国50年经济·长安论坛”上强调:“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只要企业能证明自己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没拿政府补贴,没有恶性竞争,没做假账,就可采用中国国内的价格或成本。”这其实给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内企业提供了一条生路,避免了过去被一棒打死的命运,3年来有不少成功案例。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国家早已在反倾销中认定了某些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3、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商会及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出口企业的关系上有着承上启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反倾销调查中具有政府及企业不可替代的规范和协调作用:通过规范本行业企业行为,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通过组织本行业涉案企业应诉,尽可能减少败诉案件的发生。多年来我国出口产品价格混乱,定价不合理,缺乏协调。行业商会在反倾销的实践中已认识到了这一点,各企业在多年的市场竞争中也体会到价格大战的危害,许多行业商会也对出口产品确定了相对统一的出口底价。但不乏企业违反规定,与进口商勾结,制造假文件,规避这种限价。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对于那些违反商会规定的企业,一旦发现要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制裁,特别是在出口数量和配额上加以制裁,必要时还应追究因违规行为而给其他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因此而遭到国外反倾销投诉的,对违规企业要按该行业最后被确定的平均反倾销税的一定比例加以处罚,使得个别害群之马不敢再危害整个行业的出口秩序。因此为了使商会更好的发挥作用,可以赋予商会和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
  4、提高企业应诉积极性,打好WTO官司
以往对华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应诉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怕打“洋官司”或希望别人应诉,自己搭便车的想法是最主要的因素。有鉴与此,我们的相关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对积极的应诉企业给予奖励,贯彻“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另外,具体应诉中,企业除了要聘请精通WTO规则、国际法和国际贸易知识的律师抗辩外,关键是做好举证工作,就被诉企业情况、国内市场、起诉国销售情况、生产成本等内容,在律师指导下填写问卷调查。这也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律师和专业队伍的建设,有赖于国内反倾销基金的尽早设立。
  5、修改现行反倾销法律
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需要不断完善,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首先,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例》已经增加了累计评估等新内容,但是对于什么是规避行业,哪些行为属于规避行为,对于进口倾销产品形式的变化如何辨认还要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其可操作性,阻止国外一些企业利用我国反倾销措施的不完善在我境内进行倾销。其次,反倾销调查期限应该缩短。我国规定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8个月,这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有差距。欧洲委员会立案的调查期一期在6-8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年。调查时间相对短一些,可以裁定倾销存在的可能性就大些,可以控制倾销者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次,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构复杂,涉及到国家商务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及海关总署,商务部同海关总署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委进行损害的调查,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增加了协调难度,降低了效益。最好由一家机构全面负责倾销和损害的调查,管理的简单使反倾销诉讼程序快捷,也使企业利用反倾销程序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更大的有效性。
  6、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规范会计资料。
在反倾销调查中企业必须提供完整、规范的会计资料,由此来认定正常价值,否则由进口国政府选定的第三国同类商品的出口价作为替代价确定正常价值,而进口国所选的替代价肯定对应诉方不利。所以,企业应加强财会工作,使企业会计资料符合国际规则,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能够提供完善且符合规范的有关会计资料。我国的一些应诉企业在反倾销诉中败诉,部分原因就是不能提供有关商品生产的会计资料。
  7、利用WTO规则解决国外对华反倾销中不公正待遇。
  (1)利用WTO反倾销委员会成员的身份,对其他成员实施反倾销法提出自己的意见。(2)作为第三方,在参与另两个成员间的争端解决程序时,向WTO工作组提交自己的法律意见及陈述。(3)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起,努力争取WTO成员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保护。
  8、做好“自己的”反倾销工作
就反倾销问题,龙永图表示,反倾销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合法贸易措施,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中国在遭到外国反倾销的同时也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比如我们成功地对某些国家出口到中国的新闻纸和钢材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保护了国内的产业。我们反对的是有些国家滥用反倾销条款,但这不是说,我们要在反倾销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只许我们反别人,不许别人反我们。
  四、总结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外贸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贸易大国’,但是离‘贸易强国’的目标还有不小的距离。欲使中国从贸易大国变为贸易强国就要从现在开始,借助加入WTO的契机,参与制定WTO规则,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行使成员的权利,争取为中国外贸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当前最紧迫的就是要作好反倾销工作。


【参考文献】:
1、 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